悖论与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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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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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的组词是什么-心口如一

悖论与诡辩

作者不祥

(一)

某哲学专业女士的大作只匆匆看了一遍,模糊记忆中,女士的主要错误有以下几项:

第一,根本不知道“paradox”(通译“悖论”)和“contradiction”(通译“矛盾”)的区别。
第二,完全没弄明白芝诺悖论是怎么回事;误解了巴尼门德的“存在观”。
第三,对东西方哲学的最基本区别毫无起码认识,将其归结于所谓“一元论”“二元论”之别,简直是胡说一气。

这里似乎只有三条,但说起来话可长了,只能择其要而讲之。今天先讲悖论和诡辩是怎么回事。

女士对古希腊的诡辩派推崇备至,似乎把芝诺悖论也当成了诡辩一脉,说明她连逻辑学与哲学的最起码的入门观念都没有。为证明这一点,请女士先看下面几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我其实过去在《说道》时考过读者:

“古希腊有个著名的诡辩派,苏格拉底就是死在他们手上的。诡辩
派专门教人打官司。有个师傅带了个弟子,定了合同,学费先付一
半,剩下那半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打第一场官司的结果来决定是否
支付。如果官司赢了,证明教学成功,学生就该把钱交清;如果输
了,证明师傅教的不怎样,学生就可以不必付钱了。学生毕业后想
赖掉这笔钱,迟迟不去接官司,心想拖足一年,债务就不存在了。

老师看透了这个诡计,就上衙门去告学生,他对学生说:

‘如果我赢了官司,那么按法庭裁决,你该付我钱;如果我输了,
那么按咱们的合同,你该付我钱。所以不管官司是嬴是输,你都该
付我钱。’

‘不,’学生答道,‘您错了。如果我赢了官司,那么按法庭裁决,
我不用付您钱;如果我输了,那么按咱们的合同,我也不用付您钱。
所以不管官司是嬴是输,我都不用付您钱。’

请你说说,这两人都有理,到底是咋回事儿?”

这就是诡辩的典型例子。请问女士,您能指出它违反了什么逻辑规律么?

下面是悖论的例子:

第一个是著名的苏格拉底悖论:

“我唯一知道的事是我一无所知。”

这里的内含矛盾,大概连女士都能看出来:既然一无所知,还有什么“我唯一知道的事”?

该悖论的另外一种表述就不是那么一目了然了:

“我们所知的越少,作出的解释就越肯定和越精确。”

这其实是模糊数学对苏氏悖论的现代引伸。请问女士对此有何感想?是否觉得它非常荒诞?

第二个悖论是著名的“上帝万能”悖论:

问:“万能的上帝能不能造出一块他举不起的石头?”

答一:“上帝既然是万能的,当然也就能造出一块这样的石头。”

答二:“上帝既然是万能的
,就没有什么他举不起来的石头,因此,上帝不可能造出这样一块石头。”

有趣的是,不但这两个答案互相矛盾,而且答案本身都自相矛盾,答案一肯定上帝能造此石,默认了上帝举不动它,也就间接否定了“上帝万能”这个前提;答案二否定上帝能造此石头,直接否定了“上帝万能”的前提。

请问女士,这里面有什么逻辑错误没有?

第三个例子是罗素著名的“理发师悖论”

某理发师说他只给不为自己理发的人理发。这宣称本身就是个悖论。理发师究竟是否跟自己理发?倘若他不给自己理发,那么根据他的原则,这“不为自己理发的人”也包括他自己,所以他应该给自己理发。但若他为自己理发,则又违反了他的原则,给为自己理发的人理了发。

请问女士,这里有无逻辑错误?

本主题由 麦克陈猛 于 2010-1-22 15:10 反删除收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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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9-6-23 08:50 | 只看该作者
(二)

早知道哲学女士绝对没有起码能力分清“诡辩”与“悖论”的能力,但我还是低估了她捣浆糊的本事,而疗这种愚乃是天下最苦的活,当初教育教授时,我就再深刻不过地体验了这一点。其实我也知道,有如去扫垃圾,莫如借争论给大家介绍一点最基本的逻辑学和哲学概念,而这些玩意是女士至死也不会领悟的。哲学女士说:

“我对逻辑没有特别的兴趣,凑合把话说明白了就行。因为,
我一贯认为,逻辑是一种有限的工具,这个师傅学生为学费
打官司的故事就是很好的例子。”

一个以哲学为专业的人说出这种话来,实在让人无话可说,光这一点就足证咱们文科教育的失败。

请问女士是否听到过“逻辑分析哲学”这个名称?您唯一拿手的活是抄书,怎么就会对20世纪最重要的哲学运动之一都会一无所知?

