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思考
工厂安全管理制度-建党节活动方案
关于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思考
【摘要】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形式更新快、滋生
周期短,软
暴力倾向明显、利益攫取领域蔓延、政治领域渗透加剧、多种犯
罪合流、由弱转黑现
象凸显等特点,与此同时由于思想认识的不
同、法律规定的粗放、保护伞的存在、机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导
致
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多重障碍。立法先行是打黑的必要前提,各
部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的完
善、情报信息的获取等是打黑除恶
工作持续深入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打黑除恶;侦查障碍;对策研究
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恶势
力的合称,某种角度是
应现实打击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集合概念。
根据2004年4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解释,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
较
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
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
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
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
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
制或者
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恶势力不是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术语,2008年全国打
黑办在打击恶势力战果的
统计标准中对恶势力的概念进行了规范: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
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
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2]从二者的概念及现实表现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重于恶
势力,存活周期长于恶势力,组织严
密程度高于恶势力;从二者
的发展轨迹看,恶势力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阶段和
社会
组织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2000年1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在北
京
召开,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首次开展大规模全国性打击涉黑
犯罪;2006年中央政法
委启动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至今,
历史经验证明打黑除恶是需要持久不懈坚持的重要工作。
一、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显现新特点
(一)犯罪形式更新快,发展轨迹周期短
近年来,黑恶势力呈现出犯罪形式不断增加、侵害领域不断
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不
断增多,一些黑恶
势力以职业‚讨债公司‛、‚调查公司‛形式出现,以聚众滋事、
恐吓等手段
,为其‚客户‛收取合法或非法债务。从公安机关打
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发展轨迹看,黑恶势力滋生快、周
期短,呈现
出‚割韭菜‛现象,社会危害加剧。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滋生
发展周期明显缩短,
恶势力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两三年就可能发
展成涉黑组织,盘踞某一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
被打掉后,很快有
新的黑恶势力企图取而代之。
(二)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软暴力倾向明显
随着打击工作的深入,黑恶势力也不断变换手法掩饰其有组
织的犯罪本质,主要表现如下:
犯罪组织日趋隐蔽。表现为:一是黑恶势力头目趋于‚幕后
化‛,多不再直接出面从事具体的违
法犯罪活动;二是组织纪律
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
制约
转化,普遍利用合法企业作为掩护,进行‚漂白‛。三是有
的黑恶势力组织结构松散,没有固定的‚打手
‛,在实施犯罪活
动时临时雇请无业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以逃避打
击。 逃避打击手段智能化。一是以网络手段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案
件呈现逐年多发,以规避侦查打击;二是
随着经济实力的积累,
聘请懂法律或者懂经济的专业人才幕后策划,在暴力使用、利益
获取等方
面钻法律空子、寻求法律盲点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擦
边球;三是反侦查意识强。如行踪不定、变换住所
