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萌到你眼炸
930次浏览
2020年08月01日 02:10
最佳经验
本文由作者推荐
害怕近义词-和多音字
北京消息“二奶”本就是有悖道德规范,有伤风化民俗的丑恶现象。但有一个人竟然手持情人遗赠协议,将情人原配发妻推上被告席,主张分配遗产,从而拉开了全国首例“二奶”状告死者发妻的争夺遗产案(本版10月13日曾作报道)。
死者:临终写遗嘱财产赠二奶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6月结婚,因双方未能生育子女,便收养一子黄勇(31岁,已成家另过)。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住房补偿给了蒋伦芳。1996年,年近六旬的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爱姑相识后,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蒋伦芳与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伦芳承担,故实际卖房得款不足8万元。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患肝癌病晚期的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款的一半计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计6万元的财产赠与“朋友”爱姑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当日下午,爱姑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公然与黄妻争夺遗产。
二奶:公民有权处理自己财产
庭审中,原告爱姑及代理人张永红、韩凤喜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赋予公民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也规定,只要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他便享有其财产的处分权。在黄永彬遗赠给爱姑的财产中,其房屋价款、住房补贴、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永彬应享有至少一半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对于抚恤金,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关系,已不属于黄永彬个人合法财产,黄永彬对此无权处分。但是,黄永彬遗嘱中的合法部分法院应当支持。作为遗赠行为,只要遗赠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不需要人们去考虑受遗赠人的身份地位以及在立遗嘱前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至于受遗赠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就本案来说,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通过其它法律进行调整。
原配:二奶分财产有违情与法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李俊超律师在庭审中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针对遗嘱,李俊超律师认为,即使该遗嘱是立遗嘱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经公证,但遗嘱中的不真实、不合法部分仍属无效。具体意见有三点:1、遗嘱中涉及的泸州住房售房款是不真实的。因为泸州那套住房早于黄永彬立遗嘱前的半年前即2000年9月,就经蒋伦芳与黄永彬商定出售,8万元售房款在扣除税费、交易手续后,黄永彬使用了3.5万元,答辩人和黄永彬又共同赠与3万元给儿子黄勇买住房,其余款项因黄永彬治病早已花光。2、遗嘱中涉及的抚恤金根本就不属遗产范畴,该遗赠实属违法。3、遗嘱中涉及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款属黄永彬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人黄永彬无权单独处分,该遗赠也属违法。
如果原告爱姑要享受遗赠人黄永彬遗赠其遗产的权利,那么,原告爱姑依法承担两项义务:一是遗嘱中“我去世后的骨灰盒由爱姑负责安葬”。二是原告还应承担偿还黄永彬生前所欠债务的义务。为黄永彬治病和办理丧事,被告已负债2万余元。
法院:遗嘱属不当遗赠判无效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于2001年4月25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7日、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嘱形式上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死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被告蒋伦芳继承其父母遗产所得,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和黄永彬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对该房屋住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泸州市纳溪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对该公证遗嘱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
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爱姑以后,长期与其同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爱姑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与原告爱姑,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爱姑,实质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于2001年10月11日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爱姑的诉讼请求。
职业作为一名检察官,总是对刑事案件比较关注,最近这许霆案却引发众多讨论,其中涉及到媒体对司法监督问题、中国的刑法制定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律师辩护问题、检察院监督问题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就这些问题,我也想简单谈下我的看法,从一个普通的司法执行官角度来看看这个案件。
许霆案内容:广州一个叫许霆年轻人去ATM机取款,当时他的农行卡里只剩下一百多元,可是到ATM里输入100元却取不出钱来,反复尝试几次也不好使,后来他无意中多输入一个零,就是1000元,妈呀奇迹发生了,ATM机里竟然吐出来1000元现金,小伙子当时就蒙了(是个正常人都得蒙),知道这个ATM出故障了。人都是贪婪的!下面发生的事情大家都应该知道了,小伙子不断的输入1000元,机器里不断的吐出1000元现金,最后一共取出人民币17万5千元。取款的第二天小伙子拿上钱就往自己的家乡走了。虽然ATM机器里少了这么多钱,但是银行在几天后才发现少钱了才报警。一年后许霆在自己的家乡被警察抓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诉讼过程:这个案件很简单,但是却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拿到钱后据说是挥霍了很多,而后抓到,其父亲也并没有将钱补上,在媒体披露此事后,广东高院将此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随后再审开庭审判时,许霆当庭翻供,原话:“我出于好意
保护银行财产”,现此案已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在两会期间发表观点,意思此案量刑过重。
下
面该谈谈我的观点了,我的观点从许霆是否有罪;立法问题;法院问题;许霆辩护律师及许霆本人、许霆家属问题;媒体问题,检察院问题六个方面综合探讨。
1、许霆到底是否有罪。此案中许霆利用机器出错,从第二次操作开始(第一次算是民事不当得利),就有拿非己之物的行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银行过错根本不是本案的辩护理由。举个例子,你借某甲家一个脸盆,因为需要用,就去取,发现其家没人,门没锁,你去把脸盆取了,然后又把人家电脑、钱财都拿走,这能说不是犯罪吗?这就和本案相似,你取自己100元,相当拿自己脸盆,结果你又把不属于你的都拿走,这时主观恶性已经显现,就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然后实施了取的行为。至于机器坏与否与许霆主观恶性不产生关系,不能说因为机器坏了而诱惑他犯罪,例如一个拿很多钱的人在街上,别人看到偷他钱,也是诱惑?也能说拿钱的人走在大街上是错误?