其实“逻辑分析哲学”大概是翻译家们捏造出来的字眼。英文名称是Analatic philosophy以及Logical Positivism。前者由英国剑桥的罗素和韦根斯坦等人在20年代创立,于30年代由柏林的Vienna Circle和Reichenbach Circle发展为Logical Positivism,在世界各地引起极大反响,至今分析哲学还是英美哲学的主流。

该流派的教义实在太繁杂,要细说起来根本没有可能,何况也决不是你这科盲可以理解的。我只能三言两语说一下人家的主旨,当然只是我自己的体会,如果理解错了,请您这位专业人士指正。

此派哲学家的出发点,乃是对“哲学的贫困”不满,的确,在古希腊时
代,哲学比科学还进步,但到了现代,哲学几乎毫无进展,还在古希腊那个大框架中折腾,他们认为这是因为科学的理论可以使用逻辑手段为公众检验,科学语言大家都能理解、可以达成共识的,科学方法可以重复并用来彼此交流,而哲学的理论、语言、方法都不具备这些特点,是玄虚的、混乱的、无法交流的、无法达成共识的。

从这点出发,该派试图用逻辑手段重建哲学体系,仿照数学和科学的模式,构建所谓“哲学公理”。他们也承认,逻辑分析无法对许多重要问题给出答案来,但这是人类可以使用的唯一的理性工具。

在这“改造运动”中,用逻辑手段建立“哲学语言”是个大头,因此而出现了所谓“人工语言分析派”,主张使用分析的办法将复杂命题分解为简单命题,复杂概念分解为简单概念,再用综合法把这些玩意组建为复杂的东西。

不但罗素在这上头化了极大功夫,而且卡尔纳普甚至提出一个极端理论,认为一切哲学问题实际都是句法问题,只要避免句法错误,一个哲学问题不是能就此得到解决,就是可以证明无法解决。虽然他后来又收回了这一说法,但这些主张引起了深刻影响,就连存在主义的祖师爷海德格都如此,有意避免使用容易让人引起先入为主的既有概念。

而如今我们的女士却出来宣布:“我对逻辑没有特别的兴趣,凑合把话说明白了就行”!怪不得她从来没本事把话说清楚!

其实,西方哲学和东方哲学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前者从问世早期就注意逻辑上的自洽性。想来女士忙着抄书之时,总不至于忘记抄柏拉图那著名的三段论吧:

“大前提:不同的认识能力与不同的认识对象相对应。

小前提:意见和知识是不同的认识能力。

结论:意见的对象和知识的对象是不同的。”

当然,我反复说过无数次,逻辑不是万能的,有它的局限性。使用合理思维方式,照样可以得出荒谬结论来,尼采对“上帝死了”的“证明”就是最有说服力的例子。但它不但是人类唯一可以使用的合理思维工具,而且是西方哲学体系的构建工具。如果谁像女士那样,丝毫不懂逻辑还要奢谈西方哲学,那就绝对只能是卖弄无知与愚蠢。

那位打抱不平的侠客说话了:您怎么诬蔑人家不懂逻辑?

那可是她自己卖弄的阿。她对那诡辩派师徒打官司就是最好说明(关于诡辩派【Sophists】又可以写洋洋万言,不过还是忍住罢,否则永远没完没了了)。

其实我已经前文提示了答案,问她该例违反了什么逻辑学上的规律。任何一个稍有点正常智力的同志此时的反应,都会去从头数形式逻辑的那几个规律,要不了多
久就可以得出结论来。更何况那诡辩手法之拙劣,任何思维训练有素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例如师傅说:

“如果我赢了官司,那么按法庭裁决,你该付我钱;如果我输了,
那么按咱们的合同,你该付我钱。所以不管官司是嬴是输,你都该
付我钱。”