、更换手机、
单向联系等等。
从传统暴力向‚软暴力‛演化。很多黑恶势力犯罪表面上没有使用传统的砍砍杀杀,而更多地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出
场摆势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和严重威
胁群众安全感的软暴力行
为,即便实施暴力,也会把握‚度‛。这种新型‚犯罪方针‛既
造成社会控制和心理威慑,又致使公安机关难以立案、难以严惩,
相当程度上逃避了打击。
(三)利益攫取蔓延各个领域,基层政治渗透现象加剧
黑恶势力除从事黄赌毒等地下产业外,
还越来越多的介入征
地拆迁、矿产开采、争夺股权等领域,靠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
经营,迅速
实现资本原始积累,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地方的经济发
展,个别黑恶势力对地方重要行业的控制力达到了令
人叹惊的程
度。在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后,黑恶势力加剧向政治领域渗透,寻
求保护伞,在一些地
方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政权运行。
(四)多种犯罪形态合流明显,跨区域联合态势已出现
现阶段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涉赌、涉黄等问
题合流明显,一些非法制贩的枪支流失到黑恶
势力及其他有组织
犯罪团伙手中,极易导致各类犯罪活动交织、升级。在某些地区,
开设地下赌
城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以赌养恶、暴
力护赌成为主要特征。
值得警醒的是黑
恶势力犯罪出现整体联合和境外渗透加速态
势。从国内角度看,黑恶势力组织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
织
之间相互借用势力,跨区域‚合作‛趋势明显。从国际角度看,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美国、
日本、东南亚和台湾、香港、澳门
亚裔黑恶势力在大陆都有所渗透。境外黑恶势力组织架构成熟、
管理方式先进、经济基础雄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有效应对
迫在眉睫。
(五)侵袭社会管控薄弱环节,社会人由弱转黑需重视
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
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
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社
会管理薄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土壤。与此同
时,黑恶势力犯罪成员低龄化也
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北京打掉的
339个团伙2188名成员中,不到30岁的1357人,占总数62
%;
其中不到20岁的525人,占总数24%。[3]这是危险的信号,如
果对这些人改造的
不彻底,很快会死灰复燃并具有更强的破坏性。
二、打黑除恶工作中多重障碍亟待突破
打
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有关工作将转入常态化。虽然专
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但也存
在一些误区与障
碍亟待突破。
(一)思想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打黑除恶不平衡
虽然
全国打黑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但全国各地打黑除恶的工
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市一审宣判的涉黑案件仅为
个位数。认识
是行动的基础,认识问题仍然是当前制约打黑除恶工作深入推进
的障碍。如有的地
方党政领导对打黑除恶有顾虑,不愿意在自己
的任期内有‚黑社会‛而导致‚不愿打‛;有的地方没有认
真开
展过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人才建设和经验积累无从谈起而导致
‚不会打‛。对于处于黄金
发展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
而言,提高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规定粗放导致打黑除恶中存在盲点
法制社会中法律是打击犯罪行为
的利器,但由于现阶段有关
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不细化、不完善,导致打击处理时存在
着盲
点。
一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的打击难以到位。
恶势力非法讨债、聚众摆势、
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往往只能追
究较轻的刑事责任,甚至以治安案件加以处罚;许多恶势力犯罪
只能以个案进行处理,很少能以犯罪集团进行定罪量刑。这些现
象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刑法中没有对
恶势力犯罪进行立法,各
地、各部门之间的认识模糊不一。
二是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难以有效摧毁。由于缺乏
专门、完善的财产刑措施,在已经判决的涉黑案件中,有相当一
部分没
有被判处罚金:判处罚金的案件中,罚金也很低。如果补
充经济基础上釜底抽薪,黑恶势力组织就有了伺
机翻案甚至是反
扑的基础和资本。
三是现有法律对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国内人员、入境从事
黑社会活动的境外人员、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
等行为的打击处理存在盲点。
