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高薪养廉为何不能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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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0日 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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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高薪养廉为何不能奏效

在古代中国,之所以“高薪养廉”对于制止政府官员的腐败不能有效,与中国当时是一个设官分治的农业国度有直接关系。

把胥吏和高薪养廉摆在一起,估计学界的专业人士会骂我疯了。不过,在我看来,很长时间以来嚷得很凶的高薪养廉问题,大概只能从胥吏谈起,才能说得清楚。

胥吏是古代中国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按道理,胥和吏本非一回事,吏是不入流的下级官员,胥则为官府里的充役之人,二者有着官民的分殊。可是自从宋代官吏分途以来,正经八本的读书人羞于为吏,在人眼里,吏也就逐渐跟胥相混淆,被混称胥吏。胥吏包括六房书吏和三班衙役,类似于今天的科级,但他们不被人们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如此,他们还被称为“衙蠹”。几乎所有的官场恶习,欺上瞒下,敲诈勒索,都跟胥吏有关。

但是,胥吏是离不了的,无论什么时代,在各级政府机关里,胥吏都要占绝对多数,十倍,甚至数十倍、百倍于政府官员。清朝中叶以后,州县的衙役和书吏,少则数百,多则上千。政府的运转,实际上是胥吏在推动。

其实胥吏的为害(危害),各个朝代都知道,主要原因在于低工资,有时甚至低到了象征的地步。常识告诉我们,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是不行的,所以,象征性的工资,就等于默许他们自己想办法。当然,凡是跟权力沾边的所在,总能生出银子来。既然上面不给银子给“政策”,那么这些人捞过了头,也就算不上是原则性问题,顶多是制度设计者的自作自受。

话到此处,肯定有人会问,既然胥吏之害根源如此清楚,怎么就没有人想法解决呢?换句话说,给他们足以养活家小的工资不就结了吗?答案是,在那个时代,不可能。

在一个设官分治的农业国度里,政府的财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机构的征收能力。一般来说,征收的钱粮归机关中的个人时,机关中人的积极性最强;征收归机关,个人的积极性次之;征收归国家,个人积极性最差。也就是说,交国库的这部分,是地方政府中人最没有热情去征收的。如果国家统一发给所有政府机关中的人足额的工资,势必要在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的同时,削弱机关中人征收的积极性,造成国库收入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要尽力缩小政府机关人员“吃财政饭”的比例,以减少国库的压力。也就是说,国家的财政不能变成“吃饭财政”。将“吏”排除在官员队伍之外,压低“胥”的社会地位,给他们一点微不足道的补贴,甚至对官员也采取低薪政策(最
极端的是元朝,各级官员统统没有工资),无非是把负担丢给了官员和非官员的政府中人自己。

当然,这种“给政策”或者说政策默许的做法,弊端也很明显。最大的危害就是容易造成竭泽而渔,激起民变,导致统治危机。好在,默许往往是有限的,而且可以随时收回。县以下地方的乡绅自治,以及无所不在的监察制度以及机构和官员之间的制衡,也可以比较有效地把这种出自政府机关中人的积极性抵消一部分,地方正印官也会由于纱帽的关系,自聘幕友,“看”住书吏和衙役,至少在朝廷的制度还没有老化,年景还太平的时候,这种“给政策”的做法还不会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当然到了王朝末期,制度老化,所有制约机制失效的时候,各级政府中人的“积极性”就会爆发式地显露出来,造成雪崩式的官逼民反效应。

从另一个角度讲,在一个同样的农业国度里,当只有在政府里工作才是获利最多,而且是最稳定职业的情况下,政府机关是不可能不膨胀的。如果把正式官员的员额硬性固定下来的话,那么吏和胥队伍就要扩张。明清两代,尽管吏的门槛一再提高,缴纳银两逐年增加,但乐意充任者依然挤破门,有的人,宁可借贷,也要充吏。衙役也是如此,没有人在乎其法律地位的低下,市井中人甚至城郊农民往往求一位而不得,于是正役之外有帮役,帮役之外还有白役。

在这种情况下,高薪养廉惟一的出路,就是压缩政府机关中的人,但是压缩只能压缩正式的官员,那些半正式的政府机关成员吏和胥,以编外的形式膨胀,是根本挡不住的。压缩不了人,只好中薪、甚至低薪养廉,但依旧挡不住人家自己动手丰衣足食。

所以说,高薪养廉,只能是工商社会才能做到的事情。

文章摘自《另类视角下不为人知的真相:历史的空白处》


历史上的高薪养廉为何不能奏效

高薪养廉,是古今中外都在争论和探讨的话题。然而,纵观中国历史,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低薪基本不可养廉,而高薪也未必能够养廉。诚然,历史上也存在着包拯、海瑞这样的所谓清官,然而,官员的廉洁,往往取决于其官德如何,属于偶发性原因。如果考虑到一个国家的公务员队伍建设,仅靠道德层面的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法律和制度层面的综合的顶层设计。那么,为何低薪和高薪都不能养廉?腐败的根源究竟在何处?怎样才能使官员达到克己奉公的境界?