在一句话中,竟然使用“按法庭裁决”和“按咱们的合同”两个依据,当然要得出相反的结论来。此中破绽,我在初中解逻辑题时就看出来了。几十年后在旧作中给出了答案:

“我的答案是:这两个人都没理,犯的是一模一样的逻辑错误。逻
辑上的‘同一律’规定,推理过程中,概念的外延必须始终保持不
变,所有的基本假设、依据必须始终不变。如果偷换概念或中途改
变推理的依据,就是诡辩。所以,从逻辑上说,该不该付钱,只能
要么根据法庭裁决,要么根据私人合同,不能在一种情况下以此为
根据,在另一种情况下以彼为根据。所以,这两个人诡辩的方式其
实是一模一样的。而从法律上说,法庭判决当然高于私人合同的权
威,任何与之抵触的民间协议应该被overruled(否决)。两者结合起
来,该 问题的解决应以判决为唯一依归。

如果我是法官,我会判决学生应该付钱,因为学生确实把师傅的诡
辩手段学到了手。为杜绝纠纷,可以在作出判决时宣布合同作废。”

女士的思维方式确实与众不同,不但看不出那最明显的思维破绽来,居然还创造性地独具只眼,说出下面的昏话来:

“从表面上来看,官司的输赢是前提,从这个前提出发得出学生是否
付另一半学费的结论。其实这两个前提有一些共同的假设,只有师
徒双方共同尊重这些假设,推论才能成立,否则就超出了逻辑的范围。”

这里何来什么“表面前提”?我又没请你当法官。不过是可怜你分不清“诡辩”和“悖论”的实质差别,给你个典型诡辩的例子,让你努力找出其中的逻辑毛病,从实际解题中学会“诡辩就是使用偷换概念、前提之类的手法扭曲逻辑、强词夺理的论证方式”的起码常识而已。

如今你不但没学会这课,反而得出了什么“共同假设”,甚至得出此问题“超出了逻辑的范围”的惊人结论来。为了遮盖你的无能,你居然有那本事发明出不存在的“共同的假设”来,说什么:

“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打的官司,必须是替别人打的,本人
置身事外,处于超然的地位”。

这是谁的规定?难道你这太上皇不但能在本网站胡作非为,而且权力竟然大到去强行为古人作主,楞要规定人家只能“替别人打”官司,“本人置身事外,处于超然的地位”?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现代
,法庭都从来没剥夺被告自任辩护律师的权利。

光这个简单问题,就暴露出了您头脑的惊人错乱。更可笑的是(或者更准确地说,是更让人骇然的是),您竟然根据自己的头脑混乱,作出“这个‘诡辩’不是单纯的诡辩,已经接近悖论了”的结论来。

本人这会有正事要办,少歇片刻。In the meantime,请女士回答我的一个小小问题:大家都知道您抄书的本事,所以您就不必再在这上头卖弄了。您看,您抄了那么多的书,还是没能说明白悖论和诡辩究竟有什么区别。您到底能不能用大白话,清清楚楚地说明白到底什么是诡辩,什么是悖论,成不成?

其实如果您有正常理解力,完全应该从我对上例的解剖中看出这两者的区别来:诡辩就是扭曲逻辑,因此一定能找出其中的逻辑错误(女士当然除外),那么,悖论又是什么呢?

提示如此清楚,如果您还是答不出来,光靠抄袭罗素语录来胡混一气,或是说些什么“超出逻辑学范围”的大而无当的废话,则我看您也用不着来这小地方充哲学家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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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刚才进来看了一眼,女士作了答复,一如既往地强词夺理,不知所云,看来这狗扯羊肠,越扯越长,永远没完了,真倒霉。

答复之先作个坦白:我也知道,在人家的专业里砸人招牌是非常丧德的事,不过毁人名誉更可恨。我的讲和三条件已经开出来了,如果女士良心发现,现在还来得及。

先答了女士的答复:

“又不看文章就胡说,那师徒学费案子,我明明说了是违反同一律,此案子非彼案子。”

对此我要表扬你还比较诚实。不看文章,只看标题就开骂,确实是我的一大毛病,我承认过多次,但就是有那心地卑下的人死不相信。您诬蔑我“造谣”,已经是很难得了。不过您弄错了,我撕文的规矩一向是把人家的全文拷贝下来,逐条批驳,尊帖自不例外。这次您的话阿,我一句都没错过。这“同一律”的话早看见了,您说的完全错了,用黑体字标出来,只能高光凸显您的思路混乱:

