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通论期末考试题

别妄想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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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3日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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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戒指的戴法-交流会策划书


1、“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句话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性中的 “有限”?

案例1、甲借给乙5万元。 一年后,乙还了4万元,乙写了一个字条:“还欠款1万元”并签
字。事后甲向乙索要4万元,乙认为自 己只欠甲1万元。双方争执不让。
[问题] 你作为法官如何断案?

案例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
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 ,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
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 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
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 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 法庭判给其按
遗嘱应得的6万元。
[问题] 对本案你如何认定?

< br>案例3、2009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
块 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
吓而乱跑时,将 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
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 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
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 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
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 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
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 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
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 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 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
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 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
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 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
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 错,也就不应该承
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
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 亦非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
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
权。 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
饲养人无疑应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


案例4、A、B两家工厂均系 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2009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
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 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
女性朋友的喜爱。2010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 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
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 ”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
是于2008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 予A厂。
[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


非同一天,“申请在先”原则
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同一条,“使用在先”原则


案例5、河南省南召县个体户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 证及票据
等。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称,谁拾到价值八万元的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三天后,拾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
提包、钱 物交付给刘某。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刘
某却说:当时播放寻物 启事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其实包中没有那么多值钱的东西,只有
五万元现金是真的,答应只给200 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拒付拾得物。后刘某请
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同意支付田某5000元, 田某仍坚持承诺的一万元,否则不交钱物。无
奈,田某只好依法讨说法。
说法:此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没有提及酬
金的问题。可见,失主是否向拾得者支付酬金,完全由失主决 定。
二是认为:失主在播发寻物启事中明确表示要向拾得者支付酬金一万元。双方已形成合同关
系,失主出尔反尔,不遵守诺言,显然违反了合同规定。拾者拒绝交出钱物是合理的。
[问题] 你对此纠纷案件如何看待?
从我国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 不是无主物,
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
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拾得人
返还 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
须履行的强制性义 务。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确实没有提到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的问题,只
明确规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 失主偿还”。在学术界对拾得者是否应支付报酬也存在着不同
的观点。一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失 主并无义务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但失主自愿支付
报酬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法律也不应对此行为加以干涉。
自愿支付报酬行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但在本纠纷案中 ,而失主刘某的行为有其特殊性,在性质上应认定是典型的悬赏广告。所
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 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向不特定
的多数人而不是特定人发出的广告。悬赏广告 中通常指明了一定的行为(如拾得物的返还,
走失公民的发现与线索的提供,征集广告词等),并规定任 何人一旦完成该行为,广告人则
负有对该行为人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当然,该报酬的数额并不一定是以 按劳付酬原则所支
付的,而完全是由广告人根据实际情况而自愿作出决定。完成行为的人也不得以报酬太 低,
与其提供的劳动不符而拒绝接受。悬赏广告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刘某播
发寻物启事,其中规定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支付一万元作为酬金,显然这一寻物
启事完全符合 悬赏广告的条件。



案例6、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 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 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
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 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
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 款。但随即得知小
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 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
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 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 br>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 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7、刘某,以放牧为 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
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 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
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 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
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 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
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 也不是拣的,而
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 200
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 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
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 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
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例8、案情: 刘某和熊某(均是化名)结婚14年,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3年7月以
来,丈夫熊某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妻子刘某向当地妇联投诉:“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让我
在家独守空床 。我成了弃妇,还遭遇了家庭暴力。” 一天晚上,丈夫熊某又一次夜不归宿,


并开玩笑 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熊某如果夜不归宿,
按照每小时100元 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计算。2003年
7月3日,丈夫熊某因夜 不归宿给妻子刘某写下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熊某支付了第
一次“空床费”700元。之后,丈夫 熊某继续打下欠条,妻子刘某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
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这些欠条都写着 相同的内容:“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再
后来,丈夫熊某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空床费”也 不给了,欠条也不打了。妻子刘某以遭遇
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索赔诉状 。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
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 失费。丈夫熊某否认家
庭暴力,认为那是妻子自残时落下的伤,“空床费”也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写的,根 本不是他本
人自愿所为。但是,丈夫熊某没有提供妻子自残的证据,妻子刘某却出示了两次被打受伤住< br>院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丈夫熊某也承认夫妻俩曾多次打架的事实。围绕对“空床
费”认 定,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我国尚无先例,且于法无 据,第二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是对分类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 认定。第三种
意见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认定。
[问题] 你如何看待此案?
(一)使用家庭暴力是伤害夫妻感情的根本原因。是持此种意见 的人认为,我国《婚姻法》
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家庭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对家庭成员有虐待、 暴力等行为,
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产生“空床费 ”
的根本原因是丈夫熊某使用了家庭暴力,并在未能履行家庭丈夫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
赔 偿的“空床费”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范畴。精神损害 ,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
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 ,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
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 精神损害 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 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
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作用。本案中如果认定了“空床费”作为精神损害予以赔
偿给付,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
娱乐、购物等 ,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也是加害人承担精
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 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
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 。
(三)赔偿数额符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 的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
偿 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
配偶合法权益 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 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侵害的手
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
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过 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
能力等;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 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
健康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双方协定的空床费并不是凭空而来,第一次还履行过 。在离婚时
提出4000元的诉求给予认定并不为过。