(三)保护伞[4]难以根除导致打黑除恶障碍重重
打黑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黑案件中的‚
保护伞‛难以被打
击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保护伞‛与犯罪人形成了利益共
同体,在受到
打击之前会伺机毁灭证据、转移资产、订立攻守同
盟等。二是有些地区决策者决心不够、认识不统一,在
是否打、
打到何种程度犹豫不决。三是现阶段缺乏对办案人员的保护措施,
有案
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受到各种类型的恐吓、威胁,导致民
警顾虑重重。
(四)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固化和完善
此次专项斗争中,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一批在2
000年第一次打
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判入狱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出狱后又重操旧
业。前文提及现
阶段黑恶势力团伙发展速度很快,一到三年就能
够形成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犯罪组织。因此建立全国的黑恶
势力犯
罪人员信息库和监控机制势在必行,要尽快形成对涉黑犯罪的动
态管控机制。此外,对于
在打黑专项斗争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工作
机制应当及时提升和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以推进各地<
br>打击水平的平衡发展。
三、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对策的多维度思考
黑恶势力犯
罪直接侵害公民权利、非法干扰公正执法、严重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极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现阶段打黑
除恶工
作需要多策并举、不断探索,从公安部门到社会各相关部门,共
同构建立体的预防、干涉
、打击新模式。
(一)立法先行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有效开展的必然前提
现阶段打黑除恶
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亟需解决四个方面的法律
问题:一是应考虑制定整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
5]。
二是应解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门程序问题。黑恶势力犯罪实
施各类犯罪和形成社会控
制的时间长,调查取证范围广、复杂程
度高,需要较长的侦办周期,而普通的刑事案件侦
查周期往往难
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应扩大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手段。立
法机关应尽快明确
规定秘密侦查制度,赋予警方、检察院、法院
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特殊权力和行驶权力的特殊程序。四是应
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6]打击实践中黑恶势力组织用暴力、权力,威胁、
打击证人的现象屡见
不鲜,目前法律只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质证,
却没有对证人人身、财产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证人不愿、
不敢
作证。
(二)各部门高效联动发挥合力是确保打黑除恶成效的根本
黑恶势力的
滋生与社会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决定了打
黑除恶工作是系统工程,必须紧密依靠社会综合治理。
一是宏观联动的建立与实施。打击黑恶势力要依靠党委、政
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积极争取
综治部门支持,力求对黑恶
势力犯罪活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打黑实践中,中央综治委将
打黑
除恶工作纳入地方综治考核内容,有的地方还实行‚一票否
决‛[7],这些收效良好的制度应坚持、固
化并推广。[8]
二是中观上建立与公安系统外相关部门的联动。主要包括三
个方面:与政法
部门之间的联动。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检、法机关
的沟通协作,依托联席会议,健全侦、捕、诉监督配合机
制,形
成打击合力;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要加强与这些部
门的沟通协调,对易滋生
黑恶势力的娱乐场所等开展经常性执法
检查和联合整治,坚决关停涉黑涉恶的娱乐场所。尤其是要建立<
/p>
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情报网络,掌控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经济脉络;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动。对
侦破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开展适度宣传报道,宏扬正气,表
明公
安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形成严打高压声势,有效震慑
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多警种联动。打黑除恶工作中,公安系统
内部更需建立多警种联动,按照刑侦系统、治
安系统、人口系统
等单位的工作职能进行再分工再落实,形成刑侦系统的攻坚、治
