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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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2011》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
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
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GBT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
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的规定。
3.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合
比设计应
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2%。
3.0.3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3.0.4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
凝土,可不受表
3.0.4的限制。
表3.0.4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0.60 250 280
300
0.55 280 300 300
0.50 320
≤0.45 330
3.0.5
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1的规定;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2的规定。
表3.0.5-1 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最大掺量(%)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 ≤0.40 ≤45 ≤35
>0.40 ≤40 ≤30
粒化高炉矿渣粉 ≤0.40 ≤65 ≤55
>0.40 ≤55 ≤45
钢渣粉
- ≤30 ≤20
磷渣粉 -
≤30 ≤20
硅灰 - ≤10
≤10
复合掺合料 ≤0.40 ≤60 ≤50
>0.40 ≤50 ≤40
注:① 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之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时,混凝土中水泥混合材和矿物掺
合料
用量之和应不大于按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20%计算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之和;
② 对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的最大掺量可增加5%;
③ 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表3.0.5-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最大掺量(%)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 ≤0.40 ≤35 ≤30
>0.40 ≤25 ≤20
粒化高炉矿渣粉 ≤0.40 ≤55
≤45
>0.40 ≤45 ≤35
钢渣粉 - ≤20 ≤10
磷渣粉
- ≤20 ≤10
硅灰 - ≤10
≤10
复合掺合料 ≤0.40 ≤50 ≤40
>0.40 ≤40 ≤30
注:①粉煤灰应为Ⅰ级或Ⅱ级F类粉煤灰;
②在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3.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
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3.0.6的要求。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
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
测定。
表3.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环境条件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干燥环境 0.3 0.06
1.0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
潮湿而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0.1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0.06
3.0.7 长期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以及盐冻环境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引气剂
掺量应根
据混凝土含气量要求经试验确定;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最大不宜超过
7.0%。
表 3.0.7
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mm)
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
盐冻环境
40.0 4.5 5.0
25.0
5.0 5.5
20.0 5.5 6.0
注:含气量为气体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比。
3.0.8 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
,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并宜掺用适
量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对于矿物掺合料碱
含量,粉煤灰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6,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
量可取实测值的12。
4 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4.0.1 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0.1-1)
式中,fcu,o——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这里取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MPa);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当设计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0.1-2)
4.0.2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当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σ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 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应大于或者等于30。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30的混凝土:
当σ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
值小于3.0MPa时,σ应取3.
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30且不大于C6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4.0MPa
时,应按
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2.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4.0.2取值。
表4.0.2 标准差σ值(MPa)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C20
C25~C45 C50~ C55
σ 4.0
5.0 6.0
5 混凝土配合比计算
5.1 水胶比
5.1.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60等级时,混凝土水胶比宜按下式计算:
(5.1.1-1)
式中 a、b——回归系数,取值应符合本规程5.1.2的规定;
fb——胶凝材料(水泥与矿物掺合料按使用比例混合)28d胶砂强度(MPa),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执行;当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3d胶砂强度或快测强度推定28d胶砂强度关系式推定fb值;
2.当矿物掺合料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时,可按下式推算fb值:
(5.1.1-2)
式中 f、s
——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可按表5.1.1选用;
fce,g——水泥强度等级值(MPa)。
表5.1.1粉煤灰影响系数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掺量(%)
种类 粉煤灰影响系数f 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0
1.00 1.00
10 0.90~0.95
1.00
20 0.80~0.85 0.95~1.00
30 0.70~0.75 0.90~1.00
40
0.60~0.65 0.80~0.90
50 -
0.70~0.85
