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理数多还是无理数多
恶其余胥-觅食的拼音
反驳《实变函数论与泛函分析》中关于无限集合数量比较的方法和结论
简介:本文就引用文章中的论据进行了反驳,得到结论:讨论无理数多还是有理数多的问题,我们过分高估了自己的能力。我们甚至不能写出一个位数最长的有理数。
作者:胡文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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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前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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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对等的概念。
设A、B是两个集,如果存在一个A到B的一一对应,那么称集A与集B对等(或相似),记为A~B,规定空集跟自身对等。
而对等的概念是我们建立势的理论从而对集合进行比较的基础。
例如,正偶数集合和自然数集,ψ:n->2n,即可使得两集合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因此他们是对等的。”
反驳:
错误1:对等的方法,只能在有限集比较中有效。扩展到无限集是不可信的。
例:“问:某班学生人数与教室的凳子数哪个多?最笨但也最显然的方法是规定每个学生都去坐在凳子上,而且一个学生只能坐一张凳子。最后,如果有学生没坐到凳子,那么便是学生多。如果最后有凳子空着,那么便是凳子多。”
如果是有限数量,可以用一对一的方法比较,无限数量,不行。
假设来个副校长,要求每两个学生坐一个凳子,然后他检查了教室一,教室2,教室三......他看到的每个教室都是如此,后面的教室他认为不用检查了(或根本不可能检查完——无穷的概念),于是他宣布,本学校凳子数量,正好是学生数量的一半。
第二天,又来个副校长,要求每个学生坐一个凳子,然后他检查了教室一,教室2,教室三......他看到的每个教室都是如此,后面的教室他认为不用检查了(或根本不可能检查完——无穷的概念),于是他宣布,本学校凳子数量,正好等于学生数量。
两位自以为是的校长都有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方法不对。
补充:在有限集的比较过程中,关键不在建立了怎样的对应关系,关键在于我们要比较到最后,至少一个集合结束了,而另一个集合中元素数量已经超过对比集合数量,而且还没结束,我们才能证明一个集合比另一个集合数量多。
自然数集中可以抽出偶数集,跟偶数集完全对应,而自然数集还有剩余元素,因此我们可以得到结论:自然数集比偶数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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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2:偷换概念或概念混淆。
原文定义:“凡是与自然数集N对等的集,称为可列集,或可数无限集。”
反驳:可列和可数在英文里是一个词:countable,这是以前科学不够发达,不需要进行
区分时的结果。
而现在我们需要进行概念区分,因此按字面意思,将“可列”理解为“可以写出”;“可数”理解为“可以记数”。在下面的论述中,分这样两个概念讨论。
我们无法写出一个最大的自然数,因此自然数全体是不可写全的,任何无限集,都是不可写全的。(不可列)
如果有一些数,位数多的我们承认有生之年无法完全比较,而在可比较的范围内它们又一样,这样我们在数元素个数时,不知道它们该算一个元素还是多个元素,这种情况,称为不可记数。
从定义可以看出,不可写全的数,如果我们发现它的一部分,和集合中的其它元素都不一样,我们就知道它是一个独立元素,就可以记数。而不可记数的数,我们可能可以知道它的数量范围(最大全单算,最小全合并),或者也可以知道它们都是可写的。因此这两个概念是有交叉而互不影响的。
无理数除了能用有理数表示的和可以定义的,都是不可写的。(我没想到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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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托尔对角线证明法引文:
“现在来证明实数区间[0, 1]中所有的实数组成的集合是不可列集。
其实只要证明(0,1]区间的实数集是不可列的。如果它是可列的,说明其中所有的实数均可排列成一数列t1,t2,...,tn,...,只有这样,它才能对等于自然数集。好,这时我们将(0,1]中的实数用十进制的无限小数表示:
t1 = 0. t11 t12 t13 ... t1n ...
t2 = 0. t21 t22 t23 ... t2n ...
...
tm = 0. tm1 tm2 tm3 ... tmn ...
...
