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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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该公告发布于
2007-04-19
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 “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
则”
(以下简称“ICAO指导原则”),要求对在航空器上可能被用作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液体、凝胶
、气溶胶执行
新的航空安全措施,并建议各缔约国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ICAO指导原则”规定: 旅客要将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
0
毫升的容器内携带,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只允许携
带一
个透明塑料袋;液态物品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对婴儿食品和药品予
以豁免,
但要求有验证液体性质的适当手段;并提请各成员国考虑对机场免税店和航空器上购买的液态物
品在保证安
全控制的情况下给予豁免。
为确保空防安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用航
空保安标准一致性,推进国际间航空保安标准互认工
作,同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民航的建
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旅客提供更大的便利,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于3月17
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
),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理顺国内航班旅客携
带液态物品乘机的规定。《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现将执行《公告》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内携
带。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二)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塑料
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三)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四)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
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
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
,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
不执行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
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
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
务,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
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
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
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
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
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
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
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塑料包装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透明的塑料袋;
2)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3)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胶封);
4)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5)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六)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公告》要求。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
第
(五)项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二、对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暂不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
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
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
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
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
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
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
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
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
且
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
br>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二)各相关部门前期应当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
做好向旅客解释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
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
携带液
态物品的规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值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
于限
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
各机场应在机场显要位置(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国际机场应在联检单位办公区域前)张贴《公告》,
安排人员负责《公告》的解释工作,并根据旅客意愿,做好超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2、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
免税
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
不符合
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各机场商业机构、航空公司机上免税
店若不能提供盛装免税液态物品的相关包装,不应向需在国外、境
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售卖液态免税品
,以免在转机地被没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该公告发布于
2007-04-19
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于2006年12月11日,向189个缔约国发布了 “临时保安管制指导原
则”
(以下简称“ICAO指导原则”),要求对在航空器上可能被用作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液体、凝胶
、气溶胶执行
新的航空安全措施,并建议各缔约国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ICAO指导原则”规定: 旅客要将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
0
毫升的容器内携带,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只允许携
带一
个透明塑料袋;液态物品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合;对婴儿食品和药品予
以豁免,
但要求有验证液体性质的适当手段;并提请各成员国考虑对机场免税店和航空器上购买的液态物
品在保证安
全控制的情况下给予豁免。
为确保空防安全,加强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民用航
空保安标准一致性,推进国际间航空保安标准互认工
作,同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民航的建
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旅客提供更大的便利,中国
民用航空总局于3月17
日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以下简称
《公告》
),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的措施进行了规定,同时理顺国内航班旅客携
带液态物品乘机的规定。《公告》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2月5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对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加强管理的公告》同时废止。
现将执行《公告》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对乘坐国际、地区航班旅客(含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应将携带的液态物品(液体、凝胶、气溶胶)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内携
带。对于容积超过100毫升(ml)的容器,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应办理交运。
(二)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宽松地放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
,塑料
袋应完全封好。每名旅客每次只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办理交运。
(三)盛装液态物品的塑料袋应在安检点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四)携带的婴儿奶粉牛奶母乳(需
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态药品(凭医生处
方或者医院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
,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容器及塑料袋包装要求
不执行第一至三款的规定。
(五)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
上飞机。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税店工作人员对在国
外、境外转机旅客购买免税液态物品负有提醒义
务,并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装。候机隔离区免税店、机上免
税店工作人员出售免税液态物品时,应主动询
问旅客是否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对于需要转机的旅客购买
的液态物品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塑料包装袋,
密封后交给旅客,并尽可能用英文打印(或者手写)购买凭证;
并提醒旅客在旅行中,塑料袋需明显完好
无损,不得自行拆封,并保留登机牌和液态物品购买凭证,以备转
机地有关人员查验。
塑料包装袋应符合以下要求:
1)透明的塑料袋;
2)可承载内装物品重量;
3)提交旅客时已经密封(热封或者胶封);
4)密封后不能重复打开,整体任何部位一旦打开即不可复原;
5)袋体应用中文明显标注“在旅行中,袋体不得打开,否则可能导致袋内物品不准携带乘机”的内容。
(六)对国际中转国际航班旅客也执行《公告》要求。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的包装应符合上述
第
(五)项之要求,并须出示机场(机上)免税店的购物凭证,方可予以放行。
二、对乘坐国内航班旅客暂不执行“ICAO指导原则”,措施如下:
(一)旅客可随身携带总量
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液态物品经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对于
部分配备足够数量液态物品安
全检查设备的机场,液态物品经设备检查无疑后,可不再执行开瓶检查要求。
其它超出部分需要办理交运
。
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二)旅客携带的婴儿奶粉
牛奶母乳等液态奶制品(需有婴儿随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
态药品(凭医生处方或者医院
证明,在药店购买的除外),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随身携带。
三、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对旅客携带酒类物品乘坐民航飞机,数量适度放开,但必须办理托运手续。
对
于能够确认是酒类液态物品,在合理范围内不再要求数量上的限制,但是在运输方式上必须办理交运,
且
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根据Doc9284《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属于危险品的酒类运<
br>输应按照危险品运输规定办理。
(二)各相关部门前期应当做好《公告》的宣传贯彻工作,
做好向旅客解释工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方便旅客。
1、各
航空公司和机票代售部门在预订机票、电子客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旅客关于乘坐民航飞机限制
携带液
态物品的规定;尤其是各航空公司值机人员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应当明确告知旅客《公告》中关
于限
制携带液态物品的规定并询问旅客是否携带液态物品,指导携带液态物品旅客按《公告》要求携带。
各机场应在机场显要位置(值机柜台)、安检工作区(国际机场应在联检单位办公区域前)张贴《公告》,
安排人员负责《公告》的解释工作,并根据旅客意愿,做好超量(违规)液态物品的托运、自弃和暂存工作。
2、鉴于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先于我国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的新措施,相关机场、航空公司对购买
免税
液态物品且需要在国外、境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及时提醒国外、境外机场的规定:即若免税品包装
不符合
要求,有可能在转机接受安全检查时被没收。
各机场商业机构、航空公司机上免税
店若不能提供盛装免税液态物品的相关包装,不应向需在国外、境
外转机的国际航班旅客售卖液态免税品
,以免在转机地被没收。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