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思考社会主义本质的启示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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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4日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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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思考社会主义本质的启示

民社学院10社会学
张伟平
重庆“空饷门”、清华福利房、IBM中国行贿案、贫困县行政楼赛白宫、中石
化天价 酒……2011上半年被曝光的腐败案件一件接着一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
的是11月16日甘肃庆阳的 校车事故!当腐败接踵而至,而幼儿园的孩子乘坐的
校车如垃圾一般时!社会上却依然有人公开叫喧“腐 败是经济发展的润滑剂”这
种谬论,如今有必要从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断:“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 放
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来揭示
腐败的危害性 和反腐败的必要性。
要解放生产力,必须反腐败。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解放生产力是指当 生
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时候,改变生产关系使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生产
关系概念是马 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标志历史唯物主义形式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
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 系。它是生产方式的社会形式。又称社会
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而腐败破坏了生
产关系的和谐,使之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腐败严重的
瓦解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在瓦解思想上层建筑方面,腐败严重扭曲了人们的世
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使人们道德沦丧,社会公德不复存在,削弱了人们的公
平、正义、诚信信念,破坏了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的信仰,使不能形成基本
信念、信仰一致,遵守社会公德团结上进的社会发展力量。在瓦解政治上层 建筑
方面,腐败使国家权力失衡,使法律执行不公,破坏了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
使国家政 权不能维持。二是腐败严重破坏社会各阶层获取物质利益的协调统一,
即在社会共同遵循的原则、规则下 ,社会财富不能合理、公正分配,造成社会的
严重不公,使社会各要素和关系不能相互融洽,各方面利益 不能协调。
要发展生产力,必须反腐败。有三个比较有影响力的生产力定义,第一个是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对生产力的定义,即: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叫做生产力 (但
只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定义) 。第二个是邓小平在《邓小平文选》里对生产力的间
接定义, 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时我国科学技术相对落后,没有掌握核
心技术,资本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 转化为核心技术,科学技术是制约生产力的最
大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定义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恰当不 过的)。第三个是刘
德在《财富论》里对的定义,即:生产力是人们创造财富的能力;资本是第一生产力。刘德的《财富论》对生产力的定义通俗的讲就是能够创造财富,或者参与
创造财富,或者为创 造财富提供了条件的要素都是生产力。因些,劳动力、科学
技术、资本等都参与了创造财富,都是生产必 不可少的因素。严格来说资本代表
的生产力比其它代表的生产力更处于主动和支配的地位,其包容性更广 ,其它代
表的生产力大部分可由资本直接和间接转化而成。因此,在现阶段一般情况下,
资本决 定生产力更具普遍性,是第一生产力当之无愧。在我国的社会制度的主导
下,在“三个代表”的中国共产 党的领导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条件下,
社会主义力量掌握着强大的国有资本、公共资本、大众 资本、人力资本等新的资
本形态。公共资本是社会全部资本的运行条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强大的经济
根基,它通过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于全社会。而国有资本则是在市场上自觉地克服
资本扩张悖论, 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意志,以引导与制约市场上其他资本形态的有
力工具。为些,必须防止掌握公共资本的 人利用权力为自己服务。必须为个别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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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本服务的腐败行为,建立严密的反腐败体系来惩治和预防腐败。
要消灭剥削,要 消除两极分化,必须反腐败。剥削的概念是一些人或集团凭
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 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
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腐败可以这么定概念,腐败是国家公职人 员凭借他
们对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的占有,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国家权力人民群众创造的
社会财 富。在这里引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共产主义对我们说来不是应当确
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 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
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 )。同理,社会主义不是
一个允许任何剥削现象存在的纯而又纯的理想社会状况,而是一个不断“消灭剥
削”的状态,而是不断地对社会出现的剥削现象进行限制、约束和化解的历史过
程。在社会主义 社会制度下,资本当然会分配到一定的剩余价值,然而这些被分
配的剩余价值是否构成剥削,还要看政府 如何引导这些剩余价值的使用,看这些
剩余价值在社会发展中的现实作用。邓小平同志在说到判断姓“资 ”还是姓
“社”的问题时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
产力, 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
平。这个判断姓“资”还是姓“ 社”的标准,正是判断被占有和使用的剩余价值
是否构成“剥削”的标准。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 意味着剩余价值已经回
归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归根到底回归到广大人民身上,因而就是“消
灭剥削”,就是社会主义,而凡是不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则构成剥削。
同样,腐败使人 民群众创造的社会财富不能回归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国家、
回归到广大人民身上造福于人民,不符 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
因此,腐败的本质就是剥削,是剥削的一种表现形式。可以说腐败就是一< br>种权力剥削。我们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能够“消灭腐败”,使社会创造财富能够
以共同利益的形式 不断复归人民身上?这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所要承担的
历史任务。而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是剥削,同 时腐败又是剥削的一种表现形式,
它是产生官僚特权阶层的温床,它将激化国家公职人员与人民大众的对 立和矛
盾,使国家失去公信力,它加剧了两极分化,使社会结构断层,而社会结构断层
必然导致 社会经济运行的断层。
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境界。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是邓小平同志科学世界观最鲜明的特征。社会主义的本
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 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这一概括不是邓小平同志随便说说,而是他率先解放思想,通过对四人帮 贫穷
社会主义谬论的深刻批判,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正确总结,通过对社会主义的要求、
目的、任 务和优越性等一系列问题的科学论述,通过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
制度进行实事求是的比较,才科学 地、精辟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
反腐败要靠法制。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 律体
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
法、法制监督、法 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
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 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
住些。
1.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是人 民意志的体现,
腐败的本质是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违背人民意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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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 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就必须保证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来行使,根本
出路就在于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化 水平,把《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
民主权利,通过各种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证。正如邓小平同志所强调 的,
“要制订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
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
变。”
2.反腐败要靠法制,是 由法制的特点决定的。防止和克服封建主义思
想影响,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必须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 。“制度问题
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它既能从根本上规范人们的行
为,防止 和减少人们行为的随意性,堵住产生腐败现象的漏洞,有效减少
腐败滋生的条件,起到防范于前的作用; 又能惩治腐败,起到惩戒于后的
作用。中国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封建主义,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至今犹存。
当前,官本位、家长制、裙带关系、人身依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等旧
的封建思想和观念还在 影响着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这是滋生腐败现象
