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基础法律知识学习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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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律知识培训
教 案
2015年
第一章
树立法制观念 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法律的定义和本质,了解法律的特质和
职能;理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树立法
治观念和守法意识;增强;培养法律思维方式,自觉加强法律修养
。
教学重点与难点
1、法、法律的概念,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3、社会主义法律的职能
教学方法
本节主要采
取课堂讲授。针对法理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与内容进行简单地分析与介绍,
并结合目前法学界就此内
容的研究现状予以简单的讲解。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预习设计:
1、法是由国家 或 ,并由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
来规
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证和发展有有利于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有哪些特征?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哪两个方面?
4、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包括哪些?
5、什么是法律意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讲授新课 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
(一)法的概念
法律不是从来就存在的,它是伴随着私有制、国家以及阶级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
(一) 关于“法”的古体字“灋” 与“法律”二字的语义的介绍
“灋”为一个会意字。有三个部分
构成:第一部分:三点水的偏旁,意为平,无凹凸,引申
为“公平”;第二部分:廌,“廌”神话传说中
的一种独角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
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是古代的人们用来判断
、明辨是非曲直的一种工具。第三部
分:去,驱逐,放逐之义。
这是一种解释,一种传说。
从文字记载的层面上,据中国最早的文字学著作《说文解字》[1][①]记载:“法”具有“公
平、正义、正直”之义。“律”字具有“整齐、统一、一致”之义。《说文解字》记载“律”
字之含义
为:律,均布也。均布是我国古代的一种乐器的调节音律工具。
1、法的含义
法是表现国家
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和国家强制力的一种社会行
为规范。
2、法律的含义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
条件所决
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狭义上的法律(我国)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由此可见,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
(二)法的特征
事物的特征根源于其本质,是其内在本质的外化及表现特征,是与其他事物相比较而
存在的不同之处。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创制法律的方式为两种:制定与认可。
这是法律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各种社会组织规章、习惯于礼仪等的主要特点。其中
“认可”是指习惯法和判例法。从
另一个方面来讲,国家创制和认可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转
化为国家意志的两种
途径。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
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来实施,国家强制力从何来?因为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
为规范,从而具有国家强
制性的属性,否则,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法律将无法得以实施,因为
它不同于道德规范,可以由社会舆论、
人们内心的信念、社会传统的力量加以维护。当然这
种强制性经常是隐性的,摸不着看不见,只有当人们
的行为违反法律之时,才显现出来。
国家强制力由谁来享有,由谁来行使?军队、警察、法院以及监狱。
4、法以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这一特征表明法不同于社会规范,第一个问题:何谓权
利、义务?权利实质上是获得利益的
一种资格,义务是一种满足利益实现的负担。(第二个问题:法律为
什么要确定以权利与义
务为内容?国家通过法律对利益的分配来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的,从而来规范整
个社会的
秩序,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
教学后记
法的概念、法的特征和我国法的本
质比较抽象,距离现实生活较远,学生难以理解,应举一
些事例来说明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职能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何谓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
家政权的阶级。国家政权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我国
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见,“人
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与所有者。
2、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
为什么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而非其他因素呢?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基础决定上
层建筑”
。而且,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了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同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
。
(二)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
1、 指引职能:对人们行为的指引,包括三个方面
2、 评价职能: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
3、 教育职能:三种方式
4、
预测职能: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
5、 强制职能: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
(三)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1、 法律意识
2、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3、
加强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关系
布置作业:
1、法有哪些特征?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哪两个方面?
3、
我国社会主义法有哪些基本职能?
教学后记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分为5个方面,应联
系现实生活,举一些浅显易懂的事例让学生
比较鉴别,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
实施,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意
义,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
及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进程。
教学重点与难点
1、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2、违法的构成要件
3、法治和法制的区别
4、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教学方法
本节主要采取课堂
讲授。针对法理学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与内容进行简单地分析与介绍,
并结合目前法学界就此内容的研
究现状予以简单的讲解。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过程: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制定?
