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魏晋弃市刑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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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魏晋弃市刑考辨
连宏
2013-05-03 13:39:20
来源:《兰州学刊》2012年9期
【内容提要】弃市是两汉时期法定的死刑执
行方式之一,魏晋南北朝历代,
也多将弃市列入法定刑中。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弃市刑适用的罪名问题、
行刑方
式以及与殊死的关系问题多有争议。文章以史料的考据为出发点,对上述问题进
行较为详
细的考证与分析,指出两汉的弃市为斩首刑,但自魏晋以后是以绞刑的
方式行刑的。同时,也对弃市与腰
斩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进行了考察,这对于厘
清两汉死刑的刑制与刑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弃市殊死斩绞
弃市是一种古老的死刑,早在先秦时期即以
产生,在汉代更是作为法定刑之
一。但是一直以来,关于汉代弃市刑的行刑方式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其中围
绕弃市刑的行刑方式究竟是斩还是绞展开了讨论,并提出诸多不同见解。归纳来
看,主要
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沈家本为代表,认为“汉之弃市乃斩首
之刑”,[1]但是从魏晋以后,
弃市是以绞刑的方式行刑的。对于《史记•高祖本
纪》中索隐曰:“《礼》云‘刑人于市,与众弃之,’
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市’
也。”[2]这一史料的记载,沈家本认为弃市用绞刑,此秦法也,并非汉法。
第
二种观点以程树德先生为代表,认为从汉代直至魏晋,弃市始终是斩刑。对于前
引“索隐”条
,程先生认为不足信也。第三种观点认为秦汉时期,特别是汉时弃
市的行刑方式为绞刑。[3]此外还有
一种观点则认为弃市在中国古代不是严格意
义上的死刑行刑方式,因为弃市重点指把人犯处死后陈尸示众
,是相对于不公开
行刑而言。被弃市的可以是斩刑、绞刑、凌迟刑等。[4]前述观点的
争议,是由
于史料的记载不甚明确,甚至是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前辈学者的研究留下很多启
示,
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根据笔者的考证,笔者以为,沈氏的观点是正确
的,弃市当是一种具体的死刑
执行方式,是死刑若干刑等中的一等,并不是相对
于不公开行刑而言的泛指。汉代的弃市属斩首之刑,但
自魏晋之后是以绞刑的方
式执行的。
一、弃市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历史上有关弃市的记载早在先秦时期即已产生。《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
“昭襄王五十
二年,河东守王稽坐与诸侯通,弃市。”[5]道家典籍《亢仓子》
之中也有:“楚平王弃左右近习于市
。”[6]弃市在秦代已成为法定刑,《史记》
记载秦始皇时为钳制思想言论“有敢偶语《诗》《书》者
弃市”。[7]《睡虎地
秦简》中也有关于处以弃市的规定,如:“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
为后,
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8]总的来看,弃市在汉代以前就已经存在。
笔者认为,弃市并非是对于所有公开执行的死刑的一种统称,它本身就应当
是死刑中的一种
,这在史料中相当明确。如前引《睡虎地秦简》的简文,意思是
说,士伍甲无子,以其弟弟的儿子为后嗣
,并与其共同居住,甲擅自将他杀死,
当处以弃市。自古以来杀人者死,甲将其侄子杀死,很明显应当处
以死刑,所以
这里所说的弃市是众多死刑执行方式中的一种。在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
中,
关于弃市的内容更多,这说明汉初弃市已是一种常用的刑罚。从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的内容看,此时
弃市广泛适用于谋反、矫制、伪造印玺、故意杀人
等多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弃市仍是法典明文规定的死刑之一。如《唐六典•尚书刑
部》载:“晋氏受命„„命贾充等十四人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其刑名之
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
枭,二曰斩,三曰弃市。”[9]此时弃市是轻于枭首、
斩一等死刑。《隋书•刑法志》记载南朝梁时刑
制为十五等,其中“弃市已上为
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10]。《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北魏
的死刑:“至
太武帝,始命崔浩定刑名„„大辟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11]上述三
条史料说明,弃市与枭首、斩、腰斩、轘等死刑行刑方式相并列,所以它不可能
是死刑的同义语,也不
可能是对公开执行的死刑的一种统称。弃市与枭首、斩、
腰斩等死刑一样,是死刑中的一等。而且,它相
对于枭首、腰斩而言,是较轻的
一等。
二、汉代弃市适用的主要罪名
汉代的弃市是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与枭首、腰斩并列。根据史籍的记载,
弃市
在汉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一)危害政权罪
因危害
政权罪适用弃市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罪名:(1)谋反罪。汉文帝时
期,淮南王刘长谋反,张包、冯敬
等人上书请求判处刘长弃市,但文帝顾念兄弟
亲情,赦免了刘长死罪,仅削夺了他的王位。还有因与谋反
事相牵连而被弃市的,
如汉武帝时,严助因曾与淮南王有私交,受牵连而被弃市。再如,霍禹谋反事败,
本人被腰斩,其母霍显及诸女昆弟因受连坐皆弃市。(2)大逆不道罪。《史记》
中有:“元光
五年,广德坐妻精大逆罪,颇连广德,弃市,国除。”[12]汉武帝
时,衡山王刘赐上书告太子刘爽犯
有不道罪,当处弃市。《汉书》如淳注曰:“律,
大逆不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
13]这说明,汉代大逆不道之罪处以弃市是
法定刑。(3)首匿群盗。即作为藏匿群盗的首犯。《汉书
》中有:“元康元年,(修
故侯福)坐首匿群盗弃市。”[14](4)焚烧城池、官衙。《二年律令》
规定,“贼
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15]。
(二)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主要包括:(1)不敬罪。对皇帝、皇帝的代表或御用器物不敬,是
为
不敬罪。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含混的罪名,是以多用来作为政治斗争中互相指责、
诬蔑而构陷对方的罪名。
如汉景帝时灌夫因与丞相田蚡之间的矛盾,被田蚡劾奏,
以不敬罪全家被弃市。汉哀帝时,原宰相薛宣之
子薛况因记恨给事中申咸对父亲
的劾奏,命人在宫门之外袭击了申咸,造成重伤。事毕,御史中丞等以薛
况对皇
帝近臣不敬即为对皇帝不敬,建议以不敬罪判处薛况弃市。(2)矫制罪。《史记》
中有
:“元光,四年,侯婴坐争岁灌夫事上书称为先帝诏,矫制害,弃市,国除。”
[16]再如,“武遂侯
平坐诈诏衡山王取百斤金,当弃市,病死,国除也”[17]。
(3)诬罔、诋欺罪。即是对皇帝不忠,
有污蔑、欺瞒、诋毁的行为。如《汉书》
记载:“司隶校尉洛阳李仲季主为廷尉,四年坐诬罔下狱弃市。
”[18]汉武帝时,
东方朔曾遭到皇帝身边舍人的怀恨,舍人向武帝进言说:“朔擅诋欺天子从官,<
br>当弃市。”[19](4)非所宜言。王莽时期,山东夙夜官员韩博说要给朝廷送来一
个名叫巨毋
霸的巨人迎击匈奴,这人“轺车不能载,三马不能胜”,[20]王莽认
为这是韩博用以讽刺自己篡位而
称霸,以非所宜言罪对韩博处以弃市。