的一个重要原因。腐败的产生与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有关 ,而克服封建传统
影响,必须加强法制。
3.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市场经济属性决定 的。依靠法制反腐败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规范化、法制化的经济,它不仅
要求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且要求政府管理行
为也必须法制化。这就决定了 不管是市场主体还是其他管理部门都必须接
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市场经济法制化的特点和依靠法制反 腐败是一致
的。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为反腐败创造更加有利的法制条件;另
一方面,把 反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在全社会各个方面,建立起严格的行
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惩戒机制,使任何权 力的行使都有章可循,必将促
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使反腐败工作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相互< br>促进。
4.反腐败要靠法制,是由党的历史经验决定的。党的历史经验也告诉
我 们,反腐败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要经常地
对党员和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 理论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教育和拒腐防变教育,他预言道:“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 经不起
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进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邓小平同志
指出:“不能采 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
则。”江泽民同志反复强调,要依靠发展民主、健 全法制来预防和治理腐
败。党的十四大提出:“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的方略,反腐败斗争也要走依法治官的道路。十六大以来,我们
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法 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
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思路。2003年12月 31日《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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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条例 (试行)》的颁布,是党建工作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党内监督工
作从此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
健全的法制是遏制腐败行为产生的震慑力和强制力。“国要有国法,
党要有党规党法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国法与党规党法虽
有不同,但它们相辅相成、协调发展。依靠法制 ,就是要运用法律来规范
人们的行为,防止干部滥用权力,一旦有腐败行为出现,就要运用法律手
段进行制裁、惩处。法律不健全,制度有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
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因此,规 范、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产生腐败行为,
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靠制度。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 运行的法律
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
约权力,防 止权力的滥用。
反腐败的对策思考
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 与我党的性质和宗
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如果听
任腐 败现象蔓延,我们党和人民的政权就有可能被葬送。反腐败斗争是阶
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的特殊表现形式 ,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腐蚀与
反腐蚀、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的政治斗争,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为 巩固
政权建设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任务。如何加强法制监督,标本兼治,从
根本上解决腐败的 问题?对策是:
1.强化法制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腐败是从权力者思想 腐败开始的。腐败的产生首先是思想的堕落,克
服腐败现象必须狠抓思想教育。这是从内因入手预防和治 理腐败的基础性
工作,是从主观因素上根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尤其要提高全体党员
干部, 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1)加强理论学习,树立正确的世界
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 作则,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
神,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中纪委关于党政 干部
廉洁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发展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努力成
为带领群众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的坚强领导核心。(2)加强党性修养,自觉
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 垒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
用,增强党员的政治信仰和理论修养,以党风促民风,影响带动机关作风
建设,让正气压倒邪气,使共产党员经受住金钱、物质、灯红酒绿等不良
社会风气的考验,从思想上筑 起坚固的反腐长堤。(3)加强道德建设,提
高权力主体职业道德水平。国家的一切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权力主体只是
代行权力职能,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因此, 要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理想,并把它奉为职业活动的行动指南;要
磨炼职业道德意志,用马列主义武装头 脑,辨别善恶,分清美丑,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要养成职业道德习惯,把道德规范变成自己高度自觉的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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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使自身权力的行使完全符合社会的要求。(4)加强法制观念,使权力
的运行法制化。深入 “四五”普法,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
依法办事,而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是领导 者以言代法。要通过
主观世界的改造,消除权力者主观腐败动机,矫正“不满足”、“攀比”、
“侥幸”三个心理倾向,使权力主体对腐败行为“不愿为”。
2.健全法律体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把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 效的政策、措
施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
性和稳定 性。二是要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订行为规范,供广大党员干部遵
守。尤其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 加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
把国家法律不便做出规定的问题及时从党内法规的角度提出严格的纪律 要
求。这样做,既有利于监督约束党员干部行为,也有利于保护党员干部。
依法办事是靠法 制反腐败的基础环节。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如果不依
法办事,就容易违背人民意志,产生腐败问题。这就 要求国家的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公务活动中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随着依
法治国及“法制江苏”建设进程的加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政
权力逐步法定化,依法行政越来 越成为政府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准则和要
求。因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廉政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
要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法规制度的实施。现
在有些腐败 问题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并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法规制度,而是
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使这些法规制度成了 一纸空文。要依靠法制反腐败,
就必须保证各项法规、制度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3.依法 治理权力,加强对权利的监督。《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
人大应逐步建立并完善修改、监督宪法制度;检查监督法律实施情况制度 ;
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制度;审查和批准政府计划、预算制度;
受理申诉、控告、 检举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罢免
和撤职等八个具体监督制度,以约束权力、保护人 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
面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目前,我国监督体制还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因此要逐步改革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不断扩大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使权力
运行过程中腐败行为“不能为” 。
总之,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腐败阻碍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剥削是两极分
化的根本原因, 腐败是剥削的一种表现形式,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的过程也
就是消灭腐败的过程,要消灭剥削、消除 两极分化,必须坚决反腐败,消灭腐败,
否则,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最终目标——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3)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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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谈话要点》
(5)《邓小平——走自己的路》,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
(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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