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离婚中的破绽主义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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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4期) 000646
.(Soc
ialScienceEdition)No.4Vol.52006
裁判离婚中的破绽主义初探
阎晓磊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摘 要:世界上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中,
许多国家都把破绽主义作为裁判离婚的标准。破绽主义
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得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
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由诉诸离婚。我国
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大趋势保
持一致,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
而非婚姻关系却与其它国家不同。
关键词:婚姻关系;破绽
主义;离婚
中图分类号:G923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0
6)04-0373-02
HumblyonSeamismofDivorce
YANXia
o-lei
(LawSchoolofShanxiUniversity,TaiyuanShanx
i030006,China)
Abstract:Manycountriesregardseam
ismasthestandardofdivorcebyjudging,whichmanyna-
misdefinedinthisway:Themarriagerelationshipbreaks
upbetween
husbandandwife,thehusbandandwifecan'c
ase,
sthepacewiththeworld'strendthat
China'r
,thetinydifferencefromothernationsliesin
thefac
tthatthesubstanceofbreaking-upcomestoemotion,notma
rriagerelationship.
Keywords:Seamism;Divorce;Ab
andonment
纵观世界各国的离婚制度,裁判离婚占绝大多数,也有
一些国家和地区同时
规定裁判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方式,如
我国大陆、台湾地区和日本等等。在采用裁判离婚的国家,
虽然他们所规定的具体离婚理由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国家
均把破裂原则作为离婚的基本理由。
德观念的发展变化,许多国家纷纷进行离婚制度改革,确立
了破绽主义原则。今日的文明国家中,除了
完全不承认离婚
制度的国家外,只要有离婚法的国家多采用破绽主义。
[2]
从
德国、日本民法典中可以看出采用破绽主义;我国2001年
修改后的婚姻法也明确了破绽主义,第3
2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应当准予离婚。我
国香港地区《婚姻诉讼条例》中也明确规
定了婚姻破裂的法定事实。此外,采用破绽主义的国家还有英国、蒙古等诸多国家。
对于破绽主义,可以划分为积极破绽主义和消极破绽主
义。只要婚
姻关系已生破绽而无法继续婚姻生活,不考虑配
偶一方有无过失即准予离婚,此为积极破绽主义。相对而
言,如果法律明文否定有责一方配偶的离婚请求,仅他方配
[3]
偶得请求离婚,此时
即为消极破绽主义。在20世纪初期以
一、破绽主义(破裂主义)概述
目前,裁判离婚的立法原
则有三种:一是过错主义又称
有责主义,指夫妻一方得以他方有违背婚姻义务或其它足以
导致婚
姻解体的过错而诉请离婚;
[1]
二是目的主义,指夫妻
一方可以以婚姻共同生活中发
生违背婚姻目的的事实为由而
诉诸离婚;三是破绽主义,又称破裂主义,指夫妻一方或双
方得以
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不能且无法继续维持为
由诉诸离婚。在以上几种立法原则中,有责主义是基
于夫妻
一方的过错而提起离婚,该原则是把离婚作为对无过错方的
解救和对有过错方的制裁,但
却把因一定客观事实而导致离
婚的情形排除在外,社会发展到现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不
是基于
一方过错而诉请离婚的原因,如一方患精神病而不能
治愈、一方失踪、生理障碍等情形。采用目的主义,
其诉诸
离婚的理由范围小,只基于双方均无过错时因一定客观事实
存在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持,
如一方患精神病无法治愈使他
方无法维持婚姻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包括因过错而导致离
婚。因此
,基于过错主义和目的主义都存在缺陷,到20世
纪6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家庭结构
、道
前,采用消极破绽主义的居多,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规定,