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北宋之所以实行官员高薪制,目的在于养廉。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
泰,责之廉隅。”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实现养廉的目的而不断给百官涨工资。清代雍正帝实施养廉银,也是出于此目的。

北宋和清代官俸最高 目的是养廉

我国古代官吏俸禄制度初步成形于夏、商、周时期,到了春秋战国,随着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贵族分封制被废除,各级官吏不再拥有封地,大小官吏开始从国家领取一定谷物作为俸禄,真正意义的官吏俸禄制度正式形成。宋朝以后,封建官俸中的货币量逐渐增加。纵观中国封建时代官俸制度的演变:秦汉、魏晋为发展时期,隋唐以后为成熟时期;隋唐以后,宋朝、清朝实行的是高薪政策;唐朝、明朝则实行低薪政策。

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据《宋史-职官志》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还有各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于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当可观。

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还有“公用钱”(即招待费),一名节度使的三公经费可高达两万贯,而且上不封顶,用完了再给,没有限制。除公用钱之外,又设“职田”。职田数量按官职高低来分配,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这些职田由佃户租种,官员则坐享其成。

北宋之所以实行官员高薪制,目的在于养廉。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异,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实现养廉的目的而不断给百官涨工资。

北宋少数官员对高俸养廉与皇帝保持一致看法。比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纲领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

尤其是王安石在熙宁变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而且发了“吏禄”。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是由朝廷除授、领取俸禄的在编人员;吏则或出于招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临时工”,没有俸禄,一向靠克扣、受贿为生。王安石给这些胥吏发放俸禄,无疑是想阻止他们受贿,以恢复官员和朝廷的清望。

清代实行高
薪养廉更为直接明了。清初,地方在征收正赋时,总要多收一些火耗银,以满足衙门日常办公以及官员生活的需要。雍正帝即位以后,实行耗羡归公制度,再从中支取一部分火耗银,作为养廉银发回给官员。耗羡归公的实施也就同时意味着养廉银制度的肇始。钱陈群在《条陈耗羡疏》中说:“世宗宪皇帝御极之初,见吏治日就侈靡,……骤难扫除……通计外吏大小员数,筹定养廉,而以所入耗羡,按季支领。”雍正自己也说,耗羡归公以后,“恐各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百姓,故于耗羡中筹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

雍正年间,养廉银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官员养廉银数额差别较大且多有变更,如云南巡抚养廉银初定为17000两随后又减到12000两,继而又减为10550两;四川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2000两,继增为18864两,后又减为10000两;山东、河南巡抚的养廉银则高达20000两以上,随后亦多有调整。其他如总督、布政使、按察使以及府州县官员的养廉银亦参差不齐、多有变化。

鉴于此,乾隆十二年(1747年),乾隆帝提出,按照“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原则发放养廉银,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又对各省的养廉银额进行了调整,从而使各省布政使的养廉银额已基本划一。基本上,品级越高,养廉银越是丰厚。实行养廉银制度之后,养廉银已经成为官员们的主要收入。与巨额的养廉银相比,官员的正俸显得微不足道,越来越被忽视。

“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 能洁身自爱、自我约束的官员太少了。宋代有名的巨奸有好几个:王钦若、丁渭、蔡京、秦桧、丁大全、贾似道。清代和珅更成了中国历史上贪官的代名词。和珅为官20余载,贪污的钱物折算下来超过了10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政府十年的财政收入,法王路易十四私产的14倍;也相当于雍正五年国库储银的16倍,康熙末年国库储银的100倍。

高薪制度下的贪官百态

然而,封建王朝统治者没有想到的是,高薪也没有达到养廉的目的,一些官员一手拿着皇帝发放的高薪,另一只手仍然在狂敛钱财,中饱私囊,难怪明史专家吴晗先生说:一部二十四史就是一部贪污史。