“可见,他们的合同还有另一个假定,这就是‘学生毕业后一年内打的官司,必须是替别人打的,本人置身事外,处于超然的地位’。换句话说,学生必须是律师。而师傅则必须置身事外的事外,根本不参与官司。可师傅等钱不来,沉不住气,把学生一告告成了被告,师徒二人变成了官司的两造,卷入其中,这场官司就不是
一样,都看过大量的哲学书(当然您看的绝对没我多),但读法完全不同,我是把人家的东西消化成了自身的血肉,您则是把人家的文字机械地、零乱地储存在大脑中,就此把脑袋化成了桂林的芦笛岩,只有强酸才能消化那些坚硬的钟乳石。

还是来说说悖论是怎么回事吧。

您两次给出了悖论的定义,第一次是抄罗素语录:

“罗素在研究悖论问题时发现,‘在一切逻辑的悖论里都有一种反身的自指,这种反身自指应该根据同样的理由加以排斥。那就是说,它包含讲那个总体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又是总体中的一份子)。’”

机械使用这一定义,您竟然得出那师徒诡辩是悖论、“恐怕只能以不断断之,等待两个半千年后罗素降生了”的荒谬结论来。仅此一端就足证克雷洛夫“傻子有了学问,就更加糊涂”的名言。咱们的文科教育,就是专门以强行灌注“学问”来制造傻子。

其实罗素那定义是用数学的集合概念给出的,准确表述如下:


如果某集合包括了自身,则该类集合称为“自含集合”;若某集合不包含自身则是“非自含集合”。如果集合A是所有非自含集合的集合,那您说它到底是自含集合,还是非自含集合?如果说它是自含集合,则与“它是所有非自含集合的集合”的定义矛盾;如果说它是非自含集合,则根据它的定义,又可得出它包含自身的结论来,由此陷入了一个钻不出来的怪圈。那“理发师悖论”就是该悖论的通俗表达。

这就是“反身自指”的意思,与您理解的“可师傅把他一告,不但学生进入‘总体’,成为‘总体中的一份子’,连师傅本人也‘进去’了,二者都因此而具有了‘反身的自指’”毫无关系。罗素悖论定义居然被您这么乱用一气,端的是智力奇迹!

罗素悖论出台,引起了所谓“第三次数学危机”,这话不说也罢,免得沾了用你不懂的玩意欺负你的嫌疑,胜之不武。咱还是专用哲学收拾你,这才赢得正大光明。

如果您看得懂昨天我抄的那三段书,则立刻就该看出罗素那话说得太绝对,并不是所有的悖论都具有“反身自指”的性质。

抄的第一段书是什么意思?择要翻译如下:

“悖论可以理解为‘与接受了的观点相冲突的某种陈述,代表对接受了的观点的哲学挑战’。”


芝诺那“飞箭不动”悖论就是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该悖论的推理是两条:

一、飞箭从甲点飞到乙点,其间必然经过无数个位置,有限的时间内决不可能通过无穷多的位点。

二、在任何一个特定时点(也就是位点),飞箭都是固定不动的,无限个静止的集合,不可能组成运动。

这里的逻辑推理
极度严谨,根本就找不出什么破绽(contradiction)来, 也没有什么罗素说的“反身自指”。但它就是悖论,因为它和人类接受了的观点相冲突:谁说飞箭不动?您不相信,请让威廉·退尔射您一箭试试!

然而这种表面极度荒谬的命题,却构成了对固有观念的严峻挑战。哪怕到了今天,人们还是无法走出承认运动必然面临的这逻辑困境。我已经在有关文章中指出,以子弹出膛为例,哪怕是使用高等数学,您也根本就找不到开始具有速度的第一个时点;而且,经典力学只能教你怎么计算任一特定时点的速度,根本就没有回答“没有距离何来速度”的这个根本定义问题,整个体系是悬在半空中的。

所以,您说:

“芝诺的‘运动论证’主要是针对‘非难’这些观点的。人们有充份的理由对巴门尼德说,‘唯一,不可分,不动的存在违反感性经验事实’,而芝诺的四个论证则表明,多’不论是连续的还是非连续(分立)的同样违反感性经验事实。所以在讨论芝诺论证的时候千万不要弄反了,以为他想证明阿喀里斯追不上乌龟或者飞矢真的不动,而是想证明‘多’的理论的错误或荒谬。用带有中国特色的话来说,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

根本就没说对。芝诺是用严谨的论证证明飞箭确实不动,不是什么“想证明‘多’的理论的错误或荒谬”。他师傅就是主张存在是静止的,他不过是用数学的手段证明这一点罢了。所以,我说你完全误解了芝诺悖论,绝非厚诬之词。

当然芝诺也有出错的地方,那“龟兔赛跑”悖论,其实不是悖论而是诡辩,其中的逻辑错误我已经在有关文章中指出了:他无意间把时间的均匀流逝停滞在阿喀硫斯快要追上乌龟的那一瞬间,这当然是一种诡辩手法,只是他自己大概没意识到。

简言之,芝诺悖论的本质,就是用数学手段为其师傅巴门尼德学说作证明。

据你说,老巴的诗篇说的是这么回事:

“巴门尼德的著作流传下来的是一首长诗《论自然》的残篇。在长诗的开头,他就给我们展示了一幅乞求女神指点迷津的画面。据他说,女神给予的指示是有三条认识的途径:与真理同行的确信的途径,根本不可能的途径,和普通人因怯弱无能和茫然失措而提出的道路。第一条道路是‘真理的道路’,第二和第三条道路都是‘意见’。”

我不知道这是哪儿抄来的。老巴的《论自然》的英文译稿已被我转贴,请大家去看看是不是你传达的那一套。这里勉为其难,将大意翻译转述如下:

该残稿分两部份,第一部份是介绍他去见女神的过程,如何从夜晚(象征无知的黑暗)进入了白天
(象征启蒙的光明),这些都是但丁式的屁话,不用理会。

真正谈他的宇宙观(cosmology) 的是第二部份,此部份又可分为两部份,第一部份讨论“真”。对这“真”该怎么解释,现代哲学界还有争论,一派主张那是truth,另一派主张那是reality。本人倾向于后者,转贴的英文译文乾脆把它翻译成了“客观世界”,颇符我心。第二部份讨论幻觉世界,亦即感知世界和人类在其上建立的错误观点。

老巴的主张大致如下:

一、关于存在与感知、客观与主观

“真”只存在于本身即为存在的感知中,而错误存在于本身可能是非存在的感知中。除了可以想像的外并无真的存在,因此,可想像的和能存在的其实是一回事。

二、关于存在的本质

存在是不可移动的,因为如果它能移动,就必须在空间中移动,而空间是无,没有“无”这种东西;

它是球状的,因为它没有什么方向可言,而只有球体才有这种性质;

它是连续的单一充盈实体(plenum),此外再无别的存在。因为如果它存在,它就只是存在,不可能多或少。除它本身之外,没有什么东西可将它的一部份和另一部份分开,因此,它是连续的、不可分的;

它无始无终,不会变化发展,没有所谓“世界起源”一说,因为如果说它有起源,则只有两种可能:或从无到有,或者从已有的事物变来。从无到有是不可能的,因为并没有“无”这种事物。它也不能从某种事物产生,因为除了它本身外再没有别的事物。从时间上来说,它只存在于现在。


三、关于感知

“发生”、“发展”和“毁灭”都不过是名称,“运动”、“颜色”和“形状”也一样。对这些现像的感知连思想都不是,因为思想的对象必须是某种存在,而这些现像根本就不是存在。可以想像的也就是不能发展的,不会毁灭的,不变的、静止的、不可分的。可变的、运动的、可发展的都是幻觉。感知就是针对于存在的纯净实质的思想。表相世界是一个幻觉,由此形成的观点一定是不可能的。

由上可以看出,老巴主张的“存在”,其实只是一个把整个宇宙包含在内的密不通风的、静止不变的大球。这就是他理解的客观世界,而主观感受到的运动、变化、发生、连续等等,其实都是错觉,连思想都不能算。

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芝诺提出了那些著名悖论,据说原来共有40多条,传下来的就只有两组。您说,那些悖论能按您的方式去理解么?我说您完全没明白芝诺悖论的意义,误解了老巴的宇宙观,难道又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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