(三)危害中央集权罪
在汉代这一类罪名主要用于打击封国势力,加强皇权。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
主要是附益罪
。《史记》中记载诸侯王刘钉曾写信给谋反的淮南王称臣,事发后
被处弃市。再如,《史记》集解徐广曰
“(关内侯鄂千秋)玄孙但,坐与淮南王安
通,弃市,国除”[21]。
(四)危害人身安全罪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杀人罪。既包括本人实施杀人
行为,也包括
教唆他人杀人。《史记》和《汉书》中对因犯杀人罪而被判弃市的记载有多处。
如
《史记》记载:“元鼎元年,侯倩坐杀人弃市,国除。”[22]后者如《汉书》
中记载:“建始二年,
(阳兴侯昌)坐朝私留它县,使庶子杀人,弃市。”[23]
《二年律令》中规定即使仅处以预谋阶段,
尚未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仍处以弃
市,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24]。(2)强抢人口。
《史记》中有:“元
光五年,侯何坐略人妻,弃市,国除。”[25](3)伤人致人死亡。《史记》中
有:
“元朔三年,侯得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国除。”[26](4)厌媚罪。《史记》
中有
“(史)子回妻宜君,故成王孙,嫉妒,绞杀侍婢四十余人,盗断妇人初产子
臂膝以为媚道。为人所上书
言,论弃市”[27]。(5)诬告陷害罪。《汉书》中也
有:“(元鼎二年)丞相严青翟坐与三长史谋
陷汤,青翟自杀,三长史皆弃市。”
[28](6)奴婢射伤人。汉律中有奴婢射伤人弃市的规定,但这
一规定于东汉光武
帝十一年废除,“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29](7)持有或制作
毒箭。《二年律令》中有“有挟毒矢若谨(堇)毒、米崔,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
[30]。
(五)侵犯公私财产罪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盗窃罪。盗窃
一般罪不至死,因盗窃而被判处弃市,
乃是因为盗窃的是特殊物品,如宗庙御用之物,或
者是监守自盗。前者如“廷尉
治,释之案律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奏当弃市”[31]。后者如“守县官
财物而即
盗之„„皆弃市”[32]。
(六)危害伦常秩序、礼仪罪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杀近亲属。如《二年律令》中有“子牧杀父母„„
皆弃市”[33]。(2)通奸罪。既包括与未婚妇女通奸,也包括与已婚妇女通奸。
前者如“元狩元
年,(侯旦)坐与淮南王女陵通,遗淮南书称臣尽力,弃市,国除”
[34]。后者如汉武帝时“侯郢客
坐与人妻奸,弃市”[35]。(3)不斋。即祭祀前
后不遵守斋戒的仪式。《汉书》中有“卫尉充国,
三年坐斋不谨弃市”[36]。(4)
内乱。即主奴相奸、乱伦的行为。汉代禁止男奴与女主人之间的婚
姻、相奸等一
切两性行为,《二年律令》中有:“奴取主、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
弃市”。[37]此外,通产之间以及与尊亲属之间结婚或通奸,也处以弃市。《二
年律令》规定:“同
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38](5)擅议宗
庙。汉宣帝时,霍氏家族与丞相魏相不
和,霍山以丞相擅自减少宗庙祭祀品为由,
欲加之罪,如淳曰:“高后时定令,敢有擅议宗庙者,弃市。
”[39](6)近亲属
互告。《二年律令》中规定:“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40]秦时即已有
禁止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控告,而行告者罪,目的在于维护家庭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7)殴
詈尊亲属。《二年律令》中规定:“(子)殴詈泰父母、父母、段大母、主
母、后母„„皆弃市。”[4
1]
(七)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秩序罪
该类犯罪,主要
是扰乱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经济秩序,妨害国家对社会
的管理活动的行为。适用弃市
的具体罪名包括:(1)私铸伪造货币罪。汉景帝时,
颁布了伪造黄金处弃市的法令,“定铸钱伪黄金弃
市律”。[42](2)逃亡罪。《汉
书》中记载淮南王刘长“为亡命弃市诈捕命者以除罪”,晋灼注曰
:“亡命者当
弃市”[43]。
(八)贪污贿赂罪
惩治贪官污吏的犯罪。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受贿罪。即官吏受财
枉法。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
时规定官吏受贿处以弃市:“吏坐受赇枉法„„皆弃
市。”[44](2)贪污罪。东汉安帝时,中郎将
任尚因贪污军粮赃值千万以上,被
判弃市。
(九)渎职罪
指官吏滥用职权或失职。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失纵罪。包括故纵
死罪,即故意
放走应处死罪的囚犯。《汉书》中有:“廷尉李种坐故纵死罪弃市。”
[45]也包括官吏缉拿罪犯不利
的情形,如《汉书》中有:“军正齐王平子心为廷
尉,四年坐纵(道)[首]匿谋反者下狱弃市。”[4
6](2)泄露秘密罪。即“漏泄
省中语”,《汉书》中言:“淮阳王舅张博、魏郡太守京房坐窥道诸侯
王以邪意,
漏泄省中语,博要斩,房弃市。”[47](3)篡死罪囚。即故意抢夺已被判处死罪
的囚犯。《汉书》记载:“太初元年,(攸舆侯则)坐篡死罪囚,弃市。”[48](4)
错案。汉武
帝时,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因推翻了侯史吴的藏匿谋反者的罪名,而
被大将军霍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轻
重,皆论弃市”。[49](5)借人印绶。东汉
桓帝时曾下诏,官员“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
市论”。[50]
(十)军事犯罪
具体罪名
主要包括:(1)违反作战计划。汉武帝时,荀彘为左将军,与楼船
将军从水陆两道进攻朝鲜,两人因相
互争功,荀彘违反作战计划,擅捕杨仆。虽
打了胜仗,但征还后被汉武帝以“坐争功相嫉,乖计”[51
]的罪名而弃市。(2)
畏懦不击。即畏惧敌人,不敢迎击。《汉书》中有:“(天汉三年)秋,匈奴入
雁
门,太守坐畏懦弃市。”[52]
从上述考察来看,在两汉时期,弃市几乎
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这说
明弃市在汉代是一种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
三、汉代的弃市是一种比腰斩轻的刑罚
汉代另一种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为腰斩。有些死
罪处以弃市,有些死罪处以
腰斩,虽同为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为什么要以不同的方式来执行。对于这一
问
题,以往学术界较少有人关注。笔者认为,不同的死罪以不同的方式来执行,是
因其犯罪情节
不同,故处以的刑罚轻重不同。弃市与腰斩相比,属轻一等的死刑。
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点:
第一,《周礼•秋官•掌戮》云:“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曰:“斩
以铁钺,若
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谍谓奸寇反闲者。贼与谍罪大者
斩之,小者杀之。”[53]按照郑
玄的解释,贼与谍是两种轻重不同的犯罪,对于
这两种犯罪,罪重者处以腰斩,罪轻者处以弃市。郑玄为
东汉人,虽注《周礼》,
但正如他所言“若今弃市也”,以当时汉代的法律与之相比较,腰斩适用于重罪
,
弃市适用于轻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有过同样的见解,他在注释西晋的《泰始律》
时曾言:“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54]仍说弃市是当
