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第一专题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一框题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素材新人教版选修5

绝世美人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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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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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专题第一框题《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
文本素材
1、法律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
治并管理国家的 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
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使 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
普通法律总称。包 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5、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宪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国 家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基本的原
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活动 的原则等。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
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 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
律可划分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行政法、
商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
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 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
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 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
不都总是简单的。法国作家阿纳托尔·法郎士于1894年说:在其崇高 的平等之下,法律同
时禁止富人和穷人睡在桥下、在街上乞讨和偷一块面包。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 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
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 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
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 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
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2、法的精神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 会法律由代表资产
阶级利益的议会制、首都北京各界群众庆祝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 定;社会主义社会法 律由
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如:中国的法律是由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即它所代表的利益阶层。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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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 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
治次序, 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
法治是互补的关系。 < br>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
神。法律的 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 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
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 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
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 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
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 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
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 br>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
的深刻反思 。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
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 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法律的
基本精神是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 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
的工具。
3、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就是统 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
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 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①、法是统治 阶级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法的阶级性。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一定阶级
的意志的体现。
②、 法只能属于统治阶级的。法只能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即是统治
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③、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
上升为国 家意志,即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个别或部分(阶级、
阶层)意志的体现。
④、法是统治阶级的基本意志的体现。不是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要靠多种
方式、多 种途径去体现、去贯彻。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
益的和社会基本制度和 主要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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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的决定 ,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统治阶
级所代表的、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所决定 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①、法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但统治阶级意志本身并不能直 接形成为法。由统治阶级
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成为法。
②、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之所 以采取国家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
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①、一切行为规则、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法所具 有的强制性是最强的——
即不执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执行——轻者剥夺权利、重者剥夺生命。
②、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即一些列的国家执法组织:法院、检察院、监狱、军队、
警察等保 证实施。
法的社会性
①、法的基本属性——阶级性。
②、法的社会性。在阶级社 会中,法在实现统治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由一切社会
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社会主义 经济和政治的进步,法所具有的为公共利
益服务的社会职能,在有关经济、科技、环境等法律部门中所起 的积极作用,正日益取得发
展。
4、法的作用
明示作用
法律的明示作用 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
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 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
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
矫正作用
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
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
罪分 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矫正。
预防作用
对于法律的预 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
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 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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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中 ,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
后能不能变通,变通 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
最终作用
1、法律的最终作用: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群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
2、法的指引功 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
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 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 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
是指本人的行为。
3、法的评价功能(作用) 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
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 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
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 行为)的关键所在。
4、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 行为
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
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 力制裁、惩罚违法行
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 行为的
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 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
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 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
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 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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