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和特征
丹徒教育-2015浙江高考理综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中国文明网 2009-08-26
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
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
素。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加强
文化建设、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极端重要性,对
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
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了全面部署。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文化建设,既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
实需要,也是促进
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加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
容。
一、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学界的认
识各有不同,其中具代表性的
有以下5种:一是从文化发生学的视角,把法治文化界定为历史文化积淀而
成
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的精神内核,
是在一定历史
时期积淀下来的支配法律实践活动的群体性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
价值观被社会化的过程和方法”[1]。
二是以后现代主义的文化观为基础,把法治
文化界定为法的现象中的精神部分[2],即由社会的经济基
础和政治结构决定的,
在历史过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心态和行为模式的总汇。三是从认识论角度解读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并不
是一个严谨的、实证科
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在进行学术研究时用于沟通法社
会学与比较法学研究的桥梁[3]。四是借助文化
人类学中关于“文化”的基本认知,
将法治文化界定为社会群体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某些法律生活方式[
4]。五是从
系统论角度认识法治文化,把法治文化界定为由法律制度、法学理论和法律观
念三
个因素组成的一种特有的文化机制[5]。
本文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探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
化发展为目标,
以法治文化研究为理论切入点,进而剖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涵、
表现形式,以及其有别于其他社会形态法治文化的特质。在我看来,法治文化
是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过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共识性的法治价值观,
以及由这种价值
观支配的法律规范和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此概念可分析如下:
第一,法治文化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定,存在于现实的经济关系之中,存
在于人们在相互交往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要求之中。第二,法
治文化的
群体性、共识性特征来自于历史传统积淀。第三,法治文化具有独特的内在结
构层次:
一是观念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等;二
是制度形态的法治文化,如法律制度
、法律组织机构和法律设施等;三是实践
形态的法治文化,如具体的立法活动、行政执法行为、司法活动
等。这三个层
次虽有表里之别,但相互开放,彼此影响。以此法治文化认知为基础,可以将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界定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并由其决定的,
经过5 000年中华文明积
淀而来的共识性的法律价值观,以及这种价值观规范
化、社会化的法律制度、法治实践活动的总和。
与其他类型的法治文化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一是社会主义性。
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
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我们在
政治上经济上有社会主义的因
素,反映到我们的国民文化也有社会主义的因素。”[6]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法治文
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性。社会主义性首先表现为坚持中国共
产党的领
导。这是由党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本质要求共同决定
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一
种先进文化,先进文化建设需要一个体现
其前进方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只有坚持党的
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文
化建
设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通过谋全局、把方向、抓大
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大发
展大繁荣。社会主义性其次表现为坚持以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
义意识形态的本质
体现,在整个文化建设中居于统领和支配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社会
主义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自觉服
从
服务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
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主义
法学理论和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为法学研
究、法学教育、法治实践提供思想
和理论指导。社会主义性还表现为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维护和保障人民
群众的
合法权益。社会主义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是同人民当家做主联系在一起的。马
克思、恩格
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无产阶级的解放时说,“工人革命的第一
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
争得民主”[7-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
化的社会主义性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这表现
在:人民群众是社会主
义法治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益者,必须做到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
历史进程充分证明了这
一点。在制度层面,新中国所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为
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益奠定了根本的政治
前提和制度基础。我国宪法
明确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揭示
了我国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在思想层面,20余年持续不断的全民
普法教育和
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高
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
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
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层面,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
公推直选、
全国性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及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
开不断
扩大和群众评议执法活动的推广,使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
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了具体的落实。
二是历史传承性。我国文化的发展,不能离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法治
文化的发展同样如此。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整体文化中重要的子系统,是一个
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而成的。在其积