时最轻的一种死刑
执行方式。晋律是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完成的,由此可以推知
在汉代同样是弃市比腰斩轻。近代学者程树
德先生亦认为,汉代死刑有三,从重
到轻依次为枭首、腰斩、弃市。
第二,从
腰斩与弃市所适用的罪名看,弃市也是比腰斩轻的刑罚。腰斩与弃
市虽同样适用于谋反罪,但适用弃市的
犯罪情节明显比腰斩轻。例如同属谋反罪,
霍光之子霍禹谋反,不仅本人腰斩,且连坐亲属。而淮南王刘
长谋反,因与文帝
同为一母养大,群臣议淮南王当处弃市,但文帝仍赦免其死罪。再如不敬罪,若
对皇帝本人不敬,处以腰斩;若对皇帝的器物或对皇帝的臣子不敬,则处弃市。
前者的犯罪情节明显重
于后者。如司马迁之外孙杨恽因在书信中有对皇帝不敬的
言论,即以妖言大逆罪被判腰斩。还有以巫蛊之
术害人的不道罪,如果谋害的对
象是皇帝处腰斩,如果仅是女子的求爱之术则处弃市。这在史籍中都有相
当明确
的记载。另外,在《二年律令》中,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处以腰斩;但如若
伪写彻侯
印,则处以弃市。上述种种均证明,弃市所适用的犯罪情节与腰斩相比,
明显轻微,所以弃市是比腰斩轻
一等的死刑执行方式。
四、汉代弃市的行刑方式
当前学术界
对弃市的争议主要在于其行刑方式究竟为斩还是绞。笔者认为,
弃市在汉代为斩首刑,但是自魏晋后弃市
改为绞刑。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汉代的弃市并非绞刑。如前引用《周礼》云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
之”,郑玄注曰:“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按照郑
玄的解释,在他所生活的年代,弃市是以刀刃行刑的,若弃市为绞,很明显不可
能以刀刃行刑,所以汉代的弃市非绞刑。郑玄为东汉末年人,他的解释当是可信
的。
第二,弃市为殊死的一种。汉代的死刑有殊死与非殊死之别,何为殊死?笔
者认为,汉代的
殊死是对断裂身体的死刑的一种统称。具体地说,包括枭首、腰
斩和弃市。下面分述之。
首先,殊死有割裂、断裂之义。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将“殊”释为“死
也”,这说明
殊死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罚称谓,而是对死刑的一种泛称。《庄子
•在宥》云:“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
杨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广雅》
注曰:“殊,断也。”这一注释更加具体,言“殊”有割断、断
裂之意。三国韦
昭之注与《广雅》相同,《汉书•高祖纪》云:“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
下”,韦昭注曰:“殊,斩刑也。”[55]《广雅》为三国时成书,韦昭亦是三国
时人,仅将殊死释为
斩断之刑,并未明确说明从身体的何处斩断。但从唐代开始,
后人对殊死的解释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唐
人颜师古认为:“殊,绝也,异也,
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56]将殊死释为身首异处之斩首刑。
唐人李贤所注《后
汉书》中亦认为“殊死谓斩刑。殊,绝也”。[57]唐代所说的斩刑仅是指斩首刑。
清人段玉裁作《说文解字》注,采用了唐人的注释,亦将殊死释为身首分离之斩
首刑,曰:“凡
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殊死。”
[58]仔细考察历代对殊死二字的解释
,汉末三国时人因相距年代近,其解释应当
更具有可信性,正如《广雅》和韦昭所言,殊死仅是斩断之义
,但汉与唐的斩断
之义有很大区别,汉又分斩首、腰斩、斩趾等,唐之斩断仅指斩首。唐人对殊死
的这一解释,可能在唐初以前(颜师古和李贤是唐初人),殊死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其指称更加具体。
其次,汉代的殊死是对死刑的一种泛称,并非单指某一种具体的刑罚。史
籍
之中的记载可证之。如《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曾下诏允许亲人之间相互隐匿
犯罪,诏曰: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
廷尉以闻。”[59]意思是说,自今起卑亲
属隐匿尊亲属(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皆免除其
刑责,尊亲属隐匿卑亲
属(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除殊死之罪需上请廷尉定夺以外,其他亦
不承担刑责。很明显,这里所说的“殊死”是指当处以死刑的犯罪行为,并不是
指某一具体的刑
罚。再如《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记载中元二年下诏:“天下
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
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
至司寇作三匹”,永平十五年春二月下诏:“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
:死罪缣四十
匹,右趾至髡钳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60]十八年春三月再次下诏:
“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
旦至司寇五匹。”[6
1]上述三条史料说明殊死即是死刑,并不特指,殊死之后是
斩右趾。既然如此,汉代常用的死刑执行方
式枭首、腰斩和弃市均可称为殊死。
综合上述两点对殊死的解读,可以推出,殊死是汉
代对枭首、腰斩和弃市等
割裂身体的死刑的泛称,汉代的死刑主要是以割裂身体的方式行刑的。枭首、腰
斩分别是断颈后悬挂头颅示众与斩断腰部,那么弃市作为殊死的一种也应当是割
裂身体的死刑。
这是一个符合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那么,何为非殊死?非殊死是指除殊死之外的其他死
刑。前文述及,枭首、
腰斩、弃市是汉代常用死刑,但并不意味着汉代的死刑执行方式仅此三种,如绞<
br>刑就是在先秦时期即已存在的一种非常古老的死刑。我们应该注意到史籍中多次
提到殊死犯与一般
死刑犯在遇赦减刑时区别对待。如《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
载永平八年冬十月下诏:“诏三公募郡国中
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
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
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
恣听之。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62]也就是说对于一般
的死罪囚
犯可以减死一等,不行笞刑,发往边县,妻子、子女可随同前往;但是对于殊死
者,则
减为宫刑。类似的诏书还发过多次,内容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如《后汉书
•肃宗孝章帝纪》云建初七年九
月下诏:“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
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
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
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63]在此诏下达后的两年和五年后
即元
和元年及章和元年章帝又两下同样诏书。从上述诏书中可以看到,汉代的死刑减
等后,结果
并不相同,有些死刑减等后人犯需戍边,有些死刑(即犯殊死)减等后
执行宫刑。宫刑不仅使肉体遭受极
大的痛苦,而且对受刑之人精神上的惩治更重,
所以殊死比减为戍边的死刑要重。与殊死相比,这些减为
戍边的死刑称为非殊死。
第二,汉代的弃市为斩首之刑,但斩首之后并不悬挂头颅示众
,与枭首有别。
如前所述,汉代的弃市是割裂身体的死刑,那么其割裂的应是身体的哪一部位?