王安石在实施变法、拟给胥吏增加工资时曾向神宗表白:“胥吏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推行之本意也。”(《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意思是,胥吏工资太低不够花,所以才向百姓克扣索贿,给他们发点工资,让他们知道自重,就不会贪污了,地方政府就会达到清廉的效果了。

王安石的“本意”未
免太过天真和乐观。“仓法”刚刚实施时,胥吏确实惧怕法度,况且工资也还优厚,所以贪污受贿的情况有所收敛。可惜好景不长,能洁身自爱的官员太少了,正如《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中的记载,“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更严重的是,即使有“厚禄”,但贪婪的官员并不满足,因为厚禄也没有贪污钱财来得又多又快。连王安石也承认:“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

宋代李新在《上皇帝万言书》中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可见贪者之多。宋代有名的巨奸有好几个:王钦若、丁渭、蔡京、秦桧、丁大全、贾似道,而其中最贪婪、最狡猾、罪恶最大的莫过于秦桧。他在高宗朝,两踞相位,前后独掌大权达19年。这19年间,他公开卖官鬻爵、敞开大门纳贿,以致富可敌国。《宋史-秦桧传》记载:“(秦桧)开门受贿,富敌于国,外国珍宝,死犹及门”,可见数额之巨。

蔡京也是奢侈无度。宋代罗大经《鹤林玉露》中记载了一个故事,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蔡家饮食的奢侈糜费:有人在汴梁买了一个女人做妾,据说这人是蔡京家做包子的厨娘。一天,主人让她做包子,她却说不会。主人质问她,你是蔡太师家包子厨的厨娘,怎么不会做包子呢。该女子回答说:“我是包子厨房里专门切葱丝的人。”切葱丝都有专门的佣人,想像一下厨房里该有多少奴仆?

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保障并提高其生活水平,是必要的,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认为“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便陷入了认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宋代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

清代也是一样。

乾隆初年,养廉银制度基本确立。但随着这一制度的深入,官员们逐渐将养廉银作为自己的正常收入,而忽略了该项收入设立的初衷,“提解已久,耗羡渐同正项,州县官员,重新征收,与耗羡之外又增耗羡,养廉之中又私取养廉”。

而且从乾隆开始,对于官吏的约束放松,各种陋习死灰复燃,且愈演愈烈,比如张集馨,道光二十七年调任四川臬台时,在北京就又收了15000两银子的“别敬”。其中军机大臣每人400两,六部尚书每人100两,侍郎每人50两,军机处秘书每人也有16两。至于使费、部费、门敬、跟敬之类,各地方、各衙门、各官员也都照收不误。

尤其是乾隆朝造就了史上最大贪官——和珅,和珅为官20余载,贪污的钱物折算下来超过了10亿两白银,相当于当时政府十年的财政收入,法王路易十四私产的14倍;也相当于雍正五年国库储银的16倍,康熙
末年国库储银的100倍。

《清史稿和珅传》中,罗列了和珅的二十大罪状,其中后八条皆是和珅的财产公示:“所钞家产,楠木房屋僭侈逾制,仿照宁寿宫制度,园寓点缀与圆明园蓬岛、瑶台无异,大罪十三;蓟州坟茔设享殿,置隧道,居民称和陵,大罪十四;所藏珍珠手串二百余,多于大内数倍,大珠大于御用冠顶,大罪十五;宝石顶非所应用,乃有数十,整块大宝石不计其数,胜于大内,大罪十六;藏银、衣服数逾千万,大罪十七;夹墙藏金二万六千余两,私库藏金六千余两,地窖埋银三百余万两,大罪十八;通州、蓟州当铺、钱店赀本十余万,与民争利,大罪十九;家奴刘全家产至二十余万,并有大珍珠手串,大罪二十。”

和珅成了中国历史上贪官的代名词。

种种严厉甚至残酷的惩罚措施,确实曾经震慑人心,然而,最终并不能禁绝贪污腐败的发生。何况法制的执行常常是先紧后松。

先紧后松 监察制度不能贯彻

其实,统治者也考虑到养廉的法规未必能够奏效,为了防范和惩治那些贪污受贿的官员,所采取的监管措施、法令法制不可谓不重。比如,宋神宗时,“时仓法峻密,庾吏受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宋史-孙永传》)。意即,法度严格,胥吏收受百钱的贿赂,则脸上刺字,削为兵卒,高级官吏也是如此。

