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政府财政部1943_1944年工作报告及计划文件一组
四川农业大学专科-教师党性分析材料
・
氏
国
档
案
史
料
国
民党
政府
财
政
部年
一
工
作
报
告
及
计
划
文件
一
组
中
国
第
二
历
史档
案
馆
、‘
、之
‘
瓦
“<
br>奋
〕
州钟
口
一
杀
灿曰
口
口
足‘
丢
州
口
‘
抽
认
以
七
月
‘团‘
口
巴‘
自
甘
、
确
财
政部秘
书
处致盐
务
总局
函
年
月
日
奉
交
“
一
主
席
本
年
四
月二十
六
日
侍
秘
字第
号丑
睛
代电暨
附件
均
悉
,
,
,
号
手
令
开
查
所拟各<
br>项
办法
,
,
渝
秘
字第
尚
属周妥。
化
银钱
行庄
囤
。
积
投
机
及
假名商
号
承
兑套
利
等行
为虽法
令
上
规
定管制
取
缔
,
但事
实
上仍极
普
遍应一面
设
,
法
诱
导游
资
购
买
国家
公
债
庄
业
务
,
厉
行节
约储蓄
。
、
为发展农工生产
之
用
,
一面应严格
稽
查各
银
钱
行
以
期
安
定<
br>金
融
、
,
平
衡物价
。
至
所
拟
本
制度加强
推行
公
库
法工
作
办法二项<
br>、
拟
于川
,
隶
、
滇
黔
桂
湘
粤
赣
、
闽
浙皖
期周
密
,
陕
豫
鄂
甘宁
青
六
区
,
每
区
指派
稽
核
一
二
员
,
,
区
域广
泛
应
查
充
实稽
核人
员之组织
甚、
,
又以
六项
查
核
国
有事业
及
营
业机关
收支办
法
,
甚
为切
要
,
。
。
财部
专
卖事
业之
专
卖价格
,
在市上并未
遵行
,
即
在
陪都
。
亦相差
尚
远
。
其他
地
区
自
必
更
”
不
但
有
失
规
定
专卖价格
之
本
意<
br>原
件
业
奉兼
部
长批
“
,
亦且
影
响
国
库
收
入
,
。
应
于
查
核
时
切
实注意
为
妥
,
交
部查
照
遵办
。
等
因
下
处
,
查
此
案
前经本处
汇
集
各
有
关单
位所拟
力
法拟
办
部
稿
。
,
报请
主
席<
br>鉴
核在案
兹
奉
交
前
件
除
公
函
外
相应抄
同
本部
原
代
电函
请
查
照
办
理
为
荷
此
致
,
盐
务
总局
附
件
送
本部
附
抄
本
部
原代电盛
附件
。
秘
书
处
启
工
代电
五月
九
日
“
国民
政
府
主
席
蒋钧
鉴
案奉
钧
座一月七
日
机密
,
甲
字
第
八
三二五号手
令
开
。
不
年
度<
br>财
政
部
应
特别
注
重
之工
作
务行
政人员
之监
察
庄
。
兹
特
条
例
如
下
,
一
。
、
严格
实行对
于缉
私
机关
与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财
二
、
,
应有
具
体
实施
有效办法
、
希
即
研
拟
呈
报
,
加<
br>强
统
制
公
私
银行与钱
。
此项
工作
去
年办
理结果
如
何
。
以
及实
施时
有
何
流
弊
。
希
即
检
讨查
报
。
并将其今年加
强办
,
法
一
并拟
具呈
报
三
厉
行公
库
法
。
并希将其
去
年实
施成
绩查
报
。
以
上
各
项<
br>希
即
拟
订具
体
办
法
,
切实
实
施为要
”
等
因
一
,
谨将遵
办情形
分
陈
如
次
本
部
前
为
督
责所属
内外工
作人
员
认
真
执
行法
》
,
关
于
监
察稽
私
及
财
务
行政<
br>人
员
者
,
令及
整
伤
风
纪
起
见
办
法
所
列视
察
人
员
曾
制
定
《
财
政部
视
察
人
员
工
作
加
强
办法
、、
、
于上
年九
月
十六
日
颁行
、
、、
。
该
、
包
括<
br>本
部
视察及所
属
各
署处司会
局之
督察
誉导视
察
杆导
专
员
调
,
、
查员
等
全
体
视
察
人
员
吞
蕊
,
对
于
各
级
财
务行
政人
员
之
监察
,
为
普
遍
之适用
。
施
行
以
米
,
颇
具效
果
要
。
至关
于
缉
私机
关
及
其工作人
员
之
严
格
监
察
《
,
并
经
伤由
缉私署
拟定
《
缉
私
处视
察
员工
作
纲
缉私署
督察人
员
注
意
事项及
督
察人
员
工
作
实
,
—
・
民
国档
案
史
杆
・
市场
利
率
及
实行
划
一银
行会计科
目
,
在布
设银
