253_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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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9日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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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六

作者:素净道人
关于韬晦之术
所谓“韬晦之术”,就是通过各种欺骗手法,表面上收敛锋芒,隐藏才能行迹,掩饰政治上的野心和志向,解除对政敌造成的威胁感,麻痹政敌的警惕性,等待时机成熟,实现预谋的政治目的。中国古代历史上,“韬晦之术”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斗争手段,借助韬晦之术而达到政治目的的权术家大有人在。韬晦之术以其独特的神奇功效,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尤其是各种野心家和阴谋家,更是把韬晦之术视为自我保护和图谋进取的有效手段,研而习之,推而广之。
“韬晦”的字义,是伪装、隐藏的意思。在激烈复杂的政治斗争中,人们的真实面貌和目的常常需要加以一定的掩饰。中国古代的权术家很早就学会了在政治斗争实践中运用韬晦的手段,从志向、才能、名望、感情、生理等各个角度和侧面进行掩饰和伪装。
常用手法-之一:在志向方面进行掩饰。在中国古代官场上,剑拔弩张、锋芒毕露者总是容易引起政敌的猜疑和不安,使人感到畏惧和威胁,从而难免树敌招怨;与此相反,那些庸庸碌碌、胸无大志的人,则可以使政敌在心理上产生一种安全感,容易被轻视和忽略,反而能够出人意料地成功。于是,不示人以大志,便成为一种重要的韬晦手法。
在时机尚未成熟之际,权术家的野心和权欲常常隐藏在恬泊淡然或者沉湎酒色背后,他们暂时收敛锋芒,表面上与世无争,极力掩饰自己的政治志向和权力欲望。
野心和权欲固然需要掩饰,即使没有野心和权欲,在某些情况下也需故作胸无大志的姿态,以避免遭到猜忌,从而保全自己。
常用手法-之二:在才能方面进行掩饰。
从事政治活动需要一定的才能,而人们的才能由于各种原因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在如何选拔政治人才方面,中国古代很早就提出了“选贤举能”的主张,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主义的标准,在政治实践中难以真正实现。权力地位并不是仅仅依靠才能获得的,恰恰相反,才能不过是权势的影子,权势越大,也就自认为才能越高。君主永远是圣明伟大的,上司永远是正确高明的。这就是中国政治现实的必然逻辑。
如果臣属和下属的才能超过了君主和上司,而又不加以掩饰,其结果每每不会美妙。这种血淋淋的政治斗争现实,无时不刻地提醒着那些暗怀异志或者恃才自傲的政客们:切记不可表现出比上司还要高明。掩饰自己的才能便成为政界常见的韬晦手法-之一。
常用手法-之三:在名望方面进行掩饰。
政治不仅追逐权力,而且追逐名望。权力与名望
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权力固然可以带来一定的名望,而名望同样有助于获取和巩固权力。权力和名望都是统治者正确、3的目标。
如同志向和才能一样,别人的名望也会使权势者感到一种威胁。中国古代的权势者们,有谁能够容忍臣僚和下属的名望超过自己?民众感恩戴德的对象,只能是权势者自己,决不允许任何他人分享。
常用手法-之四:在感情方面进行掩饰。
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掩饰自己的真实感情,这也是一种常用的韬晦手法。在力量对比不利的情况下,或者喜怒不形于色,爱憎深藏不露;或者制造假象,用表面上的臣服来掩饰内心的憎恶仇恨。
韬晦之术的运用场合
一是君主大权旁落的场合。新君主即位,重臣专权,不甘寂寞而又无可奈何的新君主,不得已只好暂时行韬晦之术。
二是臣属“功高震主”的场合。当臣属的功劳、才能、名望、实权等方面超过君主的场合,或者诱使臣属野心膨胀,或者会使君主寝食不安、暗生杀机,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所动作,原先的平衡无法维系。
三是君权即将正常移交的场合。在古代专制制度下,在位君主对于继承人选一般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他们在挑选继承人的时候,总是带有强烈的个人好恶倾向,而这种好恶倾向又常常是以是否“类己”作为标准的。能否符合在位君主心目中的标准,往往成为君权移交归宿决定性因素。因此,对于君位继承权的竞争者或者既定的继承人来说,了争夺或者巩固储君的地位,需要极力讨好在位君主的欢心,其中包括采用韬晦的手段。
四是君权即将非正常移交的场合。在权力即将非正常移交的场合,如政变爆发前夕,韬晦之术是经常被采用的一种有效的战术手段。
五是同僚之间猜疑嫉妒的场合。政界中的嫉妒心理,根深蒂固而祸害激烈,谗毁诬陷即多由嫉妒而发。中国古代政界同僚之间的猜疑嫉妒,每朝每代都有大量记载。在这种场合下,韬晦之术可以有效地发挥避免招致嫉妒和自我保护的作用。嫉妒多数是弱者针对强者产生的心理状态。一般来说,对方在才能、权势、财富、名誉、地位、机遇等方面超过自己时,才会引起嫉妒。所以,为了避免嫉妒,韬晦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示弱”,即在表面上有意识地做出一副己不如人的姿态,真正的强者装成了弱者,使实际上的弱者自以为是强者。
韬晦之术的基本特征
任何手段都具有一定的目的,韬晦之术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手段当然也不例外。从本质上讲,所谓政治目的,指的是为实现政治统治的活动意向,是对政治活动结果的预期认识,
它反映的是对某种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主观追求。
所谓进取性,就是说在政治斗争中,韬晦之术是一种具有强烈的进取精神的手段。从表面看,它的目的似乎只是为了应付上司的猜疑不安和同僚的谗毁嫉妒,是一种消极被动的自我保护手段,其实不然,韬晦并不意味着真正的退却忍让,而是一种进取的掩护。只有在主观上具有强烈的功名利禄进取精神,而环境和时机等各种客观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对韬晦之术的依赖。
所谓隐蔽性,就是说韬晦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不便言明的。韬晦固然是为了达到明确的进取的政治目的,但出于政治斗争的策略需要,其目的往往被掩饰在种种韬晦行为的背后。在政治斗争的实践中,不同集团的不同政治目的,有的可以公开宣布,有的则需要加以一定的掩饰。这种掩饰,或者是因为其目的过于卑劣,难以被当时的政治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所接受,所以需要一定程度的美化;或者是因为进取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一个积累实力的过程。