其中所有的tij都是0~9这十个数字中的某一个。
但是现在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小数a=0. a1 a2 a3 ... ak ...,任意的ai也都是0~9这十个数字中的某一个,但我们让每个ai都不等于上述实数列中的tii,也就是让第i位的数字跟数列中第i行第i个数字不同。这是可行的,因为我们用的是十进制小数,还剩下9个不同数字可供选择呢。
当我们构造好了这样的一个小数之后,我们发现它实际上跟上述小数列中的任何一个都不相等。这就造成了逻辑上的矛盾,你说已经把所有小数都列出来了,但是我却发现至少我构造的这个小数,你还没有罗列出来。就算你亡羊补牢,把我这个也补充进去,但是我还是可以根据同样规则又构造出另一个。所以,只能说明实数是无法跟可列集形成一一对应的,也就是前面的假设是错误的。
因此[0, 1]区间的实数不是可列集。同样,取掉0,1两个数之后的(0,1)区间的实数也不是可列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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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3:反驳:无限集都是不可写全的,对比定理“最大元素数量的有限集是不可能写全的”的证明方法,我们发现,康托尔不过是假设了自然数可以全写出来,
然后又假设写出一个在已写出的自然数中不存在的自然数。对于无限集,他是不能做此假设的。而事实上,如果允许等势的概念存在,所有无穷集,都等势。总是你有一个元素,我就能拿出一个元素对应,同样也都可以你拿1个我拿2个,或相反,你拿2个我拿1个,都是能永远对应的,没有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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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2 任何无限集,必与它的一个真子集对等。
证明:首先任何无限集都必然至少含有一可列子集,因为我们可以从无限集中不停地取互不相同的元素,将它们用自然数n作下标编号,那么这个取出来的子无限集,就是定义中的可列集,我们可以记做{a[n]|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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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4:证明过程中假设了可以记数条件,“我们可以从无限集中不停地取互不相同的元素”,如果元素数量是不可记数的,我们不知道是否是不相同的元素,则无法对应,证明也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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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然数集数数的方法对应其它集合的方法是不对的,首先它依赖于无限集对等(映射)概念,其次依赖于集合可以记数,如果不考虑记数问题,根本不能证明有任何集合不能对等自然数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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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甚至不能确定一个小数位很长很长的数是有理数还是无理数,因此讨论无理数多还是有理数多的问题,我们过分高估了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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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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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概念定义:
(1)如果集A中的元素,都是集B的元素,那么称A是B的子集。记做A(B(符号是∪横过来的样子,打不出来,暂以(代替)。
根据定义有A(A。
(2)另外我们定义不含任何元素的集合为空集,规定空集是任何集合的子集。空集记做φ。
(3)如果集合A(B,而B中确实存在不属于A的元素,那么称A是B的真子集。
(4)如果A(B,且B(A,那么A、B由相同的元素组成,此时称A=B。
(5)由集A和集B的一切元素组成的集合,叫A和B的和集或并集。记做A∪B。
(6)所有既属于集A又属于集B的元素组成的集合,叫A和B的通集或交集。记做A∩B。
这两个概念可以推广到任意个集合进行并或者交的情形。
(7)若A∩B=φ,称A、B不相交,否则称A、B相交。
从以上概念定义可以推导出集合运算的一些性质:
1. A∪A=A, A∩A=A
2. A∪φ=A, A∩φ=φ(φ类似于0,∪类似于加法运算,∩类似于乘法运算)
3. A∪B=B∪A, A∩B=B∩A (并、交的交换律)
4. (A∪B)∪C=A∪(B∪C), (A∩B)∩C=A∩(B∩C) (并、交的结合律)
5. (A∪B)∩C=(A∩C)∪(B∩C) (分配律)
再来定义集合的“减法”:
(8)集合A中所有不属于集合B的元素组成的集合,称作集A减集B的差集,记做A-B。注意这里并不要求B(A。
(9)如果B(A,则称差集A-B为集B关于集A的余集。记做C(A,B)。
(10)(A-B)∪(B-A)称做A、B的对称差。记做A△B。实际上它就是那些只属于A或只属于B的元素组成的集合。
同样从以上概念定义可以推导出集合“减法”运算的一些性质:
6. 如果A(B,那么A-B=φ
7. (A-B)∩C=(A∩C)-(B∩C) (“减法”的分配律)
8. (C-A)-B=C-(A∪B)
9. A∪B = (A△B)∪(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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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集合的一些基本概念定义。下面来定义集合的映射:
(11)设A、B是两个非空集,如果存在一个规则ψ,使得对于A中的任何一个元素x,按照规则ψ,在B中有一个确定的元素y与之对应,那么称这个规则ψ是从A到B的映射。元素y称做元素x(在映射ψ下)的象。记做y=ψ(x)。
(12)对任一个固定的y,称适合关系y=ψ(x)的x全体为y(在映射ψ之下)的原象。集合A称作映射ψ的定义域,ψ(A)称作映射ψ的值域。注意ψ(A)不一定等于B,只能说它一定是B的子集。
(13)如果ψ(A)=B,那么称ψ是 A到B上的 映射,又称为A到B的满射。
特别地,如果A、B都是实数或复数集,那么ψ就是我们高中时候学过的所谓函数了。所以函数不过是集合论中的一个特例罢了。
下面要讲讲一一对应(这些概念都跟函数中概念类似)。
(14)设ψ是 A到B中的 映射,若对每一个属于ψ(A)值域的y,A中只有一个元素x满足ψ(x)=y,那么称ψ是可逆映射或一对一的映射,或单射。
换句话说,对A中任意两个元素x1,x2,当x1不等于x2时,必然有ψ(x1)不等于ψ(x2),那么ψ就是 A到B的 可逆映射。
(15)设ψ是 集A到集B上的 可逆映射,那么称ψ为A到B的一一对应或双射。
也就是,如果ψ是A到B的一一对应,意味着对于A中任何一个元素a,有唯一的b=ψ(a),且对B中的每一个元素b,必在A中有唯一的元素a,适合ψ(a)=b。
这里尤其要注意“A到B中的(或A到B的)可逆映射”跟“A到B上的可逆映射”的区别。否则容易将可逆映射跟一一对应搞混。相信高中时候专心记笔记的人还有印象吧,因为讲函数的时候,这个中跟上的区别仍然会强调的。