累沉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
要受到该国所处的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风土习俗、宗教伦理等因素的影
响,法治文化也因此具有强烈的历史性和民族性。马克思、恩格斯
把中国等东
方国家“诸法合一、重刑轻民”的法治文化,归结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就是说,
法
律及其他文化子系统都具有自主性,只有对特定法治文化赖以生存的的整个
文化系统有所了解,才能正确
地解读特定的法治文化。随着法社会学在我国的
兴起和中国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开始总结和
反思百年中国法律移
植的经验,尝试从人类学、文化学的角度认识法律及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历
史性、民族性也逐渐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把法治文化视为受到历史
形成的整体文化影响的一
种亚文化[8],已渐成共识。法治文化的发展不可能脱
离具体的时空独立存在。任何国家都无法完全割
裂自己的历史而凭空创造出一
种全新的法治文化。因此,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既继承了中华法系的精华,又
汲
取了世界法治文化的优秀内容,具有历史传承性。
三是与时俱进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文化,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
的法律文化形态,其形成和发展源于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
会主
义建设进程中,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领域所进行的理论创新和实
践创新。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与时俱进性,体现在其理念、制度和实
践等方方面面。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主
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健全,社会主义法
治理念的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等就是党领导人民在法
治建设进
程中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关键是培养适应中
国特色社
会主义发展方向的法律价值观念,从而引导正确执法,严格守法。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创新表现
在:在法治文化思想和法治文化理念方面,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要求,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弘扬法治
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新诉求。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坚持科学立法、民主
立
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
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
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法制宣传教育方面,
推进法律素质教育,抓好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
人员、青少年、农民等
重点对象的学法、守法和用法,全面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形成浓厚的法治文
化氛围。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
法律制
度、法律体系建设,还是法治理念、法治理论创新,以及在推进法治文化的实
践上,都表
现出了鲜明的与时俱进性。
四是思想开放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是指社会主<
br>义法治文化不是一个封闭的、孤立的文化体系,而是既积极借鉴中外法治建设
历史进程中所积累的
宝贵经验,也大胆吸收当代各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研究
中的优秀成果。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开放性
,是由当代文化特有的开放性
所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过去那种地方的和
民族
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
赖所代替了。
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
了公共的财产。”[7-2]社会主义法
治文化是人类文化和人类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
部分,从系统论角度看,系统的整体特性决定了其组成部分
的特性。因此,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不可避免地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思想
开放性,也是由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决定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
兴起,人员、技术、服务、
货物的跨国交流日益频繁,规模日益扩大,全球化
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全球化使得不同法治文化间的
交流日益增多,冲突也
日益增多。每一种法治文化都在经历一个面对挑战、扬弃自身、进而实现创造性转换的过程。正是这种交流、碰撞和冲突,促进了法治文化的融合、丰富和
发展。随着中国对外开
放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西方元素、
国际元素也在增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
因之具有了更为明显的思想
开放性。
二、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在法治的推进中,立法、执法、司法、法制宣传和公民法律素质都是十分
重要的部分,而法治文化则是
不可或缺的软实力。法治文化的软实力以超越时
空的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促进法治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
作用。
(一)教化调控的作用
一是传播法治知识、法
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认知能力。法律以全体社会
成员为调控对象,具有普适性特征,但其作为源远流长
的专门知识体系,具有
独特的语汇表述、程序设计、实践运作,表现出一种精英化的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人们解读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领悟其中所包含的行为规
范、制度安排提供了知
识准备,使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够简略地了解自己的权利
和义务,直观地判断什么行为是守法,什么行为是
违法。二是促使社会成员自
觉接受法律之治,规范自身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化作用,不
仅体现在“教”的方面,即传播法治知识;更体现在“化”的方面,即促使人们遵
教而为,规范
自身行为。人们对自身行为的调控,要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
迫于强力的压迫——这是一种外在约束、
硬约束;要么出于内心的认同和自觉
遵从——这是一种内在约束、软约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兼
具这两方
面的功能。法律法规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
使人们尽
可能地依法作为。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也表现出不可忽
视的软约束,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
为模式确定了基调。法律知识传播中,公
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
逐步提升,学
法、用法、守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
取向
。这样人们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律、接受法律,自觉把法律作为行为准
则,规范自己的行为。三是培育
法治文化判断力,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引导人们按
照法治理念和精神,
对社会、经济乃至政治生活作出文化判断。当出现立法空白、立法冲突时,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所蕴涵的文化判断力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供给
的不足,其所负载的核心
价值、内在精神、基本理念,就可以为个体行为和社
会生活提供指导,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保障经济社会
发展平稳有序推进。
(二)社会整合的作用
一是形成
社会共识性价值观。法治是衡平各方利益冲突的最佳手段,也是
寻求价值共识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社会
正处于一个利益追求日益多样化、价
值诉求日益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改革发展使得社会背景和社会基础
发生重大
