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大 水法规与行政执法作业1-4部分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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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31日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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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水情是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水土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布局不相匹配。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是我国突出的四大水资源问题,表现为“四个突出”:
一是水资源短缺与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突出。
二是江河综合防洪体系薄弱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矛盾突出。
三是水污染、水土流失严重与可持续发展的矛盾突出。
四是农村水利发展滞后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矛盾突出。
2.如何理解我国治水的新思路?
我国的治水新思路主要为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治水思路的内涵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防止水对人类侵害的同时,防止人类对水的伤害,强调对人类不合理活动的约束,强调自律式发展。改变长期以来人水争地、无节制地围垦河道、湖泊、湿地的做法,给河流以空间,给洪水以出路。把生态问题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肩负起水利建设和生态保护两副重担,充分依靠大自然的自我修复能力加快治理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生态功能,维护河流健康,修复和保护河流生态。
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水利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问题。把解决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问题作为首要任务,在防汛抗旱中确保人的生命安全和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切实保障水利工程移民的合法权益。
坚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水利工作的切入点,统筹考虑水资源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突出加强水资源的节约、配置和保护,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承载力和水环境承载力。
坚持发挥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资源配置、节水型社会建设等领域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水利工程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建设和管理政策,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发挥水价的杠杆作用,建立水权制度,探索水权转换,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坚持依法治水。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注重职能转变,突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依法行政。以《水法》修订和
实施为契机,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强化执法,健全监督机制。推行水利政务公开,改革水利行政审批制度。积极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坚持科学治水。围绕水利改革与发展实践,坚持科技创新,采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科学研究与转化推广相结合,推动水利科技进步。大力推进水利信息化进程,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3.《水法》是如何规定我国的水资源管理体制的?
水资源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水资源的组织体系和权限划分的基本制度,是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以及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织保障。
①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③流域管理机构在所辖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与监督职责。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4.合法的行政行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行政行为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参考答案: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合法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行为主体合法。
第二,行为权限合法。
第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
第四,行为程序合法。
第五,行为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确定生效的行政行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行政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行政行为的终止与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不同,后者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作出无效或撤销的决定使行为无效,而前者则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使行政行为客观自然地终止其效力。行政行为的终止只使该行政行为往后失去法律效力。不溯及既往。行政行为的终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期限届满。行政行为本身规定了效力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后,行政行为的效力自然终止。
2、履行完毕。行政行为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行政行为因履行完结而效力归于灭失。
3、条件消失。附有存续条件的行政行为,在所附条件消失后行政行为的效力灭失。
4、行政相对人消灭。行政行为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相对人的,当相对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灭失的,那么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即告终止。
5、
行政标的消失。行政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行政行为的标的消灭,那么行政行为就失去了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目标,行政行为也就处于无法落实的状态,从而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告终止。
5.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6.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特有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
①行政诉讼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则;
②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不审查其合理性的原则;
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原则;
③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⑤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1.水资源费与水费有何联系与区别?
参考答案:二者的联系体现在: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水价成本,即水费中包含有水资源费。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①性质不同:水费所体现的是商品属性;水资源费具有行政强制性。②征收主体不同:水费是由供水单位计收;水资源费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征收。③直接义务主体不同:水费是由使用供水单位供应的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费是由经许可的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水单位和个人缴纳。④客体不同:水费是对应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水,即商品水;水资源费是对应江河、湖泊或者地下的水资源,即原水。⑤使用管理不同:水费是由供水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用于供水工程生产运行、维护等开支;水资源费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
2.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核心是什么?
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核心是制度建设,其本质特征是建立水权、水市场理论为基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节水机制,不断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5.什么是河道管理?其主要内容有哪些?
河道管理是运用技术、经济、行政等管理手段,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其综合效益。
河道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河道疏浚整治、堤防维护加固、河道及水质的保护(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扩大的审查、河道采砂许可、流量与水质监测等)、河道清障、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6.河道等级划分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等级认定权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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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河道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流域面积)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主要是耕地、人口、城市规模、交通及工矿企业)等因素。目前我国把河道划分为五级,其中一级河道为流域面积大于5万平方公里,耕地面积大于500万亩,人口500万人以上,城市规模特大城市,交通及工矿企业特别重要,可能开发的水力资源大于500万千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二、三级河道由水利部认定,四、五级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局)认定。
3.什么是防洪区?防洪区分为哪几类?防洪区范围如何划定?
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
7.什么是水工程?
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8.大坝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答案: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常包括对大坝的实际状况进行安全性的分析评价和现场安全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大坝洪水标准复核、抗震复核、质量分析评价、大坝结构稳定和渗流稳定分析、大坝运行情况分析以及大坝安全综合分析、提出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等。鉴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执行。
12.水价的核定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1.水行政执法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参考答案:其基本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水行政执法是围绕调整社会水事关系而实施的行政执法,其行政主体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这一特征区别与其他的行政执法。
二是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法规对水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人具有特定的拘束力而无普遍适用性和向后拘束力,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立法或抽象水行政行为。
三是水行政执法的客体(指所解决的问题)并非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水事纠纷,也不是解决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水行政争议,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司法。
四是水行政执法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单方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受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影响,这一特征区别于水行政合同行为。
3.水
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7.处理水事纠纷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团结治水是调处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水事纠纷中遵循并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①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一切水事活动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树立大局观念,在不损害大局的前提下,人民政府和其授权的部门有责任保护地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为顾全大局而牺牲局部利益的一方,国家或受益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由于水资源是有机整体,同时又是可再生的动态资源,各项水事活动相互影响,在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与防洪、治涝、灌溉、排水、供水、水运、水电、水产、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之间的水事关系时,必须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③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尊重历史是指在调处水事纠纷时,对水事纠纷的历史情况进行调查,对历史上处理过的协议给予充分考虑;面对现实即从实际出发,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现实情况,依法作出调整,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着眼未来要求有关各方以发展的眼光、新的思路来解决纠纷。
④维持现状的原则: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协商不成,当事各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这是禁止性规定,是为了防止纠纷激化、扩大事态,也是为了解决水事纠纷赢得时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⑤强调组织的原则:这是处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的基本原则。水事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双方必须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其次应当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力争协商一致;在协商不成时,依法提请上级主管机关处理,一经裁决,双方必须服从,不能久拖不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