例如,假设ψ是A到B中的可逆映射,那么或许在B中还存在某个元素y,它是无法由ψ来从A中任何一个元素对应过来的。但如果ψ是A到B上的一一对应,那么这样的y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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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的概念。
(16)设A、B是两个集,如果存在一个A到B的一一对应,那么称集A与集B对等(或相似),记为A~B,规定空集跟
自身对等。
接下来,集合的势的概念快要出来了。而对等的概念是我们建立势的理论从而对集合进行比较的基础。
例如,正偶数集合和自然数集,ψ:n->2n,即可使得两集合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因此他们是对等的。
显然,对等具有以下性质:
10. A~A,对等的自反性
11. 若A~B,那么B~A,对等的对称性
12. 若A~B,B~C,则A~C,对等的传递性
刚才已经强调过,若ψ是A到B中的可逆映射,ψ未必是A到B的一一对应。但我们知道ψ实现了A到值域ψ(A)的一一对应。因此A与B的子集ψ(A)对等。
如果A与B的子集对等,而B又与A的子集对等,那么可以证明A、B是对等的。这个定理叫伯恩斯坦(Bernstein)定理。
好了,前面这些概念和定理都是在做铺垫,现在我们要正式开始进行集合个数的比较了。
集论最初的一个基本课题就是研究元素个数有多少的问题,我们称之为集的势论。
关于事物的多或少是很普通的概念,例如,问:某班学生人数与教室的凳子数哪个多?最笨但也最显然的方法是规定每个学生都去坐在凳子上,而且一个学生只能坐一张凳子。最后,如果有学生没坐到凳子,那么便是学生多。如果最后有凳子空着,那么便是凳子多。
所以,类比上面这样的方法,我们引入以下这个定义:
设A、B是两个集。
(1)如果A和B对等,那么称A和B具有相同的势(或基数)。记集A的势为P(A)(其实正确的写法是A上面两横,因为无法打出这样的符号,就以P(A)代替,不影响讨论)。A和B具有相同的势时,记为P(A)=P(B)。
(2)如果A对等于B的某个子集B1,那么称A的势小于或等于B的势,记为P(A)<=P(B)。如果A对等于B的某个子集B1,但A不对等于B,即P(A)<=P(B),并且P(A)!=P(B),那么称A的势小于B的势,记做P(A)
以上,其实是定义了一种比较集合元素多少的方法。就是,我们都认同,如果两个集合之间对等,也就是可以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的话,那么,这两个集合等势,也就是认为它们“一样多”。
如果有人不认同,那么等于我们之间无法达成关于个数多少比较的统一标准,那就无法继续讨论了。这就好比有些偏执狂会执意地认为即使正好一个学生坐一张凳子,也不承认学生跟凳子一样多,或者有凳子空着,也不承认凳子比学生多,那是谁也拿他没办法了。
在这样一个严格定义了关于“多少”比较方法的背景下,我们就可以通过某种逻辑推理,得到关于有理数无理数等的谁多谁少的结果。
譬如虽然正偶数集E是自然数集N的真子集,但是因为E能和N对等,所以P(E)=P(N)。
从势的概念来重新看待伯恩斯坦
定理,发现它其实可以如下表示:如果P(A)<=P(B),P(B)<=P(A),那么P(A)=P(B)。
此定理在势的比较大小问题中的地位,相当于实数比较大小中由a<=b和b<=a同时成立必有a=b这个事实。任何两个实数都是可以比较它们的大小的,这是因为实数具有全序性,关于实数全序性的话题,这里暂不多讨论了。
我们很自然会问:那是否任何两个集也一定可以比较它们的势的大小(也就是它们元素个数的多少)呢?
我们先来考察任意两个集A、B,从逻辑上分析,必然发生下面四种情况之一:
(1) A可以对等于B的某个子集B1,而B永远不对等于A的任何一个子集;
(2) B可以对等于A的某个子集A1,而A永远不对等于B的任何一个子集;
(3) A可以对等于B的某个子集B1,而B也可以对等于A的某个子集A1;
(4) A永远不对等于B的任何一个子集,而B也永远不对等于A的任何一个子集。
