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超全

余年寄山水
572次浏览
2020年07月29日 15:13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dc是什么意思-桃花拼音



诉讼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
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一
种制度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指当事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同等享有该国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
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
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以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
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定管辖: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
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受理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亦即确定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包
括经济纠纷、海事海商纠纷)的分工。

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和管辖异议的解决。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
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
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审判组织:是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级成的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审判案
件的制度。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按照合议
制组成的法庭。

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
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人。

原告:是指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
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开始的人。
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
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资格。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亲自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
义务的能力。

当事人的更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将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更换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的特定需要而赋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诉
讼手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种类的,在
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而形成的共同
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
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该方当事人推选出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
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该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以该当事人的名义代
理该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并维护该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指定代理人: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真实材料。

原始证据:是指由当事人或证人直接感知的或由法律事实原始形成的,即通常所说的“第
一手材料”。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事
实的证据。

派生证据:是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

书证:是指以书面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和含义来证明民事案件书面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及痕迹。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当事人陈述: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已经受理但尚未进入调查阶段以前,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事实材料,预先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的制度。

本证:是指当事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该事实存在的证据。

诉讼期间:是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间。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人民法院可以出具委托函,附送达回证委托外地有关法院代为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是指在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送达证书。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法院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

财产保全:是指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失的保护性措施。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得以实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采取的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临时措施。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
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在某种情况下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命令其退出法庭的一种强制措施。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强制令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手段。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是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指故意阻碍或破坏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扰乱诉讼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言行。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当事人所征收的费用。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诉,立案受理的诉讼行为。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按统一规定的格式书写的,表明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文书。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庭独任审判员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
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简单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

二审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上诉期:即上诉期间,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的有效期间。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而将案件提到本院进行再次审理的行为。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要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非讼案件:是相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的。是指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而是由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种权利或法律事实存在于否请求人民法院加以认定的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申诉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一定的法律文书,督促义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特别程序。是一种迅速简易的督促还债程序。

债务人异议:是指在督促程序中,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对支付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不应当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行为。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除权判决:又称无效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申报权利: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受公示催告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破产制度: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审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制度。

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债权人的意思,对有关破产的事项进行决议的一个临时性机构。

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法律规定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财产。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民事执
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调义务人履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设置的从事执行工作,实现执行任务的职能机构。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执行客体:是指民事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标的。在我国,民事扫行案件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或行为。

移交执行: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依职权主动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交付执行人员,从而引起执行程序的开始。

申请执行:是指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确认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时,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实现作为执行根据的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采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的手段。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须进行,从而停止执行程序。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意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就执行标的的一部或全部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的批准后,从而终结了执行程序。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提供保证人,以此担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求法院暂缓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诸多方面含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进行受理、审判和执行活动,以及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是指用以指导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牵连管辖:是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有一定牵连关系而确定的管辖。

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其对案件有管辖权。

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诉讼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管辖。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案件
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扣押其财产,以保证将来法院判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得以执行的诉讼制度。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互相协商,代为一定诉讼上的行为。

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接受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在诉讼上所给予的协助。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公德为依据,以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思想疏导的方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和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设立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请求一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经济合同仲裁:又称经济仲裁,是指国家法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经济合同纠纷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7月英文缩写-决计


恶劣的意思-早泄是什么意思


许汜-租头


教案的格式-报复的意思


折节读书-蜡笔的拼音


梁惠王下-煦怎么读


曲面法向量-万念俱灰的意思


页偏旁-思绪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