2、什么是立法程序?我国立法程序分为哪些步骤?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源源有哪些?
4、什么是法的实施?其形式有哪些?
5、什么是执法?有什么特点?
6、执法有哪些原则?
7、什么是司法?有哪些特点?
8、法的适用有什么原则?
9、什么是违法?违法有哪些构成要件?
10、什么是法律责任?分为哪些?
11、什么是法律制裁?有什么特点?法律制裁分为哪几种?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1、法的制定(立法)
2、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的四个步骤
3、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的源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
(1)执法 广义和狭义;执法的特点
(2)司法
概念;特点;法适用的要求
(3)守法和违法
守法的概念;守法的意义
违法的概念;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行为的种类
法律责任:概念;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制裁:概念;特点;种类
作业布置:1、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法的源源有哪些?
2、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教学后记
首先要讲清教材
中的体系结构,让学生对此有个大致了解,然后再多举实例来提高教学效果,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要让学
生全面分析
第四节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思考题:
1、什么是依法治国?包括哪几层含义?
2、法治与人治有什么区别?
3、法治与法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5、怎样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教学过程: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意义
1、依法治国的含义
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律制度个人主观意志
3、意义: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三个方面(含义、产生、关注的焦点)
联系:三个方面(核心内容和因素、上层建筑、为统治阶级服务)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现阶段我国的法制建设
1、基本内容:5个方面
2、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
三、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坚持依法行政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快建设法治政府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5、加强民主监督制度
6、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
7、普及法律知识
8、加强和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
布置作业:1、法治与法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2、怎样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教学后记:
依法治国的
内容比较抽象,概念性较强,学生不太有兴趣,今后教学中应多搜集些典型材料,
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维护宪法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教学目标:
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了解我国宪法的相关历史知识,尤其是1982年宪法的几次修
改
教学重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2、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3、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教学难点:
1982年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法律特征
教学方法:
根据不同班级学生现有文化基础选择:讲授、读书指导等方法
授课时数:三课时
教学过程:一、宪法的一般知识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强调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17世纪的英国
最早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是1918年苏俄宪法
二、宪法的含义: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
效力
,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
法规的依据,是依
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在阶级本质上与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作为国家根
本大法的宪
法,有它自己的特征。
三、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具体表现(或宪法的法律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①
一个国家的宪法,它规定了该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
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
和基本国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
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等,这些都是国家的最
根本的问题。
②而其他法律、法规只规定国家生活
中某一领域的问题。如:刑法只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
犯罪者处以什么刑罚和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①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就成为普通
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制
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它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
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
如果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或矛盾,那么,这种违宪的法
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必须加
以修改或宣布废除。
②宪法的最高效力性,还表现在它是一切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
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普通法律要严格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宪法制定和修改都规定
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严格的程序,通常都设立
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起草或修改工作。有的国家成立宪
法起草委员会,有的国家召开制宪会
议或立宪会议等。世界多数国家都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殊程序。
例如:有的规定必须以
制定宪法的机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代表赞同才能通过,有的国家
还规定由全民投票来决定。
再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
通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序则没
有那么严格,只是由制定普通法律的机关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即
可。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1、1954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进
一步发展。这是一部很好的宪
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75宪法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这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
3、1978年宪法
——比75年宪法有新前进,但也很不完善。
4、1982年宪法及修正案。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
好的一部宪法,这部
宪法是54宪法的续承和发展。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全
国人大三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
和补充。3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
★我国的现行宪法就是1982年宪法。归纳小结
作业布置:什么是宪法?宪法有哪些法律特征?
教学后记:
宪法的基本知识要让学
生掌握到了解层面,而对于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和联系应列表比
较,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理解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
权;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特点,判断某一特
定情况下公名民的行为是正确行使了权利,还
是滥用了权利,从而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
1、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相互关系
2、公民权与人权
教学方法
案例分析、讲授、谈话法
授课时数:2课时
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
1、什么是宪法?