情况(1)就是上面定义(2)里的P(A)
P(B),根据伯恩斯坦定理,情况(3)就是P(A)=P(B)。所以如果能证明情况(4)不可能发生,那么就说明任何两个集都可以比较它们势的大小的。不过至今,数学家们仍然没有办法通过已有的公理来证明出(4)不可能发生。泽梅洛(Zermelo)于是提出了一个选择公理——公理的内容就是说(4)不可能发生。在选择公理的前提下,我们就可以认为任何两个集的势都是可以比较大小的了。
当然,写了这么多,目的是为了讲清楚有理数无理数的个数多少问题,而这两个集合都是拥有无限个元素的,所以,仍然有必要给有限集、无限集下个严格的定义。
设n是自然数,令Mn={1,2,...,n}。如果集A能与某个集Mn对等,那么称A是有限集。当A~Mn时,称n为集A的计数。规定空集为有限集,并且它的计数规定为零。
下面给出几个有/无限集的相关定理。
定理1 集Mn与其任何真子集不对等。即有限集决不与其真子集对等。这可以导出一个结论:有限集具有唯一的计数。
由定理可知,两个有限集相互对等的充要条件是他们的计数相等。
规定有限集A的势为A的计数,即如果A~Mn,那么规定P(A)=n。
称不是有限集的集为无限集。
例如自然数集N,因为它能和它的真子集E(正偶数集)对等,所以根据定义我们认为它不是有限集,即它是无限集。
我们定义,凡是与自然数集N对等的集,称为可列集,或可数无限集。
我们把可列集的势记做阿列夫零,记作§0。因此§0,它是一个表示集合里元素个数多少的量。
定理2 任何无限集,必与它的一个真子集对等。
证明:首先任何无限集都必然至少含有一可列子集,因为我们可以从无限集中不停地取互不相同的元素,将它们用自然数n作下标编号,那
盆...盆,其中聚跟盆字都有阿列夫零个,那么它的金币就比聚宝盆多了。
上面的段子有点绕,呵呵,言归正传,现在我们可以开始计算有理数集的势了。
首先我们知道,平面上的格点,即直角坐标下两坐标x、y均为整数的点(x,y)的全体是成一可列集的。这是因为我们可以将这些格点看成在y方向可列个的x方向可列集的并集。即我们构造可列集An={(n,m)|其中m是整数},这是m固定,n在变的一些点的集合,它自然是可列集。那么根据定理4,所有n从-∞到+∞的An的并集,也是可列集。
另一方面,我们还知道有理数一定可以写成一个分数p/q,而每对这样的分数正好和平面上的格点(p,q)一一对应。既然平面上所有格点的全体是可列集,那与之对等的分数的全体即有理数的全体,也是可列集了。
所以我们得到第一个结论:有理数集是可列集,它的势为§0(阿列夫零)。它跟自然数一样多。
对于无理数。我们先从集合的乘法与代数数说起。
定义:设A、B是两个非空集,任取元素a属于A,b属于B,组成元素对(a,b)。所有这种元素对的全体组成的合集称为A与B的乘积,记为A×B。平面上所有格点成一可列集实际上说明了当A、B均是可列集时,A×B也是可列集。同样,n维空间的格点是可列集可类推出
定理5 如果A、B、...、C是有限多个有限集(或可列集),那么乘积集
A×B×...×C = {(a,b,...,c) | 其中a属于A, b属于B, ..., c属于C}
它是有限集(或可列集)。
现在我们来看整系数多项式。n次整系数多项式
(类似a[n]x^n+a[n-1]x^(n-1)+...+a[2]x^2+a[1]x+a[0]=0)
的全体可以与n+1个自然数集的乘积对等(上式有n+1个可变系数)。所以,它也是可列集。
换个角度,因为整系数多项式的实数根是被我们称为代数数的,显然,全体的代数数也是一可列集。
代数数集已经包含了全体有理数以及一部分的无理数,但我们发现它还是可列的。其中的无理数就是例如根号2,根号3,黄金分割率等一切有限次根号能表达的数。
现在来证明实数区间[0, 1]中所有的实数组成的集合是不可列集。
其实只要证明(0, 1]区间的实数集是不可列的。如果它是可列的,说明其中所有的实数均可排列成一数列t1,t2,...,tn,...,只有这样,它才能对等于自然数集。好,这时我们将将(0,1]中的实数用十进制的无限小数表示:
t1 = 0. t11 t12 t13 ... t1n ...
t2 = 0. t21 t22 t23 ... t2n ...
...
tm = 0. tm1 tm2 tm3 ... tmn ...
...
