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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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概念分析的意涵
法律的概念分析作为法律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是随着现代分
析
哲学和语言哲学在法律哲学中的应用而出现的,是哈特《法律
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开创了自觉地对法律进行概念
分析的先河。
在论证的结构上,本部分首先介绍Scott J.
Shapiro 关于law、the law
和law的明确区分,然后再分析哈
特的《法律的概念》及其后记( Postscript) 中所隐
含的区分,
以此来总结法律是什么?这个提问方式或概念分析指的是什么。
下一部分再讨论德沃
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回
应,主要是哈特的回应。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
别讨论概念分析是什么和不是什么。首先从《法律的概念》开始
讨论关于law
的各种用法的微妙含义。
二、概念分析与语词分析: 对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回应
Brian Bix 认为,概念性定义( conceptual definitions)
瑐瑥可以指向三个不同的对象: ( 1) 追踪并解释语言用法
( linguistic
usage) ( 2) 发现一个概念的重要性
( significance)
,而这个重要性隐藏在我们关于用法的实践与
制度中; ( 3)
概念性定义也能够强加一个道德的标准,而这个
意义;
第二种主要涉及到对实践的总结与判断,在道德上至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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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 或意图) 中立的; 而第三种则对道德判断是开放的。
Brian
Bix 指出,概念分析与用法相连,但是这个联系是松散的。
尽管如此,但是也会导致混淆,即认为讨
论法律是什么?就是探
寻语言的用法,这就是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这个论证实际
上就是认
为,实证主义把What is law?与What is thelaw?等同
起来,而德沃金认为
这样是行不通的,它无法解释并解决法律中
样的主张吗?
( 一)
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
德沃金为论述的需要而建构了一种他所批评的靶子,即法律的
单纯事实观点( the plain-
factview of law) ,他把其描述为:
法律只是依赖于单纯历史事实( plain
historical fact)
的事
物,关于法律的唯一明智的分歧是关于法律机构在过去实际上所
做之决定的经验分歧(
empirical disagree-ment) ,而我称之
为理论分歧(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的东西被认为是虚幻
的,且最好被理解为关于
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关于法律是什么的
看法。德沃金还认为,他在《法律帝国》中所举的四个样本案例<
br>似乎构成了单纯事实观点的反例:
在这些案件中的论证似乎是
关于法律的,而非关于道德或忠诚或修补( not morality
or
fidelity or repair)
。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关于单纯事实观点的
如下挑战:
为什么这一观点坚持[理论分歧的]出现
( appearance) 在此仅是一种幻觉呢?
某些法律哲学家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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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令人惊异的回答。他们认为,关于法律根据( the grounds of
law) 的理论分歧必定是一种托词,因为正是法律这个语词的意
义( the very
meaning of the wordlaw) 使得法律依赖于某些
特定的标准,而且他们还认为
,拒绝或挑战这一标准的任何法律
人都将是在自相矛盾地胡言乱语。在德沃金看来,他提出的关于
法律的理论分歧也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而非关于道德、忠
诚或修补的争论。
他
基本上是在提出一种新的概念框架在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引
起争议的并不在此,而是在这段引文的最后他
对法律的语义学理
论所做的一种概括。德沃金在语词的意义( themeaning of the
word) 、标准( criteria) 、共享规则( the shared rules)
和
单纯历史事实之间建立了关联,这四者构成了对德沃金意义上之
法律语义学理论的完整说明。
标准提供了语词的意义,我们共享
的规则设定了这些标准,而这些规则(
在上述那些法律哲学家看
来) 又是和单纯历史事实联系的一起的。对于这些规则和标准,
我们
也许会有分歧,也许并不能完全意识到它们的存在,但这些
都不影响一个共同的预设,即我们确实共享着
关于语词之用法的
标准。对于这种法律的语义学理论,德沃金做了这样的概括:
某
些哲学家坚持认为,法律人都遵循着判断法律命题的某些特定的
语言标准( certain
linguistic criteria for judging
propositions
of law) ,他们也许是在无意中提出了确认这些
标准的理论。德沃金把这些理论统称为法律的语
义学理论,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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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括中,似乎法律的语义学理论的标志是判断法命题的语言标
准。
结语
在《法律的概念》的序言中,哈特指出他的这本书可以视为一
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 an
essayin descriptive sociology)
并指出,这是因为就语词而探
究其意义的做法是错误的,诸多类
型的社会情形或社会关系之间的重要区分,通过检视相关表述的
标准用法和这些表述依赖于通常未言明的一个社会语境的方式,
就能得以澄清。这段表述带有明显的语
言哲学色彩,提出了一个
引起很大争议的主张,即他的研究既是描述社会学的,又是概念
分析的
。
至此,关于这两种方法我们可以总结道: 第一,描述社会学和
概念分析是紧密联系
在一起的,可以说正是概念分析构成了描述
社会学的重要内容;
第二,描述社会学并非对法律经验的定量研
究,而是对人们的法律实践之重要面向的抽象判断;
第三,描述
社会学并非单纯的社会科学式判断,而是一个诠释的过程; 第四,
描述社会学是道
德评价中立、而非价值中立的。描述社会学和概
念分析的基础在于怎样认识法律实践,从本文关于法律实
践之基
础性作用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认为:
第一,实践包括司法审判以
及相关的法律经验,但法理论的建构并不以它们为出发点; 第二,
认识法律实践的关键在于注意到规则具有内在面向,持内在观点
的实践参与者会做出关于规则的内在陈述
; 第三,法理论家所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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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是对上述参与者之理解
的二阶理解,他所采取的论述视角
会引发描述性与规范性法理学的争议,描述性理论家会采取诠释
的观点,而规范性理论家会和参与者一样采取内在观点;
第四,
二阶理解的本旨就是法理论家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方面做出本
质性判断。
由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这个角度总结出
概念分析的一些关键点,也是对法律性质之
判断在方法论上的一
些说明。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分析就是展示关于我们法律实践的某
些本质的、
重要的、令人感兴趣的方面,它指向的对象是法律
( law in general)
,而非对law的语词分析。因此,法实证主
义关于法律的概念分析:
第一,涉及到语言用法的分析,但要旨
并不在这里; 第二,揭示法律实践的某些实质性的方面;
第三,
它是关于法性质的判断,呈现出关于法律的概念性定义; 第四,
它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
,但主要是地方性的,是关于我们法律实
践的某些重要性面向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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