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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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倒签提单的法律责任属牲研究
杨亚萍
摘要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普遍存在的海运欺诈现象,这种不规范的操
作行为给国际货物买卖安全造
成了极大的损害。而有关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责任属性在理论界和
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为了明确倒签提单、预借
提单的法律性质,本文将对倒签提单责任属性的各种理
论进行分析,以期能对倒签提单的受害者进行法律救济和法院审判
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倒签提单预借提单责任竞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09.0592(2009)03.384-01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只有在货物
装船完毕
人可以不遵守这类约定,这是它的一项不言而喻的默示义务,早已形
后,才能签发
己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交易盛行的今天,卖方为了及
成了--8't'国际惯例。。海牙规则第三条
第七款,我国海商法七十二条
时结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等欺诈行为频繁发生。所谓预借提单是 <
br>都有此类规定。如同买卖合同中卖方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担保一样,
指承运人在货物尚未装船或
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卖方)的要求签 是以法律的形式将合同中的默示条款予以确定的规定。承运人的行 <
br>发已装船提单,即将提单预借给托运人的行为。倒签提单是指在装船
为已构成了对约定默示义务
的违反,损害了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拒付
完毕后,因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已经届满或将要届满,承运
人签发
货款的债权。倒签提单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
的提单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行为。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将 二、倒签提单的侵权责任属性
提单日期提前,使实际签发日期与提单记载
日期不符,以致构成虚假
预借提单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还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
行为
。由于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为 件。首先,承运人违反了法定义务。无论是国际
公约还是国内法都规
了论述方便,本文仅使用倒签提单的概念。 定装船后再签发装船提单是承运人的
强制义务,而承运人签发倒签提
倒签提单具有国际性、复杂性、敏感性,0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 <
br>单、预借提单恶意使提单日期提前,无疑是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违反。
务界,有关倒签提单的法律
责任属性的争论一直没有停过。由于对责 其次,造成损害后果。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为托运人的卖方的迟延
任属性的认识不同,将关系到法律适用、法院管辖权和当事人的实体 交货可能会给买方造成重大损失,
买方因而享有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
责任等问题,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的权利。而在倒签提单场合,作为托运人的交货必然晚于信用证规定
笔者认为,倒签提单应
兼具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重属性。
的交货日期,但由于卖方和承运人合谋恶意串通,使提单记载日
期在
一
、
倒签提单的违约责任属性
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日期,从而使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丧失了本
民法理论上,一项行为只有满足四个条件才能构成违约行为:(1) <
br>来应享有的拒付货款或拒收货物的权利。第三,加害行为和损害后果
有效合同的存在是前提。没
有合同或合同无效,则不能发生违约行 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承运人在提单上作如实记载,提单持有人或收 <
br>为;(2)违反了约定的义务。违约的当事人违反的只能是自己约定的
货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收货
的权利就能够行使,正是由于承运人在提单
特定的义务;(3)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是合同相对人因
该合同而产
上作了虚假记载,致使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丧失了这种权利,因而承
生的债权:
(4)违约行为的主体只能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在提单关系
运人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最后,承运人和托运人
中,首先,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或者收货人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 主观上
有过错。托运人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已过,为了能够结汇,
系。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签订运输
合同,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存
串通承运人人为地将提单记载日期提前,主观上存在恶意欺诈,具有 <
br>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当然确定的。由于提单既是海上货物运输合
过错。
同的证明,
其记载也包括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就各自权利义务的
三、结语
大部分约定。提单的转让
不仅意味着提单项下货物权利的转让,也意 综上所述,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既构成了侵权,又构成了违约行为。
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且这种转让不需经承运人的同意,因而在
因而既能产生侵权责任,
又能产生违约责任。承运人在违约行为的同
FOB外的其他交易条件下,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
之间也是 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了侵权的后
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我
国《海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同收
果,构成违约性侵权,这正是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
合的原因之
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由
一
。
。事实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学说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此可见,国内法关于收货
人或提单持有人为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规定,
1989年下发的《全国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会
谈纪要》已有
并不是将一个并不存在的合同关系强加给合同当事人,而是将事实上 所体现。
已经存在的商人之间合同关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化。至于实践中将
另外,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同时
身为卖方)恶意串通签发倒签提
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置于与托运人同样法律地位,更是明确地表达了
单,根据《民法通则》t30条的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构成了共同侵权,
这种关系的存在。
如果不承认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问的合同关系,在实
并应向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收
货人或提单持有
践中提单的适用将会受到极大地限制。
人也可以向承运人和托运人提起共同
侵权之诉。
明确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尚不足
以证明违约行为的
成立,还必须证明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承运人不得签
注释:
①刘波.国际贸易欺诈及其防范.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发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规定。显然,运输合同或信用证中是不会有
②杨良宜.国际商务游戏规则一英国合约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此类条款
的。但是提单或合同中没有写明这类条款并不意味着承运
③程宗璋.试论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责
任.政策法规.1999(6).
作者简介:杨亚萍,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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