韬晦之术本质上是一种掩饰真实政治目的的骗术。在尖锐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韬晦的实际功能屡屡得到验证。历史上的一切野心家和阴谋家无不把韬晦之术视为争权夺利的有效手段而加以广泛运用。
:官场百态__官场权术之二
关于谗毁诬陷之术
中国古代政治斗争中的谗毁诬陷之术,是统治集团内部不同派系或者人物之间为清除政敌而采用的一种阴险毒辣的攻击手段。它通过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的手法,编造和攻击政敌的短处和隐私,使政敌蒙受种种罪责和恶名,从而达到损害和清除政敌的目的。这种权术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攻击目的的险恶性。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有意识地以害人为目的的攻击手段。害人则是为了利己。谗毁诬陷之术的险恶用心还有一种表现形式,谗毁诬陷者与被谗毁诬陷者之间也许并不存在什么重大的利害冲突,互相间本来并未构成政敌的关系,但是处于嫉妒的心理,便投身于谗毁诬陷的行列。险恶的目的,需要借助卑鄙的手段,从本质上说,谗毁诬陷之术实际上是一种“借刀杀人”的伎俩,在害人者没有合法借口或没有足够的力量直接清除、加害政敌的情况下,谗毁诬陷之术便成为他们的有效武器。
二是攻击目标的明确性。谗毁诬陷之术又是一种有着明确针对性的攻击手段。在中国古代的实际政治斗争中,才华出众者、行为不俗者、机运亨通者、丧权失势者,往往容易成为被人谗毁诬陷的对象和目标。
三是攻击内容的编造性。谗毁诬陷者是根据害人的需要来确定攻击内容
的,他们通常选择可以致人于死地的要害问题,或者对政敌从政治上进行陷害,使其承担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从感情上进行离间,力图使政敌丧失权势者的信任和亲近感;或者从人格上进行污蔑,使政敌被社会舆论所唾弃。
四是攻击后果的致命性。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很容易奏效的攻击手段。这种攻击的后果一般会对被攻击的对象造成致命性的影响,或家破人亡,或身败名裂,或断送前程。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主动攻击的手段,作为谗毁诬陷者的一方来说,总是处于占据主动的有利态势;作为被谗毁诬陷者的一方来说,在政敌的这种攻击面前,始终处于一种被动挨打的地位,缺乏有效的防御手段。由于谗毁诬陷多是在暗中进行,被害者无法预先知道攻击来自何处、何人、何时、何事,常常在突如其来和出乎预料的攻击面前莫名其妙而不知所措。作为听取和受理谗毁诬陷的一方,对于谗毁诬陷的内容,总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他们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很难公正客观地做出判断。在中国古代官场上,君臣之间、群臣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嫉恨是无法避免的,一般说来,只要矛头不是对准自己的,为上者不仅不会绝对排斥谗毁诬陷的行为,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意纵容和鼓励下属之间的相互谗毁诬陷。
谗毁诬陷常用的手段。
一是栽脏陷害。栽脏陷害是中国古代政治斗争中谗毁诬陷常用的基本手段之一。所谓“栽脏”,就是为了达到陷害政敌的目的,有意编造攻击的依据和借口,使谗毁诬陷行为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言之凿凿,从而增加谗毁诬陷内容的可信程度,促使上司和舆论对之深信不疑,迫使政敌为之承担罪责。
二是旁敲侧击。在中国古代的谗毁诬陷之术中,旁敲侧击是一种运用比较广泛普遍的手法。它的基本特征是避免在实质性问题上与政敌直接进行对抗,尽量减少正面攻击,主要采取迂回进攻的方式,从政敌的软处和弱点开刀,旁敲侧击、借题发挥,从枝节细小问题入手来打击政敌的要害,从攻击他人入手来清除政敌的势力。这种手段看起来似乎无足轻重,但实际上却常常能够对政敌造成致命的影响。旁敲侧击虽然不如栽脏陷害那般来势凶凶,但它往往能在关键时刻打击到政敌的要害部位。表面上不动声色的轻言细语和不着边际的轻敲慢击,掩饰着谗毁诬陷者的险恶用心。在关键时刻揭露和攻击政敌的种种隐私、在关键时刻清算政敌的历史老帐、在关键时刻从攻击他人入手株连政敌等手段是其中常见的。
三是挑拨离间。谗毁诬陷离不开挑拨离间,政治斗争中的挑拨离间主
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在感情关系方面拨弄是非,挑拨政敌与掌握政敌命运的权势者之间的关系,离间他们的感情,从而借助权势者之手,毁坏政敌的政治前程;二是在信任关系方面离间破坏,利用权势者的多疑猜忌心理,故意制造假象,使政敌丧失权势者的信任感,从而借助权势者之手,直接清除政敌或者剥夺政敌所掌握的权力;三是在利害关系方面制造矛盾,有意在政敌与权势者或其他力量之间挑起事端,引发利害冲突,使他们相互残杀,挑拨离间者则坐山观虎斗。
四是造谣诽谤。造谣诽谤也是谗毁诬陷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陷害方式,主要是通过编造和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谣言,诋毁中伤政敌的声誉,破坏政敌在社会舆论和上司心目中的形象,在政敌无法防备的情况下,损害政敌的实际利益。
谗毁诬陷之术的盛行,必然会破坏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损害统治集团的整体力量;谗毁诬陷之术的盛行,必然会造就一批卑劣邪恶的官僚;谗毁诬陷之术的盛行,形成了一种摧残排斥精英人物的政治环境和机制,官吏队伍是古代国家机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中国古代官吏队伍的素质构成方面,大约“庸人”占有最大的比例。“庸人”自有洪福似乎是中国古代官场上的一种规律,猜忌成性的权势者往往宁肯使用庸才、奴才,也不愿意使用人才,“庸才”正因为其“庸”,反倒会被权势者所看中。“庸人”处世圆滑,很少成为矛盾的焦点和争斗的中心,因而不易成为谗毁诬陷的目标,经常处在一种能够为争斗各方所共同接受的有利态势。“庸人”似乎不会对别人形成有效的威胁,招敌致怨的机会也就相对较少。在谗毁诬陷行为的驱迫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条件的导向之下,中国古代官吏中的庸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庸人易入仕途,庸人易保官禄的客观现实,当然会对人们的政治道德标准和建造观念取向产生强有力的实际影响。
关于阿附结党之术