安系统的防隐
患、人口系统的摸线索、法制系统的包证据等多点
支撑、多警联动的立体工作格局,为提高打击效果提供
强有力的
组织保证。
(三)完善和固化工作机制是打黑除恶持续深入开展的保障
在
长期的打黑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专门工作机制日臻成
熟并发挥关键作用,这些应坚持、固化和不断完
善。
一是要坚持案件挂牌督办机制[9]。督办制度通过协调解决办
案困难、指导办案方向
等工作有效的推进了涉黑大要案的办理进
程。案件一旦挂牌督办后,不仅当地高度重视,也有专门的工作
组协助办案,确保了案件侦办的力度和效果,有力推动了重大疑
难案件的查办。
二是
要坚持‚下打一级、异地调警、异地办案‛[10]。仅靠
本地、本级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往往举
步维艰,易出现打
不掉、判不了、刑期轻等现象,影响公安人员的士气和战斗力,
也招致群众的不满。‚下打一级、异地调警、异地办案‛的工作
模式,有效解决了当地警力在打击涉黑
性质组织犯罪容易出现的
通风报信、执行乏力、打击报复等问题,并且给当地的‚保护伞‛
和黑
恶势力极大的震慑作用,消除或减少查办阻力。
三是要坚持明察暗访、责任倒查。职能部门的明察暗访
、责
任倒查等是打黑除恶工作走向深化的保障。全国及各地‚打黑办‛
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
区进行明察暗访,对转办案件线索核查
工作慢、质量不高甚至敷衍塞责的地方,全国‚打黑办‛及时派<
br>员核查,这些工作有力的推动了地方打黑除恶工作的开展。
(四)多渠道情报信息获取是提升打黑除恶工作成效的关键
打黑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
法部门获取情报的能力
[11]。现阶段应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建立完善黑恶势力犯
罪情报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主动
进攻的能力。各地应强化打黑除恶综合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加
强基础工作,深入、全面、细致地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
黑恶势力人员信息库,发挥情报信息引导
侦查的作用,及时掌握
其违法犯罪动态,从而确保‚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二是要积极开展
对具有地缘性、区域性、行业性特点的黑恶
犯罪线索的摸排。要关注以籍贯、宗族等关系为纽带、具有地
缘
性特点的辍学、无业人员的动态;要关注娱乐服务、批发交易市
场、交通运输、建筑装饰等行
业市场;要重点关注易隐藏、滋生
黑恶势力的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赌场和可能存在
‚地下出
警队‛的非法调查公司等。
三是日常工作中要坚持随人、随地、随事的黑恶犯罪线索
收
集。社区民警对辖区内各类涉黑涉恶高危人群、重点人员等要随
时发现、随时收集信息。尤其
是对容易形成黑恶势力的秩序类犯
罪,以确保‚打早打小‛。
四是畅通举报途径,最大限度
发挥群众之力。依靠群众是公
安工作的根本,打黑除恶尤为如此。打黑除恶三年专线斗争中,
仅
全国‘打黑办’就督办转办群众举报线索2532件,从中打掉涉
黑组织103个、恶势力138个,破
获了一批积案、难案。案件侦
办有关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后,受到黑恶势力犯罪侵害的大批长期
上
访问题获得解决。[12]实现无障碍的举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
情现阶段打黑除恶工作深入推进的重要
保障。[13]
综上,诸多复杂因素决定了打黑除恶斗争是一场艰巨的长期
斗争。打黑除恶既
要有‚突出打击重点‛地来打击‚黑恶犯罪的
活跃期‛的阶段重点,又应该把‚依法打黑除恶‛作为‚始
终保
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常态斗争。各级公安部门应在统一领导下,
牢固树立打黑除恶战略意识
,周密计划打黑除恶战略规划[14],
从思想到行动上旗帜鲜明的打一场长期战、专业战、人民战、正
义战。
关于打黑除恶长效工作机制的思考
【摘要】现阶段黑恶势力
犯罪呈现形式更新快、滋生周期短,软
暴力倾向明显、利益攫取领域蔓延、政治领域渗透加剧、多种犯<
br>罪合流、由弱转黑现象凸显等特点,与此同时由于思想认识的不
同、法律规定的粗放、保护伞的存
在、机制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
打黑除恶工作中存在多重障碍。立法先行是打黑的必要前提,各
部
门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的完善、情报信息的获取等是打黑除恶
工作持续深入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打黑除恶;侦查障碍;对策研究
黑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恶势
力的合称,某种角度是
应现实打击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集合概念。
根据2004年4月全国
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94条规定的‚黑
社会性质组织‛含义的解释,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形成
较
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
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
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
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
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