行
监理
网
方面
及
设置派
驻
银
行
监理员
诸端
著成
效
贴
现
。
存款
一
施
纲
要
》
等
办
法
,
》
、
缉
私
处
秘
密督
察
通
讯
员通讯
办
法先
后
会伤
施
行
,
,
。
》
及<
br>《
查
上
列
各
项
办
法
对
于<
br>缉
私
机
关与
其
工
作
人
员
以
及
各
项
财
。
务
行政人
员
之
监
察
。
在
工
作
方
法
范
围
与
其
分配
联系
各
方
面均
有
明晰具
体
之
规
定
并
注
意
考
察
其成效<
br>。
本
部本
年
度
,
拟
对
各
项
办
法
加
强
督促
其实
施
附
件
一
,
,
随
时
改进
,
以
求
尽利<
br>,
。
附
呈
各
项
办
法
,
敬<
br>祈
鉴
核
二关
于
加
强
统
制
公
私银
行钱庄者
,
上
年
度
本
部
办理
情
形
,
,
在健
全金融
机构
方
面<
br>,
为
履
行
四
行
专
业
化
限<
br>制省
银
行
设
立省外机
构
,
督
导组设
县
银
行
及整
伤商业行
庄
督缴
普
通
存
款
准
备
金
,
在
管
理银
督
导
银行
,
行
业务方
面为取
缔
银
行
直
接经
营
商业成
立
放款
委
员
会
,
资
金投
放
于国
防
有
关及
民
生<
br>必
需之生
产
事
业
。
推
行票
据
并督
导
银
行
办
理承
兑
贴
现业务
,
管理
为分
区
成立银
行
监理
官
办公
处
,
经
一
年
以
来
之
规划
改进
一
、
逐
步
加紧
并实
施
分
区
管制
,
。
大休尚
。
其
因
管
制而
生
之
流
弊约
有
三
端
、
工商
业
签
发不
合
规
定
之
票
据
,
并
由银行
承兑或
切实执
行
。
二
利
用
买汇
及期
汇
业
务
作变
相
之
信
用
放
款
。
企图
逃
避
管制
三
、
公
司
行
号直
接
吸
收
,
,致
一
部
资
金
脱
离
金
融
机构
,
以
上
一
三
两
项
均
已由本部
颁
订
防
止
尔法
。
第二
项亦经<
br>拟
订
管
理
办法
,
送
由
四
联
总
处讨
论
中
,
。
本年
度
管
制银
行
钱
庄拟
仍
照
上年
规定
继
续认真
,
办理严格执
行
。
并根
据过去
经
验
,
,
因应
当前
需要
拟定加
强
办
法
。
附
呈
上
年
度工
作检讨
及
己逾
四
载
。
附件
二
本
年度
加
强
管理
一
份
敬
乞
钧察
三
关
于厉行
公
库
法者查
公
库
法自二
十
八
年十
月
施行
以
来
,
,
,
除
党务
机关
,
及部队
经
费与
游击
区
及
接
近
战
区
地
方外其余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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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
市
机关
均
已
实
行
本
部上
年
度
曾
考核
推
广
国
库
及县
市
库
网<
br>度
机
构
,
,
加
强
自行收购
考
核办
法
,
,
改
善
拨款
手续
。
,
改
善
报表
造
送
办法
,
实
行考察各
机关
库
款
收
支
及
控
制库款诸端<
br>认真
策
进
大
体均
著
成
效本年度
拟<
br>就
一
加
强
推
进
公
库
制
二<
br>加
强
考
察
办
法
。
,
,
三<
br>清查国
有财产
,
,
四
继
续推
广
国<
br>库
网
及
县
市库
网
五
查
核
国
有
事
,
业及
营
业机
关
收
支情形
诸
项
积极
推行
呈
请
鉴
核
谨
拟
具上年度
工
作
检
讨
及
本年度加
强
业
务办
法
一
份
。
附
件
三
,
以
上三
端
是否
有
当
伏
维俯赐
察
核
指
示
只
遵兼财政部
长孔
祥
熙
叩
。
丑
皓
。
附
件
一
财
政部
监
察
缉私及财
务行政
人员之
其
体
办法
〔
略
〕
附
件
二
财政部
三十二
年度管
理银行
工
作
之
检
讨
贾三十三
年
度
加强
管
理办法
,
本
部
三十二
年度
管
理
银
行
工
作
之
检讨
里
三十
三<
br>年度
加
强
管
理银行
办法
后
甲
一、
谨分
节
简
述于
管
理
之
经
过
,
一
、
健
全
银
行
机
构
厉
行
四
行专业化
。
四
行
分业