在历代统治集团内部,总是存在着由于利益冲突而形成的各种不同的派别,这既是无法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又是政治斗争中人为的拉帮结派和分化组合所导致的结果。政治斗争不能脱离一定的实力基础,仅凭个人单枪匹马很难在政界厮杀。为了在政治斗争中占据有利的态势,政界中人必然要同那些利益一致者构筑起共同的阵营。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阿附结党之术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中,始终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古代官僚、士人所组成的党派,中国历史上习惯称呼为“朋党”。朋党的历史由来已久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政界中的朋党现象愈演愈
烈。中国古代的朋党,并不具备构成现代意义政党的基本要素。事实上,“朋党”与现代词语中的“宗派”一词,有着更为贴切的对应关系。朋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朋党虽然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组织,但在一般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
其次,朋党的组织形式十分松散,通常没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
再次,朋党只作用于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场合。
朋党争斗的基本类型有利益冲突型、权力组合型、政见分歧型。
阿附结党的目的。
朋党不同于那些完全由感情、友谊、兴趣、爱好等因素自然而然形成的亲朋好友的“圈子”。政治斗争中的阿附结党之术,作为一种有意识的政治行为,具有着十分明确的政治目的性。在中国古代,阿附结党的具体目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与君主抗争、与权臣争斗、擅权自重等上面。
阿附结党的主要门径
中国古代的朋党,本质上是某种共同利益的结合。那些具有共同利益和其他方面的某些共同之处的人们,相对更容易结成为共同的同伙。朋党的形成,确实具有“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特征。结党需要有一种内部凝聚的力量。只要通过某种共同关系的连接,才能形成相对稳定的朋党团伙。所谓阿附结党的门径,就是要寻求朋党内部构成的那些共同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历史条件下,阿附结党常常需要利用以下几种社会关系:
一是利用家族血缘关系。
家族政治在古代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在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关系、维系和强化统治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权势者一方面从家族的长远利益出发,利用这种方便条件,极力为子孙后代开辟青云直上之路,力图使家族处于尊荣显赫的地位;另一方面,他们也会从现实派别斗争的需要出发,通过安插亲属,把持要害部门,分掌各方面的大权,组建以家族血缘关系为中心的权力集团,从而增强派别斗争中的实力资本。家族的共同利益和家族成员之间的血亲观念,无疑可以起到一种内部凝聚的作用。种种阴庇得官的制度和非制度方面的便利之处,也在客观上使得那些以家族为中心的权力集团相对容易形成和得到发展。
二是利用地域乡亲的关系。
古代社会生活中的同乡观念,源远流长而根深蒂固。自从国家诞生之后,为了加强对全体国民的统治,国家必须要对国土进行行政区划,并按共同居住地区来划分人民。长期居住在同一地区的居民,在共同的自然环境、社会条件、风俗习惯和方言乡音的作用下,很容易在心
理上产生一种认同感和亲近感。籍贯相同而造成的同乡观念,在古代政治生活中颇有一定的活动市场。
在古代政治斗争中,同乡关系常常被拉帮组派所利用。所谓“朋党”之“党”字的本意,最早就是一级地方组织的概念。“五族为党、党,五百家。”,所以也称为“乡党”。“党”字由地方组织的概念引申转化为政治组织的概念,从一个侧面间接反映了地域关系在朋党宗派形成过程中的作用。
三是利用联姻裙带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统治集团成员的婚姻也成为一种政治行为。对于那些阿附结党之徒来说,常常以男婚女嫁的手段,实行政治联姻,达到攀附、勾结、笼络的目的。中国古代政治舞台上十分活跃的外戚官僚集团,就是凭借后族的身份,才有可能形成和发展自己小集团的势力。与权贵联姻无疑为野心家提供了平步青云的捷径。
通过政治联姻,使得那些原本没有血缘关系的家族之间建立起密切的关系,从而容易形成由姻亲关系而联结在一起的政治派别集团。古代的婚姻具有“门当户对”的传统,相同门第的官僚权贵家族之间多是互为婚嫁,如此便形成一种多重的姻亲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一门亲事往往可以造就一个由直接和间接的姻亲关系所构成的联系网。政治联姻作为一种方便而有效的结党关系,当然会受到结党营私者们的青睐。
四是利用门生故吏的关系。
在中国古代政治斗争实践中,官职从属关系和师承授受关系也常常被阿附结党者所利用。所谓“门生”关系,也是派别集团形成的重要门径之一,在中国古代,直接受业者称为弟子,转相传授学业者称为门生。官场上的“宗师”需要“门生”捧场,“门生”则需要“宗师”的提携。师生之情在权力的腐蚀下,演化成相互利用、拉帮结派的一种纽带。
利用门生故吏的关系来结党营私的现象,在中国古代是普遍存在的,在官场从属和师承授受过程中,当事各方免不了会在彼此之间产生一种亲近感和信任感。对于结党营私者来说,这正是他们所需要加以利用的构成派别集团的内部凝聚力量。以往曾经有过的上司、下属、同僚、师生、同窗等关系,都有可能成为某一特定小集团的形成因缘。
阿附结党行为,使统治集团内部形成了大大小小的相互对峙的宗派山头,从而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的力量,大大削弱了实际的执政能力。
派别斗争必然党同伐异,造成“任人唯亲”而非“任人唯贤”的后果,从而影响官吏队伍的整体素质。朋党宗派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本能地排斥小集团之外的其他人员。
派别斗争常常导致政局的极度动荡
不安,使统治秩序难以稳定。
派别斗争还加剧政治道德的进一步沦丧,帮派小集团争权夺利,论人议事一切均以帮派划线,根本不顾什么是非标准和原则界限。
关于贿赂之术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观念对政治权术的影响,首先表现在“利”对“义”的冲击。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是倡导礼、信、仁、义。这对以追逐政治利益为目的的权术和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商品经济来说,无疑形成了一种观念形态上的枷锁,在反对这种枷锁方面,商品经济与政治权术结成了同盟军。
早在中国封建社会初期,金钱就已经在社会政治领域崭露头角,初露锋芒,充分显示了它无坚不摧的威力。当金钱将其魔爪伸向政治领域,政界便俯伏在金钱的淫威之下,于是,在政治权术的家族中,又增加了一名新成员——贿赂之术。