变化,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
必然产生
不同的价值观念、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表达和利益维护方式。
因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
化的观念整合作用,对于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
树立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体系的权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二是组织结
构
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仅是制度体系,更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
它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普适性
的价值评判标准和共识性的行为模式,规范公众正
确处理相互间的私权行为,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公权与私
权间的关系,这就使与
公权领域相对应的私权领域及两者间的交叉领域都得到应有的规范。三是制度整合。即作为规范体系的法律制度具有协调社会行为,调适交往关系,清除社
会运行障碍,建立社会
正常秩序,发挥凝聚社会的作用。这表现在:首先,它
确定了社会基本框架,建构了个人、社会、国家三
者关系模式、行为规范和机
构体系,为特定时空下社会交往提供了规则场景,使特定时空的人们能够在共
同法律语境和制度体系下交往,减少了交往的障碍,密切了彼此关联度,增强
了社会的凝聚力。
其次,它设定了交往模式,降低了交往成本。完备而稳定的
法律制度,确立了权利,规定了义务,为不特
定个体间的社会交往行为预先作
出了制度性安排,并通过明确违法责任,引导双方自觉依照法律制度规范
约束
自身交往行为,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交往秩序。同时,完备而稳定的法律
制度,也可大
大增加交往行为的预见性,使人们能够对交往结果保持稳定的心
理预期,这就增强了交往信心,促进了合
作,降低了交往成本,增进了社会交
往[9]。
(三)价值引导的作用
“人们在为法治理想奋斗的同时又总是不能充分实现这一理想”[10]。以
法、
法治为原点的法治文化,不仅包含着对现实法治实践的肯定,也包含着人类有
关法治的理想
追求。价值引导的一种重要方法是价值批判。批判,是发现实践
中的不足,引导社会良性发展的强大动力
。法治文化的价值批判作用,是推动
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它在应然和实然之间巧妙地作出了区分,对现
行法律制
度和具体法治实践进行优劣辨析,为法治进步标明方向,提供动力。“理想之法
总是一
个高悬的应然法制状态,正如实在之法道出的乃是此种应然法制状态落
实于生活之后实际长成的模样。正
是这一永恒矛盾,迫使实在法将理想之法的
理想含咏于内,将理想之法所描述的应然推陈于外,而推动所
谓法制的进步,
助益公平正义的实现,促进现实人生的改善”[11]。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剧烈变动,<
br>社会阶层迅速分化,人们的思想激烈变革,各种名目的思潮对人们的思想形成
巨大冲击,这不仅造
成了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影响了法治文化的进程。
在这种价值日趋多元化的态势下,只有法律才
能成为人们达成共识的底线。正
是由于法律的强制特点,使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具有明显的普遍性
和实
效性,也使它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最重要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
化的发展体现
了价值引导的作用。
(四)推动实践的作用
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
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
问题解决。法治文化是法治实践的内在精神要素,为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提供<
br>理性根据,并内化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法治实践的各个
环节。法治实践中的
措施、方法、现象、进展、成效,都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反
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实践的作用
表现在:一是为立法提供理性
指导。当立法者撰写法律条文时,对其真正起到支配作用的是社会主流法治
文
化。是它在左右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使立法者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和多元
价值中,确认法
律的应当保护对象、容忍对象、限制对象、禁止对象,也是它
为社
会公众提供了立法分析、评估、批判的评判标准,营造了一个能够评判法
律善恶的相对统一的文化情境,
推动了立法完善。二是成为规范执法、普遍守
法的精神动力。普遍守法精神不是来自外在的国家力量的强
制或社会力量的督
导,而是源自主体心灵深处对法律的至上权威以及法律所蕴涵的民主、自由、
平等、人权等价值要素的深切认同和归依,它内在地驱动着主体的积极守法行
为,促使主体自觉运用法律
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
序的行为,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是对法治实践的
推动作用,为深化法治
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主体。人民群众是否普遍树立法治建设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是否形
成共识性的现代法治观
念和基本法律素质,是否具有参与法治建设的愿望和基
本能力,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通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
扬法治精神,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
树立其主体意识,
共同参与法治建设。
三、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关键
(一)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法治理念构成一个国家法治文化的精髓,它贯穿于整个
法治实践的过程中,
是推动法治进步的一种内在的隐性的但非常巨大的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治文化的形成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
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
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
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总结。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
现
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12-1]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是对中
国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结合
起来。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关系,
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体系统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和方法,丰富中
国法学理论研究,不断赋予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成
果以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
色和中国特色。要充分发挥法治文化的教化、传播功能,以大量贴近实际、
贴
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法治文化产品为载体,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潜移
默化地影响人们
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由于历史文化
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中国在实现民
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还有很
长的路
要走[13]。但首先应当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
的正
确方向。
(二)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意识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一个以法
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
的过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必须具备传统的心理素质、思想道德素质、
文化专业素质、组织能力素质外,法治文化素质成为越来越不可缺少的素质。
领导干部只有具备较高的
法治文化素质,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法治的原则和精
神,也才能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提
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文化素
质,必须以培养其法治精神为重点,使领导干部自觉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最基本<