自
三<
br>十
一
年
七月开
始
施
行
,
三十二年
度内
四
行
业
务
即照
,
规
定
办法
各
按专
业
分途发
展
本
部为贯彻法令<
br>施行
,
会
同
四
联
总
处
先
监
督
各行
,
将
原
有
投
放
欲
项
按照
专
业原
则
划
分
移转
。
上年
四
月
因
施
行
专
业化
将
近
一
年
经即派
人会
同
分别
检
查
各
行
飞
乓
。
・
民
国
档
案
史
并
,
全
体业务
,
就
检查所得
资
料
附
表
一
考核
其投
放
业
务
,<
br>央行
之
投
放符
合其
专业原
则
者
,<
br>达
百
分
之
九
七七
,
计
四
百
六
十二
亿
余
元
,
中行
之
投
放符<
br>合其
专
业
原
则
者达百
分
之二九三
,
计
八
亿
八
千余
万元
中
行
因国际
路线
阻
塞
,
故
对
于
发
展国
际
贸易
之
专
业
投
放
比
例
较
少
,
文
行
之
投
放
符合
其
专
业原
则
者
已
达百
分
之
六
一<
br>。
,
计
五
亿
四
千
余
万
元<
br>,
农
行
之
投
放符合其
专
业原
则者
已
达
百
分
之六八二
,
计
八
亿
余元
。
二
、
限
制省
银行
设
立<
br>省外
机
构
。
省地
方
银
行
应
以
省为营
业
区
域
。
本
部为整伤
银行
系
统
,
对
于
省银行在省
外
设
立分
支
行
处
加
以
限
制
,
其
己
呈准
在省
外
设立机
构
则
一
律
改
为办事处
或
汇
兑
所
。
其
业
务
并<
br>以
办理汇
兑
为
限
,
存
款放款
及投资
业
务
概
行
限
期
结束
,
嗣
后
不
得经
营
。
三
、
督导
组
织县银
行
。
县系
地
方
自治
单
位
,
为
发
展
地
方经
济
,
培
养
民
生
起
见
,
尤
赖有
县
乡
金融<
br>机
构
之
设立
。
由于
本
部
之
积
极
督
促
,
各
省
政
府
业
已
依
照
分
期
推
设计
划
,
次
第
筹
设
,
依
法
代理
县公
库
,<
br>而
机
构
亦
逐渐
广
布
偏
僻
市
镇
。
计本
年核准
增
设
县
银
行共一三
家
,
内
四
川
省
四
十
五
行
,
陕
西省
十七
行
,
河南
省二
十九
行
,
湖
北
省
六
行
,<
br>福
建
省
二
行
,
云
南
、
甘<
br>肃
、
江
西
、
安
徽
四
省各
一
行
附表
二
,
其
有
稗
于
自治
财
政
及
全
国
金
融
网之
完
成,
实
非
浅
鲜
。
四
、
整
伤商<
br>业
行
庄
。
凡
资
力薄
弱
,
组
织
松懈
或经
营
不合
规定
之
商
业
行
庄
,
概
予
取
缔
。
三
十二
年
内
勒
令
停业者
共九
十一
家
附
表
三
,
并
督
伤
各行
庄
自行合并
经<
br>营
,
以
增
加
资本
。
其
由银号
钱庄
改
组
为
银
行者
必
须
合
并<
br>。
现
有
已
注
册
之
行
庄
三<
br>家
以
上
,
方准注
册
。
至于
分
支
行
处
之
设置
,
亦
已
严
加限
制限
制
设
立
分支行
处
地区目
前计
已
有
重
庆
等
二
十
七处
,<
br>并使
分
布
合
理
,
以
适
应
各
地
经
济
之
发
展
。
二
管
理银
行
业
务
一
、
取
缔
银行
直
接经
营
商
业
。
银
钱行庄兼营商业
,
历<
br>经严格取缔
,
凡
经
商
里
以
信托部
各
样
买
卖
货物
经查
实者
,
均
已依法
处
罚
。
至
银行
职
员
挪
用
行
款
经
商者
,
则
依
法
送
请
法院
治
罪
。
其兼
任商
号职
务
者
,
亦
一
律勒令
辞去兼
职
。
各
银<
br>钱
行
庄
已
知
戎
惧
。
至
与商
号
往来密
切
,
有
套
取
放
款间接<
br>经
商
以
一
逃避
管
制
之
嫌者
,
则
与
主
管
机关
取
得
联系
。凡
公司
商号向银
行
借
款
数额
巨
大或<
br>往
来频繁
,
其
情
节
可
疑者
,
均
兼
就
公
司
商号
部
份
予
以侦察
,
考
核其经
营是
否
正
当
,
是
否
为
银
行
另
设
之
字
号
。
二
、
成
立
放
款委
员会
。
三<
br>十二
年
春
,
本部
拟
定加
强
统
制
银
行资
金
实
施
办法
后
,
即<
br>通伤
各
地
四
联
分
支
处
会
同
当地
银
钱
业
同业