金钱作为政治权术斗争中的重要物质武器,长期地、广泛地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这种状况,加速了金钱对政治的侵蚀和腐蚀,对封建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金钱和政治的结合,封建法制遭到破坏,封建统治秩序受到冲击,封建政治道德进一步沦丧,封建吏治开始形成一些根深蒂固的恶疾。封建统治集团尤其是参与政治活动、处理政治关系的官僚阶层中的某些成员,为了贪图个人私利,不顾本集团的根本利益,贪赃枉法、损公肥私、逢迎巴结、营私舞弊、贿赂公行、政治黑暗,加剧了各类社会矛盾,形成了人类政治活动历史中的一种极为腐朽的现象。
贿赂之术在中国古代政治领域的盛行,应该说是从封建时代开始的。这不仅是因为奴隶制时代货币本身尚未发展到成熟的程度,而且就政治结构而言,金钱政治与封建专制主义之间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在中国封建制度下,权力高度集中,这种不受制约和无所不包的权力,必然本能地、最大限度地向着可能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延伸和膨胀。掌权者总是企图通过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为自己夺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贪污受贿是封建时代官僚队伍中无法根除的普遍现象。庞大的官僚集团作为封建时代专制主义的必然产物,为贿赂之术的盛行提供了广泛的市场。当官僚和贪污受贿行为严重损害了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时,最高统治者也会对此进行一些整顿和惩罚。
中国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金钱政治”积弊甚深、流毒甚广。“金钱政治”的恶劣影响仍将长期存在。
关于政治理论对政治权术的作用
政治权术反映了一种狡黠的政治智慧。政治智慧,则与人类理论思维的发展水平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作为一种狡
黠而堕落的智慧,政治权术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理论思维的制约。政治权术不仅仅是政治斗争经验的简单总结,人类理论思维的许多方面都对政治权术的出现和丰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作用。
利己主义的人生观。所谓利己主义,指的是把个人利益放在首位的生活态度。利己主义的人生观是造成政治权术盛行的思想本源。政治手段的堕落总是同政治目的的堕落联系在一起的。非道德化的目的,需要通过非道德化的手段才能实现。统治者自私自利的本性是不可能改变的,这也就造成了古代政治对于权术的不可或缺的长久需要。
功利主义的道德观。所谓功利主义道德观,是指抹杀客观的善恶是非标准,纯粹以功利和效用为准绳进行道德评价。高度强调权术在政治斗争中的实际功用,极力论证权术对于君主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片面强调政治权术的目的和效果,以目的和效果的“善”,来掩饰冲淡手段的“恶”,极力说明权术是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目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这些观点都是功利主义的道德观的表现。
专制主义的政治观。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上,专制主义的政治观无疑占据着统治的地位。关于政治权术的理论,实际上本身也就是专制主义政治观的一个组成部分。
权术争斗中的人物心态
权术是一种政治斗争的手段,权术争斗说到底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争斗。既然是争斗,免不了就有胜负得失之分,古往今来,有多少野心家、阴谋家凭借着权术得志而弹冠相庆,又有多少仁人志士伤于权术而身败名裂。
中国古代的权术斗争,不仅造成了一个个具体的历史人物的人生悲剧或者喜剧,而且对于当时的整个社会政治心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了政治权力,对权力的崇拜和追逐便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了贪图权力的欲望,必定就会产生追逐权力的手段。于是,政治野心和政治权术之间便结下了天然的不解之缘。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斗争中,野心和阴谋总是形影不离。不怀有个人野心的权术手段和不采用权术手段的个人野心,几乎都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权术为野心家保持已有的权力和攫取新的权力提供了有效的工具,而野心家则往往是各种权术争斗的策划者、实施者和受蕙者。
权术争斗的主要角色,一般都具有强烈的个人功名利禄欲望。所谓“野心”,无非是指对名利权位的强烈欲望。权术争斗中的野心,一般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目的上的极度自私,野心的出发点完全是为了私利。野心对权力的追逐,首先是为了满足个人在物质方面的欲望。在等级森严
的制度下,官愈尊,则禄必愈厚,同时,权力不仅可以带来与其权位相适应的合法俸禄,而且可以转化为更多的额外财富。社会物质财富的分配领域,当然无法逃脱政治权力的干预。政治权力虽然本身不能创造任何物质财富,但却能够决定物质财富如何进行分配。在现有的有限物质财富的分配过程中,个人权力的大小往往能够决定其财富的多与寡。因此,追逐政治权力事实上便成为谋求经济利益的一条捷径。野心家强烈的权力欲望,很大程度上就是来自他们贪婪的物质欲望。为了“发财”而去谋求“升官”;为了“夺利”而去努力“争权”。
野心家对权力的追逐,又是为了满足个人在精神方面的某些欲望,“权”不仅仅可以产生“利”,而且可以带来“名”和“尊”。人们畏惧权力,又崇拜权力;一定的政治权力,既代表着一定的经济利益,同时又意味着一定的名誉地位,象征着的的人生价值。
二是程度上的贪得无厌,具有不可满足的特性。政治野心是一种自我膨胀的权力欲望。一个欲望得到满足,新的欲望又会产生。
所谓权欲的层次性是指欲望的内容是因人而异的,处在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野心的内容显然是不同的。
所谓权欲的渐进性是指权欲往往具有一个发展增长的过程,欲望的目标是因时而异的。对于野心家来说,低层次欲望的满足,也就意味着高层次野心的出现;这一层次欲望的目标和终点,又成为更高一级层次野心的基础和起点。
