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集锦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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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29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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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纲八目-永矢弗谖

《商法》名词解释集锦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
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
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 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
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 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案件受理——是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破产宣告——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能够通过破产分配由破产财产公平受偿的
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关,是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回权——从清算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物而支付的费用。
破产变价——是指清算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清算分配的过程。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清算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的程序。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
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票据关系——是指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票据关系——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不是基于票据本身而发生的,但却与票据有密切联系。
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换言之,即票据一经发行就存在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票据被收款人转让后的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
票据行为——狭
义的票据行为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发票)、背书、承兑、保证、成绩承兑、保兑等六种。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原始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因而收款人从出票人处得到票据,实际这就是得到了票据权利,这种取得票据的方式称为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正当处分权的人那里依背书转让或交付程序而取得票据的,为继受取得。
票据的变造——没有合法权限的人在已有效成立的票据上变更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就是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涂消——指涂去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包括签名)的行为。
票据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的抗辩。
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盗等)。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致富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也就是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出票——指出票人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行为。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
证券法——指专门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即专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监督管理关系及其他与证券相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要促进、限制获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就是证券关系。
证券关系——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及其他相关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获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作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额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债券——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按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有价证券,债
券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重要形态,也是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证券发行监管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是在准则主义立法思想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政权发行必须遵守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发行也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有权对证券发行人资格及其所发行的证券作出实质审查和决定等。
信息公开(披露)——是指证券发行者及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将公司经营的财务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告,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上市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从而达到对该上市公司控制或兼并目的的行为。
要约收购——持有目标公司30%以上股票的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采取“收购要约”的形式收购其他股东所持股票之行为。
协议收购——收购人在场内证券交易市场外,与目标公司管理部门或股东私下达成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及其它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
欺诈客户的行为——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工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政权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证券商——是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至于具体的证券经营业务范围则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了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交易——证券合法持有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场所规则将证券转让于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
行为。
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代位——指实现保险利益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
权利代位——指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即代位追偿。
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位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位保险责任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缱绻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
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为保险标的的一个大险种,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收益人给付一定量的保险金。
再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散给其他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
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潺潺和与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这些财产保险标的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或以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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