公
会
组织
放
款<
br>委
员
会
,
专负各
银
行
放
款
审
核
及
贷放
各
业
资
金
分配
之责
,
截
止上
年底
止
,
各
重
要
城
市
成
立
放款委
员
会者
共计
三十
四
处
。
附
表
四
三
、
督缴银行普通
存款
准
备
金
。
普
通
存
款
准
备
金改
由
中
央
银行
集中
收
存<
br>,
旨
在限
制
一
般
银
钱
业
制
造
信
用并
培植中央
银行
控
制
金
融
之
机
能
。
迭经
本
部
严令
督缴,
截
至
三十二
年
九
月
底
止
,
全国各
区
缴存普存准
备
金者
已
达五
亿零八百
余
万元
附表
五
,
与
三十一
年<
br>十二月
底
之
二
亿
二千二百
余
万元
比
较
,
激
增
一
倍
余
。
四
、
督
导银
行
资
金
投放
于
国
防有关
暨
民
生
之
生产事
业
。
为便
利
生产
建
设事
业
向银
行
融
通
资<
br>金
,
订
定特
种
厂
商
借
款原
则
。
复
根据此
项原
则
,
与
经
济<
br>部会
同
颁
行
各
地经
济
事业向
银行
为
超额
借
款
审
核证
明办
法
。
一面
并商由
四
联总处
推
行
实
业证
券
。
业
经
该
处
订
定
各
行
局
代
理
发
行
公司
债及优先股股票
办法
大
纲
由部
核
准
施
行
。
此
外并
规定
银行投
资
入
股
应
以
生
产建
设
事
业
为
限
,
并次
报部
核
准。
其投资
对
象
系
属
商
业
性
质
者
,
一
律
伤
将
已
投股
款
收
回
或转
让
。
五
、
推行
票
据并督
导
银
行
办理
承兑
贴
现业
务
。
三十
二
年
四
月
间
公
布非
常<
br>时
期
票
据承
兑贴
现办
法
总<
br>处
,
,
并先
后
指
定
重
庆
管
理
市
场利率
,
。
、
成
都
,
、
一
昆
明
等
二
十
一
都
市
实
行
,
,
民
国
档
案
史
杆
。
。
一面
由中
央银行会同本部
及
四
联
,
贷放
渝
市
各银行均
于三十二
年
开
始
时
一
律
遵照
办理
,
渝市
以
外
各
银行
亦
于
下
期开
始时实行
银行
业
务
得有明确
之记
载
三
、
成
都
安
、
官
及佐
理人员分别前
赴指
定工
作
地
点二
、
员
徽
地
方
等九
省
省银
行
暨
长江
实
业
银
行
综
上
所
述
、
金
融
机
构
分支
行
处
分布渐<
br>趋
合
理
,
一
六
、
组
织
重<
br>贴
现
审核
委
员会办
理重
贴
现业
务<
br>以
建
立现代
化
信
用制
度
,
通
令
川
省各
地
银
钱
业
公会
于三十二
年
元
旦
起
废
除
比
期
制度由中央
以
配
合
银
行
改挂
日
拆
,
并
督
伤
各
地
银
钱
业
公
会
切
实
平
抑
利
率
、
并求
其
长
短期<
br>利
率
之
合
理
化
,
、
管
制<
br>物
价方案
之
实
施
,
一
面商准
四联总
处对盐
以
减
少刺
激
利
率
上
升
之因
素
。
糖
、
丝
等
特种
生<
br>产事
业
筹
供
资
金
实行低利
,
七、
实
行
划
一
银
行
会
计科
目<
br>,
。
部颁
划一银
行会
计
科
目
于三十一
年
十
二月
制
定
公
布施行
。因
是
而
巧
立名
目
。
,
逃
避<
br>管
制
之
流
弊
,
亦
可
告杜
绝
,
。
布
设银行
管
理
网
、
一
、
分
区
成立
银
行
监
理
官
办公处
本
部
为
实施
分
区
监理银
行
业
务
、
将
全
国
划为
重
庆
、、
内
江
、
宜
宾
、
万
县
、贵
阳
、
桂林
,
昆
明
、
曲
江<
br>、
衡
阳
、
吉安
、
水安
,
屯
溪
、
洛
阳
、
西
兰
州
迪
化
等
十
七区
。
除
重
庆
区
由
部
直
接
管
理
外
。
,
余
均于
三十
二
年
三月
间派
定
各
区
监理
,
积
极
办理
就
地
稽
核
银
钱
业业
务
、
设置
派
驻
银
行
监理
员
,
凡
各
省
地
方
银
行
及重
要
商
业
银
行
、
均拟设
置
派驻
银行
监
理
二。
经先
后
派
定
者计
四川
、
湖
北
映
西
,
、
湖
南、
福
建
、
广
东
,
、
江西
裕<
br>裕
、
浙
江地
方
。
、
安
傅
各
本其
规
定职
掌
,
执行
驻
在
行之
监
理
工
作
,,
管
理
之
成<
br>效与
流
弊