所谓权欲的持续性,是指器乐一旦产生,便会长久持续地存在,难以割舍。权力本身往往具有强烈的诱惑和腐蚀作用。未入“仕途”之前,野心表现为一种急切而强烈的争权夺利的欲望;进入仕途之后,野心又会表现出一种顽固的贪婪权力的欲望。一旦品尝到权力的滋味,便会在不知不觉中上瘾成癖,使人产生刻骨铭心的迷恋,从此难以摆脱权力魅力的诱惑,绝不肯主动将权力轻易放手。久执权柄往往无法忍受权力失去后的空虚和寂寞,因而总是要千方百计地巩固和维持自己的权位。
三是行动上的投机钻营,必然导致不择手段的特征。
野心与阴谋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必然联系。野心只有依靠阴谋才能得以实现。所谓“野心”是指那种不合常规礼法、超越个人应得范围的非份之想。在正统观念看来,野心是违背正常统治秩序的欲望,因而是不符合正统政治道德规范的。野心在正常秩序和正统观念的双重压抑下,除了依赖阴谋诡计之外,别无其他选择。不道德的欲望,只有依靠不道德的手段才能得以实现。
道德阻碍了野心的实现,野心从根本上
蔑视道德。在无休止的权力追逐过程中,野心的目光紧紧盯在名利权位之上,只要能够猎取实际利益,一切的伦理道德统统可以置之不理。野心唯“权”是图,为达到目的,必然不惜采用一切卑劣无耻、阴险诡诈的手段。
野心家一般具有竞争心理、投机心理、嫉妒心理、发愤心理、冒险心理。历史上的野心家,在政治权术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野心家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力欲望,必然要使用各种阴险诡诈的权术手段。野心是权术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动因。夺取君权的需要产生了政变之术;政治攻击的需要产生了诬陷之术;掩饰野心的需要产生了韬晦之术;总而言之,没有争权夺利的欲望,便不可能产生争权夺利的手段。
君主专制与政治权术的关系
政治权术之所以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更容易得到滋生蔓延和充分发展,是同这种制度下的政治权力的结构特征分不开的。所谓“君主制”,一般是指以君主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政治权力结构最基本的特征是权力的高度集中。
翻开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画卷,人们可以看到,君主是整个国家的象征和代表,国家的各种大权集于君主一身,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君主的意志就是国家的法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的私有财产,庞大的军事官僚机构都是君主维持独裁统治的工具。专制君主所享有的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立法权。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国家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力当然归于君主所有。君主出言为法,君主的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就是判断一切是非的最高标准和行为准则,历代封建王朝所制定的成文法典,无一不是专制君主意志的体现。君主可以按照个人的意志随时修改或者废止既定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
二是最高司法权。在专制制度下,君主不仅拥有立法权,而且对于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具有最高决断权。专制君主的判决,根本无须法律的依据,或者反过来说,君主的判决本身就成为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国家政务的最高决定权。专制君主对于国家的一切政务都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当然,天下繁多的具体事务不可能全部由君主一人独自处理,君主通过亲自掌握重要官职的任免权,为自己造就了一个庞大的办事机构。封建国家的官僚集团尽管十分庞大,实际上只是俯伏在专制君主脚下的臣仆。各级官吏虽然也分掌着一定的处理政务的权力,但是他们的权力来自君主,随时都有可能被君主剥夺;他们所作出的一切重要政务决定,都须听命于君主,都须取旨方能行事。无论臣属
官职再高、权力再大,也不过是君主的办事工具而已,只有君主才是凌架于一切臣民之上的独裁者、才是国家行政权的真正掌握者。
四是最高名分的独占权。专制君主不仅掌握着绝对的实际权力,而且还拥有对最高名分的独占权。
国家各个方面的权力,牢牢系于君主一身,这种高度集中的君权,势必会产生对政治权术的一种客观需求。这种状况并非是由君主个人的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说,君主专制制度下高度集中的权力结构,客观上要求政治权术作为专制君主的必然伴生物。脱离了诡诈的政治权术,高度集中的君权便不可能得到正常的行使,专制制度便无法得以生存和维持。专制君主与政治权术的这种拌生关系,无非是由于专制君主在国家政权中的特殊作用、君位转移过程中的激烈竞争性、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矛盾等几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专制君主对于封建政权的兴衰存亡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无疑是决定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君主专制的体制下,由于权力的高度集中,封建王朝的治乱兴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裁专断的君主本人的各方面素质。君主个人的意志和才能,往往成为决定政治斗争胜负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制君主的所谓“治政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谋取、维持和运用权力的方法手段,其中当然包括政治权术。
历代封建统治集团,为了实现既定政权的长治久安和维护本集团的共同利益,客观上也会需要有一位能够驾驭政权的强有力的专制君主。在政界的生存竞争中,那些善于玩弄阴谋诡计的君主们,更容易取得和维持政权,更容易驾驭和控制广大臣民,因而更适合于统治集团的需要。
君主专制体制下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也是导致君主必然依赖权术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专制君主总是力图实行高度的集权;另一方面,为了实行集权,君主又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分权。这种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换句话说也就是君臣之间的矛盾,贯穿于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构成了统治集团内部政治斗争的主要内容。专制制度本身决定了集权和分权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政治权术作为解决这种矛盾的基本手段,当然也就具有生存发展的必然性。
