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小聪明和大智慧-元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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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小聪明”和“大智慧”
——“反目为仇”还是“好聚好散”?
“离婚
”是指夫妻双发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
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
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
人世间有小聪明和大智慧。小聪明者以自我为中心看问题,能随机应变,表现得聪明
伶俐;大
智慧者以社会环境为中心看问题,表现得沉稳质朴。智慧的人绝对聪明,聪
明的人不见得智慧。离婚中的
善男信女,同样以“聪明”和“智慧”示人,尽显世间
百态。
【案例一】
老夫少妻各怀
鬼胎对簿公堂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张峰峰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小有名气的老板,辛苦创业几十<
br>年,为事业奋斗而延误了组建家庭。直到近半百,才与24岁的白露结婚。婚后张峰峰给白
露投资
开设了一家西餐厅,由白露负责经营。二人育有一子。
婚后第八年,白露渐渐查觉张峰峰的些许异样——
回家越来越少,甚至一个月都不回家。
被问及到底去哪的时候,张峰峰总是闪烁其词。
白露难免
不会起疑心。于是她找到私家侦探,寄希望于侦探帮忙调查真相。一个月后,
私家侦探调查到,张峰峰与
一名叫许欣的女子经常出入国内各地的高档酒店过夜。气愤之余,
白露提出了离婚,而张峰峰坚决不予同
意。
此时的张峰峰是为了自己转移财产争取时间。白露则加紧了诉讼离婚的步伐,一纸诉状
将张
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张峰峰为对抗白露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取得孩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抛出了一系列“反证”。原来早在白露起诉之前,他已把公司股权和主要财产全部转移到自己弟
弟的名下
;另外张峰峰还以商业需要为理由,向其弟弟借款500万元,并主张这笔欠款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
由女方偿还一半。张峰峰老来得子,此时年近花甲,为了取得孩子的抚
养权,向法院提交了不能生育的证
明。并声称白露当初和自己结婚就是为了钱,且白露还年
轻,很可能再婚,但他自己承诺了一会再婚等等
。
白露本已预先准备了张峰峰婚外情的证据,拟以此请求法院认定张乃婚姻法规定的过错
方,在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上对白露这一无过错方以照顾。
但显然,面对张峰峰早已转移的财产
和那500万借条以及所谓的绝育证明,白露预先的
准备明显不足。
不过,白露并未善罢甘休。
再次一轮的庭审中,白露提出了向家人举债600万元的借条,
称是为了经营餐厅,同样要求张峰峰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并大胆放出话来,你要敢再举债,
我就翻倍的举。对于孩子的抚养权,白露也补充提交了
自己不能再生育的证明,并也向法院
保证不会再婚。
此时,法庭上硝烟弥漫,法庭外摩拳擦掌。
庭上,双方都认为对方提出的“借条”、不
能生育的证明系伪证,要求进行法医鉴定。不仅如此,白露更
是以张峰峰转让公司股权系恶
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另案提起了撤销之诉,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法院查封、冻结
了相应股权。庭外,基于白露了解到,子女抚养权即便判定,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也
就
是说,法院不会帮一方去抢孩子。白露迅速将孩子转移到了张峰峰找不到的地方。
张峰峰所在
公司的其他股东见公司股权已被查封,纷纷给张施加压力,此刻的张峰峰了
解到,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不判决离婚,而对
方再次起诉离婚须间隔半年的司法惯例及法
律规定,张转而采取拖延战术,向法院表示其夫
妻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可能,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多次调解未果。双方的底气都很足,他们自认为,凭借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对诉讼
技达的运用,
只待达到目的那一刻的到来。
本案整个诉讼过程历时四年之久,双方都已对对方恨之入骨,真正是家庭确
已破裂。最
终判决结果自然是,双方离婚,女方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男方承担抚养费,且男方转移<
br>财产失败,夫妻财产依法平均分配,各自举债均未被认定。
情与法的博弈
在离婚诉讼中,
