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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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1日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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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解读



发表时间: 2008-07-02 信息来源: 哈尔滨市政府网站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关闭】




1、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据《规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设计应当符合实际需要,产权调换安置户型设计标准为: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两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两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同时设置保障户型一室或一室半,设计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拆迁人要求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哈尔滨市现存的85片棚户区中的居民绝大多数都是生活与住房双困难的最低收入者。为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过程中依法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哈尔滨市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制定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

2、易地安置具体标准各区自定

《规定》明确,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执行。产权调换房屋涉及的综合建设成本和建安成本,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3、设立40平方米最低保障线

为最大限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明确,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4、持低保证者获2万元照顾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具备4种条件无证房屋给予补贴

据悉,对于经市城市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对涉及出具虚假房屋证照的人员,由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在无证照房屋的拆迁过程中,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给予救助补贴。即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此外,对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且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对不符合救助补贴条件但积极支持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
、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由联合复查组进行确认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合理补偿。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对无证照房屋的处理,应当进行公示。

6、积极配合拆迁适当给予奖励

《规定》明确,凡符合房改政策但未实施房改的被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先行房改,房屋承租人支付房改费用后,拆迁人应对房屋承租人按房屋所有权人的标准依法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且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拆迁优惠。

在棚户区改造中,对积极配合拆迁改造工作的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适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拆迁所在区政府自行制定。对于个别被拆迁居民提出不合理要求拒不搬迁,影响绝大多数被拆迁改造居民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另据了解,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未尽事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基本政策

可货币补偿也可产权调换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是道里区地亩街居民,今年这里动迁,我想知道我家房子如何补偿?

答:根据你的情况,按照《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按照“拆一还一”,结算结构差价的方式执行,由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安成本结算差价。

货币补偿

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

问:我家这里正在进行拆迁调查摸底,我家30平方米
的私产房子能得多少钱?

答:如果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问:我家的仓买店经营多年了,一家人以此维生,这次拆迁改造想要一处门市房继续经营,怎么交钱?

答: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面积补差

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

问:听说这次棚改拆迁的政策是“拆一还一”,我的私产房屋建筑面积是45平方米,要房子我能要多大的,需要交多少钱?

答:根据你家的情况,按照《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家可以选择就近上靠到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户型,原房45平方米免交结构差价。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5平方米,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问:我家住在道外区南十五道街,房子32平方米,用于经营食杂店和居住使用,动迁后能给我多大的房子?

答: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你可以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

问:我现在的房子建筑面积63平方米,现在就我一个人生活,条件不好,我想要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新房,如何补偿?

答: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结算差价。另1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产权问题

无证房主支持拆迁可获补贴

问:我家有26平方米的房子,当年建房的时候,有规划部门的批件,这次棚户区改造动迁如何补偿?

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问:棚改“拆一还一”的补偿政策好,但建成后新房的超过原房面积部分的产权是我们的吗?

答:被拆迁人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房屋面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产权;被拆迁人要求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交纳上靠面积购房款的,办理商品房产权。

问:我在工农大街有一处40平方米的房屋,已居住多年,但房子没有房证,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1. 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 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 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 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帮困助贫

残疾人低保户享受照顾

问:我是工农大街的居民,我家有一个残疾人,是否享受1万元的照顾?

答: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问:我家是低保户,这次拆迁是否能得到照顾?

答: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给予2万元照顾。

问:我家生活困难,住房面积小,现在要动迁了,没有钱买新房,这次能得到新房子吗?

答: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适用范围

阿城区呼兰区暂不适用

问:我是阿城区的居民,是否可以享受这次棚改拆迁政策?

答:这次棚改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呼兰区和阿城区暂不适用。

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已经启动。目前已有南岗、道里、道外、香坊、平房、松北等6个区的17片棚户区列入2008年首批拆迁改造范围。昨天,记者邀请市棚改办有关负责人就拆改前期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做了详细解答。为及时解决新一轮棚户区改造推进过程中被拆迁单位和居民的疑难问题,本报与市棚改办联合推出“棚改政策 有问必答”栏目。有疑问的市民可发送电子邮件至penggaiban@,或寄信到道里区建国街30号803室政策宣传处收(邮编:150076),或打电话87597133。市民反映的问题经汇总分类后,将由市棚改办权威人士一一解答,并将陆续在本报和哈尔滨新闻网(
)、哈尔滨棚改在线网()及时发布。


新一轮棚户区拆迁改造涉及到的绝大部分群众是生活、住房双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因而,在拆改过程中,优惠政策将极大限度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利益。

问:我家原来是20平方米房子,回迁安置后我能享受多大的房子?有何规定?

答: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问:我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请问,对我这种情况在棚改拆迁时能给予什么特殊政策?

答: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问:我是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棚户区拆迁户,这次棚改我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

答:可以。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问:我家房屋无房照,但我们已在此屋住了20多年,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补偿?

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问:我现在的住房建筑面积是53平方米,拆迁后,是否可以要一处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住房?

答:产权调换房屋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根据你家的情况,按照《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你可以就近上靠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安置户型,如果规划部门批准的产权调换房屋有80平方米的户型,你可以选择,但是超出标准户型之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交纳购房款。


市棚改办日前公布了200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安
置房屋建安成本,此后不断有被拆迁居民询问建安成本价是否等于回迁安置房屋的销售价格。对此,市棚改办相关负责人做出解释:只有符合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而选择40平方米保障户型的被拆迁居民才可按“建安成本价”交纳“拆一还一”后剩余面积的房款,其余被拆迁人均需按“综合建设成本”或“商品房市场价格”支付超出部分面积房款。

问: 综合建设成本是什么意思?2008年综合建设成本有个大概的数没有?

答:《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中所指的住宅综合建设成本价,是指住宅小区建设中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及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建安成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项目的总和。经测算,2008年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中多层住宅的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785元—1845元;高层住宅中18层以下(含18层)的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63元—2273元;18层以上高层安置房屋住宅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413元—2533元。

问:我对原来居住的地方有一些感情,想知道“拆一还一”能在原来的住址回迁安置吗?

答:政策规定,改造范围内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能够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实行产权调换;拆迁后因市政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批准的新建工程规划不能满足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区政府指定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

问:我想在本区内易地安置,请问有什么政策?

答:易地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本规定上靠标准户型后,根据区位变化合理调整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问:我家的住房原来用作开小卖店,请问拆迁后我要按住宅安置可以吗?

答:拆迁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选择住宅房屋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房屋的认定,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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