首先,专制君主必然要依赖政治权术来制定分权的原则。面对集权和分权的矛盾,君主首先要考虑的当然是如何建立有利于集权的权力格局。分权固不可免,但臣属所分掌的权力只能是办事之权;那些决策之权、重大之权、要害之权则只能由君主专擅。分权既行,还必须相互牵制,用便于君主操纵。
其次,专制君主还必须通
过政治权术来控制分权的过程。权力的再分配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君主出于专制集权的目的,需要利用权术手段对既有的权力的分布不断进行调整和平衡。
再次,专制君主又必然要利用政治权术来驾驭分权的对象。在集权和分权的矛盾中,分权的对象自然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各级官吏。专制君主对他们既不能“不用”,又不能“不疑”,为了加强对官吏的政治控制、人身控制和心理控制,君主不得不借助各种阴险诡诈的政治权术手段。中国古代的政治权术就是在君主专制的土壤和环境中才获得了如此充分的发展。
官僚政治与政治权术的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官僚政治是君主专制的孪生兄弟和必然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中国古代的官僚政治,延续既久,包容又广,对于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就政治权术的生存发展而言,与封建官僚政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同君主专制制度一样,官僚政治同样是政治权术赖以根植的一个重要基础。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
实行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必然伴随着腐败的官僚政治的产生。在专制政治出现的瞬间,就必然会使政治权力把握在官僚手中,也就必然会相伴而带来官僚政治,官僚政治是专制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既是君主专制的历史,又是官僚政治的历史。封建时代的官僚政治与奴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议会政治、政党政治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政治权力的各个方面,官僚政治表现出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权力本质的特权性。
官吏在社会生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享受着特殊的权力,形成了具有自己共同利益的特殊阶层。官僚集团所掌握的政治权力,不仅不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而且在统治集团内部划分了等级差别,权力演化为只是为官僚集团谋取私利和维护特权的工具。国家权力的一切措施、一切政治过程,仅仅具有实现官僚自身特殊利益的意义和作用。
政治权力在官僚政治中不可避免地成为官僚特殊地位的象征。权力的大小决定着社会地位的高低。做官者,就能享受到法律所保护的种种特权。政治权力又是官僚集团物质财富的来源。权力不仅象征着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且为官僚集团提供了衣食之源和其他各种实际的物质利益。各级官吏依据权力的大小,通过“俸禄”的形式,分享着封建国家对全体人民的剥削。
由于政治权力已经完全蜕化为维护官僚特权的手段,由于权力所象征和代表的名利地位,势必激发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欲望。权力,
对于已经成为官僚和企图成为官僚的人们来说,总是充满着强烈的诱惑力量。
二是权力结构的等级性。
官僚政治下的权力结构,呈现出细密、森严的等级性,犹如一座层次分明的宝塔。塔的顶端,专制君主凌驾于一切臣民之上。在君主之下,各级官吏按照一定的等级秩序上下排列。整个官僚集团不仅本身就表现为一个与“民”相区别的等级,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也形成了一个台阶式的等级系列。
权力结构的等级性,使得官僚政治下的仕途表现为一种有形的层次众多的权力阶梯,其中每一级阶梯都意味着不同的待遇和地位。这种情况,对于统治集团内部的政治斗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些在仕途中钻营拼搏的人们,眼睛总是盯在更高一级的权力阶梯上,攀登未有终点,野心难以达到最终的满足。官职的升迁降低,成为衡量权力斗争胜负成败和进退得失的有形的标准,争权夺利的欲望也就有了具体的目标。
三是权力来源的“唯上性”。
在政治权力的来源方面,封建官僚政治不同于奴隶制时代的贵族政治以及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各级官吏所掌握的大小不等的权力,都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授予而取得的。官僚权力的来源,既不是单纯依赖血统关系,更不是依赖哪怕是表面上的群情民意。一切官职及其相应的权力的取得,完全只是“仰沐上恩”的结果。
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势必在君臣之间形成一种“主买官爵、臣买智力”的主仆关系。官爵和俸禄成为君主驾驭和控制臣属的有效手段。猎取功名者只有从君主的赏识之中才能得到个人的进取发达。一旦权力到手,他们当然会为君主的“知遇”而感激。这种人身依附关系不仅表现在君臣之间,而且在官僚集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中同样存在。下级官吏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上级的手中,他们进取升迁的欲望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上司的意愿。
四是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
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和建立稳定的统治秩序,历代封建王朝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正常的仕途升迁途径以及权力变更的程序,作出了种种具体规定。但是,封建专制社会的传统毕竟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在一般情况下,都是以“人治”的方式来“治人”,各种法律规定往往徒具虚名。官僚政治下的权力变更也就表现出非程序性的特点。