管
理
银
行
由
于
本
年
之
规
划
改
进
逐
步
加紧
并实施分
区
管
制
,
乙
尚著
成效
。
以
言
,
四
行专
业化
已
顺
利
进
行<
br>,
,
当
可
奠
定
战
后之
金
融
基础
,
。
,
省
县
银行
之
机
构
渐
臻
健
全
,
,
亦
可
完
成
全
国
金
融
网之
组
织
,
限制新
设
商
业行庄
,
取
缔
违法金
融组织
及
管制
澄
清
非法
,
则
已
严
格
执
行
力
谋
量的
减
少而
为质
的
改进
以
言
金
融
业
务消
极
方
面
,
银
业
,
确
收相
当
成
果
,
积
极方
面
,
督
导
资
金
运
用
。
所定各
项
建
设
性
办<
br>法
亦
渐臻完备
截
至
三
十
二
年
九
月
底
控
制
市场
利
率
等
项,
,,
并
逐步
已
达五
推
行
,
银行
资
金
已
能
为有效
之
控
制
增<
br>加
甚速
。
至
督缴
普
通
存款准备金
,
亿
余元
生
,
他
如
推
行
票据
,
。
,
实施
划
一
银
行会
计科
目
。
均尚能按
照
预定
进
度督
导遵
行
不
合规
定
之
票
据
,
使
银
行
业
务
健
【
全
】
发展
。
惟
战时<
br>客
观环
境变
化
靡
常
,
往往法
之弊
为
工
商
业签
发
,
事
后又
须
时予
补救
。
总
计
上
年
度
因
管制
而发生
之
流
弊
二
,
约
有
三
端
一
。
并由
银
行
承
兑或贴
现三
。
为利
用
买汇
及
期
汇
业
务
作变
相
之
信用放款
企
图
逃避管
制
予
便
利
,
为公司
行
号
直
接
吸
收<
br>存款
,
致
一
部
资
金
脱
离
金
融
机
构
,
按
一
推
行
,
票
据
原为
树
立
现
代
化
信
用制
度以
示
提倡
以
扶
助
产
业
发
展<
br>,
。
故
本部
对
于各行
庄办理
承兑
贴
现业
务
,
特
并
而
一
般
工
商
业遂
有不
基于
合
法
商
业
行为而
签发
票
据
。
银
钱
业又以
限
制较
,
宽
,
滥
为
承兑
或
贴
现
故
又
规
定
管理
承
兑
办法
,
,
限制
各
行庄承
兑
数额
。
以
巩固票
据信用
原
定
非
常
时
期
票据
承
兑
贴
现
办法
释
例
一
种
同
各
商业银
行
在渝
设
立
联
合承兑
机
构
汇
等
业
务
逃
避
管制
一
节
于
银
行
资金
,
,
以
利
推行
而
免<
br>流
弊
,
一面
复责由
三
行
两
局
倡
导
会
傅
作承兑
业
务
之示
范
,
二
对
于
防止
利
用
买汇
及
期
。
亦
经
拟
有管
理
银
行
汇
兑办法
草案
,
,
送
由
四
联
总处
讨
论
中
,
,
三
。
至
因
管
制
较
严
,
致
有
一
部
资
金
直
接存
放
公
司
商
号
市
场
发生黑
市
高
利
借贷
一经查
觉
,
亦
经
与经济
部
、
司
法行政部商定取
缔
办
法<
br>对
于
商
号
接
受私
人存
款
者即
依
管
理
银行
,
办
法之
规
定
处<
br>罚
商
号
兼
营
银
行
业
经查
实
依
法
处
办
者
已
有
多
起
而
对存
户
方
面
如
遇
商
号
尽
民
国
档
案
史
朴
・
一
’‘
倒
闭
或发
生
债
务纠纷
时
,
法
律
不
予
保
障
,
伸
导
轨
。
一
—
—
—
丙
、
加
强
管
理办
法
三
一
十三
年度管
理银
行仍
照上年度规定
办
法
继
续督
导
办
理
,
严格执
行
。
并根
据过
去
经
验
,
因
应当前
需
要
,
拟
定加
强
办
法<
br>如次
一
、
督导
中
中交
农
四
行
,
加
强
专
业发
展
,
并
严
密金融
网之分
布
气
二
、
推
行
中中交农
四
行
人事及
主
计
制度
,
以
健
全组织
,
发
挥
效
能
,
监
督财<
br>务
,
节
省消
耗
。
三
、
调
整
省地
方银
行
业
务
,
傅
成
为
协助
省
内
特种
产
业发展
之
金融
机
构
。
四
、
增
强县
银
行资
力
,<
br>健
全
其
业
务
,
斟
酌需要情形
督促筹
设
,
以
配合
新
县
制
之
实
施
。
五
、
厉
行商
业
行
庄
合
并政策
,
并
提标准
资
本
额
以
强
化金
融
组织
。
六
、
健
全
各
行庄
董监
会
组
织
,
责令
按
期
开
会督
导业
务
,
推
进
协助行政
管理
。
七
、
配合各地经
