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雪景的诗句-后会无期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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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 誉
程宗璋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或装
也存在这种合同关系,在英国1855年《提
单
法律责任
船完毕前,将提单“预借”给托运人以便其 法》颁布之前,理论界的认识是不
一致的。在
结汇的行为 倒签提单则是指承运人在货物
装船后,在提单上填发的装船日期早
于实际
装船完毕日期的行为。近年来,我国各地海事
法院和仲裁机构先后审理了若干起预借
提单、
倒签提单纠纷案,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当数
198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福建省
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
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上
诉案 该案一二审均认定被告预借提单属侵
权行为,并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所受
损失。但是,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剥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责任属性的争论,并未 <
br>因上述判决的出现而平息下来。预借提单和
倒签提单所产生的责任究竟属何种性质,目
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违约责任说
(2)侵权责任说:(3)责任竞合说;(4)缔约
责任
说。由于对责任属性的不同认识,将影响到法
院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当事人的实体责
任,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无疑具有
重要意义。
一
、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违约
首先.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
间存在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关系。在FOB项下.
租船订舱是买方的义务,订立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行为是
由买方本人或由买方的代理人
以买方的名义实施.其作为收货人或提单持
有人与承运人之间
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自不待言。但在除FOB以外的其他条件
下,承运人与收货人或
提单持有人之间是否
此之前,普通法认为,“通过提单背书转移的
是货物所有权,但并不转
移合同的权利和义
务。”但是这种规则是与商业交易的现实需要
相背离的。在一笔国际货物
买卖交易过程中,
货物可能多次被买卖,提单也可能多次被转
让。如果发生迟延交付或货损
货差情形,要求
最终的买主查明最初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然后由该当
事人对承运
人提起诉讼,或取得该当事人的授权以他的
名义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
能的。英
国1855年《提单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
一
问题。该法第一条规定
:“提单中所载明的
每一收货人,以及提单中所提到的货物的所
有权应转移给他的每一提单
被背书人,根据
或通过这种交付或背书,应转让和授予给他
所有诉权,并要对有关货物承担
同样的责任,
就像提单中所包含的合同是与他本人签订的
一
样 ”这样,收货人或
提单持有人就通过法
律的直接规定,取得了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应
该说,1855年《提单
法》是适应商业交易需要
的,是国际货物贸易和海运业发展的必然产
物。但该法仍存在缺陷
。根据该法,必须是“根
据或通过这种交付或背书”将货物所有权转
移给收货人或被背书人
时,收货人或被背书
人才能取得运输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并取得
诉权。如果当事人就货物所
有权的转移时间
作了另外安排,则即使收到货物或受让了提
单,也不能认为“合同是与他本
人签订的一
样0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不能成为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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砾
程宗璋: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 23
的一
方当事人,自不能对承运人主张合同权
述观点既违背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也无法解
利。为克
服这一缺陷,英国1992年《海上货 释在目的港收货人何以仍可凭这种不再附着
物运输法》对此作
了改革,取消了提单项下货 任何权利义务的提单提货 上述观点实际上
物所有权转移与诉权转移之间
的联系。根据
间接承认了在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原本存在
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合法的提单持
有人或收
一
个合同关系,只是认为这种合同关系因承
货人仅因其成为提单持有人或
收货人,即应
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而无效。
“被视为已成为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一方,从
要证明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是违约行
而被转让和赋予该合同项下的一切诉讼权利”, 为,
仅证明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作为货物运输合同一方
间存在合
同关系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承运
当事人的地位,得到完整确立。提单既是海上 人预借或倒签提单违
反了合同义务,即必须
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其记载也包括了海上
证明运输合同中含有承运
人不得预借或倒签
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的大部分 提单的内容。显然,这一内容是难以从
可能存
约定。允许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依提单向承运
在的书面合同或提单中找到的—合同或
提
人主张权利,也就是允许他们以运输合同一 单中往往并不明确写进这类条款。但不能认
方当事人的身份主张权利。由于提单的转让 为合同或提单中未写进这类条款就等于合同
不仅意味着有
关提单项下货物权利的转让, 不包含这类条款。承运人只有在货物装船以
也意味着运输合同项下权利
义务依提单的规 后才能签发装船提单,这是它的一项不言而
定而转让,且这种转让不需承运人的同意
因
喻的义务,是国际航运界早已形成的一项惯
此国内法关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作为运输
例,根本无须写进合同或提单。《海牙规则》第
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有关规定,并不是立法者
三条第七款,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将一个本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强加给当事人,
款,均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而是将一种事实上已经存在于商人之间的合
有人认为,上述义务
只是由法律规定,而
同关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化。至于实践中一
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因
此,承运人对上述合
些提单明确地将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置于与 同以外的法定义务的违反,只能构成