案例9、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
某 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
不久前去世, 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 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
么?
1、李某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的儿子承担。
2、药应由王家出钱买下,因为李某在此案中是受 托人,其行为完全按照王某的
委托行为,没有任何不遵从委托的地方。并且买下该药材后,因委托人死亡 ,但
他们的委托事实仍存。王某的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出钱买下。


1、“人死债不烂,父债子来还”这句话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
2、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性中的 “有限”?

案例1、甲借给乙5万元。 一年后,乙还了4万元,乙写了一个字条:“还欠款1万元”并签
字。事后甲向乙索要4万元,乙认为自 己只欠甲1万元。双方争执不让。
[问题] 你作为法官如何断案?

案例2、“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
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 ,黄永彬认识了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
病危时留下遗嘱将其财产分两部分,一份留给妻子,另一份 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
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依 据《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请求 法庭判给其按
遗嘱应得的6万元。
[问题] 对本案你如何认定?

< br>案例3、2009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邬某豢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
块 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家猪,猪受到惊
吓而乱跑时,将 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高某撞倒,导致高老太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花去
医疗费2000元。事后,高 老太要求打狗人林某赔偿,林某称:“是因为狗偷吃肉铺里的肉我
才去打狗,撞伤你是由狗引起的,你应 该去找养狗人。”养狗人则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我
的狗,而是麦某养的猪,要找就找麦某去。”养猪 人麦某则认为:“我的猪被撞倒,按理说也
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造成的。”各方相互 推脱责任,纠纷不断。高老太
只好诉至法院。
[问题] 1.打狗人林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2.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 1.对于本案中打狗人林某 的责任,应通过一般侵权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考察。此
过错属于主观过错。狗、猪相撞并伤及高老太 确实是由打狗人林某的打狗行为所引起的,但
这一连串的巧合显然属于偶然事件,没有任何必然的因果关 系。一般人无法预见到打狗会造
成如此一系列后果,故打狗人林某对高老太的伤害不能预见,没有主观过 错,也就不应该承
担责任。
2.本案应由养狗人邬某和养猪人麦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高老太的所有损失。其
依据是:首先,本案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而且受害人高老太主观没有过错, 亦非第三人的
过错造成的,即本案无法通过主观过错来找到责任的承担者,故此从特殊侵权来看,本案没
有免责事由,应由动物饲养人邬某和麦某承担民事责任。其次,邬某、麦某可以构成共同侵
权。 本案中,狗撞倒猪,猪受惊撞伤高老太,狗、猪的致害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狗、猪的
饲养人无疑应承担 共同侵权责任,而对高老太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


案例4、A、B两家工厂均系 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2009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
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 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
女性朋友的喜爱。2010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 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
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 ”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
是于2008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 予A厂。
[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


非同一天,“申请在先”原则
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
同一条,“使用在先”原则


案例5、河南省南召县个体户刘某在县城丢失一提包,内装现金五万元,还有驾驶 证及票据
等。丢失后刘某即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承诺称,谁拾到价值八万元的提包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现金一万元。三天后,拾者田某看到启事后前往指定的地点,准备将
提包、钱 物交付给刘某。但在交付时,田某提出先付一万元的酬金,然后才交付拾得物。刘
某却说:当时播放寻物 启事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其实包中没有那么多值钱的东西,只有
五万元现金是真的,答应只给200 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拒付拾得物。后刘某请
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同意支付田某5000元, 田某仍坚持承诺的一万元,否则不交钱物。无
奈,田某只好依法讨说法。
说法:此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不同意见。
一是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但没有提及酬
金的问题。可见,失主是否向拾得者支付酬金,完全由失主决 定。
二是认为:失主在播发寻物启事中明确表示要向拾得者支付酬金一万元。双方已形成合同关
系,失主出尔反尔,不遵守诺言,显然违反了合同规定。拾者拒绝交出钱物是合理的。
[问题] 你对此纠纷案件如何看待?
从我国民法的现行规定来看,任何人拾得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遗失物并 不是无主物,
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为所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拾得
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否则,视为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所有人也有权请求拾得人
返还 原物。可见,返还拾得物并不是道德上的义务,也不是任意性义务,而是法律规定的必
须履行的强制性义 务。从《民法通则》规定看,确实没有提到向拾得人支付报酬的问题,只
明确规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 失主偿还”。在学术界对拾得者是否应支付报酬也存在着不同
的观点。一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失 主并无义务向拾得人支付报酬,但失主自愿支付
报酬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失主愿意向拾得人支付报酬 ,法律也不应对此行为加以干涉。
自愿支付报酬行为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
但在本纠纷案中 ,而失主刘某的行为有其特殊性,在性质上应认定是典型的悬赏广告。所
谓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通过广 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的报酬。这是向不特定
的多数人而不是特定人发出的广告。悬赏广告 中通常指明了一定的行为(如拾得物的返还,
走失公民的发现与线索的提供,征集广告词等),并规定任 何人一旦完成该行为,广告人则
负有对该行为人支付一定报酬的义务。当然,该报酬的数额并不一定是以 按劳付酬原则所支
付的,而完全是由广告人根据实际情况而自愿作出决定。完成行为的人也不得以报酬太 低,
与其提供的劳动不符而拒绝接受。悬赏广告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刘某播
发寻物启事,其中规定谁拾得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将支付一万元作为酬金,显然这一寻物
启事完全符合 悬赏广告的条件。