济
需要
,
规
定
银
钱
业
贷款
比
率
,
督
伤商
业行
庄
资
金
充分
投
放
于国
防
有
关
及
民
生必需
品
之生
产
事业
,<
br>并倡
导
实行
联
合贴放
制
度
,
集中
运
用
资
金
。
八
、
发
行产
业证
券
,
并
建
立证
券
市
场
,
以
便
利
生
产
事
业
资
金
之
筹
集
。
九
、
颁行
统
一
会计
制度
,
健
—
资
金
运
用
于正<
br>,
全
银
行
业
务
并
杜
取
巧<
br>。
十
、
商请
主
管
机关
原
订
管
理
仓
库
办法
,
体银
行押
存
物<
br>品
之
检
查愈
趋便利
,
管
理
愈臻严
密
,
而与
物资管
制
密
切
配
合
。
十一
、
商
同主
管
机
关
加强
查
禁
公
司
、
商
号
、
私营
银
行
业务
,
取缔
高
利
货
。
十
二
、
推
行票
据
,
严
格
管
理银
行
承兑贴
现
业
务
,
并
由<
br>中央
银
行推
行
重贴现
业
务
,
以控
栩
市场
信
用
。
十
三
、
继<
br>续限
制
银行
盈
余
分
配
,
并提
存
特别
公
积
金
。
十
四
、
继续
督
缴银行普
通
存款准
备
金
。
十五
、
加强
银
行
监
理
网
、
充实
各
区
办
公
处人
员
,
实行内
外稽核
人员互调
,
并
派
员巡
回
稽
核发
挥
效能
。
附裹
一
至
附衰
五
〔
略
〕
附件
三
财政部
三
十
二
年度
推
行
公
库
法之
检
讨
益三
十
三
年度
加强工
作
办
法
查
公
库
法
自
二十
八年
十月
施
行
迄今
已
逾<
br>四
载
,
除
党务机关
经
费
及
军
务
费
中
各部
队
经
费
因
抗
战时
期
情
形特殊
,
奉
准照
旧
办理暨游击
区
域
及接
近
战
区
地方另有特别规
定
外
,
其余中
央
及
省
市各
机
关<
br>均
已
依
法
实
行
。
兹将
三
十
二
年度实
施
情
形分
陈
子
次
甲、
」
二
年度
推
行
之
经过
一
、
推
广
国
库
网
。
查原
定推
广
国
库
网
计
划
,
自
三
十
一
年
度起
二
年
内
完
成
一千二
百
库
。
除
三
十
一
年度
内
已
设立
七百二
十
七
库
外
,
三
十
二
年度
经
洽
由
中
央
银
行
委
托
中
交
农三
行各
地
邮
政
局及省银
行
代
理国
库
、
支
库
及税
款
经
收处
,<
br>计
已
据报实
行
者有
二百五十二处
,
连
前
已
共
有
国
库
总
分
支库
九百
七十
九
处
。
其
业经
洽
定
契
约
代库
而
实
行
日
期
未能
于上年
内
报到
者
,
尚
有
二
百
余<
br>处
,
当
可于最近
期内
一
律
完成
。<
br>如原
已
洽
定由
邮
政
局
代
理
各
地税
款
经
收
处
四
百余处一
律
签
约
实
行
,
即
超过预定
进
度
。二
、
推广
县
市库
网
。
查原定
推
广
县
市
、
库
网
计
划
,
凡
已
实
行新县制
之
县
,
应子
实
。
民
国
拉
案
史
朴
。
行新制
后
一
年
内
实
行公
库法
。
并先
由
各<
br>省财
政
厅
拟
具
县
库
网
三
年
完
成
计
一
划
,
呈
报中央
核
定施
行
。、、、
西
、
西
康
二
省
所
送
计
划
甫
经
呈
院
核
夺
青海
山
西
二省
奉
准
展
缓
至三十三
年
七
月一
日
实行
其
余
苏鲁
冀
新<
br>等
四
省
均
以
情
形
特
殊
,<
br>奉
准
暂缓
举办
。
其
已
按
照
核
定
计
划
实
行者
,
并
经
本部督
伤各该
省
财政
厅
切
实
执
行
,
按期
报告
,
以
资
考
核
。
三、
加
强
自
行
收纳考
核
办
法
。
查依
照
公
库
法
,
自行
收
纳及保管
之
收
入
机
关
,
原
应
报<
br>本部
核
定
。
各机
关
皇
准
存案
者
固
多
,
而
未经
呈准
自行
收
纳
者
,
亦
复
不
少
。
经
于
三
十二
年
二
月间
拟
定
“
自
行收纳<
br>机
关
调
查表
”
,
通
行
各机关
依
式
填
报到部
,
核
明
纠
正
,<
br>稗纳
正
轨
。
其
延不造送
回
报
者,
亦
经随
时
严
加
督
催
,
并将
表报
编
造程
序
重
加厘
定
简
化,
以
利
推
行
。
四
、
改
善拨
款
手续
。
查过去
拨
发经