斩人身体致人当即死亡,无非是斩首与斩胸腹腰部,若斩腰腹部,则与腰斩无异,
所以弃市也只能是斩首
。而且,斩首在行刑的一刹那致人死亡,受刑人的痛苦较
轻;而腰斩并不能在行刑的一刹那致人立即死亡
,往往是血流殆尽而死,受刑人
受尽痛苦,这也说明弃市是比腰斩轻一等的死刑。另外,从史料的记载看
,弃市
“杀之于市”,即公开行刑,对其他人警示、有威吓的作用,但并没有史料显示
死后仍要
示众,所以弃市在斩首之后可能并不悬挂头颅或身体示众,有枭首不同。
五、魏晋以后弃市以绞刑的方式执行
魏晋以后,弃市的行刑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
斩为绞,这一点可以从魏
晋时期历朝的死刑刑等中进行考察。
魏死刑三:枭首、腰斩、弃市(《晋书•刑法志》载:“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
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其死刑有三„„”[64]程树德先生对魏死刑刑名的
考察相当明确,他认为:“新律序略有大逆无道
要斩之条。又《魏志•高柔传》,
公孙渊兄晃,数陈渊谋逆,帝不忍市斩。柔上疏曰:叛逆之类,诚应枭
悬。事在
明帝时。则魏有枭首腰斩弃市之刑明矣。”[65])
晋死刑三:枭
首、斩、弃市(《唐六典•尚书刑部》载:“晋氏受命„„命贾
充等十四人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
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
二曰斩,三曰弃市。”)
宋及南齐死刑
三:枭首、斩、弃市(与晋同,《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宋
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
[66])
梁死刑二:枭首、弃市(《隋书•刑法志》记载刑制为十五等,其中“弃市
已
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67])
陈死刑二:枭首、弃市(
与梁同,《隋书•刑法志》载:“陈氏承梁季丧乱„„
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68]
)
可见,从魏晋至南朝历代,弃市始终是死刑的行刑方式之一,且是其中最轻
的一等。晋代死刑枭首、斩、弃市并行,说明斩与弃市是两种不同的死刑执行方
式。那么此处之“斩”作
何解呢?是为腰斩的省略语亦或是断头?东汉末年刘熙
的解释很明确,其作《释名》中云:“斫头曰斩,
斩腰曰腰斩。”所以晋代之“斩”
是指断头刑,这说明至少是从西晋时起弃市即不再以断头的方式执行。
前引郑玄
注“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说明及至东汉末年郑玄
所生活的年代弃市仍是斩刑,但至少从西晋时起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且这一
变化是从东汉末
三国至西晋前发生的。至于曹魏时期的弃市,已不可考。
既然弃市从西晋时起已不再是斩刑,何以说它就是绞刑呢?这一点可以从北
朝历代的死刑中作出考证。
北魏死刑四:轘、腰斩、殊死、弃市(《唐六典•尚书刑部》载:“至太武帝,
始命崔浩定刑名„„大辟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69]),后改为死刑
三:枭首、斩、绞。
[70]
北齐死刑四:轘、枭首、斩、绞(《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死刑:“重者轘
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曰;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
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71])
北周死刑五:罄、绞、斩、枭首、车裂(《隋书•刑法志》记
载北周死刑:“死
刑五,一曰罄,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72])
《隋书•刑法志》云“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73],北齐律
令“大抵采
魏、晋故事”[74],说明北齐刑罚大体是对前代的继承。但于北魏腰
斩而言,自西晋以来至宋齐梁陈
南朝历代,已久不见于法定刑中,故北齐律中并
未承袭北魏的腰斩,反而改用自西汉以来直至西晋南朝历
代均延用的正统刑——
枭首。殊死改称为“斩”,故前述唐人颜师古与李贤均将殊死释为斩。那么不言<
br>而喻,北魏的弃市即自北齐、北周时起直接称绞刑。这一称谓被隋《开皇律》所
继承,直至《唐律
疏议》。故《史记•高祖本纪》索隐言:“《礼》云‘刑人于
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
绞刑为‘弃市’是也。”[75]“今律”即指唐律而言,
说明唐代的绞刑即是弃市演变而来,也清晰地
说明了弃市与绞刑的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汉以前弃市的行刑方式由于史料的缺
乏,几不可考。
但汉以后的史籍可以说明,两汉弃市弃市刑广泛适用,其刑等仅次于枭首、腰斩,
是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两汉时期它是以斩刑的形式执行的,魏晋以后演变为绞
刑,及至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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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汉魏晋弃市刑考辨
连宏
2013-05-03
13:39:20 来源:《兰州学刊》2012年9期
【内容提要】弃市
是两汉时期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之一,魏晋南北朝历代,
也多将弃市列入法定刑中。一直以来,学术界对
弃市刑适用的罪名问题、行刑方
式以及与殊死的关系问题多有争议。文章以史料的考据为出发点,对上述
问题进
行较为详细的考证与分析,指出两汉的弃市为斩首刑,但自魏晋以后是以绞刑的
方式行刑
的。同时,也对弃市与腰斩二者孰轻孰重的问题进行了考察,这对于厘
清两汉死刑的刑制与刑等问题也具
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弃市殊死斩绞
弃市是一种古老
的死刑,早在先秦时期即以产生,在汉代更是作为法定刑之
一。但是一直以来,关于汉代弃市刑的行刑方
式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其中围
绕弃市刑的行刑方式究竟是斩还是绞展开了讨论,并提出诸多不同见解
。归纳来
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沈家本为代表,认为“汉之弃市乃斩首
之刑”
,[1]但是从魏晋以后,弃市是以绞刑的方式行刑的。对于《史记•高祖本
纪》中索隐曰:“《礼》云