五是权力基础的不稳定性。
由于权力来源的“唯上性”和权力变更的非程序性,官僚政治的权力基础是极不稳定的。专制君主从维护自己独裁统治出发,总要千方百计地对臣属的权力加以种种限制。
造成官僚权力基础不稳定的原因,除了君
权对臣权的各种限制之外,统治集团内部频繁激烈的政治斗争必然会导致无休止的权力再分配。在争权夺利的斗争中,得势者当然会加官进爵,失势者必然大权旁落。主官升迁,属官也会鸡犬升天;主官失势,属官难免殃及鱼池,受到株连。一场政治斗争的结局,常常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的权力变更过程,官僚集团内部的既定权力分布秩序必然经常处于大范围的不稳定的状态。
六是权力分配的竞争性。
在官僚政治下,权力以及权力所代表的地位和财富,对于统治集团成员来说,充满了诱惑。未入仕途者,难免朝思暮想有朝一日能够跻身于官吏的行列;既入仕途者,又要希望在官僚等级的台阶上爬到更高的地位。同一职位,总会引起众多觊觎者的角逐。权力分配过程中的激烈竞争在所难免。在位者绝不肯轻易放弃既得的权力,必然本能地排斥和防范其他一切现实的和潜在的竞争者。
官僚之间的权力之争,绝不仅仅只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作为特定阶层和集团的代表,作为特定朋党宗派的成员,官僚个人之间的权力之争常常同宗派集团之间的“党争”交织在一起。利害相关,损荣与共,因此,官僚政治中的权力斗争,规模极大,存在十分普遍。凡官场中人,很难置身事外,只要塔入官途,几乎无法摆脱争权夺利的旋涡。即使他们是原本清白正直的士人,也难免在宦海沉浮中身不由己的随波逐流。
权力分配的竞争性,表现激烈而残酷。竞争的结果往往不仅涉及到具体官职的任免得失,而且关系到竞争者的生死存亡。争斗成功后的权力诱惑以及失败后的危险前景,使得权力竞争者们从一开始就孤注一掷、志在必得,为了夺取权力竞争的胜利,封建官僚们总是不惜采用任何卑劣阴险的手段。
政治权术在官僚政治中的效用
官僚政治的权力形态及其特征,无疑为政治权术是滋生发展提供了适宜的温床。在官僚政治中,政治权术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效用。如果用形象化的语言来表述,政治权术就是官僚政治中的敲门砖、护官符、润滑剂。
权术,谋求政治权力的敲门砖。
在官僚政治下,权力的来源只能是君主或者上司的赏识信用,权力的变更又存在着非制度化、非程序化的特点。因此,官职的任用和权力的取得,带有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和随机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法定的仕进制度都不可能建立和维护正常稳定的仕进秩序。仅仅遵循和依赖表面上的仕进规范,并不能保证仕途的顺达,很难实现谋求政治权力的欲望。
正规途径不通,歪门邪道必然盛行。权术,实际上成为官僚政治中谋求权力的敲门砖。
在专制集权的制度下,一切官职和权力均来源于君主或者上司,因此,官僚中的阴谋家和野心家为了谋求政治权力,总要借助于阴险狡诈的权术,以图直接从君主或者上司那里获得超制度的仕进捷径。
权术,巩固政治权力的护官符。
政治权术不仅是官僚政治中的主要谋官之道,而且也是官僚政治中的主要为官之道。谋求政治权力和巩固政治权力,同样离不开政治权术。在官僚政治下,作为权力既得者的在任官吏,必然会极力保官护位,对于已经到手是权力绝不肯轻易放手。自从封建官僚制度确立后,官吏队伍日益走向职业化,庞大的职业官僚集团与社会生产过程相脱离,他们尊贵的社会地位和奢侈的物质享受依赖于手中的权力。入仕为官,不仅是职业官僚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目标,而且成为他们现实的谋生手段。失去权力,即意味着他们在丧失荣华富贵的同时,甚至失去了生命的保障。
权术,处理官际关系的润滑剂。
封建时代的官僚阶层,本身就是一个居于“君”之下而又凌驾于“民”之上的特殊政治集团。除了“君臣”关系和“官民”关系之外,官僚集团内部还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官际之间的关系。如有上司和下级之间的关系;有京官和地方官之间的关系;有文官和武官之间的关系;清官和贪官之间的关系;不同朋党之间的关系等等。每个官僚集团的成员,在不同角度的官际关系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类官僚之间,既存在着互相利用、狼狈为奸的利益相同之处,又存在着勾心斗角、尔虞我诈的利益冲突之处。
寻求处理官际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对于统治者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维护统治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就需要协调润滑官际之间的关系和稳定官僚等级秩序,以便充分发挥官僚集团的统治效能。为达到这一目的,历代封建统治者总是力图通过法律和道德等形式,提出一系列专门针对官吏的行为规范。
翻开中国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各种诡诈圆滑的权术,在调整处理官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官僚政治条件下,官际关系是构成统治集团内部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拥有某些共同利益的一个社会阶层,官僚集团需要维系内部的团结统一,以便在“事君治民”的过程中谋取和维护本阶层共同的特殊利益。但是,在具体的权力和利益分配中,官僚阶层内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利害冲突,并因此爆发出无休止的争权夺利的政治斗争。这种政治斗争,有时需要兵戎相见,有时则依赖于“舌枪唇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官僚政治中的官际关系都离不开权术这个
“润滑剂”。例如,在官僚阶层内部矛盾激化的时候,各种竞争之术、攻击之术、防范之术便大显身手,使得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和重新分配,从而形成新的权力秩序;又如,各种“事上”和“驭下”的手段,象谄媚之术、勾结之术、贿赂之术、赏罚之术等,也在一定意义上能够起到缓和内部矛盾、润滑官际关系的作用,使官际之间形成利益均沾、休戚与共的密切关系,从而适应了凝聚官僚阶层的需要。
第二章:官场百态__官场权术
关于谗毁诬陷之术
中国古代政治斗争中的谗毁诬陷之术,是统治集团内部不同派系或者人物之间为清除政敌而采用的一种阴险毒辣的攻击手段。它通过无中生有或者夸大其词的手法,编造和攻击政敌的短处和隐私,使政敌蒙受种种罪责和恶名,从而达到损害和清除政敌的目的。这种权术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攻击目的的险恶性。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有意识地以害人为目的的攻击手段。害人则是为了利己。谗毁诬陷之术的险恶用心还有一种表现形式,谗毁诬陷者与被谗毁诬陷者之间也许并不存在什么重大的利害冲突,互相间本来并未构成政敌的关系,但是处于嫉妒的心理,便投身于谗毁诬陷的行列。险恶的目的,需要借助卑鄙的手段,从本质上说,谗毁诬陷之术实际上是一种“借刀杀人”的伎俩,在害人者没有合法借口或没有足够的力量直接清除、加害政敌的情况下,谗毁诬陷之术便成为他们的有效武器。