注:① 本表应以P·O 42.5水泥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
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可将水泥混
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入矿物掺合料。
② 宜采用Ⅰ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Ⅰ级灰宜取上限值,采用Ⅱ级灰宜取下限值。
③
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采用S105级
粒
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5.1.2
回归系数a和b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通过试验建立的水胶比与混凝土强度关系式来确定;
2.当不具备上述试验统计资料时,可按表5.1.2采用。
表 5.1.2
回归系数a、b选用表
粗骨料品种
系数 碎石 卵石
a 0.53 0.49
b 0.20
0.13
5.2 用水量和外加剂用量
5.2.1 每立方米干硬性或塑性混凝土的用水量(mwo)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水胶比在0.40~0.80范围时,可按表5.2.1-1和表5.2.1-2选取;
2.混凝土水胶比小于0.40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表 5.2.1-1
干硬性混凝土的用水量(kgm3)
拌合物稠度 卵石最大公称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项目 指标 10.0
20.0 40.0 16.0 20.0
40.0
维勃稠度
(s) 16~20 175
160 145 180 170 155
11~15 180 165 150
185 175 160
5~10
185 170 155 190 180
165
表 5.2.1-2 塑性混凝土的用水量(kgm3)
拌合物稠度 卵石最大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项目 指标 10.0 20.0
31.5 40.0 16.0 20.0
31.5 40.0
坍落度
(mm) 10~30
190 170 160 150 200
185 175 165
35~50
200 180 170 160 210
195 185 175
55~70
210 190 180 170 220
105 195 185
75~90
215 195 185 175 230
215 205 195
注:① 本表用水量系采用
中砂时的取值。采用细砂时,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可增加5~10kg;采
用粗砂时,可减少5~10
kg。
② 掺用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时,用水量应相应调整。
5.2.2
每立方米流动性或大流动性混凝土的用水量(mwo)可按下式计算:
(5.2.2)
式中 mwo’——满足实际坍落度要求的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
(kg),以本规程表5.2.1-2中90mm
坍落度的用水量为基础,按每增大20mm坍落度相应
增加5kg用水量来计算;
β——外加剂的减水率(%),应经混凝土试验确定。
5.2.3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5.2.3)
式中: ma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kg);
mb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kg);
βa——外加剂掺量(%),应经混凝土试验确定。
5.3 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泥用量
5.3.1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mbo)应按下式计算:
(5.3.1)
5.3.2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用量(mfo)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标准3.0.5条和5.1.1条确定符合强度要求的矿物掺合料掺量βf;
2.矿物掺合料用量(mfo)应按按下式计算:
(5.3.2)
式中:mf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用量(kg);
βf——计算水胶比过程中确定的矿物掺合料掺量(%)。
5.3.3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mco)应按下式计算:
(5.3.3)
式中:mc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用量(kg)
5.4 砂率
5.4.1 当无历史资料可参考时,混凝土砂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坍落度小于10mm的混凝土,其砂率应经试验确定。
2.坍落度为10~60mm的混凝土砂率,可根据粗骨料品种、最大公称粒径及水灰比按表5.4.1选取。
3.坍落度大于60mm的混凝土砂率,可经试验确定,也可在表5.4.1的基础上
,按坍落度每增大20mm、
砂率增大1%的幅度予以调整。
表
5.4.1 混凝土的砂率(%)
水胶比
(WB)
卵石最大公称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10.0
20.0 40.0 16.0 20.0
40.0
0.40 26~32 25~31
24~30 30~35 29~34 27~32
0.50 30~35 29~34 28~33
33~38 32~37 30~35
0.60
33~38 32~37 31~36 36~41
35~40 33~38
0.70 36~41
35~40 34~39 39~44 38~43
36~41
注:
本表数值系中砂的选用砂率,对细砂或粗砂,可相应地减少或增大砂率;
采用人工砂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可适当增大;
只用一个单粒级粗骨料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应适当增大;
对薄壁构件,砂率宜取偏大值。
5.4.2 砂率应按公式5.5.1-2计算。
5.5 粗、细骨料用量
5.5.1
采用质量法计算粗、细骨料用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5.1-1)
(5.5.1-2)
式中 mg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粗骨料用量(kg);
ms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细骨料用量(kg);
mw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水量(kg);
βs——砂率(%);
mcp——每立方米混凝土拌合物的假定质量(kg),可取2350~2450kg。
5.5.2 采用体积法计算粗、细骨料用量时,应按公式5.5.1-2和下列公式计算:
(5.5.2)
式中
ρc——水泥密度(kgm3),应按《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测定,也可取2900
kgm3~
3100kgm3;
ρf——矿物掺合料密度(kgm3),可按《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测定;
ρ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测定;
ρ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测定;
ρw——水的密度(kgm3),可取1000 kgm3;
α——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α可取为1。
表5.1.1粉煤灰影响系数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掺量(%)
种类 粉煤灰影响系数f 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0
1.00 1.00
10 0.90~0.95
1.00
20 0.80~0.85 0.95~1.00
30 0.70~0.75 0.90~1.00
40
0.60~0.65 0.80~0.90
50 -
0.7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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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 55-2011》
3 基本规定
3.0.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满
足混凝土配制强度、拌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设计要求。混凝土拌
合物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
性能的试验方法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
准》GBT50080、《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2的规定。
3.0.2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并应满足
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合比设计应
以干燥状态骨料为基准,细骨料含水率应小于0.5%,粗骨料
含水率应小于0.2%。
3.0.3
混凝土的最大水胶比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
3.0.4 混凝土的最
小胶凝材料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配制C15及其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不受表
3.0.
