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党的纯洁性-鲁迅自传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2007-6-9
1 总则
1.0.1 为保
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与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
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
与爆炸与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
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
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
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
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
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
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
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
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
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与液化
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
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
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
毒气体
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
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
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3.0.2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
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
。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与二级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
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
气体与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
、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
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
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与消防认证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
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仪还应经国家
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
备与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
为15m。在有效覆
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
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
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
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
泵与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
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与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与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
与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
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
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
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
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
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
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
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
距离不宜
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 第4、1
、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
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
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
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
、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
闭或半封闭
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
设置
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
底接管法兰
、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
样口或底
(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
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
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
应大于15m。当汽车装
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
第4、
1、2条与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
,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
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
,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
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
内,应设
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
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与第4、1、
3条的规定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
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
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
艺设备组、
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
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
生液化烃与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
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
面上。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与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与指示报警器
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也可以就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1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
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指示报警器
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
报警器;至
联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
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
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
,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
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她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5.1.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与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
、3条的规定
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就是DCS或其她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
机或系统。
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
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
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5.2 检测器的选用
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她类型的检测器;
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
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
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
检测器;
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
存在的其她气体的交叉影响。
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
别;
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与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
5.2.5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
1 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
b
由于受安装条件与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
c
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
d 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
3
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
样系统。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她部件供电。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与
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她报警触发部件
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
动消除,再次有报
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
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
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
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
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
信号巡检仪、DCS或其她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
功能。
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
区分与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
续报警,只有
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信号
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能记录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5.3.2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
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
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5.3.3 指示误差与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 有毒气体的指示
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
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与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
(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
于0、9
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
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
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
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
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她控制室或操作室
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
的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
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
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
器的分布图。
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与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
检测。
附录A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表A 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注:①本表数值来源基本
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
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
性危险与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J43-91、《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JJ
G693-90进
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②“蒸气密度”一栏就是在原“蒸气比重”数<
br>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B 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注:①本表中,第1~7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
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TJ36-79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
用手册》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进行了对照,第8项数值来自《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9
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
044-85。
②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Ⅱ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
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SH3063—1999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
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
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
仅增设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 术语、符号
2.1.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甲类气体就是
指可燃气体与
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就是
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
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
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
类液体就是指除甲A以外,
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就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
45℃
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
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
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
。但就是,该气体易于空气