二是攻击目标的明确性。谗毁诬陷之术又是一种有着明确针对性的攻击手段。在中国古代的实际政治斗争中,才华出众者、行为不俗者、机运亨通者、丧权失势者,往往容易成为被人谗毁诬陷的对象和目标。
三是攻击内容的编造性。谗毁诬陷者是根据害人的需要来确定攻击内容的,他们通常选择可以致人于死地的要害问题,或者对政敌从政治上进行陷害,使其承担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从感情上进行离间,力图使政敌丧失权势者的信任和亲近感;或者从人格上进行污蔑,使政敌被社会舆论所唾弃。
四是攻击后果的致命性。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很容易奏效的攻击手段。这种攻击的后果一般会对被攻击的对象造成致命性的影响,或家破人亡,或身败名裂,或断送前程。谗毁诬陷之术是一种主动攻击的手段,作为谗毁诬陷者的一方来说,总是处于占据主动的有利态势;作为被谗毁诬陷者的一方来说,在政敌的这种攻击面前,始终处于一种被动挨打的地位,缺乏有效的防御手段。由于谗毁诬陷多是在暗中进行,被害者无法预先知道攻击来自何处、何人
、何时、何事,常常在突如其来和出乎预料的攻击面前莫名其妙而不知所措。作为听取和受理谗毁诬陷的一方,对于谗毁诬陷的内容,总是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态度,他们从自己的私利出发,很难公正客观地做出判断。在中国古代官场上,君臣之间、群臣之间的相互猜疑和嫉恨是无法避免的,一般说来,只要矛头不是对准自己的,为上者不仅不会绝对排斥谗毁诬陷的行为,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意纵容和鼓励下属之间的相互谗毁诬陷。
谗毁诬陷常用的手段。
一是栽脏陷害。栽脏陷害是中国古代政治斗争中谗毁诬陷常用的基本手段之一。所谓“栽脏”,就是为了达到陷害政敌的目的,有意编造攻击的依据和借口,使谗毁诬陷行为在表面上看起来似乎言之凿凿,从而增加谗毁诬陷内容的可信程度,促使上司和舆论对之深信不疑,迫使政敌为之承担罪责。
二是旁敲侧击。在中国古代的谗毁诬陷之术中,旁敲侧击是一种运用比较广泛普遍的手法。它的基本特征是避免在实质性问题上与政敌直接进行对抗,尽量减少正面攻击,主要采取迂回进攻的方式,从政敌的软处和弱点开刀,旁敲侧击、借题发挥,从枝节细小问题入手来打击政敌的要害,从攻击他人入手来清除政敌的势力。这种手段看起来似乎无足轻重,但实际上却常常能够对政敌造成致命的影响。旁敲侧击虽然不如栽脏陷害那般来势凶凶,但它往往能在关键时刻打击到政敌的要害部位。表面上不动声色的轻言细语和不着边际的轻敲慢击,掩饰着谗毁诬陷者的险恶用心。在关键时刻揭露和攻击政敌的种种隐私、在关键时刻清算政敌的历史老帐、在关键时刻从攻击他人入手株连政敌等手段是其中常见的。
三是挑拨离间。谗毁诬陷离不开挑拨离间,政治斗争中的挑拨离间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在感情关系方面拨弄是非,挑拨政敌与掌握政敌命运的权势者之间的关系,离间他们的感情,从而借助权势者之手,毁坏政敌的政治前程;二是在信任关系方面离间破坏,利用权势者的多疑猜忌心理,故意制造假象,使政敌丧失权势者的信任感,从而借助权势者之手,直接清除政敌或者剥夺政敌所掌握的权力;三是在利害关系方面制造矛盾,有意在政敌与权势者或其他力量之间挑起事端,引发利害冲突,使他们相互残杀,挑拨离间者则坐山观虎斗。
四是造谣诽谤。造谣诽谤也是谗毁诬陷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陷害方式,主要是通过编造和散布没有事实依据的谣言,诋毁中伤政敌的声誉,破坏政敌在社会舆论和上司心目中的形象,在政敌无法防备的情况
下,损害政敌的实际利益。
谗毁诬陷之术的盛行,必然会破坏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损害统治集团的整体力量;谗毁诬陷之术的盛行,必然会造就一批卑劣邪恶的官僚;谗毁诬陷之术的盛行,形成了一种摧残排斥精英人物的政治环境和机制,官吏队伍是古代国家机器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中国古代官吏队伍的素质构成方面,大约“庸人”占有最大的比例。“庸人”自有洪福似乎是中国古代官场上的一种规律,猜忌成性的权势者往往宁肯使用庸才、奴才,也不愿意使用人才,“庸才”正因为其“庸”,反倒会被权势者所看中。“庸人”处世圆滑,很少成为矛盾的焦点和争斗的中心,因而不易成为谗毁诬陷的目标,经常处在一种能够为争斗各方所共同接受的有利态势。“庸人”似乎不会对别人形成有效的威胁,招敌致怨的机会也就相对较少。在谗毁诬陷行为的驱迫以及其他各种社会条件的导向之下,中国古代官吏中的庸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庸人易入仕途,庸人易保官禄的客观现实,当然会对人们的政治道德标准和建造观念取向产生强有力的实际影响。
关于阿附结党之术
在历代统治集团内部,总是存在着由于利益冲突而形成的各种不同的派别,这既是无法避免的一种客观现实,又是政治斗争中人为的拉帮结派和分化组合所导致的结果。政治斗争不能脱离一定的实力基础,仅凭个人单枪匹马很难在政界厮杀。为了在政治斗争中占据有利的态势,政界中人必然要同那些利益一致者构筑起共同的阵营。作为政治斗争的一种手段,阿附结党之术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中,始终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古代官僚、士人所组成的党派,中国历史上习惯称呼为“朋党”。朋党的历史由来已久进入封建社会之后,政界中的朋党现象愈演愈烈。中国古代的朋党,并不具备构成现代意义政党的基本要素。事实上,“朋党”与现代词语中的“宗派”一词,有着更为贴切的对应关系。朋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朋党虽然是一种具有政治性的组织,但在一般没有明确的政治纲领。
其次,朋党的组织形式十分松散,通常没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组织机构。
再次,朋党只作用于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场合。
朋党争斗的基本类型有利益冲突型、权力组合型、政见分歧型。
阿附结党的目的。
朋党不同于那些完全由感情、友谊、兴趣、爱好等因素自然而然形成的亲朋好友的“圈子”。政治斗争中的阿附结党之术,作为一种有意识的政治行为,具有着十分明确的政治目的性。在中国古代
,阿附结党的具体目的主要集中表现在与君主抗争、与权臣争斗、擅权自重等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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