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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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本质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一、法的起源
研究法的起源就是要认识:在人类历史上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
下,由于什么原因产生了法
?目的是通过历史考察来看什么是法。在
这里,对法的起源问题也不需要讲很多,因为有关的基本原理在
社会
发展史、历史唯物论、政治经济学等著作中也都讲到过。
在人类第一个社
会—原始社会,并没有法。那时社会生产力发展
水平极为低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
分配,没有
私有制、剥削、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
氏族组织,但这
并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有氏族首领,但他们并不
是阶级社会的国王或总统。那时有调整人的行为的社
会规范,即习惯
(它与道德、宗教规范溶合在一起),如禁止氏族内通婚、实行血族复
仇等。这
种行为规范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
维持,但也有外在压力,也有强制性,违反这
种规范也会受到很严厉
的制裁,例如驱逐出氏族之外的制裁,这在当时条件下无异于判处死
刑。
但这种行为规范并不是阶级社会的法律。
法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才出现的。在原始
社会末期、由于生
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逐渐出现了私有制、剥削以及处于不同经济
地位的阶
级—奴隶和奴隶主,氏族组织也由国家所代替。恩格斯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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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著作中对这一历史过程曾作过详细的
分析。
总的来说,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具体
地说,法的产生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
统治的需要。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剥削阶级和被剥
削阶级、统治阶
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总是对立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对自己有
利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序,就需要一种能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
为规范—法。另一个原因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
展,社会公共事务愈
来愈复杂和增多,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的那些极为简单的行
为规范
已不适应了,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范—法。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法是公元前四
千多年前古代埃及的法,但
是这种法并没有流传下来。现在还保存的、最古老的成文法是公元前
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它刻在一个石柱上,瑞
收藏在巴黎的一个博物馆中。中国
历史上最早的法据说是公元前20
世纪左右夏朝的“禹刑”,但具体内容也无从考证。
阶级社会的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行为规范,都具有某种强制
力,但在本质、内容和形式
方面有很大的区别。阶级社会的法,作为
一个整体来说,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它的内容是原始社会
习惯
中所不可能有的。当然,在最初出现的法中还包括了与原始社会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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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再有,法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或
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执
行的。
从法的起源中也可以看出,既然法的产生是和私有制、阶级和国
家的出
现不可分的,那么,将来在世界范围内,随着私有制、阶级和
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的消亡,人类进入共
产主义社会时,法也就会
同时趋于消失。当然,那时仍然会有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甚
至
它仍可能称为法,但这已不是原先的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二、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即什么是法,这是法律理论的中心问题。在讲本文以
前,先说一下“法律”这个
词的含义,对过去没有学过法学的人,也
许是有帮助的。汉语中“法律”这个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
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
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颁发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
则仅指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两种用法的一个例证是:我国现行《宪
法》第33条
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广
义的用法);第62条和67条分别规定全
国人大和常委有权制定法律(狭
义的用法)。为了加以区别起见,有的法学著作中将广义的法律简称为<
br>“法”,但在习惯上,仍都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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