br>和最权威的行为规范,着力培养其崇尚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以人为本,以法
为尊的价值观。必须
坚持学用结合,在法治建设实践中锻炼干部,提高其依法
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
水平。必须以制度建设为有效
引导,鼓励领导干部加强法治文化的学习和研究,培养其学习法律法规和法
理
知识的兴趣和爱好,促使领导干部主动学习,深入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
平。必须充分利
用党校、行政学院和法学院校等阵地和资源,有计划、有系统、
有针对性、有深度地抓好领导干部法治专
门培训,不断向各级领导干部灌输先
进的法治思想,及时使其更新法律知识,掌握法治真谛。必须将领导
干部社会
管理的法治化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领导干
部个人法治考核的档
案,并作为其选拔、奖惩、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形成自觉
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12-2]。做好这项工作关键要在“深入”上下工夫,必须
拓展思路,创新机制和手段,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让法治更加深入人心。
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作为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和首要任务,使宪法的基本
精神、主要内容家喻户晓。应当以制度建设为根本
,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制度
化和规范化。在制度建设上,应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发挥先进文化的功能去引
领人、凝聚人、激励人、塑造人。在教育对象上,应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公务
员、企业管理人员
、青少年、农民等重点对象。这就要求我们认真总结我国20
多年来普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以阵地建设为
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建设。推进法治文化与机关文化有机融合,构建“法治、民本、廉政、
阳光”的
机关法治文化。推进法治文化与企业文化有机融合,构建诚信守法经营的企业
法治文化
。推进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有机融合,构建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文
化环境。推进法治文化与城乡文化建
设有机融合,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群
众思想文化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创新法制宣传教育
机制的同时,
应当加强对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的领导。
(四)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围
营造崇尚法治的氛围,从国家机关角度来讲,就是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
充分体现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重
要作用。要通过严格执法,确保依法行政和公
正司法,提高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律只有在实施中
满足了人们的安全、
正义和秩序的需要,使权利得到了保障,损害得到了救济,利益分配的扭曲得
到了矫正,法律的威信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和神圣性才能得以彰
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不仅要以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前提
,
更要以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为重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
须加强对权力的
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完善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用制度来管权管
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
导执法者的行为,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和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充分
发挥法
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权、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要严
格执法责任
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
执法。
(五)弘扬法学理论研究
法学理论研究,应当着重研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问题,包括
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的性质、任务、特征、主要矛盾、发展规律、障碍清除等。
要克服历史虚
无主义观念,实现近现代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契合。离开
文化传统,割断文化血脉,法治文化建设
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根本,其中国特
色也就无从谈起。在研究方法上,首先,应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
理论勇气
和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摆脱西方传统法治观念的束缚,从教条式
的思维中
解放出来,研究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形
成新观点。其次,必须在法治理论研
究过程中,注重继承吸收传统的法治元素,
大胆借鉴和移植外来的先进法治文化,使之民族化、本土化。
这也就是说,将
中国特色和人类先进文明有机结合起来,既立足本国,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
义
,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又放眼世界,准确把握世界法学的发展
趋势,大胆吸收世界法治文化
的优秀成果,参与人类文明的创新和发展。再次,
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丰富和
发展法治文化理论,把
握法治建设的新特点和新规律,通过严谨的逻辑论证,充分的事实说明,以及各种观点的比较和判断,创造性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渗透到法治文化建
设之中。最后,应着力培养一批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理论工作者
,
通过他们的引导和带动,促进法学理论研究,繁荣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六)繁荣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重在全社会的共同参
与。法治文学、艺
术、影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涉及道
德与法律,情感与法律等方方面面,是理性与感性、刚性与柔性的统一,更能
适应普通人的审美观念和精
神需求。因此,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对人们的法
治意识形成、法治理念确立、法治行为方式培养起着感
染、引导和教化的特殊
作用。丰富法治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必然推动法治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br>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包括法治文学艺术、剧本、歌词、音乐、电影、电
视等内容,涉及人们
精神生活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人的素质和修养的提升。因
此,繁荣我国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要根
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时
代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推陈出新、
洋为
中用、古为今用”的方针,鼓励、引导、支持广大的法治文学、艺术、影视创作
者,贴近实
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创造出更多的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实
践活动和人民群众法治生活的优秀作品
。要拓宽创作渠道,扩大创作队伍,重
视发挥执法机关和专业文化影视团体、业余文艺团体、各级文化馆
站的作用,
积极开展法治题材的文学、艺术、影视作品的创作,以丰富生动、群众喜闻乐
见的方
式吸引人、感染人、教育人,将那些鲜活的法治事例展现在大众面前,
并以此加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
法治原则的宣传,提升广大公民的法治文化
素养,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法治的良好氛围。(缪蒂生)(来
源:理论网《中共中央
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