‘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绞刑为‘弃市’
也。”[2]这一史料的记载,沈家本认为弃市用绞
刑,此秦法也,并非汉法。第
二种观点以程树德先生为代表,认为从汉代直至魏晋,弃市始终是斩刑。对
于前
引“索隐”条,程先生认为不足信也。第三种观点认为秦汉时期,特别是汉时弃
市的行刑方
式为绞刑。[3]此外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弃市在中国古代不是严格意
义上的死刑行刑方式,因为弃市重
点指把人犯处死后陈尸示众,是相对于不公开
行刑而言。被弃市的可以是斩刑、绞刑、凌
迟刑等。[4]前述观点的争议,是由
于史料的记载不甚明确,甚至是前后矛盾而产生的。前辈学者的研
究留下很多启
示,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之处。根据笔者的考证,笔者以为,沈氏的观点是正确
的
,弃市当是一种具体的死刑执行方式,是死刑若干刑等中的一等,并不是相对
于不公开行刑而言的泛指。
汉代的弃市属斩首之刑,但自魏晋之后是以绞刑的方
式执行的。
一、弃市是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历史上有关弃市的记载早在先秦时期即已产生。《史记•
秦始皇本纪》记载:
“昭襄王五十二年,河东守王稽坐与诸侯通,弃市。”[5]道家典籍《亢仓子》<
br>之中也有:“楚平王弃左右近习于市。”[6]弃市在秦代已成为法定刑,《史记》
记载秦始皇时
为钳制思想言论“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7]《睡虎地
秦简》中也有关于处以弃市的规定,
如:“士五(伍)甲毋(无)子,其弟子以为后,
与同居,而擅杀之,当弃市。”[8]总的来看,弃市
在汉代以前就已经存在。
笔者认为,弃市并非是对于所有公开执行的死刑的一种统称,
它本身就应当
是死刑中的一种,这在史料中相当明确。如前引《睡虎地秦简》的简文,意思是
说
,士伍甲无子,以其弟弟的儿子为后嗣,并与其共同居住,甲擅自将他杀死,
当处以弃市。自古以来杀人
者死,甲将其侄子杀死,很明显应当处以死刑,所以
这里所说的弃市是众多死刑执行方式中的一种。在湖
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
中,关于弃市的内容更多,这说明汉初弃市已是一种常用的刑罚。从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的内容看,此时弃市广泛适用于谋反、矫制、伪造印玺、故意杀人
等多种严重的犯
罪行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弃市仍是法典明文规定的死刑之一。如《唐
六典•尚书刑
部》载:“晋氏受命„„命贾充等十四人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其刑名之
制
,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二曰斩,三曰弃市。”[9]此时弃市是轻于枭首、
斩一等死刑。《隋书•刑
法志》记载南朝梁时刑制为十五等,其中“弃市已上为
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10]。《唐六
典•尚书刑部》载北魏的死刑:“至
太武帝,始命崔浩定刑名„„大辟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
[11]上述三
条史料说明,弃市与枭首、斩、腰斩、轘等死刑行刑方式相并列,所以它不可能
是死刑的同义语,也不可能是对公开执行的死刑的一种统称。弃市与枭首、斩、
腰斩等死刑一样,是死刑
中的一等。而且,它相对于枭首、腰斩而言,是较轻的
一等。
二、汉代弃市适用的主要罪名
汉代的弃市是法定的死刑执行方式,与枭首、腰斩并列。
根据史籍的记载,
弃市在汉代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一)危害政权罪
因危害政权罪适用弃市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罪名:(1)谋反罪。汉文帝时
期
,淮南王刘长谋反,张包、冯敬等人上书请求判处刘长弃市,但文帝顾念兄弟
亲情,赦免了刘长死罪,仅
削夺了他的王位。还有因与谋反事相牵连而被弃市的,
如汉武帝时,严助因曾与淮南王有私交,受牵连而
被弃市。再如,霍禹谋反事败,
本人被腰斩,其母霍显及诸女昆弟因受连坐皆弃市。(2)大逆不道罪。
《史记》
中有:“元光五年,广德坐妻精大逆罪,颇连广德,弃市,国除。”[12]汉武帝
时
,衡山王刘赐上书告太子刘爽犯有不道罪,当处弃市。《汉书》如淳注曰:“律,
大逆不
道,父母妻子同产皆弃市。”[13]这说明,汉代大逆不道之罪处以弃市是
法定刑。(3)首匿群盗。
即作为藏匿群盗的首犯。《汉书》中有:“元康元年,(修
故侯福)坐首匿群盗弃市。”[14](4)
焚烧城池、官衙。《二年律令》规定,“贼
燔城、官府及县官积搖,弃市”[15]。
(二)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主要包括:(1)不敬罪。对皇帝、皇帝的代
表或御用器物不敬,是
为不敬罪。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含混的罪名,是以多用来作为政治斗争中互相指责、
诬蔑而构陷对方的罪名。如汉景帝时灌夫因与丞相田蚡之间的矛盾,被田蚡劾奏,
以不敬罪全家
被弃市。汉哀帝时,原宰相薛宣之子薛况因记恨给事中申咸对父亲
的劾奏,命人在宫门之外袭击了申咸,
造成重伤。事毕,御史中丞等以薛况对皇
帝近臣不敬即为对皇帝不敬,建议以不敬罪判处薛况弃市。(2
)矫制罪。《史记》
中有:“元光,四年,侯婴坐争岁灌夫事上书称为先帝诏,矫制害,弃市,国除。”
[16]再如,“武遂侯平坐诈诏衡山王取百斤金,当弃市,病死,国除也”[17]。
(3)
诬罔、诋欺罪。即是对皇帝不忠,有污蔑、欺瞒、诋毁的行为。如《汉书》
记载:“司隶校尉洛阳李仲季
主为廷尉,四年坐诬罔下狱弃市。”[18]汉武帝时,
东方朔曾遭到皇帝身边舍人的怀恨,舍人向武帝
进言说:“朔擅诋欺天子从官,
当弃市。”[19](4)非所宜言。王莽时期,山东夙夜官员韩博说要
给朝廷送来一
个名叫巨毋霸的巨人迎击匈奴,这人“轺车不能载,三马不能胜”,[20]王莽认
为这是韩博用以讽刺自己篡位而称霸,以非所宜言罪对韩博处以弃市。
(三)危害中央集权罪
在汉代这一类罪名主要用于打击封国势力,加强皇权。适用弃市
的具体罪名
主要是附益罪。《史记》中记载诸侯王刘钉曾写信给谋反的淮南王称臣,事发
后
被处弃市。再如,《史记》集解徐广曰“(关内侯鄂千秋)玄孙但,坐与淮南王安
通,弃市,
国除”[21]。
(四)危害人身安全罪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
名包括:(1)杀人罪。既包括本人实施杀人行为,也包括
教唆他人杀人。《史记》和《汉书》中对因犯
杀人罪而被判弃市的记载有多处。
如《史记》记载:“元鼎元年,侯倩坐杀人弃市,国除。”[22]后
者如《汉书》
中记载:“建始二年,(阳兴侯昌)坐朝私留它县,使庶子杀人,弃市。”[23]
《二年律令》中规定即使仅处以预谋阶段,尚未着手实施杀人的行为,仍处以弃
市,如“贼杀人,及与
谋者,皆弃市”[24]。(2)强抢人口。《史记》中有:“元
光五年,侯何坐略人妻,弃市,国除。
”[25](3)伤人致人死亡。《史记》中有:
“元朔三年,侯得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国除。”[
26](4)厌媚罪。《史记》
中有“(史)子回妻宜君,故成王孙,嫉妒,绞杀侍婢四十余人,盗断妇
人初产子
臂膝以为媚道。为人所上书言,论弃市”[27]。(5)诬告陷害罪。《汉书》中也
有:“(元鼎二年)丞相严青翟坐与三长史谋陷汤,青翟自杀,三长史皆弃市。”
[28](6)奴婢射
伤人。汉律中有奴婢射伤人弃市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于东汉光武
帝十一年废除,“冬十月壬午,诏除奴婢
射伤人弃市律”。[29](7)持有或制作
毒箭。《二年律令》中有“有挟毒矢若谨(堇)毒、米崔,
及和为谨毒者,皆弃市”
[30]。
(五)侵犯公私财产罪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盗窃罪。盗窃一般罪不至死,因盗窃而被判处弃市,
乃是因为盗窃的是特殊物品,如宗庙御用之物,或者是监守自盗。前者如“廷尉
治,释之案律盗宗庙服
御物者为奏,奏当弃市”[31]。后者如“守县官财物而即
盗之„„皆弃市”[32]。
(六)危害伦常秩序、礼仪罪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杀近亲属。
如《二年律令》中有“子牧杀父母„„
皆弃市”[33]。(2)通奸罪。既包括与未婚妇女通奸,也包
括与已婚妇女通奸。
前者如“元狩元年,(侯旦)坐与淮南王女陵通,遗淮南书称臣尽力,弃市,国除”
[34]。后者如汉武帝时“侯郢客坐与人妻奸,弃市”[35]。(3)不斋。即祭祀前
后不
遵守斋戒的仪式。《汉书》中有“卫尉充国,三年坐斋不谨弃市”[36]。(4)
内乱。即主奴相奸、
乱伦的行为。汉代禁止男奴与女主人之间的婚姻、相奸等一
切两性行为,《二年律令》中有:“奴取主、
主之母及主妻、子以为妻,若与奸,
弃市”。[37]此外,通产之间以及与尊亲属之间结婚或通奸,也
处以弃市。《二
年律令》规定:“同产相与奸,若取以为妻,及所取皆弃市。”[38](5)擅议宗<
br>庙。汉宣帝时,霍氏家族与丞相魏相不和,霍山以丞相擅自减少宗庙祭祀品为由,
欲加之罪,如淳
曰:“高后时定令,敢有擅议宗庙者,弃市。”[39](6)近亲属
互告。《二年律令》中规定:“父
母告子不孝,皆弃市”。[40]秦时即已有禁止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控告,而行告者罪,目的在于维
护家庭内部的稳定和团结。
(7)殴詈尊亲属。《二年律令》中规定:“(子)殴詈泰父母、父母、段大
母、主
母、后母„„皆弃市。”[41]
(七)妨害社会经济秩序、管理秩序罪
该类犯罪,主要是扰乱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破坏
经济秩序,妨害国家对社会
的管理活动的行为。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私铸伪
造货币罪。汉景帝时,
颁布了伪造黄金处弃市的法令,“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42](2)逃亡罪
。《汉
书》中记载淮南王刘长“为亡命弃市诈捕命者以除罪”,晋灼注曰:“亡命者当
弃市”[
43]。
(八)贪污贿赂罪
惩治贪官污吏的犯罪。适用弃市
的具体罪名包括:(1)受贿罪。即官吏受财
枉法。汉文帝进行刑制改革时规定官吏受贿处以弃市:“吏
坐受赇枉法„„皆弃
市。”[44](2)贪污罪。东汉安帝时,中郎将任尚因贪污军粮赃值千万以上,
被
判弃市。
(九)渎职罪
指官吏滥用职权或失职。
适用弃市的具体罪名包括:(1)失纵罪。包括故纵
死罪,即故意放走应处死罪的囚犯。《汉书》中有:
“廷尉李种坐故纵死罪弃市。”
[45]也包括官吏缉拿罪犯不利的情形,如《汉书》中有:“军正齐王
平子心为廷
尉,四年坐纵(道)[首]匿谋反者下狱弃市。”[46](2)泄露秘密罪。即“漏泄省中语”,《汉书》中言:“淮阳王舅张博、魏郡太守京房坐窥道诸侯王以邪意,
漏泄省中语,博要
斩,房弃市。”[47](3)篡死罪囚。即故意抢夺已被判处死罪
的囚犯。《汉书》记载:“太初元年
,(攸舆侯则)坐篡死罪囚,弃市。”[48](4)
错案。汉武帝时,廷尉王平与少府徐仁因推翻了侯
史吴的藏匿谋反者的罪名,而
被大将军霍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轻重,皆论弃市”。[49](5)借人
印绶。东汉
桓帝时曾下诏,官员“若有擅相假印绶者,与杀人同弃市论”。[50]
(十)军事犯罪
具体罪名主要包括:(1)违反作战计划
。汉武帝时,荀彘为左将军,与楼船
将军从水陆两道进攻朝鲜,两人因相互争功,荀彘违反作战计划,擅
捕杨仆。虽
打了胜仗,但征还后被汉武帝以“坐争功相嫉,乖计”[51]的罪名而弃市。(2)
畏懦不击。即畏惧敌人,不敢迎击。《汉书》中有:“(天汉三年)秋,匈奴入雁
门,太守坐畏懦弃市
。”[52]
从上述考察来看,在两汉时期,弃市几乎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犯罪行为,这
说
明弃市在汉代是一种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
三、汉代的弃市是一种比腰斩轻的刑罚
汉代另一种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为腰斩。有些死
罪处以弃市,有些死罪处以
腰斩,虽同为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为什么要以不同的方式来执行。对于这一
问
题,以往学术界较少有人关注。笔者认为,不同的死罪以不同的方式来执行,是
因其犯罪情节
不同,故处以的刑罚轻重不同。弃市与腰斩相比,属轻一等的死刑。
其原因主要为以下两点:
第一,《周礼•秋官•掌戮》云:“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郑玄注曰:“斩
以铁钺,若
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谍谓奸寇反闲者。贼与谍罪大者
斩之,小者杀之。”[53]按照郑
玄的解释,贼与谍是两种轻重不同的犯罪,对于
这两种犯罪,罪重者处以腰斩,罪轻者处以弃市。郑玄为
东汉人,虽注《周礼》,
但正如他所言“若今弃市也”,以当时汉代的法律与之相比较,腰斩适用于重罪
,
弃市适用于轻罪。西晋律学家张斐有过同样的见解,他在注释西晋的《泰始律》
时曾言:“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54]仍说弃市是当
时最轻的一种死刑
执行方式。晋律是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完成的,由此可以推知
在汉代同样是弃市比腰斩轻。近代学者程树
德先生亦认为,汉代死刑有三,从重
到轻依次为枭首、腰斩、弃市。
第二,从
腰斩与弃市所适用的罪名看,弃市也是比腰斩轻的刑罚。腰斩与弃
市虽同样适用于谋反罪,但适用弃市的
犯罪情节明显比腰斩轻。例如同属谋反罪,
霍光之子霍禹谋反,不仅本人腰斩,且连坐亲属。而淮南王刘
长谋反,因与文帝
同为一母养大,群臣议淮南王当处弃市,但文帝仍赦免其死罪。再如不敬罪,若
对皇帝本人不敬,处以腰斩;若对皇帝的器物或对皇帝的臣子不敬,则处弃市。
前者的犯罪情节明显重
于后者。如司马迁之外孙杨恽因在书信中有对皇帝不敬的
言论,即以妖言大逆罪被判腰斩。还有以巫蛊之