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
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
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
制或者
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1]恶势力不是
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术语,2008年全国打
黑办在打击恶势力战果的
统计标准中对恶势力的概念进行了规范: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
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
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
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2]从二者的概念及现实表现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程度重于恶
势力,存活周期长于恶势力,组织严
密程度高于恶势力;从二者
的发展轨迹看,恶势力犯罪团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预备阶段和
社会
组织基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
2000年1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在北
京
召开,是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首次开展大规模全国性打击涉黑
犯罪;2006年中央政法
委启动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至今,
历史经验证明打黑除恶是需要持久不懈坚持的重要工作。
一、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显现新特点
(一)犯罪形式更新快,发展轨迹周期短
近年来,黑恶势力呈现出犯罪形式不断增加、侵害领域不断
扩大的趋势。例如随着经济问题引发的纠纷不
断增多,一些黑恶
势力以职业‚讨债公司‛、‚调查公司‛形式出现,以聚众滋事、
恐吓等手段
,为其‚客户‛收取合法或非法债务。从公安机关打
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发展轨迹看,黑恶势力滋生快、周
期短,呈现
出‚割韭菜‛现象,社会危害加剧。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滋生
发展周期明显缩短,
恶势力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两三年就可能发
展成涉黑组织,盘踞某一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
被打掉后,很快有
新的黑恶势力企图取而代之。
(二)逃避打击能力不断增强,智能化软暴力倾向明显
随着打击工作的深入,黑恶势力也不断变换手法掩饰其有组
织的犯罪本质,主要表现如下:
犯罪组织日趋隐蔽。表现为:一是黑恶势力头目趋于‚幕后
化‛,多不再直接出面从事具体的违
法犯罪活动;二是组织纪律
载体由‚帮规、规矩‛等向经济上的依附、公司企业内部管理的
制约
转化,普遍利用合法企业作为掩护,进行‚漂白‛。三是有
的黑恶势力组织结构松散,没有固定的‚打手
‛,在实施犯罪活
动时临时雇请无业人员、两劳释解人员等社会闲散人员以逃避打
击。 逃避打击手段智能化。一是以网络手段参与有组织犯罪的案
件呈现逐年多发,以规避侦查打击;二是
随着经济实力的积累,
聘请懂法律或者懂经济的专业人才幕后策划,在暴力使用、利益
获取等方
面钻法律空子、寻求法律盲点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打擦
边球;三是反侦查意识强。如行踪不定、变换住所
、更换手机、
单向联系等等。
从传统暴力向‚软暴力‛演化。很多黑恶势力犯罪表面上没有使用传统的砍砍杀杀,而更多地使用言语恐吓、电话滋扰、出
场摆势等扰乱正常经济秩序和严重威
胁群众安全感的软暴力行
为,即便实施暴力,也会把握‚度‛。这种新型‚犯罪方针‛既
造成社会控制和心理威慑,又致使公安机关难以立案、难以严惩,
相当程度上逃避了打击。
(三)利益攫取蔓延各个领域,基层政治渗透现象加剧
黑恶势力除从事黄赌毒等地下产业外,
还越来越多的介入征
地拆迁、矿产开采、争夺股权等领域,靠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
经营,迅速
实现资本原始积累,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地方的经济发
展,个别黑恶势力对地方重要行业的控制力达到了令
人叹惊的程
度。在攫取巨大经济利益后,黑恶势力加剧向政治领域渗透,寻
求保护伞,在一些地
方已经严重影响到基层政权运行。
(四)多种犯罪形态合流明显,跨区域联合态势已出现
现阶段涉枪涉爆问题与涉黑、涉恐、涉毒、涉赌、涉黄等问
题合流明显,一些非法制贩的枪支流失到黑恶
势力及其他有组织
犯罪团伙手中,极易导致各类犯罪活动交织、升级。在某些地区,
开设地下赌
城已经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以赌养恶、暴
力护赌成为主要特征。
值得警醒的是黑
恶势力犯罪出现整体联合和境外渗透加速态
势。从国内角度看,黑恶势力组织人员流动性增强,组织与组
织
之间相互借用势力,跨区域‚合作‛趋势明显。从国际角度看,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美国、
日本、东南亚和台湾、香港、澳门
亚裔黑恶势力在大陆都有所渗透。境外黑恶势力组织架构成熟、
管理方式先进、经济基础雄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如何有效应对
迫在眉睫。
(五)侵袭社会管控薄弱环节,社会人由弱转黑需重视
在黑恶势力发展的各个
阶段,都存在弱势人群由‚弱‛转‚黑‛
的现象。社会弱势人群增加,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关爱缺失,社