费
,
系
按
月
签
发
支
付
书
。
因
交通
不
便
,
邮递需时
,
每
有
缓
不
济
急
之
虞
。
经查实
际
需
要情<
br>形
,
拟
定
《
改进划
拨中
央各机
关经
费
办法
》
,
呈
准
实
施
。
最
近
复
遵
照
总
裁在
十中全
会
对<
br>于
各
地
党
政报
告及党
政
工
作
检讨
提
示意
见第
二十一
项
之
指
示
,
增订
《
改进国
库
款项
支拨办
法
》,
呈
奉行
政院核
定施行
,
其
要点
系<
br>按
核
定
分
配
预
算
,
每半年
签
发支
付
书
一
次
,
附
六
联
分
拨
清
单按
月
拨入
。
各该
存款
户
其
直
支
款
项
,
仍
以
按月
签
发
为原
则
,
但
距离
国
库较
远
而经
费数
目
不
大
,
亦得
一次
汇
拨
二三
个月
,
傅得及时
支用
。
至
各机
关
事
业
费
及
建
设
专
款
,
则
因
实
际需
要
,
时有变
动
,
不
在适用
之
列
,
实
行
以
来
,
于
各支用
机
关
已
多便
利
。
今后
如
仍
有
藉
口
经
费不
继
、
挪
用收款
情事
,
一
经查
出
,
即
当
呈
请
依
法
议
处
,
藉
收
控
制
库
款
一
计
截
至兰
十
二
年
底止
,
川粤
、
桂
、
闽
、
豫
、<
br>皖
、
湘
、
黔
、
甘
、
陕宁邵
、
滇
、
浙
等
十
四
省均
已
拟
具
计
划
,
呈
奉
行政院
核定
实施
。
惟
江
,
、
,
、
、
,
之
实
效
。
五
、
改
善
表
报造
送
办
法
。
查
以
前各机关
收
入
日
报
,
系
根
据当地
国
库通
知
编列
,<
br>而
国
库收
入
日
报
则
为解库
后总库转
账及
各支库
分报
之
数
字
。
因造<
br>送
先
后
不
同
,
双
方数字常难
吻合
。
现
经
另
用
旬
报
一
种,
责由
经
征
机关将直接纳库
及
自行收
纳
款
项
,
分
别
报由上级
省
区
机关
汇
编收
入
总
旬报
,
转
送
本
部,
俘与
库
账
逐
一
核对
。
一面另
订
库
报
转
账送达
期
限
及迟
延处罚
办
法
,
以
资控制
。
因
是
各
税<
br>收
解库
数
字
已
能
随
时
核对
,
益
臻
精
确
。
六
、
实地考察各机关库款<
br>收
支
情
形
。
查
三
十一
年
下
半
年
先
后
指派
稽核人
员分
赴
川<
br>、
康
、
邵
、
陕
、
甘
、
黔<
br>、
桂
、
湘
、
粤
、
浙
、
闽<
br>、
赣
、
滇等
十三省
,
考
察
各地税收
机
关
及
国
防
、
经
济
、
交
通
、
农
林
、
水利等
建
设
事业
机<
br>关暨
各
省
市
机
关
国
库
总
分
支
库
等
库
款
收支情
形
,
计
历二百三
十
余
单
位
,
有
至三十
二年一二
月
尚
在
继
续考察
者
,
均
经
于
据报
后
分别核
明
纠
正
,
稗<
br>重
库
政
。
俐
后
指派
稽核人
员
考
察
所
属
烟
类
、
火柴
、
食糖<
br>等专卖机关
及花纱
布管
制
局
西
安
洛
阳
两
办事
处
、
重
庆
市
区
各
国
库
等
库款
收
支
情
形
及
会同
四
联
总处
查核
四
行存款
账目
,均经
依据考察结果
分别核
明办理
或
详
予指
示<
br>纠
正
,
颇收成
效
。
七
、
控制库款<
br>。
查
各
机
关
经
费
,
除合于
公
库法
第
五
条各
款
规
定者
外
,<
br>概
应
在
国
库
立
户
支
用
,<
br>即
公
有营
业机
关
亦
以
存
放
国
库
为原则
。
如有特殊情
形
,
须
经
主
管
部会
署
核
准
,
通
知本
部<
br>备案
,
始得
存
放其他银行
。
本
部
为
杜绝
库
款
逃
避
或藉
故
提
现
另存
情事
,
经
通行各
机关凡属
汇
拨
所<
br>属
机关
款
项
,
应
照
“
重
庆
中央
交
农
四
行
汇
解
军
政
款
项
实
施
办
法
”
转
入
各
当
地
国
库
立户
支
用
,
各
地
国库
亦
已
秉承
此旨
,
切
实执行
,
不
稍宽假
。
即
中
央
各部会
补
助
省
属机
关
之
补助款
项
,
亦
经本
部
函
请各
部
会署转
伤
各
类补
助
机<
br>关
,
收
到此
类款
项
,
悉
存
国
库
立
户
支用
,
已
先
后
准
复
照
办
,
一