案例6、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 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 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
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 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
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 款。但随即得知小
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 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
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
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 ,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 事行为能力
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 br>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 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7、刘某,以放牧为 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
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 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
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 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
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 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
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 也不是拣的,而
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 200
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
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 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
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 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
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
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 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例8、案情: 刘某和熊某(均是化名)结婚14年,关系一直很好。但从2003年7月以
来,丈夫熊某开始时不时地不回家。妻子刘某向当地妇联投诉:“丈夫经常彻夜不归,让我
在家独守空床 。我成了弃妇,还遭遇了家庭暴力。” 一天晚上,丈夫熊某又一次夜不归宿,


并开玩笑 地说要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于是两人商量后约定:丈夫熊某如果夜不归宿,
按照每小时100元 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刘某,从深夜12时至清晨7时计算。2003年
7月3日,丈夫熊某因夜 不归宿给妻子刘某写下了第一张欠条,半个月后丈夫熊某支付了第
一次“空床费”700元。之后,丈夫 熊某继续打下欠条,妻子刘某手中至今还握着五张“空床
费”欠条,共有4000多元。这些欠条都写着 相同的内容:“通宵不归,今欠空床费××元”。再
后来,丈夫熊某不回家的时候更多了,“空床费”也 不给了,欠条也不打了。妻子刘某以遭遇
丈夫家庭暴力和丈夫有外遇为由,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索赔诉状 。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
医药费、营养费等3650元,“空床费”4000多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 失费。丈夫熊某否认家
庭暴力,认为那是妻子自残时落下的伤,“空床费”也是在妻子的逼迫下写的,根 本不是他本
人自愿所为。但是,丈夫熊某没有提供妻子自残的证据,妻子刘某却出示了两次被打受伤住< br>院的病历、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据,丈夫熊某也承认夫妻俩曾多次打架的事实。围绕对“空床
费”认 定,产生了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空床费”有悖于传统习惯,我国尚无先例,且于法无 据,第二种意见认为,
“空床费”是对分类夫妻同居权的补偿,且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应当予以 认定。第三种
意见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应当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一并认定。
[问题] 你如何看待此案?
(一)使用家庭暴力是伤害夫妻感情的根本原因。是持此种意见 的人认为,我国《婚姻法》
规定,夫妻一方违反家庭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忠实义务、对家庭成员有虐待、 暴力等行为,
不履行家庭义务的一方造成对方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产生“空床费 ”
的根本原因是丈夫熊某使用了家庭暴力,并在未能履行家庭丈夫义务的情形下,对妻子作出
赔 偿的“空床费”承诺,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过错性质基本一致,应当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
范畴。精神损害 ,是指精神利益损害,又可称非财产利益损害。通常认为,非财产上的损害
或精神损害,以精神痛苦为主 ,也包括肉体上的痛苦。精神痛苦主要表现为忧虑、绝望、怨
愤、失意、悲伤、缺乏生趣等。 精神损害 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使其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 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
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作用。本案中如果认定了“空床费”作为精神损害予以赔
偿给付,可以使受害人获得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如旅游、休闲、
娱乐、购物等 ,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者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也是加害人承担精
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 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
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痛代价 。
(三)赔偿数额符合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通过,3月10日起施行 的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离婚财产损害赔
偿 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
配偶合法权益 的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 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侵害的手
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
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过 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
能力等;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 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
健康等因素确定。本案中,双方协定的空床费并不是凭空而来,第一次还履行过 。在离婚时
提出4000元的诉求给予认定并不为过。



案例9、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
某 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
不久前去世, 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
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 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 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
么?
1、李某的法律后果应由王某的儿子承担。
2、药应由王家出钱买下,因为李某在此案中是受 托人,其行为完全按照王某的
委托行为,没有任何不遵从委托的地方。并且买下该药材后,因委托人死亡 ,但
他们的委托事实仍存。王某的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出钱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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