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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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
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
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
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
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
的职能部门将有关
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1.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2.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3.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4.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性质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指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关于不动产登记的
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
(1)公法行为说。
(2)证明行为说。
(3)司法行为说。不动产
登记并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其本质应为产
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2]
3权利
(1)所有权。
不动产登记
(2)地上权。
(3)永佃权。
(4)地役权。
(5)先取特权。
(6)质权。
(7)抵押权。
(8)租赁权。
(9)采石权。
4功能
不动产登记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
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
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
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
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
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
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
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同时,可以适
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
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
完善,
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当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
合拳”。关
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
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
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记制度,这种
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
注入
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
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5职责
机关职责
不动产登记
登记机关的职责是指登记机关在进行不
动产登记时依法享有的职权与应履
行的义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职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不同
的规定。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关除有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的权利之外,
对当事
人申请登记的内容只有消极的登记义务。
中国物权法既没有去试图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
式审查,更没有
去回答物权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去进行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而是在听取
各
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对不动产机关应当履
行的职责作出原则性规定。该
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