至于盗窃行为没有秘密性更不是理由。秘密窃取不是盗窃罪的规范要件,而是盗窃罪的最常见形式。多数盗窃都是在不被人发现的情况下进行,但不意味着所有的盗窃都必须具有秘密性。举个简单的例子,超市里都有监控设备,你偷了东西后能说超市有录像监控就不是偷吗?因此,本案许霆从第二次恶意取款开始就是盗窃了,盗窃金融机构也不能算错,这钱是银行的,刑法盗窃金融机构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银行的经营财产,因此ATM机可以看做金融机构的附属品或者一种延伸。
所以以目前立法及法理观点,许霆成立盗窃金融机构罪,只是目前立法存在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我不知道广州特别巨大标准,但是17万一定是够特别巨大了),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所以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完全合法,个人意见并不存在错误。如果说有问题,那就是立法本身的问题。
2、立法问题。本案牵涉到了一个立法问题,就是97年的刑法,到现在数额标准还没变化太多,97年的收入和现在已经今非昔比,97年在市内买套房子10万已经相当不错,而今50万是看不上眼的,可是刑法的数额标准却没有随之水涨船高,所以本案17万列为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说不过去。另外,本身此条立法存在问题,就盗窃ATM机等一些轻微盗窃金融机构案应当降低刑罚标准,不应当起刑就用无期,严酷的刑法是违背人权的,也不符合人性,这条法律
目前就引发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建议此案判完马上修改该条刑法,马上调整刑法中有关财产数额标准。
3、法院问题。一审法院法官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本案事
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依照目前的司法制度,法官只能在法定刑内有裁量权,所以一审法官算是公正审理。但是也有问题,问题在于这个案件有点特殊,其没有做到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定刑期下刑罚,这是一审法官有点失职之处。
二审法院(广东高院)错误之处在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将皮球踢还给广州市中院,本案事实没有不清,证据也没有不足,一切清楚,就是个适用法律的问题,结果广东高院为了推卸责任,也怕自己处于风口浪尖,更是没有勇气做出改判及直接报最高法院,可以看出司法机关的唯唯诺诺,特别领导怕丢了职位直接将案件甩回去的不负责任精神!
再审又是广州中院,这次开庭,广州中院正常审理,但是没敢宣判,而是将本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这个程序应当是合法并且也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值得夸奖,特别是开庭中,再审法官对律师的哗众取宠进行批评,司法官的执法不为外力左右,体现了一种应有的司法职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姜兴长犯了个错误,当然这也值得商榷,那就是这个案件是不是他在最高人民法院亲自审理的,就算是他的话,也要问他了,为什么提前就表明了自己观点,别忘记了,你是个法官,法官该做什么,就是判决前的一切行为和观点都不能透露给媒体,那都会引起民众不公正的感觉,作为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级大法官,犯这样低级错误实在是有损中国司法形象,不过也没办法,这个案件把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到风口浪尖上,中国从来就没有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法院的院长人事任免都不是独立选举出来,如何能让这些法官真正做到对任何机关、媒体、领导能够不理不睬呢?
4、许霆辩护律师和许霆本身、许霆家属的问题。可以说许霆的辩护律师非常失败,我真不明白怎么会有这么低级律师打如此高难的案件,这个律师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业务水平,都是很不过关。首先,从职业道德来讲,不该强行要自己的当事人改变证词,可以说,许霆本人第二次庭上的辩护“我出于好意保护银行财产”一定是这名辩护律师教的,他本人是想不到这个观点的,既然是律师教的,那么律师首先就是违反职业道德,去违背人性的教了一个非常错误的供词,如果我是公诉人,我马上就会问:既然是好意保护财产,你怎么不取完马上送银行?你怎么还跑了一年
多?你怎么还把钱花了不少?显然这个辩护观点根本不可能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从这里,也看得出律师业务水平实在低劣,他从开始的想法就是错的,从无罪辩护上来讲起点就行不通,本案即使想牵
扯点什么,也应当往侵占罪等方向上辩护,说无罪,说许霆主观没有恶性,实在是太不符合案件的实际了。
还有,该律师太哗众取宠了,他自己把自己定位的太高了,以为打完这个案件就可以成为名律师,就可以有源源不断的案源,所以在最开始,他以一席极其搞笑的辩护词开场:
“多少年才会出现一个许霆,这样对法律作扩张解释有什么意义?我觉得今天有一个被告没有到庭,就是柜员机。庭审审的是柜员机案,中国历史上审过牛、审过西瓜,今天没有把柜员机审清楚,真相就没有浮出水面。原因有三个,第一,我想问柜员机,它在计算机里叫虚拟人,你知罪吗?第二我想问它“你是不是魔鬼”。
(审判长打断:发表意见应该针对事实和法律。不要超出事实和法律。)
今天庭审情况让我感到很压抑。合议庭和公诉人的许多提问对我的当事人很不公平,这个案子本身就很受争议。今天很多媒体也在场。可能有些东西要超出法律本身,这是今天庭审氛围决定的。”
(审判长打断:你刚才说今天有对被告人不公正的地方,我感觉不是很实事求是。你认为有问题当时可以提出来,你刚才说很多媒体在场,这个案子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或者什么,就是要实事求是地把它审理好,要做有理有据的分析。)
从这两段辩护词和法官的打断可以看出这个律师是多么低劣,完全是为了博得媒体同情而哗众取宠,根本不是依照事实和法律来有针对性辩护,他把这里当成了表演的课堂,而忽视了一个律师真正职业道德应该是什么!