常看到当事人深谙无规则之道,了解到“法院不管抢孩子”,就能得出
藏起孩子,对方没辙的策略;了解
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就可想出你举债、我也
举债,看谁举得多的高招。
笔者作为白
露一方的代理律师,算得上是大获全胜,然而,面对夫妻离婚诉讼如此过招,
体会更深的是情与法的博弈
。在涉及婚烟关系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特殊的,与一
般的民商事案件不同-------情与
法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同时存在的,交融在一起,又十分纠
结。如果一味的顾情不顾法,
无法体现法的尊严;而如果一味的顾法不顾情,则会不断降低
夫妻双方的道德标准,是双方彼此的伤害更
深。
在这一案例中,夫妻双方为了争夺利益、达到各自的目的,在历时四年的诉讼程序中,
不断
使用违背诚信的手段,给自身和对方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而且,对于孩子来说,四年
的时间,成长的黄
金时期,看到父母彼此诋毁、攻击对方的行为,父母在孩子心中的形象受
到了极大的损害,给孩子幼小的
心灵造成了不可弥补的伤害。
最终的结果也并没有完全解决双方的问题,如孩子的探视权等问题。如此不
顾情的诉讼
策略和诉讼手段,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藐视。笔者认为,夫妻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双方因不<
br>信任而很难达成一致。此时,“情”作为维系调整夫妻之间信任平衡的因素尤为重要,而“法”
则
作为评判平衡的标准高悬于上,在涉及婚姻的诉讼过程中,我们既要顾及感情,也要尊重
法律,合情、合
理、合法的保护自身在婚姻中的权益,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案例二】
海归夫
妻好聚好散
律师援助拟定高婚协议
赵蕊和程刚二人是高级白领、海归。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性格不和及生活项事决定离婚,赵蕊找到律师,要求律师参与她与程刚就离
婚事宜的
谈判、协商过程,并为他们起草离婚协议。
,二人因有留学背景,比其他人更重视离婚协议的约定。尽管
在协商中,他们双方也展
开了激烈的交锋,但在律师的主持下,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二人最终
还是成功签
订了离婚协议。
协议的一些约定,便是各方智慧的结晶。
房产分配问题。房
屋是二人为结婚购置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女方签订,并从女方账户转
款缴纳了首付款,但男方实际向女方
账户内划入了首付款金额的一半。如果闹上了法庭,单
纯看证据,房产问题一定会争执不下。协商时也如
是,女方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认
为,婚前买的房写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因此房屋为女方个人所
有。男方认为,这是为结婚所
买的婚房,且其支付了一半的首付款,贷款按掲的钱又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的,因此房屋是
夫妻共同财产。可见二人差异之大。但律师注意到,二人都对女儿日后的生活更加关注,
并
且二人内心都是认可女儿日后是要跟女方共同生活的。这样就有了谈判协商的契机。于
是,
律师提出,房屋一半归女方所有,另一半归女儿所有。就这样,难题迎刃而解。
夫妻共同财
产分配问题。程刚作为男性在职场上的优势日渐明显,尤其在二人有了女儿
以后,虽同为海归,教育、工
作背景基本相同,赵蕊却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家庭。待二人
协商离婚时,程刚已经做到了一个知名外企
的中层,收入不菲。把程刚多年积蓄、股票、基
金等有价证券全都要分一半给赵蕊,程刚心有不甘。律师
参照外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当即提
议为女人设立信托基金。双方表示赞许。这种业务,海外信托比较多,
国内还不太普及。其
实,简单说,就是钱由信托机构代管,等到孩子18岁时方可自己支配。此前,如果
监护人
想提前支配这些钱,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无高深不可理解之处。
女儿的抚养权问题。抚
养权虽无大争议,程刚也认可由女方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成长。
但身为人父的程刚,从内心来讲,也不
愿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律师同样借鉴了外国关于抚养
权的一些理念,区分抚养权和共同居住权的概念。在
离婚协议中赋予了程刚与赵蕊共同商讨、
决定女儿成长中如宗教信仰、报考的学校和专业等一些重大事项
的权利。这样的条款也减轻
了赵蕊日后作为一个单身母亲的责任感带来的沉重压力,达到了双方的满意。
从双方开始就离婚事宜进行协商到最终签订离婚协议,民政局为他们出具离婚证,历时
两月有余
。好聚好散难吗?如果拥有智慧,实则不难。
协议离婚彰显契约精神
在此,我要着重介绍一下协
议离婚的离婚方式。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了通过诉讼