2、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3、新中国成立后有哪四部宪法?
导入新课: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公民是法律概念(全体社会成员),人民是法律概念
2、公民的权利
3、公民的义务
4、宪法和普通法律在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差别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广泛性
(2)平等性
(3)真实性
(4)一致性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
要、最基本的权利,没
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
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
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
、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
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
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
脑。
案例分析(见书p16)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
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
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
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
由;在
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
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逮捕、身体、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
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
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
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
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
利等内容。
案例分析:P17材料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基本含义(见书p11)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
、劳动者休息权、退休
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社会权利权利
劳动权、休息权、生活保障权、取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的权利和自由
(8)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四、人权
1、人权的相关知识
2、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3、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基本上是一回事
区别:人权的主体更广泛
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
人权的实现还要靠国际法保障
案例分析:P18材料
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基本义务的含义:国家对公民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
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
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
守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案例分析:P20材料
六、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案例分析:P20下材料
作业布置:1、什么是公民的权利?什么是公民的义务?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什么主要特点?
3、人权和公民权有什么关系?
教学后记: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着重培养学生分析现实案例的能力,举现实生活尤其是生
活中的案
例来发挥对学生行为的指导作用
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机构
第四节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教学目标:
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含
义、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相互关
系,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
教学方法:
根据学生的基础情况,适当穿插一些图片知识,讲授法
授课时数:2课时
教学过程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了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根据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成。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中央国家机关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首位。
职权:6项
(2)全国人大常委会
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职权:6项
(3)
国家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职权:4项
(4)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8项
(5)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
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
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享有自主权,主要有:(见书P23)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
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受理与设立部门有关的专业性强或机密性
大的专门案件,如军事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2、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
院。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人大
闭会
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
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并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
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
责并报告
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国家的法律
和政策。
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也对上级人民
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
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节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教学过程
1、我国的国旗:《国旗法》
2、我国的国歌〈〈国徽法〉
案例分析:刑法第299条规定
3、我国的国歌
4、我国的首都
2.特
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
府。
作业布置
1、什么是国家机构?我国国家机构是怎样构成的?
教学后记
这些知识只要求了解就行,可以增加知识的广度
第三章 有效约束行政权力
切实推进依法行政(第1、2节)
教学目标
使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任务
和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了
解行政机关的含义和范围,行政职权含义和特征,了解国家公务员
的含义、条件、权利和义
务。
教学重点和难点
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行政职权的特征
教学方法
本章内容的以讲授为主,
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
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进而,为顺利
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授学时:1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1、行政的含义
2、行政法的含义
3、行政法的特点
(1)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2)数量上,位居各法律规范之首
(3)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4)时间上,具有多变性,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拘束力与强制力突出
(5)实体法规范与实
体法规范没有明确的界限,往往一个行政法规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
有程序性规范
4、行政法的任务(两个方面)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必然当事人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第二节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行政机关
1、 行政机关的含义
2、 我国行政机关的范围
(1) 国务院
(2)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3) 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 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5)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6)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7)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 行政职权的含义
4、 行政职权的内容
5、 行政职权的特征
(1) 公益性
(2)
优先性
(3) 先定性
(4) 强制支配性
(5) 不可自由处置性
二、国家公务员
1、 国家公务员的含义
2、 国家公务员的条件
3、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4、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作业布置
1、
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有什么特点?
2、 行政法律关系有什么特征?
3、 什么是行政机关?我国行政机关的范围包括哪些?