其中所有的tij都是0~9这十个数字中的某一个。
但是现在我们可以构造一个小数a=0. a1 a2 a3 ... ak ...,任意的ai也都是0~9这十个数字中的某一个,但我们让每个ai都不等于上述实数列中的tii,也就是让第i位的数字跟数列
中第i行第i个数字不同。这是可行的,因为我们用的是十进制小数,还剩下9个不同数字可供选择呢。
当我们构造好了这样的一个小数之后,我们发现它实际上跟上述小数列中的任何一个都不相等。这就造成了逻辑上的矛盾,你说已经把所有小数都列出来了,但是我却发现至少我构造的这个小数,你还没有罗列出来。就算你亡羊补牢,把我这个也补充进去,但是我还是可以根据同样规则又构造出另一个。所以,只能说明实数是无法跟可列集形成一一对应的,也就是前面的假设是错误的。
因此[0, 1]区间的实数不是可列集。同样,取掉0,1两个数之后的(0,1)区间的实数也不是可列集。
我们再构造一个映射:
ψ(x)=tan(x-1/2)π
不用多解释了吧?大家画个图就知道,这个映射显然是(0,1)到(-∞,+∞)的一一对应。因此,整个实数集,它也是不可列集。
我们把实数(注意实数当然也包括有理数)集的势,称为阿列夫,记作§。当然也有人叫它阿列夫1。
好像已经结束了,但我们发现刚才我们只是得到所有实数要比所有有理数多,可是实数是包括有理数的啊,我们怎么知道实数里面剔除有理数之后,它是否还能比有理数多呢?当然这不能乱想,必须要有严格的证明。
让我们回过头来看定理4,说的是,可列个可列集的并集,还是可列集。好,如果假设无理数也是可列的,那么 实数集=有理数集∪无理数集=可列集∪可列集=可列集。但是上面我们已经证明了实数集它不是可列集。因此得到了矛盾的结果,说明假设是错的,因此只能是无理数集不是可列集。
严谨、细心的朋友,可能还对前面提到的泽梅洛选择公理念念不忘吧?是的,如果不承认选择公理,也就是认为前述中“(4) A永远不对等于B的任何一个子集,而B也永远不对等于A的任何一个子集。”将是存在的。这不是说明集合的势有可能不能比较了吗?确实!对于任意无限集之间势的比较,要么我们肯定选择公理,这样发展出一套理论,这套理论里,任意无限集的势都是可以比较大小的;或者否定选择公理,也可以发展出一套自恰的理论,这套理论里,不是任意无限集的势都能拿来比较大小的。这就好比我们设定平行线不相交从而发展出欧几里德几何,而设定平行线也相交从而发展出黎曼几何一样。
看起来似乎前面的一切努力都白费了,只要有人不承认选择公理,那么对他来说后面的推导自然也就不成立了。不过庆幸的是,我们发现我们处理的问题要简单些,从而避开了面对选择公理的两难决定。
我们再来看刚才的话“(4) A永远不对等于B的任何一个子集,而B也永远不对等于A的任何一个子集。
”如果A是有理数集,B是无理数集,情况怎样呢?显然,因为A是可列集,B是无限集,而无限集中肯定可以取出一可列集来与A对等。因此,在确定了A、B的具体集合之后,是可以不需要选择公理就能排除(4)这种情况的。
现在,我们终于可以下个完善的结论了:只要认可是否一一对应是用来比较集合元素多少的标准,那么不再需要额外的公理,无理数要比有理数来得多的多。
下面的内容,作为一些补充吧,有兴趣深入了解的人可以继续看下去。
我们知道所有无理数又分为代数数和超越数。代数数就是前面讲的n次整系数多项式的实根,而超越数当然就是所有非n次整系数多项式的实根的数。通俗的理解,代数数我们至少还可以用各种运算符号将其完整地写在纸上,而超越数我们根本写不完,没办法只能用一个特殊符号来代替,譬如π和e。
因为代数数也是可列的,势为§0,而全体有理数是不可列的,势为§1,由此我们也可以推导出全体超越数是不可列的,势为§1。这说明超越数要比代数数多得多的多。
定理6 设A是有限集或可列集,B是任一无限集,那么P(A∪B)=P(B)。
这个定理的意思是,任何一个无限集加上可列集或者有限集之后,它的势是不会变的。α+§0=α,或者α+x=α,其中α为无限集的势,x为任意一个自然数,它代表了某个有限集的势。
如此,我们还可以再写出§0+§0=§0,§0+x=§0 等等。
下面这个定理比较重要,它跟我们所说的函数集有些关系。
定理7 实数列全体T,它的∞次乘积集的势仍然是§1。
它的证明懒得写了,比较烦琐。为什么说它跟函数集的势有关呢?