南宋罗大经的《鹤林玉露》记载了宋代地方官张咏的一则逸事。张咏任崇阳(今湖北崇阳县)县令时,一次手下小吏到府库办事,随手偷了一枚铜钱,藏在头巾下,正好被张咏撞见,张咏见他国库的钱都敢偷,非常愤怒,让人上刑,要打小吏的板子。谁知小吏却说:“一钱何足道,即能杖我,宁能斩我耶?”张咏是当时有名的铁面官员,他挥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将小吏斩于台阶之下。

清朝对官员贪污的惩治力度也是相当大的。雍正在清查官员亏空时采取三个手段:

第一,罢官。针对前朝“留任补亏”让贪官们得以勒索百姓补亏的弊端,雍正坚持先罢官后索赔,一定要贪官们自掏腰包赔补,不让他们留在任上假公济私。雍正十年(1732年),直隶总督李卫上奏:通省府厅州官员,在任三年以上已寥寥无几了。

第二,索赔,凡查出亏空的,绝不宽贷。自己还不起的,家人和亲戚代还;畏罪自杀的,人死债也不烂,仍由其家属亲戚代偿。

第三,抄家。赃官们罪证一经核实,就把他们的家产抄个干干净净,连他们的子弟、亲戚也不放过,雍正也因此得到了“抄家皇帝”的绰号。康熙第十二子履郡王将家用器皿摆到大街上变卖,
以便补亏;第十子敦郡王赔了数万金尚未赔完,就被抄家。户部、内务府官员亏空概由涉案官员包括其前任予以赔偿。地方上的那些按察使、布政使、巡抚等大员也纷纷被革职抄家,不够偿还的则责令其家人赔偿。《红楼梦》作者曹雪芹的家庭和他的姑父苏州织造李煦都因任上亏空被抄了家。清查亏空搞得如火如荼,历代皇帝中未有如此彻底者。在清查亏空的同时,对于新贪者更是严惩不贷,不但革职抄家,有的还被杀了头。

种种严厉甚至残酷的惩罚措施,确实曾经震慑人心,然而,最终并不能禁绝贪污腐败的发生。何况法制的执行常常是先紧后松。

北宋对贪官的惩治更是明显呈现出先严后宽的局面。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从建隆二年(961年)起,至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处决贪官赃吏,仅《宋史-太祖本纪》中记载的,就有十五人之多。

到了宋太宗,继续斩杀贪官污吏。遗憾的是,在处理赃官王淮时,其坐赃至千万,本当杀头,但因他是参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职的处分。由此开了“玩法曲纵”的坏头。宋真宗时,法度更加松弛,再也没有杀头的了,顶多就是打板子、流放海岛;到了仁宗,连打板子和流放都取消了。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风”,贪污者只要抵赖不认,就不会受到任何惩罚。

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仓法”亦弛而不行,长此以往,于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以致怨痛结于民心,民怨沸腾,“盗贼”竞起,杀戮官吏,备极惨毒,以泄其愤。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对此,史学家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

清朝“养廉银”制度的实施,在雍正时期严格的监督制度下是有效的。但是从乾隆后期开始,由于制度的疏漏以及财政的紧张,养廉银经历了几番停发与削减,最终形同虚设。

其实,养廉的目的是绝贪,最终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从而巩固政权。人的本性是贪婪的,再多的养廉银也不能满足其无限膨胀的私欲。能够约束贪婪之心和腐败行为的,还是制度。封建专制社会虽然也有一套监察制度,但在皇帝的中央集权领导之下,监督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根据现代政治学的观点,腐败其实是一种权力
寻租。政府官员要腐败,公权力就必不可少,封建专制社会那种没有监督的中央集权是官员腐败的根源,这个根源不除,再严厉的惩罚和再优厚的养廉银,都没用。


提议高薪养廉的这个人真是无耻之及的混蛋,是他妈脑袋被驴踢了后生出来的。


有人现在还能搞高薪养廉,这个人要吗就是一个贪官,想继续贪继续大捞特捞,要不这个人的脑袋里长了乓乒。


不是古代,现在也不行。



公众为何反对公务员涨薪?

