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湖南2019高考分数线-车工实习报告
近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
着家庭的不稳
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
是个人的问题
,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
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
镳 。笔者分别从
我区法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
离婚案件
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
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
以供大家参考。
一、我区离婚案件的基本现状
从1992年——2004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件数 218
占当年
20%
的比例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
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
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
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
13倍,有
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
1980年离
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
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
二、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1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
10—20年的25
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
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
岁离婚的占13.5%,5
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
%;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
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
、经济
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
性格不合,丈夫有
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
:(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
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
离
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
婚的17件,占1
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
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
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罚而离婚的3件,占3%;(
8)
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
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
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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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案件在程序上的特点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
据主要是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
结婚证,常
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
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
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
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
件是
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
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
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
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
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
二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
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
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四、离婚现象原因的剖析
(一)婚前不了解,婚后感情基础不牢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
是年轻人,
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
和帮助,恋爱比
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
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
间不到一年占
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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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
结
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
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
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
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
感情
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
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
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
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
比较深厚,
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
及其影响,也就
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
外打工,夫妻长
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
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
打工,夫妻长期
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
般年收入在
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
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极
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
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
会多,见的世面比原来的要
宽阔得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
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得
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
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
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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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
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
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
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
意愿提出离婚。离婚
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
多,接
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
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
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
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
夫
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
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
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
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
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
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四)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
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
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
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
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
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
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
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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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
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 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
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 但只有
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
入恋爱之中”, 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
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 浪漫的寻求;好
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
引力,男子 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
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 知道);偶然遇到实现
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
关系 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
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 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
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
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
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 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
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
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 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
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 下
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 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
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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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防夫妻离婚的几点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
家庭的问题,也
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
仅在数量上
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
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
好或不妥,极易引发
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
少年犯罪和
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
大量统计数据说
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
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
、怨恨等不让良
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
的调解工作
。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
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
特殊类型的案件,成
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
有一个
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
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
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
不
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
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
(二)注重证据,加强职权干预
婚姻案件不能把它简单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处理。它不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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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
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
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
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还是有必要以公职权加
以干
预,以更好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对于一些当事人确因证
据不足,但又必须逃离
枷锁婚姻(这里把一方利用婚姻家庭之名实行
对另一方的虐待称之为枷锁婚姻),应给予一定的帮助,即
可以增加
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目前,我国婚姻家庭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以爱情为基础的自主婚
姻不断的增多,夫妻平
等、团结和睦的家庭已成为当代社会婚姻家庭
的主流。但是,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
们人生观
和价值观也在发生变化。婚外性行为、包二奶的现象正在冲击着传统
的婚姻家庭观念。
一些舆论导向只注重自身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其担
当的社会责任。大部分人认为现在离婚率高的原因是年
轻人看电视、
电影多了,受其中的影响大而深所致。我们要宣传社会主义一夫一妻
制的婚姻家庭
,它是文明社会的基石,它为男女的性生活提供了最安
全、最健康、最合法、最自由的空间;为儿童社会
化提供了最适应的
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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