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法律法规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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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1日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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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人民致富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
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县。坚持
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人民致富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人民致富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
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是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瑶族、傣族、回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锦屏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县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应当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行依法治县。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选举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加强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文化科学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及民族和宗教政策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友爱、勇于创新的优良传统,树立自尊、自信、自立、
自强的精神。自觉改革妨害民族兴旺、人民致富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陈规陋习,改变妨碍生产力发展的旧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司法和教育制度。
自治县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