・
‘
民国
掀
姗
一
,
加
强
推
进公
库制度
机构
颇
有应
付难
固
之
虞
。
多
。
实施
公
库
法
之
机关
与
地
区
亦
日
臻普
遍
切
策
进
事
务
率,
拟于
各
重
要
地
区
分库所
在地先设
国
库
署办
事
处
数
处
并为
准
备
复
员
计
划中
推
进
库
政
,
组
织
规
程
草
案
”
二
皖
、
俊
奉
行
政
院核
定
即
行
。
。
加
强
考察
办
法
、
—
乙
、。
。
本年度
加
强
工
作
办
法
自
各省收支改由
国
库
统
一
处
理
所
有国
库
事务
若
仅
由本
部
国
库
署
在<
br>处集中办
理
一
,
而
稽
核工
作
之应<
br>就地
督
导于
事前者
,
就
近调
度
。、
筹
设分署
树
立
始
基
,
次第
筹设
,
藉
利进
行
,
公
库
制度
之
推行
遍及全国
各机关
是
否
切
实
举行及实行
有
无
困
难
本
年
度拟
将各
省划分
为
川
康
,
、
一
—
,
各地代
库
机构
逐
渐
增
尤
不
易
积
极
推
进
,
。
故
,
加
强
督
导
“
以
增
进
行
政
效
经拟
呈
。
财
政
部国
库
署
各
区
办
事
处
,
非
随时派
员
实
地
考察
不
足
以
励事
功
陕
豫
鄂
,
滇黔
桂
,
、
湘
粤
赣
。
、
闽浙
甘宁青等六
区
。
,
每
区
指
派稽核
一二员
,
巡
回
考察
,
。
如遇
有未合法
令
或
处
理
不
当
以
资改善
,
情
事除<
br>由巡
回
稽
核
随时指
导
纠
正
外
三
并
就考
察
所得
情
形分
别核办
,
清查国有
财产
》
,
,
查
清
查
国
有财
产
为
本
年
度中
心
工
作
之一<
br>。
经拟
有
《
清查
国
有
财产
,
暂
行办
法
本部
,
呈
奉
行政院
核定
通
行
,
并
由
本部
拟定各
种
调
查
表
式
,
分
别
函
令
各机
关
依法
填
送
以
核
明
登记
四
并
以其收
益
列
入预
算解库
藉宏效
用
,
。<
br>同时
汇
集整
理
,
将
所
得
资
料供
给
立
法机
关
,
期
公
有
财物
管
理
法
早
日
制
定
颁
行继
续推广
国
库
网
。
原定两
年完
成国
库
一
千二百
库
之
计
划
虽
已
达预
定
进
度
,
,
但
各
税
收机关
及
中
央省市等支
用
机关
满
布
各地
库
不
普
遍
,
终感
配
合
不<
br>周
,
难
以
控
制
库
款
之
实<
br>。
效
。
本年度拟
再选择
扼
要地
区
推
设地
库
五继
续推
广
县
,
,
暨税款
经收
处
约
四
百处
以
应需
要
而
利
库
政
、
市
库
网
桂
,
、
。
县
市
、
库
网
完
成
计
划系
自
三
十
一
年
度开
始
执行
、
,
截止
三
十二
年
度
已
有
川
、
、
粤
、
闽
、
豫湘皖
、
黔
、<
br>甘
、
、
陕
、
宁
鄂
、
滇
、<
br>浙
等
十
四
省
依
照
核
定计
划
次
第
实施按期报核
一日
实
行
之山
西
。
其尚未
完全
实施
之
江西西
康
二省
及<
br>奉
令展
缓
到
份
三
年
七月
,
青海两
省
以
竟
全
功
拟
在本年度
内督伤各
该省
财政
厅遵办
。
并
督促
原
已实行各
省财
,
政
厅
,
切
实
执
行
六
,
。
查
核
国有
事
业
及营业
机
关收支情形
、
依
照公
有营业机
关
收支
处
理及查核
办法
,
催
促
各
机
关按
期
填
送
各
项
表报及
各
年度概
算
收
入暨
营
业
纯益
机关
,
,
决<
br>算审
核
其资产负
债情
形
,
,
并催
解
各
年
度
事
业
考
核各
年
度
事
业进
度
以
增
强
控制
效
力
。、
营
业
情形
均
应
继续办
理
,
并
于必
要时派员前往
各
张庆
军
切实
查
核<
br>,
一
一编选
者
上
接
第页
合
作
事
业
合作
社
数
县
仓
石
、
社,
社
员
人
数人
。
仓储
积谷
重
要
物
产
乡
镇
仓
、
石
、
仓
廉
。
所
。
稻
、
纸
、
、
糖桐油。
靛
名胜古
迹
孔明
台
、
张
飞
岭
附
记本
县
笑岩靖
位
等
地
方
由新
宁
划
归
本省管辖
尚
未交
接
。
一一
编选
者
王
安珠
李
桂
珍
张
狱
蛛衡
拓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