4、
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教学后记
行政法的内容距离现实生活较远,但是确实与我
们的生活联系很密切,应从两个方面来看待
这个问题
第三节 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
第四节 几项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教学目标
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及三层含义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行政行为的种类及相关含义,
行政监督的含义及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作用、种类及相关法律规定,掌握《行政处
罚法》的含义、种类、程序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
1、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2、 行政复议的含义和特点
3、 我国行政处罚的程序
教学方法
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以案例分析、课堂讨论和谈话法
教授学时:1学时
教学过程
一、行政行为
1、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在实施行政
管理活动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
果的行为。 三层含义
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
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与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③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有效的成立的条件
(1) 行为的主体应合法
(2) 行为的权限应合法
(3)
行为的内容应合法、适当
(4) 行为的程序与形式应合法
2、 行政行为的种类
(1) 行政立法行为
(2)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3) 行政救助
(4) 行政强制执行
①含义
②特点
③种类:间接强制执行、直接强制执行
(5) 行政复议
①概念
②特点:6种
二、行政监督
1、行政监督的含义
2、行政监督的种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法律监督(内容)、工作监督(内容)、人事监督
(2)司法机关的监督
含义、范围、行使方式
(3)行政监督
一般监督、主管监督、专门监督
(4)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
(5)执政党的监督:方式
第四节
几项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知识:作用、时间
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1)含义
(2)种类
①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②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③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④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3、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三、行政处罚法
1、 行政处罚的概念
2、 行政处罚的种类
(1) 人身罚
(2)
行为罚
(3) 财产罚
(4) 申诫罚
3、 行政处罚的程序
1、
决定程序
(1)决定程序中的共同程序
(2)简易程序
(3)一般程序
(4)听证程序
2、执行程序
作业布置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哪些?
教学后记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的程序要对学生讲清,教育学生要不违法,严格依法自律
第四章 规范民事行为 保障民事权利(第一、二节)
第四章 规范民事行为 保障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并掌握有关民法的基础知识,并对
民法的精神实质,诸如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等有所把握。同时,联系实际,学会分析、判断一些与民法
有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最
后,你必须十分明确,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与所起的作用。
教学重点与难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目标教学法
教学过程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
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地位平等
意志自由
等价有偿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具有人身属性
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是平等的基础,又是平等的必然推论和体现。
2、公平原则
3、等价有偿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2)解释民事法律行为
(3)补充和解释民事法律规范
(三)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权益原则
--任何
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都毫无例外地受法律保护;当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犯时,都有权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非法侵犯了其他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四)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民事主体在追求自由和利益时,应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不得违反以社会公德、经
济秩序、群体利益、、自然资源与生态、公共设施建
设、环境与卫生保健等为内容的社会公
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
1、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A、概念
B、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A、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B、包括: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A、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B、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作业布置
民法调整对象是什么?
教学后记
民法的内容与学生关系比较密切,应指导学生认真学习并能联系自身实际加以运用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并掌握有关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法人的分
类。同时,联系实际,学会分析、判断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社会
现象或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目标教学法
教学过程
一、公民(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
所谓自然人,是指出生于母体、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在法律上与“法
人”相对。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我国民法将自然人的行为能
力分为三类,分别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的人;
☆ 16
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他们在法律上被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
监护人,由监护人对其人
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
4、宣告失踪
(1)条件: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
(2)效力:自然人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
母、成年子女或者关
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5、宣告死亡
(1)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的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
宣告死亡所需下落不明的期间分为三种情况:
☆
期间为四年,即一般情形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
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
期间为二年,即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发生事故之日起满二年的,即可申请
宣告其死亡;
☆ 直接申请,即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其利害关系人可直接申请宣告其死亡。
(2)效力:自然人被法院宣告死亡后,即发生与自
然人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民事
主体资格丧失,权利能力终止,其婚姻关系消灭、遗嘱生效、财产继
承开始。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1、概念:法
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相对
自然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2、法人的成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享有的时间不同
(2)享有的范围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在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去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人的种类
1、企业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作业布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教学后记
对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三种情况应要求学生能记住,区别对待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并掌握有关民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有
效条件,无效的可撤销、可变
更的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的特征及种类,委托代理及法定代理的消灭。同时
,联系实际,学
会分析、判断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无效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及法定代理的消灭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目标教学法
教学过程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将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
1、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2)民事法律行为将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及形式
•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
(1)书面形式
• (2)口头形式
• (3)推定
•
(4)默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非合同民事行为
3、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欠缺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非合
同民事行为
5、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损害国家利益的
6、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8、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9、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
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
大损
失的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代理
1、概念: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行为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适用广泛、最为常
见
(2)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的代理。代理权限来自于法律的直接授予
(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代理权限来自于法
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
4、代理权的行使
(1)基本准则
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
(2)代理权的消灭
A委托代理权的消灭
B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消灭
作业布置
无效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有哪些?