破绽由一方配偶负主要责任
者,仅他方配偶得请求离婚;德
国旧民法也采用消极破绽主义;现行台湾民法典至今仍采用
该主
义。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立法逐渐摒弃了消极破绽主
义而赋予婚姻双方都享有离婚诉权。如我国新婚姻
法就采用
积极破绽主义符合现代立法趋势;英国1971年1月1日生
效的《离婚改革法》就规
定只要婚姻关系破裂,婚姻的任何
一方都可以向法庭请求离婚。
破裂主义是现代立法的趋势,在
实行破裂主义的国家和
地区中,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婚姻,即
收稿日期:2
006-04-21
作者简介:阎晓磊(1977-),女(汉),河北怀安人,在读硕士,主要从事亲
属法方面的研究。
)374)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4期)200
6年
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
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
务的违法行为;
[5]
一种观点
认为遗弃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故意抛弃他方的目的,无正
当理
由而拒绝同居或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
[6]
一种观点认
为,遗弃是
指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或生活保持义务。
[4]
通过对以上几个不同含义的分析,笔者认为
:从主观上看,
遗弃应当是遗弃一方具有遗弃的主观恶意,有履行义务的能
力而拒不履行,而对
于一方不承担义务是基于无经济能力的
情况就不属于有主观恶意,例如有经济能力而拒不支付扶养
费;从客观上来说,遗弃的具体行为应当包括不履行扶养义
务、不履行同居义务或不负担家庭生活费用
。因为父母子女
之间有扶养义务,夫妻之间也互负扶养义务和同居义务,另
外家庭生活费用应当
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如果有一方不履
行上述义务就构成遗弃。因此遗弃应当是指家庭成员基于主
观恶意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同居义务或家庭
生活费用负担义务。
另外,遗弃行
为应当有一定持续期间才能构成法律意义
上的遗弃。首先,一方不履行扶养、同居或家庭生活费用的行为属于一个长期行为,要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遗弃需要有量
的积累,量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发
生质的突变,因此
对遗弃行为的认定应当规定一定的期间;其次,规定了遗弃
期间,可以避免法
官自由裁量。如果由法官来决定遗弃的期
间可能会引发因观念的不同而使相同的遗弃案件产生不同结果。最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对遗弃期间做了规定,如美国
纽约州家庭法第170条规定诉讼离婚理
由之一为遗弃一年以
上;英国1969年离婚改革法规定了2年以上的遗弃等等。
我国应规定遗
弃一年以上为宜。
(二)对于无过错离婚
我国婚姻法突出了过错离婚的理由,没能很好的体现无
过错离婚主义。因为我国婚姻法在过错离婚理由之后列出夫
妻分居这一无过错离婚的理由后,又
将一方失踪这个属于无
过错离婚的事由单独作为补充性条款列出,没有明确体现出
无过错离婚的
理念。无过错离婚已经成为世界上提起离婚的
理由,我国虽予以承认,但未很明确的予以重视和贯彻。我
国婚姻法应当通过过错主义和无过错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来制
定离婚理由。而且我国基于双方无过
错而提起离婚的案件也
不在少数,如生理缺陷,精神病等等。因此,对于无过错离
婚的典型事由
应在婚姻法中明确指出,便于指导司法实践和
大众了解。
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我国裁判离婚的理
由应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婚姻确已破
裂,应准予离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
1、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达一
年以上的;<
br>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
和分居满两年的;
5、因一方被宣告失踪、患精神病而久治不愈、有生理
障碍,另一方提起离婚
诉讼的;
6、其他重大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
(下转第378页)
把婚姻关系破裂
作为裁判离婚的理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
中规定,婚姻关系难以维持,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此外,英国、德国、瑞士、日本等诸多国家均以婚姻关系作为
破裂原则的主体。
二、我国裁判
离婚采用破绽主义的误区
我国婚姻法中采用破绽主义,这与世界离婚立法发展的
大趋势保持一致
,但把破裂的实体规定为感情却与其它国家
不同,这实在是一个误区。对于我国以感情破裂作为裁判离<
br>婚的基本原则,作了如下分析:
首先,一般情况下,婚姻缔结以双方有一定感情为基
础。
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经济因素及其他社会因
素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婚姻关系,男女在爱
情之外也
不得不考虑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职业、家庭环境等因素。
因此现在的婚姻主要是爱情
加利益的结合,纯爱情的结合很
少,也不乏一定数量的纯利益而毫无爱情的结合。那么在离
婚时
,对于参杂利益的婚姻来说并不完全是感情破裂,感情
破裂只能是针对纯爱情的结合。
其次,夫
妻感情并不能包括全部离异因素。精神病、一
方失踪、生理障碍等等导致离婚的原因不能归结为感情破<
br>裂。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法院曾对509件离婚案件进行分析,
因对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疾病而提出
离婚的有200件,占离
[4]
婚案件的39%。
最后,从立法层面看,婚姻法于其下
位法规存在矛盾。
婚姻法明确规定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唯一法
定理由,而最高人
民法院的《意见》中规定的14种视为感
情破裂的理由中大多数与感情破裂无关,如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
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
神病,久治不愈
的。《意见》把其作为裁决准予离婚的条件,与婚姻法的规
定产生了矛盾。这类
情况还有很多,《意见》虽然体现了婚
姻法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理由并不完全的缺陷,但它作为较
低层次的司法解释,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对于离婚理由必
须从立法上加以根本改变。
三、我
国裁判离婚应当把婚姻关系作为破裂
原则的实体
各国对裁判离婚理由的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一是
列举主
义,即由法律逐一罗列准予离婚的各项理由,非有其中之一
者当事人不得提出离婚之诉;
二是概括主义,即法律不具体
列举离婚的理由,只作抽象概括性规定,而不涉及具体的离
婚理由
,属于何种情形容许离婚由法院作司法裁量;三是混
合主义,法律除具体列举一定的法定离婚理由之外又
以一个
抽象的概括性条款加以规定,以弥补列举的不足。对于我国
来说,采用的是混合主义。《
婚姻法》第32条及规定了以感
情破裂作为概括性规定,又列举了如家庭暴力、虐待、重婚
等几
种具体的理由。针对我国婚姻法所列举的几点理由进行
了分析:
(一)对于遗弃
遗弃的
涵义各个学者的阐述不同,这样对司法实践中遗
弃行为的认定造成了困难。一种观点认为遗弃是指家庭成
员
)378)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卷(第4期)2006年
极
格局成员的一个有力的竞争者。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的
日本则谋求早日成为政治大国。此外,像印度、
巴西等国土
辽阔、人口众多、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大国,一旦经济腾飞,
也会在国际社会和地区事
务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由此我
们可以看出,国际格局呈现多极化的发展趋势,各种新兴力
量
的成长逐步构成多极格局的坚强基石。
在这种形势下,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都积极推动世界的
多
极化进程。而我们倡导多极化世界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
[8]
以传统均势理念为基础的0。因此
,推动建立一个稳定的多
极格局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形成一个新的均势,这也是推进
极世界中的
一极0。欧盟加速推进内部一体化,并正在向
整个欧洲扩展,力争做真正强大的世界一极0。
世
界多极化的目的所在。建立新均势必须采取新均势战略,
其战略的重点是逐步建立起比较稳固的大国战略
关系,实现
各主要大国和集团之间力量上的大致均衡,加强相互之间的
联系和合作,以多抑强,
这样既有助于维护多极自身的安
全,也有助于维护国际稳定。特别是面对美国这一国际上唯
一掌
握着经济、军事、政治全方位权力优势的超级大国,各
大国或地区力量必须相互借重,在国际格局的多极
化转型期
间,理智地运用传统均势理论的合理内核0以权力制衡达
到抵抗霸权,以追求世界的均
衡状态来促进多极均势格局的
形成。
图1 均势格局演变图
Fig11Theevol
utionofstructureofbalanceofpower
中国正从一个政治大国向经济大
国迈进,将在未来多极格局
中占有一席之地。俄罗斯一旦重振其经济,也将成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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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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