会管理薄弱,客观上为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发展提供土壤。与此同
时,黑恶势力犯罪成员低龄化也
是不容忽视的现实。北京打掉的
339个团伙2188名成员中,不到30岁的1357人,占总数62
%;
其中不到20岁的525人,占总数24%。[3]这是危险的信号,如
果对这些人改造的
不彻底,很快会死灰复燃并具有更强的破坏性。
二、打黑除恶工作中多重障碍亟待突破
打
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后,有关工作将转入常态化。虽然专
项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但也存
在一些误区与障
碍亟待突破。
(一)思想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打黑除恶不平衡
虽然
全国打黑工作取得显着成效,但全国各地打黑除恶的工
作进展不平衡,有些省市一审宣判的涉黑案件仅为
个位数。认识
是行动的基础,认识问题仍然是当前制约打黑除恶工作深入推进
的障碍。如有的地
方党政领导对打黑除恶有顾虑,不愿意在自己
的任期内有‚黑社会‛而导致‚不愿打‛;有的地方没有认
真开
展过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人才建设和经验积累无从谈起而导致
‚不会打‛。对于处于黄金
发展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中国社会
而言,提高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政治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规定粗放导致打黑除恶中存在盲点
法制社会中法律是打击犯罪行为
的利器,但由于现阶段有关
黑恶势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不细化、不完善,导致打击处理时存在
着盲
点。
一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一恶势力的打击难以到位。
恶势力非法讨债、聚众摆势、
言语恐吓等软暴力行为往往只能追
究较轻的刑事责任,甚至以治安案件加以处罚;许多恶势力犯罪
只能以个案进行处理,很少能以犯罪集团进行定罪量刑。这些现
象存在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刑法中没有对
恶势力犯罪进行立法,各
地、各部门之间的认识模糊不一。
二是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难以有效摧毁。由于缺乏
专门、完善的财产刑措施,在已经判决的涉黑案件中,有相当一
部分没
有被判处罚金:判处罚金的案件中,罚金也很低。如果补
充经济基础上釜底抽薪,黑恶势力组织就有了伺
机翻案甚至是反
扑的基础和资本。
三是现有法律对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国内人员、入境从事
黑社会活动的境外人员、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成员
等行为的打击处理存在盲点。
(三)保护伞[4]难以根除导致打黑除恶障碍重重
打黑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黑案件中的‚
保护伞‛难以被打
击处理。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保护伞‛与犯罪人形成了利益共
同体,在受到
打击之前会伺机毁灭证据、转移资产、订立攻守同
盟等。二是有些地区决策者决心不够、认识不统一,在
是否打、
打到何种程度犹豫不决。三是现阶段缺乏对办案人员的保护措施,
有案
件侦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受到各种类型的恐吓、威胁,导致民
警顾虑重重。
(四)打黑除恶工作长效机制有待固化和完善
此次专项斗争中,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一批在2
000年第一次打
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被判入狱的黑恶势力犯罪人出狱后又重操旧
业。前文提及现
阶段黑恶势力团伙发展速度很快,一到三年就能
够形成具有较大危害性的犯罪组织。因此建立全国的黑恶
势力犯
罪人员信息库和监控机制势在必行,要尽快形成对涉黑犯罪的动
态管控机制。此外,对于
在打黑专项斗争中发挥较好作用的工作
机制应当及时提升和固化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以推进各地<
br>打击水平的平衡发展。
三、现阶段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对策的多维度思考
黑恶势力犯
罪直接侵害公民权利、非法干扰公正执法、严重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极大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现阶段打黑
除恶工
作需要多策并举、不断探索,从公安部门到社会各相关部门,共
同构建立体的预防、干涉
、打击新模式。
(一)立法先行是确保打黑除恶工作有效开展的必然前提
现阶段打黑除恶
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亟需解决四个方面的法律
问题:一是应考虑制定整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专门法律[
5]。
二是应解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专门程序问题。黑恶势力犯罪实
施各类犯罪和形成社会控
制的时间长,调查取证范围广、复杂程
度高,需要较长的侦办周期,而普通的刑事案件侦
查周期往往难
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三是应扩大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手段。立
法机关应尽快明确
规定秘密侦查制度,赋予警方、检察院、法院