2014-06-23

就如同施行延迟退休制度一样,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推行公务员薪酬改革,也一心拂逆民意,“霸王硬上弓”,决意强行为公务员普升工资。为人民谋福利者,退化为夺民之利、为自己谋福利,再次凸显了选票的重要性。公民没有普选权,决策者对公民想什么,自然就毫不在意。反正其进退荣辱者,非公民所能决定。

在公务员薪酬改革问题上,公众所反对的非提升工资本身。客观来说,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外相比,确实水平偏低,结构、上下不平衡,尤其是后者更为突出:基层公务员工作很辛苦,但薪酬也最低,这些问题都须通过改革的办法来解决,然而全面推行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

普升工资、全民得益。有司只知道中国公务员工资与西方国家同类人员不在一条线上,却对中国人的薪酬普遍低于西方,故意视而不见。相比较而言,公务员由于具有职位晋升、薪酬提升的稳定机制和比较完善的福利体系,与中国社会的大多数人相比,待遇较高,而且由于其所执掌的权力,在官本位至上的社会环境下,相应地也派生出优越的社会地位、丰富的公共资源以及不菲的隐性收入等溢出收益,更非一般人可比拟。而这些正是对公务员提升薪酬,反对者甚众的本质原因,对大多数人来说,薪酬水平相对于公务员更低,且提升机制不稳定、社会福利保障较欠缺或者不足,也无公务员因其职务而生的社会地位和对公共资源的掌握,更无“看不见”的收入。

因此,中国社会当务之急的是革除不公,打破社会阶层不平衡的格局,而在公务员提升薪酬之前,普遍增加公民收入,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机制,完善全民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制衡权力、依法治吏。对前述公务员与普通人相比,拥有更高的社会地位、更丰富的公共资源以及隐性收入(甚至腐败)这些问题,就需要通过建立权力制衡、惩治腐败来解决。公务员的管理包括薪酬晋升,应纳入法律和制度轨道,而不能根据领导人意志,或者有关部门一时冲动,随意而为。

公务员的社会地位来自于其拥有的公
共资源,能替人办事、能收受好处,或者进行利益交换,因此公务员的权力、社会地位、公共资源以及隐性收入四者之间是互利互促的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要从源头上对其权力进行制衡,确保公共权力、公共资源只为公共利益服务,杜绝公权私用,杜绝腐败滋生,杜绝更广泛的社会不公。

公务员的薪酬提升也应受法律和制度约束,建立递增机制。应防止不顾社会现实,突然大幅度为公务员提升薪酬的现象。比如美国公务员的工资晋升,就是受《公务员分级法》、《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最低工资法案》等法律规范和制约的。特别是其中的《联邦公务员可比性工资法案》,确定了制订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四项指导原则,即在同一地区,一定要不折不扣地体现同工同酬;在同一地区,工资等级差别取决于岗位性质和工作表现;联邦政府公务员必须与同一地区私营企业同等工作性质的职工工资标准一致;必须彻底消除任何联邦政府公务员与私营企业职工工资不平等的现象。另外,美国刚建国时就通过了一条法律规定(普适于此后的所有公务员薪酬提升):“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这就是利益回避制度,谁提出涨薪并通过涨薪制度,谁就无法获得涨薪资格。

也就是说,中国现任政府提出涨薪,现任政府的公务员就不得享受涨薪待遇。

财产公开、透明可查。有人开玩笑说,在中国买火柴、买菜刀以及网络登录都要实名制,为什么官员财产公开迟迟不实行?这虽然是句玩笑话,却深刻地反映了中国的现状。公务员财产公开千呼万唤不出来,源于其不自信,就更增加了公众对官员腐败程度和范围的怀疑。如果你是清白的,那真是得不偿失。

公务员涨薪不是不可以,在满足前面两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立即、全面推行官员和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使其包括工资提升在内的财产始终处于可查状态。这不仅是公务员职业伦理、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要求,而且更应该是国家法律制度的刚性规定。比如包括美国在内的建立了民主制度的国家,就有一条政治伦理为公务员所共同遵守:国家公职人员乃自愿竞选或者应聘,不受胁迫,因此就必须遵守法律,放弃部分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比如隐私权,必须每月公示家庭财产。

不像在中国,处在金子塔上层的公务员们喊穷成为时髦,美国等西方国家没有人会这么做,也没有人挤破脑袋就为了加入公务员队伍,这是因为现有法律已经作出了完备的规定,你做这项工作,就获得相应的报酬,“官贫民富”是社会的常
态。要想发财,就去经商或从事其他能赚钱的事业。而在中国,升官就意味着发财、势力和享不尽的荣华富贵。与公务员薪酬水平不高相比,这是更严重也应当优先解决的社会问题。








真理的反义词-遮拼音


管理员英文单词-繁芜


辄的意思-引滦入津工程


橡皮拼音-跑马什么意思


wf是什么意思-钩深致远


根号2等于多少-推而广之


作业评语-严阵以待是什么意思


环保措施-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