术害人的不道罪,如果谋害的对
象是皇帝处腰斩,如果仅是女子的求爱之术则处弃市。这在史籍中都有相
当明确
的记载。另外,在《二年律令》中,伪写皇帝信玺、皇帝行玺处以腰斩;但如若
伪写彻侯
印,则处以弃市。上述种种均证明,弃市所适用的犯罪情节与腰斩相比,
明显轻微,所以弃市是比腰斩轻
一等的死刑执行方式。
四、汉代弃市的行刑方式
当前学术界
对弃市的争议主要在于其行刑方式究竟为斩还是绞。笔者认为,
弃市在汉代为斩首刑,但是自魏晋后弃市
改为绞刑。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汉代的弃市并非绞刑。如前引用《周礼》云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
之”,郑玄注曰:“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按照郑
玄的解释,在他所生活的年代,弃市是以刀刃行刑的,若弃市为绞,很明显不可
能以刀刃行刑,所以汉代的弃市非绞刑。郑玄为东汉末年人,他的解释当是可信
的。
第二,弃市为殊死的一种。汉代的死刑有殊死与非殊死之别,何为殊死?笔
者认为,汉代的
殊死是对断裂身体的死刑的一种统称。具体地说,包括枭首、腰
斩和弃市。下面分述之。
首先,殊死有割裂、断裂之义。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将“殊”释为“死
也”,这说明
殊死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罚称谓,而是对死刑的一种泛称。《庄子
•在宥》云:“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
杨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广雅》
注曰:“殊,断也。”这一注释更加具体,言“殊”有割断、断
裂之意。三国韦
昭之注与《广雅》相同,《汉书•高祖纪》云:“今天下事毕,其赦天下殊死以
下”,韦昭注曰:“殊,斩刑也。”[55]《广雅》为三国时成书,韦昭亦是三国
时人,仅将殊死释为
斩断之刑,并未明确说明从身体的何处斩断。但从唐代开始,
后人对殊死的解释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唐
人颜师古认为:“殊,绝也,异也,
言其身首离绝而异处也。”[56]将殊死释为身首异处之斩首刑。
唐人李贤所注《后
汉书》中亦认为“殊死谓斩刑。殊,绝也”。[57]唐代所说的斩刑仅是指斩首刑。
清人段玉裁作《说文解字》注,采用了唐人的注释,亦将殊死释为身首分离之斩
首刑,曰:“凡
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殊死。”
[58]仔细考察历代对殊死二字的解释
,汉末三国时人因相距年代近,其解释应当
更具有可信性,正如《广雅》和韦昭所言,殊死仅是斩断之义
,但汉与唐的斩断
之义有很大区别,汉又分斩首、腰斩、斩趾等,唐之斩断仅指斩首。唐人对殊死
的这一解释,可能在唐初以前(颜师古和李贤是唐初人),殊死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其指称更加具体。
其次,汉代的殊死是对死刑的一种泛称,并非单指某一种具体的刑罚。史
籍
之中的记载可证之。如《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曾下诏允许亲人之间相互隐匿
犯罪,诏曰: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
廷尉以闻。”[59]意思是说,自今起卑亲
属隐匿尊亲属(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祖父母)皆免除其
刑责,尊亲属隐匿卑亲
属(父母匿子、夫匿妻、祖父母匿孙),除殊死之罪需上请廷尉定夺以外,其他亦
不承担刑责。很明显,这里所说的“殊死”是指当处以死刑的犯罪行为,并不是
指某一具体的刑
罚。再如《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记载中元二年下诏:“天下
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
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舂
至司寇作三匹”,永平十五年春二月下诏:“诏亡命自殊死以下赎
:死罪缣四十
匹,右趾至髡钳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60]十八年春三月再次下诏:
“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赎:死罪缣三十匹,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匹,完城
旦至司寇五匹。”[6
1]上述三条史料说明殊死即是死刑,并不特指,殊死之后是
斩右趾。既然如此,汉代常用的死刑执行方
式枭首、腰斩和弃市均可称为殊死。
综合上述两点对殊死的解读,可以推出,殊死是汉
代对枭首、腰斩和弃市等
割裂身体的死刑的泛称,汉代的死刑主要是以割裂身体的方式行刑的。枭首、腰
斩分别是断颈后悬挂头颅示众与斩断腰部,那么弃市作为殊死的一种也应当是割
裂身体的死刑。
这是一个符合逻辑的三段论推理。
那么,何为非殊死?非殊死是指除殊死之外的其他死
刑。前文述及,枭首、
腰斩、弃市是汉代常用死刑,但并不意味着汉代的死刑执行方式仅此三种,如绞<
br>刑就是在先秦时期即已存在的一种非常古老的死刑。我们应该注意到史籍中多次
提到殊死犯与一般
死刑犯在遇赦减刑时区别对待。如《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
载永平八年冬十月下诏:“诏三公募郡国中
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
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
著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
恣听之。其大逆无道殊死者,一切募下蚕室。”[62]也就是说对于一般
的死罪囚
犯可以减死一等,不行笞刑,发往边县,妻子、子女可随同前往;但是对于殊死
者,则
减为宫刑。类似的诏书还发过多次,内容几乎是完全相同的,如《后汉书
•肃宗孝章帝纪》云建初七年九
月下诏:“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
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父母同产欲相从者,恣听之;有
不到者,皆以乏军兴论。
及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63]在此诏下达后的两年和五年后
即元
和元年及章和元年章帝又两下同样诏书。从上述诏书中可以看到,汉代的死刑减
等后,结果
并不相同,有些死刑减等后人犯需戍边,有些死刑(即犯殊死)减等后
执行宫刑。宫刑不仅使肉体遭受极
大的痛苦,而且对受刑之人精神上的惩治更重,
所以殊死比减为戍边的死刑要重。与殊死相比,这些减为
戍边的死刑称为非殊死。
第二,汉代的弃市为斩首之刑,但斩首之后并不悬挂头颅示众
,与枭首有别。
如前所述,汉代的弃市是割裂身体的死刑,那么其割裂的应是身体的哪一部位?