侵权,而
托运人同一地位,则更是明确地表明了这种
不能构成违约 但如果认为对合同中没
有明
合同关系的存在 如果不承认收货人或提单
文约定的义务的违反都不构成违约,将无法
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提单的
解释合同法上何以会出现默示条款的理论 使用将会受到极大限制 事实上,合同义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
持侵权责任说者中有人认为,
在预借提 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的现象,在合同法上是
单或倒签提单的场合,由于承运人隐瞒了重 <
br>大量存在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应保
大事实,违反了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因 证其
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品质瑕疵的权利瑕
此,预借或倒签提单从其签发开始是非法的, 疵,并应转移标
的物的所有权(除非当事人另
它所证明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在收货人和承 有特别约定),这已成为卖
方不言而喻的合同
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义务。但这些内容很可能在合
同中没有任何
此否定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是违反合同义务
约定而由法律作出了规定。如果仅
因上述义
的违约行为。提单上所记载的部分内容(装船
务不是由合同约定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就否
时间)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全部提单条款无效,
认卖方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
行为,
更不能导致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无效 上 不产生违约责任,将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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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水运管理
由此可见 只有在货物装船后才能签发
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才使收货人或提单持有
己装船提单,己构成合同的一项默示条款, < br>人丧失其本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两者之问
从而成为承运人的一项默示义务。由于承运 的因果关系是明显的。综上所述.预借提单和
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存在海上货物 倒签提 单的行为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因
运输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又包含了在货物装 而既产生违约责任 .也产生侵权责任。
船前不得签发己装船提单的内容。而承运人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随着合同法和 侵
却故意违反这一规定,从而造成收货人或提
权行为法的分离而产生的.两者在归责原 < br>单持有人损害,其行为己构成违约,因此产 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以及责任形式等方
生的责 任己具备违约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
面部有着诸多不同。但在现实中,由于违法
二、预借提 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构成侵
权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行为不仅具备
违约行为的全 部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
的一切特征。首先,承运人主观上有过错
承运人明知只有货物 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
提单,却不顾事实和托运人串通.故意预借
或倒签提单,其主观过错 十分明显。其次
客观上违反了法定义务 实施了加害行为
无论在《海牙规则》中还是在国内 法上.承
运人在货物装船后方可签发己装船提单都是
一
项强制性义务。而承运人罔 顾法律的这一
强制性规定,仍然实施预借或倒签提单的行
为,从而损害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 人的利
益 第三,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在国
际货物买卖中.作为托运人的卖方迟延交 货
可能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买方因而可能享
有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的权利。而在预借提
单和倒签提单的场合,作为托运人的卖方的
交货必然会或已经超过了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的装运期,但承托双方恶意串通,仍签发一个
表面上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提单,致使收货
人或提单持有人丧失了本来享有的拒绝收货
或拒绝付款的权利。最后,加害行为和损害后
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承运人在提单上就
其签发日期作如实记载,则收货人或提单持
有人 享有的权利将不会受到损害,正是因为
承运人预借或倒签提单才使收货人或提单持
有人享有 的权利将不会受到损害,正是因为承
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一个行为同时触犯
数个法律规 定,因而符合数个不同的责任构
成要件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承运人预借和
倒签提单.在 违背合同义务的同时,也违背了
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违约行为直接造成
了侵权的后果. 属于违约性侵权,而这正是产
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之一。
既然预借提单和倒签 提单会产生责任竞
合.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当事人的诉
权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9年发布
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
作座谈会纪要》中实际上己解决 了这一问
题。该《纪要》明确指出:“一个法律事实
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 关
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
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的民事侵
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
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以存 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 但当事人不得就
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
提起两个诉讼。”可见,责任竞合理论不仅
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得到承认.司法实践也己
予以 采纳。在发生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案
时.应允许受害人在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中,择一起诉 。不仅如此,在依一种诉由起
诉未能使其所受损害得到全部补偿时.尚应
允许其就未受到补 偿的利益,以另一种诉由
提起诉讼,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北京反不正当竞 争法律保护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