或许有些人已经知道,所有函数集的势是大于阿列夫1的,有人称之为阿列夫2。
但是要注意,跟实数分代数数跟超越数(代数数我们研究较多,超越数目前仍然知道的不多)的情况类似,我们通常情况下研究的那些函数(连续可导函数,就是一般我们能画在图上的曲线),它们组成的集合的势,其实还是§1的。这点恐怕知道的人甚少。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把一个函数写成y=f(x)的形式,如果函数处处可导并连续,那么我们可以应用泰勒展开,将其转化成y=a0+a1x+a2x^2+...+anx^n+...这样一个无限次的实数值系数(跟前面的整系数不同,这里ai是任意一实数)的函数。可知道,任意这样的函数组成的集合,正好对等于定理7说的实数列的无穷次乘积集。于是它的势也为§1。
这个结论告诉我们,不管我们人类怎么画图,实际上我们永远不可能画的比无理数还多。
不过,别忘了世界上还存在着很多很多我们人类画不出来的图形,这些图形就是那些处处不可导或者处处不连续
的奇异函数。
譬如,一个定义在[0,1]上的函数,它的任意一点的函数值非0,即1。这样的函数处处不可导,处处不连续,我们根本不可能将其在纸面上表达出来。所有这样的函数组成的函数集,它的势就要比§1还大。
为了解释这一点,得再给大家讲一下势的运算的一些内容。
设P(A)=α,P(B)=β,如果A∩B=φ,那么P(A∪B)=α+β,称为势的加法。
A和B的乘积集A×B={(a,b)|a属于A,b属于B},为P(A×B)=αβ,称为势的乘法。
另外,集B中每一个元素都用集A中的元素代替,一切可能的代替所形成的集称为A盖B的集。例如A={p,q},B={a,b,c},那么A盖B的集就是{p,p,p},{p,p,q},{p,q,p},{q,p,p},{p,q,q},{q,p,q},{q,q,p},{q,q,q}这8个集合为元素组成的集上集。如果记A盖B的集为C[A,B],那么P(C)=α^β。
如果以势的运算观点来看待以前的一些定理,那么定理4就可以表达成§0§0=§0。定理5就是(§0)^n=§0,定理6相当于α+§0=α。定理7相当于(§1)^(§0)=§1。另外,还有一些类似的结论(§0)^(§0)=§1(这就是为什么聚聚...聚宝盆盆...盆要比聚宝盆好的原因了^_^),以及n^(§0)=§1等等。
定理8 设B是一个集,S是B的一切子集所构成的集。那么P(S)>P(B)。证明就不多写了。
我们知道,假设X是S中的一个元素,那么根据题意,X是B的一个子集,对于任何属于B的元素,如果也属于X,我们说“取”,如果不属于,我们说“不取”,那么实际上S就可以看作是用“取”或“不取”这两个词去代替B中的元素的一切可能方式。另A={"取","不取"},那么S便是A盖B的集,因此P(S)=2^P(B)。而定理说P(S)>P(B),因此2^P(B)>P(B)。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公式,它是连接各阶阿列夫之间的桥梁,而定理8,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具体构造高阶阿列夫的实现方法!
回过头来,在[0,1]上不取0便取1的实函数全体,正好就是集{0,1}盖集[0,1]所形成的集,根据定理8,就知道这样的集的势是大于实数的势的。任意的实值函数形成的集显然包含了刚才那个实函数集,因此,所有的实函数全体的势要大于§1。
于是,根据定理8,我们知道,实函数集的所有子集形成的集合,它的势会比所有实函数(所有图形)的势还要大!
最后,说一下康托尔连续统假设。这是Cantor提出的,是否存在一个势α,有§0<α<§1?这个问题在google上应该比较容易找到。目前已经证明了,这个假设同样是不可证明的(在目前的集合论公理体系下),因此,我们最多也只能将它作为一个公理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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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列夫序列定义:χ_n表示阿列夫n
2^(χ_n)=χ_(n+1)
2^(χ_n)比χ_n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