教学后记
对于两种民事行为应要学生联系生活加以灵活运用,增强感性认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并掌握有关债权的概念、分类、效力,并对物权的变动的有所了解,
债权的
概念、特征和发生根据;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等有所把握。同时,联系实际,学会分
析、判断一些与民法有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债权的概念、特征和发生根据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目标教学法
教学过程
一、物权
1、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
物权。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在内容方面,物权表现为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
(3)在客体方面,物权的客体是物
(4)物权具有排他性
3、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4)本权与占有
• 4、物权的效力
• 5、物权的变动
•
(1)物权的取得
• (2)物权的消灭
• (3)物权变动公示
•
6、财产所有权
• (1)内容:占有、使用、受益、处分
•
(2)所有权取得:原始、继受
• (3)所有权消灭:转让、抛弃、客体消灭、司法强制、主体消灭
• 7、用益物权
• 8、担保物权
• (1)抵押权
•
(2)质押权
• (3)留置权
二、债权
1、债权的概念:债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
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与物权相对而称。
2、债权的特征
(1)在主体方面,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在内容方面,债权是请求权
(3)在客体方面,债的客体呈多样性
3、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之债
A、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B、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在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指订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
(2)侵权行为之债
(3)不当得利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4、债的担保:
--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三、人身权
1、概念: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基本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
3、具体人身权:
(1)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
(3)名称权
(4)肖像权
(5)名誉权
(6)隐私权
(7)荣誉权
(8)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权
作业布置
物权有哪些特征?
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债的发生根据有哪些?
教学后记
合同法与以后的工作联系很大,应充分运用课本中
的事例并能适当增加事例,培养学生的分
析能力
第五节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教学目标
通过学习,理解并掌握有关民事责任的概念、分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对诉讼
时效的
概念、特征,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有所了解,同时,联系实际,学会分析、判断一些与
民法有关的社会现象或案例。
教学重点与难点
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时效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目标教学法
教学过程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民事
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其特征如下: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失的范围相适应
(4)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法通则》以责任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分为: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民事责任 一般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
特殊的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要侵权的民事责任
产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方式
(1)停止侵害—对人身权、知识产权、相邻关系等权利的要害
(2)排除妨碍—对物的保护
(3)消除危险—对相邻权的侵害
(4)返还财产—侵占他人财产的情况
(5)恢复原状—财产被侵害的情形
(6)修理、重作、更换—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7)赔偿损失—最主要的民事责任方式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害人身权、知识产权的情况
(10)赔礼道歉—人身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五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1、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利益的权利,其实体权利并不丧失。
2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
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短期诉讼时效
(1)这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一种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它们分别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诉讼时效期间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
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人民法
院对于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有权根据权利
人的要求予以适当延长。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
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公平责任原则
四、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没有过错,就不承担
民事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只要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有限的,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公平责任原则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支付违约金
继续履行合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六、侵权的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的表现
侵犯民事主体的财产所有权
侵害他人的人身权
侵害法人等组织的人身权
侵害民事主体的知识产权
作业布置
民事责任分为哪两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教学后记
要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多举一些案例
教学进度:第四章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