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特殊权力和行驶权力的特殊程序。四是应
完善
证人保护制度。[6]打击实践中黑恶势力组织用暴力、权力,威胁、
打击证人的现象屡见
不鲜,目前法律只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质证,
却没有对证人人身、财产保障的相关规定,导致证人不愿、
不敢
作证。
(二)各部门高效联动发挥合力是确保打黑除恶成效的根本
黑恶势力的
滋生与社会管理不到位有一定的联系,决定了打
黑除恶工作是系统工程,必须紧密依靠社会综合治理。
一是宏观联动的建立与实施。打击黑恶势力要依靠党委、政
府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积极争取
综治部门支持,力求对黑恶
势力犯罪活动齐抓共管、标本兼治。打黑实践中,中央综治委将
打黑
除恶工作纳入地方综治考核内容,有的地方还实行‚一票否
决‛[7],这些收效良好的制度应坚持、固
化并推广。[8]
二是中观上建立与公安系统外相关部门的联动。主要包括三
个方面:与政法
部门之间的联动。公安部门要加强与检、法机关
的沟通协作,依托联席会议,健全侦、捕、诉监督配合机
制,形
成打击合力;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动。要加强与这些部
门的沟通协调,对易滋生
黑恶势力的娱乐场所等开展经常性执法
检查和联合整治,坚决关停涉黑涉恶的娱乐场所。尤其是要建立<
/p>
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及金融机构的情报网络,掌控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的
经济脉络;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动。对
侦破的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开展适度宣传报道,宏扬正气,表
明公
安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决心,形成严打高压声势,有效震慑
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公安机关内部多警种联动。打黑除恶工作中,公安系统
内部更需建立多警种联动,按照刑侦系统、治
安系统、人口系统
等单位的工作职能进行再分工再落实,形成刑侦系统的攻坚、治
安系统的防隐
患、人口系统的摸线索、法制系统的包证据等多点
支撑、多警联动的立体工作格局,为提高打击效果提供
强有力的
组织保证。
(三)完善和固化工作机制是打黑除恶持续深入开展的保障
在
长期的打黑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专门工作机制日臻成
熟并发挥关键作用,这些应坚持、固化和不断完
善。
一是要坚持案件挂牌督办机制[9]。督办制度通过协调解决办
案困难、指导办案方向
等工作有效的推进了涉黑大要案的办理进
程。案件一旦挂牌督办后,不仅当地高度重视,也有专门的工作
组协助办案,确保了案件侦办的力度和效果,有力推动了重大疑
难案件的查办。
二是
要坚持‚下打一级、异地调警、异地办案‛[10]。仅靠
本地、本级公安部门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往往举
步维艰,易出现打
不掉、判不了、刑期轻等现象,影响公安人员的士气和战斗力,
也招致群众的不满。‚下打一级、异地调警、异地办案‛的工作
模式,有效解决了当地警力在打击涉黑
性质组织犯罪容易出现的
通风报信、执行乏力、打击报复等问题,并且给当地的‚保护伞‛
和黑
恶势力极大的震慑作用,消除或减少查办阻力。
三是要坚持明察暗访、责任倒查。职能部门的明察暗访
、责
任倒查等是打黑除恶工作走向深化的保障。全国及各地‚打黑办‛
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
区进行明察暗访,对转办案件线索核查
工作慢、质量不高甚至敷衍塞责的地方,全国‚打黑办‛及时派<
br>员核查,这些工作有力的推动了地方打黑除恶工作的开展。
(四)多渠道情报信息获取是提升打黑除恶工作成效的关键
打黑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
法部门获取情报的能力
[11]。现阶段应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建立完善黑恶势力犯
罪情报信息系统,不断提高主动
进攻的能力。各地应强化打黑除恶综合信息应用平台的建设,加
强基础工作,深入、全面、细致地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完善
黑恶势力人员信息库,发挥情报信息引导
侦查的作用,及时掌握
其违法犯罪动态,从而确保‚打早打小、露头就打‛。
二是要积极开展
对具有地缘性、区域性、行业性特点的黑恶
犯罪线索的摸排。要关注以籍贯、宗族等关系为纽带、具有地
缘
性特点的辍学、无业人员的动态;要关注娱乐服务、批发交易市
场、交通运输、建筑装饰等行
业市场;要重点关注易隐藏、滋生
黑恶势力的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赌场和可能存在
‚地下出
警队‛的非法调查公司等。
三是日常工作中要坚持随人、随地、随事的黑恶犯罪线索
收
集。社区民警对辖区内各类涉黑涉恶高危人群、重点人员等要随
时发现、随时收集信息。尤其
是对容易形成黑恶势力的秩序类犯
罪,以确保‚打早打小‛。
四是畅通举报途径,最大限度
发挥群众之力。依靠群众是公
安工作的根本,打黑除恶尤为如此。打黑除恶三年专线斗争中,
仅
全国‘打黑办’就督办转办群众举报线索2532件,从中打掉涉
黑组织103个、恶势力138个,破
获了一批积案、难案。案件侦
办有关情况向举报人反馈后,受到黑恶势力犯罪侵害的大批长期
上
访问题获得解决。[12]实现无障碍的举报、激发群众的举报热
情现阶段打黑除恶工作深入推进的重要
保障。[13]
综上,诸多复杂因素决定了打黑除恶斗争是一场艰巨的长期
斗争。打黑除恶既
要有‚突出打击重点‛地来打击‚黑恶犯罪的
活跃期‛的阶段重点,又应该把‚依法打黑除恶‛作为‚始
终保
持严打高压态势‛的常态斗争。各级公安部门应在统一领导下,
牢固树立打黑除恶战略意识
,周密计划打黑除恶战略规划[14],
从思想到行动上旗帜鲜明的打一场长期战、专业战、人民战、正
义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