4的限制。
表3.0.4 混凝土的最小胶凝材料用量
最大水胶比
最小胶凝材料用量(kgm3)
素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0.60 250 280 300
0.55 280 300 300
0.50
320
≤0.45 330
3.0.5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掺量应通过
试验确定。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1的
规定;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
掺合料最大掺量宜符合表3.0.5-2的规定。
表3.0.5-1
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最大掺量(%)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 ≤0.40 ≤45 ≤35
>0.40 ≤40 ≤30
粒化高炉矿渣粉
≤0.40 ≤65 ≤55
>0.40
≤55 ≤45
钢渣粉 - ≤30
≤20
磷渣粉 - ≤30 ≤20
硅灰
- ≤10 ≤10
复合掺合料 ≤0.40
≤60 ≤50
>0.40 ≤50
≤40
注:① 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之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时,混凝土
中水泥混合材和矿物掺
合料用量之和应不大于按普通硅酸盐水泥用量20%计算混合材和矿物掺合料用量
之和;
②
对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和复合掺合料的最大掺量可增加5%;
③ 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任一组分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表3.0.5-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最大掺量
矿物掺合料种类
水胶比 最大掺量(%)
硅酸盐水泥
普通硅酸盐水泥
粉煤灰 ≤0.40 ≤35 ≤30
>0.40 ≤25 ≤20
粒化高炉矿渣粉 ≤0.40 ≤55
≤45
>0.40 ≤45 ≤35
钢渣粉 - ≤20 ≤10
磷渣粉
- ≤20 ≤10
硅灰 - ≤10
≤10
复合掺合料 ≤0.40 ≤50 ≤40
>0.40 ≤40 ≤30
注:①粉煤灰应为Ⅰ级或Ⅱ级F类粉煤灰;
②在复合掺合料中,各组分的掺量不宜超过单掺时的最大掺量。
3.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
离子最大含量应符合表3.0.6的要求。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
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运
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中混凝土拌合物中氯离子含量的快速测定方法进行
测定。
表3.0.6 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
环境条件
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
钢筋混凝土
预应力混凝土 素混凝土
干燥环境 0.3 0.06
1.0
潮湿但不含氯离子的环境 0.2
潮湿而含有氯离子的环境、盐渍土环境 0.1
除冰盐等侵蚀性物质的腐蚀环境 0.06
3.0.7 长期处于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以及盐冻环境的混凝土应掺用引气剂。引气剂
掺量应根
据混凝土含气量要求经试验确定;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最大不宜超过
7.0%。
表 3.0.7
掺用引气剂的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mm)
混凝土最小含气量(%)
潮湿或水位变动的寒冷和严寒环境
盐冻环境
40.0 4.5 5.0
25.0
5.0 5.5
20.0 5.5 6.0
注:含气量为气体占混凝土体积的百分比。
3.0.8 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设计要求的工程
,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并宜掺用适
量粉煤灰等矿物掺合料;对于矿物掺合料碱
含量,粉煤灰碱含量可取实测值的16,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
量可取实测值的12。
4 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
4.0.1 混凝土配制强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0.1-1)
式中,fcu,o——混凝土配制强度(MPa);
fcu,k——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这里取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值(MPa);
σ——混凝土强度标准差(MPa)。
2.当设计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配制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4.0.1-2)
4.0.2 混凝土强度标准差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当具有近1个月~3个月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的强度资料时,其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σ应按下式计算:
(4.0.2)
式中, fcu,i——第i组的试件强度(MPa);
mfcu——n组试件的强度平均值(MPa);
n——试件组数,n值应大于或者等于30。
对于强度等级不大于C30的混凝土:
当σ计算值不小于3.0MPa时,应按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
值小于3.0MPa时,σ应取3.