斩人身体致人当即死亡,无非是斩首与斩胸腹腰部,若斩腰腹部,则与腰斩无异,
所以弃市也只能是斩首
。而且,斩首在行刑的一刹那致人死亡,受刑人的痛苦较
轻;而腰斩并不能在行刑的一刹那致人立即死亡
,往往是血流殆尽而死,受刑人
受尽痛苦,这也说明弃市是比腰斩轻一等的死刑。另外,从史料的记载看
,弃市
“杀之于市”,即公开行刑,对其他人警示、有威吓的作用,但并没有史料显示
死后仍要
示众,所以弃市在斩首之后可能并不悬挂头颅或身体示众,有枭首不同。
五、魏晋以后弃市以绞刑的方式执行
魏晋以后,弃市的行刑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
斩为绞,这一点可以从魏
晋时期历朝的死刑刑等中进行考察。
魏死刑三:枭首、腰斩、弃市(《晋书•刑法志》载:“改汉旧律不行于魏者
皆除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
。其死刑有三„„”[64]程树德先生对魏死刑刑名的
考察相当明确,他认为:“新律序略有大逆无道
要斩之条。又《魏志•高柔传》,
公孙渊兄晃,数陈渊谋逆,帝不忍市斩。柔上疏曰:叛逆之类,诚应枭
悬。事在
明帝时。则魏有枭首腰斩弃市之刑明矣。”[65])
晋死刑三:枭
首、斩、弃市(《唐六典•尚书刑部》载:“晋氏受命„„命贾
充等十四人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
其刑名之制,大辟之刑有三:一曰枭,
二曰斩,三曰弃市。”)
宋及南齐死刑
三:枭首、斩、弃市(与晋同,《唐六典•尚书刑部》载:“宋
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
[66])
梁死刑二:枭首、弃市(《隋书•刑法志》记载刑制为十五等,其中“弃市
已
上为死罪,大罪枭其首,其次弃市。”[67])
陈死刑二:枭首、弃市(
与梁同,《隋书•刑法志》载:“陈氏承梁季丧乱„„
自余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68]
)
可见,从魏晋至南朝历代,弃市始终是死刑的行刑方式之一,且是其中最轻
的一等。晋代死刑枭首、斩、弃市并行,说明斩与弃市是两种不同的死刑执行方
式。那么此处之“斩”作
何解呢?是为腰斩的省略语亦或是断头?东汉末年刘熙
的解释很明确,其作《释名》中云:“斫头曰斩,
斩腰曰腰斩。”所以晋代之“斩”
是指断头刑,这说明至少是从西晋时起弃市即不再以断头的方式执行。
前引郑玄
注“斩以铁钺,若今要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说明及至东汉末年郑玄
所生活的年代弃市仍是斩刑,但至少从西晋时起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且这一
变化是从东汉末
三国至西晋前发生的。至于曹魏时期的弃市,已不可考。
既然弃市从西晋时起已不再是斩刑,何以说它就是绞刑呢?这一点可以从北
朝历代的死刑中作出考证。
北魏死刑四:轘、腰斩、殊死、弃市(《唐六典•尚书刑部》载:“至太武帝,
始命崔浩定刑名„„大辟有轘、腰斩、殊死、弃市四等。”[69]),后改为死刑
三:枭首、斩、绞。
[70]
北齐死刑四:轘、枭首、斩、绞(《隋书•刑法志》记载北齐死刑:“重者轘
之,其次枭首,并陈尸三曰;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其次斩刑,殊身首。其次
绞刑,死而不殊
。凡四等。”[71])
北周死刑五:罄、绞、斩、枭首、车裂(《隋书•刑法志》记
载北周死刑:“死
刑五,一曰罄,二曰绞,三曰斩,四曰枭,五曰裂。”[72])
《隋书•刑法志》云“齐神武、文襄,并由魏相,尚用旧法”[73],北齐律
令“大抵采
魏、晋故事”[74],说明北齐刑罚大体是对前代的继承。但于北魏腰
斩而言,自西晋以来至宋齐梁陈
南朝历代,已久不见于法定刑中,故北齐律中并
未承袭北魏的腰斩,反而改用自西汉以来直至西晋南朝历
代均延用的正统刑——
枭首。殊死改称为“斩”,故前述唐人颜师古与李贤均将殊死释为斩。那么不言<
br>而喻,北魏的弃市即自北齐、北周时起直接称绞刑。这一称谓被隋《开皇律》所
继承,直至《唐律
疏议》。故《史记•高祖本纪》索隐言:“《礼》云‘刑人于
市,与众弃之’,故今律谓
绞刑为‘弃市’是也。”[75]“今律”即指唐律而言,
说明唐代的绞刑即是弃市演变而来,也清晰地
说明了弃市与绞刑的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汉以前弃市的行刑方式由于史料的缺
乏,几不可考。
但汉以后的史籍可以说明,两汉弃市弃市刑广泛适用,其刑等仅次于枭首、腰斩,
是常用的死刑执行方式。两汉时期它是以斩刑的形式执行的,魏晋以后演变为绞
刑,及至隋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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