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特情介入可能判处死刑的涉毒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旧金山艺术大学-河南省护理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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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6期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版)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 for Ethnic Mi
nor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No.6
( 邑第100期)
Dec.2O06
审理特情介入可能判处死刑的涉毒
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宋 凡
(贵州大学法硕班,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
:提到特情引诱,人们往往想到“警察圈套”或“警察陷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特情侦查的概念和 认定特情引诱的条件,以及当立、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相矛盾或特情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供 述相矛盾等情况下的认证,一直以来是令承办法官感到困惑和难以决断的问题。本文就特情侦查的
概念、特情引诱的条件以及在涉案证据相互矛盾时如何认证进行探讨,以期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综
合考虑对被告人科以恰当刑罚的目的。 。
关键词:特情侦查;特情引诱;认证
中图分类号
: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6)06—0088—03
特情引诱,一般是指侦查机关为了获取指控行为人犯
众”一词,如群众举报,群众提供线索等。上面
这些提法在
罪的证据,由侦查人员或者经侦查机关授权的人员制造条
具体案件中是否为特情
人员?由于涉及到是否判处被告人
件,诱使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成就之时,
死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是在一审庭审后或在二
对行为人实施拘捕的侦查手段。2000
年4月4日,最高人
审期间向侦查部门寻求答案,侦查部门在出具相关的“情况
民法院发布
了《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
说明”后,法院再根据“情况说明”的内容进行认证。
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因特情
侦查实践中,由于涉毒案件的特
殊性,侦查部门大量使
引诱而产生的,可能判处死刑的涉毒案件时,规定对被告人
用特情人
员参与毒品案件的侦破。纵观这类毒品案件,其
应从轻处罚,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在司法实
践
侦破过程一般具有如下特点:(1)侦查机关知悉行为人具有
中,由于特情人员介入侦查
的情况比较复杂,侦查机关从保
可能进行毒品犯罪的条件;(2)侦查机关为毒品犯罪“创造
护特情人员人身安全的理念出发,一般也不可能公开特情
条件”,如提供毒品、毒资、通讯工具等;
(3)侦查机关监控
人员的身份,对侦查过程亦闪烁其词,导致法院在是否决定
着毒品犯罪
的全过程,如通过技侦手段,从而掌握毒品交易
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难以决断,现就特情引
诱的
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等;(4)参与侦破的特情人员与涉
相关问题谈谈笔者的看
法。
毒案件的犯罪行为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5)涉毒案件的
一
、
关
于特情侦查的概念
毒品一般不可能流入社会。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将特情侦
运用特情侦破案
件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
查定义为:侦查机关在知悉犯罪行为人可能进行犯罪时.为 但是,何谓特情侦查?特情侦查手段在我国早已为侦查部
了获取其犯罪的证据,由侦查人员、经侦
查机关授权的人员
门所采用,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问题的
或者与犯罪行为
人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人员制造条件,诱
规定仍然是个空白。理论界虽然对此时有论及,但大都停 <
br>使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成就之时,对行为
留于一般介绍性层面。如警察圈套、
诱饵侦查、诱惑侦查
人实施拘捕的侦查手段。
等。笔者查阅了近年来有关毒品案件的卷宗,
侦查机关在
二、关于特情引诱的条件
立、破案报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中对特情人员有如
下提
因特情引诱而发生的毒品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
法,即侦查人员、群众、线人、耳
目等,其中使用最多的是“群
对较小。但是,并不是所有特情参与侦破的案件都不能判
收稿
日期:2006—07—18
作者简介:宋凡(1968一),男,贵州贵阳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庭长,贵州大学200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