0MPa。对于强度等级大于C30且不大于C60的混凝土:当σ计算值不小于4.0MPa
时,应按
照计算结果取值;当σ计算值小于4.0MPa时,σ应取4.0MPa。
2.当没有近期的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强度资料时,其强度标准差σ可按表4.0.2取值。
表4.0.2 标准差σ值(MPa)
混凝土强度标准值 ≤C20
C25~C45 C50~ C55
σ 4.0
5.0 6.0
5 混凝土配合比计算
5.1 水胶比
5.1.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C60等级时,混凝土水胶比宜按下式计算:
(5.1.1-1)
式中 a、b——回归系数,取值应符合本规程5.1.2的规定;
fb——胶凝材料(水泥与矿物掺合料按使用比例混合)28d胶砂强度(MPa),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执行;当无实测值时,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3d胶砂强度或快测强度推定28d胶砂强度关系式推定fb值;
2.当矿物掺合料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时,可按下式推算fb值:
(5.1.1-2)
式中 f、s
——粉煤灰影响系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可按表5.1.1选用;
fce,g——水泥强度等级值(MPa)。
表5.1.1粉煤灰影响系数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掺量(%)
种类 粉煤灰影响系数f 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0
1.00 1.00
10 0.90~0.95
1.00
20 0.80~0.85 0.95~1.00
30 0.70~0.75 0.90~1.00
40
0.60~0.65 0.80~0.90
50 -
0.70~0.85
注:① 本表应以P·O 42.5水泥为准;如采用普通硅酸
盐水泥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可将水泥混
合材掺量20%以上部分计入矿物掺合料。
② 宜采用Ⅰ级或Ⅱ级粉煤灰;采用Ⅰ级灰宜取上限值,采用Ⅱ级灰宜取下限值。
③
采用S7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下限值,采用S95级粒化高炉矿渣粉宜取上限值,采用S105级
粒
化高炉矿渣粉可取上限值加0.05。
当超出表中的掺量时,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5.1.2
回归系数a和b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1.根据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通过试验建立的水胶比与混凝土强度关系式来确定;
2.当不具备上述试验统计资料时,可按表5.1.2采用。
表 5.1.2
回归系数a、b选用表
粗骨料品种
系数 碎石 卵石
a 0.53 0.49
b 0.20
0.13
5.2 用水量和外加剂用量
5.2.1 每立方米干硬性或塑性混凝土的用水量(mwo)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水胶比在0.40~0.80范围时,可按表5.2.1-1和表5.2.1-2选取;
2.混凝土水胶比小于0.40时,可通过试验确定。
表 5.2.1-1
干硬性混凝土的用水量(kgm3)
拌合物稠度 卵石最大公称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项目 指标 10.0
20.0 40.0 16.0 20.0
40.0
维勃稠度
(s) 16~20 175
160 145 180 170 155
11~15 180 165 150
185 175 160
5~10
185 170 155 190 180
165
表 5.2.1-2 塑性混凝土的用水量(kgm3)
拌合物稠度 卵石最大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项目 指标 10.0 20.0
31.5 40.0 16.0 20.0
31.5 40.0
坍落度
(mm) 10~30
190 170 160 150 200
185 175 165
35~50
200 180 170 160 210
195 185 175
55~70
210 190 180 170 220
105 195 185
75~90
215 195 185 175 230
215 205 195
注:① 本表用水量系采用
中砂时的取值。采用细砂时,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可增加5~10kg;采
用粗砂时,可减少5~10
kg。
② 掺用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时,用水量应相应调整。
5.2.2
每立方米流动性或大流动性混凝土的用水量(mwo)可按下式计算:
(5.2.2)
式中 mwo’——满足实际坍落度要求的每立方米混凝土用水量