许霆本人也很不象话,首先,他不能算个好青年,取了不该取的钱,就是错了,却一错再错,将钱花了不少,还逃往外地,被抓回来判了无期,知道后悔了,结果被律师忽悠,又开始在再审期间翻供,而且翻供确实非常不符合实际,说:“我出于好意保护银行财产”,是个人都会笑这种辩护,这也是很多网友到了后来不支持他,开始厌恶他的原因。
许霆的父亲也不象话,说如果许霆被判有罪,就不帮其还银行钱了。别忘了,许霆是否被判有罪与他是否还钱是两个概念,你儿子拿了不该拿的钱,需要还给银行的,你只有帮他把钱还上,减轻了被害经济损失,才有可能考虑从轻量刑,而你这样不判无罪不还钱的态度好象是在要挟法院、要挟审理法官,目前虽没有证据许霆的钱
是否由其父保管,其父也没有完全还款的义务,但是这话说得确实是不在理了。
5、媒体问题。现在可以说媒体已经有些干预正常司法了,按理说,司法欢迎媒体监督,但是不需要媒体的错误导向监督,媒体是会杀死人的,一个简单的案子,刘
涌案,刘涌案其中涉及到一个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可以说,取消那份严重程序违法的证据,刘涌可能就判不了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恰恰媒体此刻干预了,刘涌死了,但是,中国司法制度倒退了,人们更多关注司法的结果,却没有关注司法的程序。按照中国人的观点,依照中国媒体的引导,世纪审判——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是一定要被处死才行的。
司法有司法的要求,司法讲究程序,程序公正甚至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但是国人喜欢看的是结果,而很少去重视这个程序。而媒体的记者本身不是司法官,也有很多并不了解司法实践中问题,也不了解法律,却敢于为了所谓一腔热血去把案件以自己观点进行报道,让一个不懂法的人去写案例,那不误导他人才怪!可以说,媒体工作者监督司法案件的出发点是好的,司法也欢迎媒体的监督,但是监督也得有规则,不能误导民众,不能过早将案件披露出来,毕竟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也存在差别,普通民众是不明白这个道理的,他们不是专业司法官。
就本案而言,媒体监督出发点很好,致使案件将来要得到改判也很好,但是舆论导向却存在问题,很多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为了报纸发行量,为了网站点击量不负责任地带有明显倾向性报道此案,这就是媒体的问题了,许多媒体应该为他们不负责任的言论承担责任。到了再审开庭,媒体到场,显然此时看到许霆变化,许多媒体又带有倾向性开始厌恶许霆,这又使案件容易走到另一个极端,因此,建议媒体不要轻易进行司法监督,如果要监督,得拿出懂法律的记者来进行调查,媒体发表未判决案件不应当带有倾向性,并且不能就案件进行有主观导向评论。
6、检察院问题。不能因为我自己是检察系统人员就忽略自己系统责任,虽然本案中广州市中院的公诉人有着上乘的精彩表现,用王琳的话:她们不仅在庭审中与辩方律师舌战,也试图通过主动回应之前广为流传的质疑与批评,来说服庭上和庭下的裁判者。而在再审之前,我们在公共媒体上,对于她们一无所知。尊重但不屈从于舆论,不为推诿卸责而大打太极,不为逞口舌之快而参与媒体嘴仗,却选择将理述于法庭、将法释于公开,是司法官职业操守之要求。为此,我为该案的公诉人喝彩!
但是也不能回避
一个问题,作为审判监督的监督者,此案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但是量刑会显然过重,应当建议施行法定刑下刑罚,为何此案公诉人没有尽到一个审判监督者的责任?所以说,本案中,公诉人还没有完全尽到一个司法官的责任,没有为被告人合法权益考虑,检察机关也存在一定问题。
综上,是我个人,一个搞司法实践小司法官对许霆案的一些看法,意见也很不成熟,欢迎批评指正,愿意与大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