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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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9日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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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除国家的立法、司法(检查和审判)、军事职能之外的国家的组织管理职能。
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行政活动,包括管理公共行政事务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权的组织和活动的国内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在行政主体和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或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职权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政职权的来源、存在依据和权力范围是法定的,法律之外不享有行政职权,否则将被宣告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优位原则:是指一切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从广义上说,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根据(法律的授权),即宪法已经将一定的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对此加以规定,行政权也只有以法律为行为根据才能进行活动。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决定,尤其是不利决定时,必须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活动时,根据法律设定的范围、限度、标准或者原则,按照其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选择处理的方式。
要件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设定要见方面可以自主判断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于成为行政行为根据的要件是否满足拥有判断决定权。
行为(效果)裁量: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为选择或行为的效果选择方面可以自主进行的裁量,即行政主体对是否做出某项行政决定,以及应当做出怎样的行政决定可以进行自主判断。
平等对待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裁量,必须平等地对待任何相对人,不能因为相对人的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不同而给予不平等的待遇,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不能恣意决定,必须保持法律的统一适用,对相对人做出差别对待时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或正当的理由。
比例原则:也被称为“禁止过分原则”或者“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裁量时,应当给予公正、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实际相关因素,不得偏袒一方、忽略应当考虑的因素或者考虑某些不相关的因素。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
织。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已经合法成立就取得行政职权,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授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将其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主体、社会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行政公务人员:是指代表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行为后果归于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其担任的行政职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一类事、一类人为对象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实施的条件、范围和方式、数额等有详细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为的条件、范围、方式、幅度的规定留有一定余地,或只规定了一定的范围和幅度甚至于原则,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或根据原则来具体斟酌、选择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行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执法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创制行立法:是指行政立法主体根据宪法或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或特别法律法规的授权,就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事项而创制新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补充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特定证照等方式、依照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
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相对人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有偿强制地征购或者使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的给予确定、认可或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对因合法的公权力行为或者无过错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所给予的弥补。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后所作的处理行为,其性质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依法所做出的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限期履行义务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所作出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的决定。
撤销或变更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消灭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不适当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决定。
违法确认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的
决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诉讼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权限分工。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法院。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一案件以裁定的方式,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直接处分其权利义务以及形成、改变、消灭其法律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关人:是指行政主体在处分他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形成、改变或消灭他人法律地位时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地位受到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指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给予司法部就的诉讼行为。
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维持其效力的判决。
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履行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告没有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形式。
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诉的行政处罚显示公正,从而作出改变行政处罚结果
的判决。
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以及违法或无效的判决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对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的判决形式。
情况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予撤销,责令行政机关作其他补救措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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