(kg),以本规程表5.2.1-2中90mm
坍落度的用水量为基础,按每增大20mm坍落度相应
增加5kg用水量来计算;
β——外加剂的减水率(%),应经混凝土试验确定。
5.2.3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5.2.3)
式中: ma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外加剂用量(kg);
mb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胶凝材料用量(kg);
βa——外加剂掺量(%),应经混凝土试验确定。
5.3 胶凝材料、矿物掺合料和水泥用量
5.3.1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mbo)应按下式计算:
(5.3.1)
5.3.2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用量(mfo)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本标准3.0.5条和5.1.1条确定符合强度要求的矿物掺合料掺量βf;
2.矿物掺合料用量(mfo)应按按下式计算:
(5.3.2)
式中:mf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用量(kg);
βf——计算水胶比过程中确定的矿物掺合料掺量(%)。
5.3.3
每立方米混凝土的水泥用量(mco)应按下式计算:
(5.3.3)
式中:mco ——每立方米混凝土中水泥用量(kg)
5.4 砂率
5.4.1 当无历史资料可参考时,混凝土砂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坍落度小于10mm的混凝土,其砂率应经试验确定。
2.坍落度为10~60mm的混凝土砂率,可根据粗骨料品种、最大公称粒径及水灰比按表5.4.1选取。
3.坍落度大于60mm的混凝土砂率,可经试验确定,也可在表5.4.1的基础上
,按坍落度每增大20mm、
砂率增大1%的幅度予以调整。
表
5.4.1 混凝土的砂率(%)
水胶比
(WB)
卵石最大公称粒径(mm) 碎石最大粒径(mm)
10.0
20.0 40.0 16.0 20.0
40.0
0.40 26~32 25~31
24~30 30~35 29~34 27~32
0.50 30~35 29~34 28~33
33~38 32~37 30~35
0.60
33~38 32~37 31~36 36~41
35~40 33~38
0.70 36~41
35~40 34~39 39~44 38~43
36~41
注:
本表数值系中砂的选用砂率,对细砂或粗砂,可相应地减少或增大砂率;
采用人工砂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可适当增大;
只用一个单粒级粗骨料配制混凝土时,砂率应适当增大;
对薄壁构件,砂率宜取偏大值。
5.4.2 砂率应按公式5.5.1-2计算。
5.5 粗、细骨料用量
5.5.1
采用质量法计算粗、细骨料用量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5.5.1-1)
(5.5.1-2)
式中 mg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粗骨料用量(kg);
ms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细骨料用量(kg);
mw0——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用水量(kg);
βs——砂率(%);
mcp——每立方米混凝土拌合物的假定质量(kg),可取2350~2450kg。
5.5.2 采用体积法计算粗、细骨料用量时,应按公式5.5.1-2和下列公式计算:
(5.5.2)
式中
ρc——水泥密度(kgm3),应按《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测定,也可取2900
kgm3~
3100kgm3;
ρf——矿物掺合料密度(kgm3),可按《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 208测定;
ρg——粗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测定;
ρs——细骨料的表观密度(kgm3),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测定;
ρw——水的密度(kgm3),可取1000 kgm3;
α——混凝土的含气量百分数,在不使用引气型外加剂时,α可取为1。
表5.1.1粉煤灰影响系数f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掺量(%)
种类 粉煤灰影响系数f 粒化高炉矿渣粉影响系数s
0
1.00 1.00
10 0.90~0.95
1.00
20 0.80~0.85 0.95~1.00
30 0.70~0.75 0.90~1.00
40
0.60~0.65 0.80~0.90
50 -
0.7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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