离婚之外,婚姻关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只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便可以当场解除
婚姻关系,发给离婚证。
前一阵炒得沸沸扬扬的王菲和李亚鹏采用的就是协议离婚的方式。二人离婚后不
断辟
谣,称离婚原因仅是二人性格不合,并非第三者或财务问题所致,仅为了换一种方式相处,
对孩子们来说大家仍然是一家人,属于和平分手。可见,这种方式不仅在程序上简便了很多,
而且由于避
免了将婚姻里的种种纠葛诉诸法庭,从而在情感上也减少了给彼此及家人带来的
伤害。可以说是在符合法
律规定的基础上由离婚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兼顾了情与法的因素,
是智慧的体现。
从笔者多年
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经验上看,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很容易被大家忽
略,大家尤其不重视协议离婚里
的“协议”!大部分人认为“协议”就是双方商量好的事,
甚至很多人都会将法院通常怎么判,协议里就
怎么写。其实“协议”本身就是一种解决问题
的方式,其中不乏智慧的光芒。
西
方法学界普遍认为,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契约,本着“契约自由”的法学精神,西方对
于离婚协议极为重视
。在我国,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界,对于婚姻是否为一种契约尚未达成
共识,但对于离婚协议可以发挥“
契约自由”的精神,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
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借助协议,充分实现自
己的意志、意愿。这正是协议离婚的优势所
在,更是判决离婚所不能比拟的。
首先,在成本上,
判决离婚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支出诉讼费用和律师
费等。有些涉及房屋等财产的离婚案
件,执行起来甚至要花费几年的时间,这样一来,费时
费力,而且还使得双方当事人长期在情感上备受煎
熬。
其次,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不仅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符合双方经济状况及未来状况的抚
养费
用,还可以约定在双方抚养、探视子女中的具体权利义务,相对减少离婚或单亲家庭给
孩子的成长带来的
消极影响,让孩子仍然能够感受到双亲的关怀和照顾。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判定通常以一方月收
入的30%为限。经法院统计数据表明,
离婚后追加抚养费的诉讼大量存在。经常是,只要一方一涨工资
,另一方立即起诉追加,着
实很累。其实大可不必这样,双方可以通过设计一个合理的可执行的协议条款
来实现目的。
最后,协议离婚对婚姻关系中隐私权的保护也较好。夫妻双方的离婚原因,可以小至生活中的鸡毛蒜皮的小事,也可能是令当事人不愿当众启齿的事情。俗话说得好,清官难断家
务事,很
多时候法院的一纸判决远远不如当事人自己解决问题的结果令人满意。
总之,婚姻关系原本是夫妻之间的
私事,聚散离合也应由双方自己来决定。夫妻感情是
夫妻双方复杂、微妙的主观感受,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为何破裂,也只有夫妻自己清楚。只
要双方没有因爱生恨,只要彼此还乐意坐下来谈,那么夫妻双方自
己达成的离婚方式,要远
远好过任何的判决。法律再公平,也并不能创造美满的婚姻与幸福的生活,更不
能通过判决
支付抚养费而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因此不应该在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就破罐破摔,用<
br>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双方不如先坐下来冷静思考,一起处理好离婚的相关问题,为曾
经的感
情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未来的生活也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
(作者为鹏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因婚姻涉
及个人隐私,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结语
智慧是命运的一部分。运用智慧,解读法
律,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之间本着情的因
素,依据法律规定,适当地互相让步、理解,依靠技术手段
解决问题,这样虽然分道扬镳,
但以较短的时间,较小的伤害为代价,换来了今后各自更为广阔的生活,
相对来说,这样的
夫妻是用智慧左右自己的命运的智者。无论双方最终是通过诉讼还是协议的方式分开,
如果
过程中都能够看到双方的智慧,情与法兼顾,那么对于双方都是一种解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