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时作为甲类气体对待,系根
据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
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就是我国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
br>在制定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
危险性分
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与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
2.1.2 根据国际
TJ36-79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就是有毒
气体,但国标GB5044-83中规
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按日
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我国的GBJ16-87与GB50160-92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由于其
爆
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20%,危险性较大。按国外规定属于甲类气体。又因一
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
引起人们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疾病,
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按国标TJ36-79规定
,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按
国标GB5044-83规定,一氧化碳属Ⅱ级毒物危害程度。因此
本规范将一氧化碳
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就是根据国标GB50
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
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也参照日本
标准规定的
10种有毒气体。
2.1.3 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TJ36-79第三
章表4中注①。根据国外有关
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天
连续
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的界限。
2.2.1
LEL为Low Explosion Limit缩写。
TLV为Threshold
Limit Value缩写。
3 一般规定
3.0.1 本条可燃气体规定
就是符合GB50160-92第4、6、11条“在使用
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
宜按区域控制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
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与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
烃场所内,宜设
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
见《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第2、2、5、第2、3、3、第2
、3、4、第2、3、7、第2、3、
8、第2、3、9条。
3.0.3 在正常运行
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就是一级
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与有毒气体(属Ⅰ或Ⅱ级
)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
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与留作档案资料
。
3.0.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就是操作人员常驻与能够采
取
措施的场所。但就是,不就是所有情况都如此。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
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作
人员既瞧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
了,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3.0.7 本条规定主要就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
自身扩散外
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
3.0.8 本条规定的根
据就是:(1)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仪
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2
)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
LPG安全规则》。
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
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
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
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
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
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气体及毒性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
可燃气体及有毒
气体设计规范
置》。
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
,在这些设
备群的周围以1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
泄漏
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
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
以2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
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通过试验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测器
与泄
放点的最灵敏区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就是20m。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泄漏30~60
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
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
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
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就是根据对四个石化企
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
般检测器距释放源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
、
6m设置,其它装高度比空气轻的不大于1、5m,比空气重的距地面约0、4~0、
6m。
3.0.9 本条所说“不具备安装固定式的”: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境湿
度过高
;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条均认
为不具备安装固定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3.0.10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就是为防止爆炸与保障人身
安全而
设置的,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就是保证其可靠性的
有效措施
之一。所谓相对独立,即该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
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系统故障的影
响。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
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
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
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
度与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
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
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与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
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
使释放也仅就是偶尔短时释
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与阀门的密封外;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与其它开口处;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就是属于第
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
条各款的规定就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1.2 所谓露天布置就是指设备布置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半露天布
置就是指设备布置在室
外,但在设备上方有顶棚。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位置就是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15m距
离就是符
合本规范第3、0、8条,有效覆盖半径的规定。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
风向
的下风侧即检测点常年处于释放源的逆风向时,其距离取扩散距离的下限值
5m。
4.1.3 封闭厂房就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封闭式厂房就
是指无门无窗、有顶棚
或有花格墙、半截墙的厂房,通常多为通风不良场所。布
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就是属于室内布置,
布置在半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也
视为室内布置。因此,检测点的间距符合本规范的第3、0、8条的规定
。
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
厂房的第
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
条规定设置检测器。二层以下(
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
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4、3
、4条的设置检测器。有释放
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测器。
4.1.4 在封闭或
半封闭的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仅在本
规范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
检测器,不就是释放源的场所不设检
测器。按《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特殊条件除外),即当同一个室内布
置有甲类气体
及甲类、乙A类液体的设备时,不管室内还有丙类或其它类液体的
设备,全室都划为2区(除非有符合不
划区的条件),但就是本规范规定主要就是检
测释放源。所以在非释放源的场所不进行检测。当有符合本
规范第4、3、4条,
尚宜设检测器。
4.1.5 本条规定就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
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
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与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测器。当释
放源处封闭
或半封闭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半露天,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
安
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
本规范第6、1、2条
)设检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测器主要目的就是检
测泄漏出可燃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
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
警。
4.2 储运设施
4.2.1
由于液化烃罐多为球罐,在防火堤内即或有隔堤,其高度均低于防火
堤。因此仅在防火堤内设检测点。
4.2.4 灌装口与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
不得过
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半露天,为有效拦截或发现泄漏
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
布置检测器。如周边长度不长可限下限,每间隔15m设一台。当四周边长之
与小
于15m的,至少设一台。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封闭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1、3条规定,使检测器有
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4.3.1 这就是为拦截可燃气体进入明
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检测器设
置的位置就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92的规定。
4.3.2 控制室、配电室内设检测器,就是属“第二道防线”拦截可燃气体
或有
毒气体的进入。日本与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测器。本规范则区
别对待。一
般控制室、变配电室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
地坪0、6m,就是属2区以外
。高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30m
之间距离就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的控
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
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而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在全
年内
被吹入室内的机率较多的控制室与配电室都宜设检测器,否则可不设。
4.3.3
本条规定,只要设在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在线分析仪表时,
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测器。一则
可检测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二则可检测
2区可燃气体,对其进入仪表间,起拦截作用。
按GB50160-92第4、2、8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在线分析一
次仪表
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
防线”的检测器“把门”
。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
角,所以
检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3.4 “死角”系指通风不良的墙角或窝风的地方。
5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检测,除了极个别的对象有特殊
的要求以
外,大量的应该就是报警系统。
报警器与指示报警器可以就是仪表盘安装的单元仪表,也可以就是专用的数
据采集系统。
报警器应包括信号设定器与闪光报警两个基本单元。
指示报警器至少应具有信号设定、信号指示
、闪光报警三个基本功能,也可
以就是由指示器与报警器两部分构成。
5.1.2 为
保证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报警控制器或信号民设定器应与检测
器一对一相对独立设置,闪光报警单元
可与其她仪表系统共用,但对重要的报警
与自动保护有关的报警,应独立设置。至记录设备(或DCS)
与联锁系统的信号宜
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当检测器或指示报警器能同时送出模拟信号与报警触点信号时,宜将报警触点信号接至报警及联锁系统,模似信号接至DCS指
示记录,至报警及
联锁系统的信号不可从DCS接出。
数据采集系统也可以就是DCS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
主要用以可燃气
体与(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该单元应包括数据采集部件与操作显示设备。
5.1.3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与其她仪表系统公用。
5.2 检测器的选用
5.2.1 检测器应该根据现场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
与组别,
环境条件及气体介质对检测元件的毒害程度等选用。
1
催化燃烧法使用的检测元件就是载体催化活性元件。
2
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大气中有害组分对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影响选用普通
型或抗毒性检测器。
卤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质能
使元件中毒。
毒性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会降低检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
设计规范
测器的使用寿命。
毒性物质的含量与检测元件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
之间无严格的定量
数据,条文中|少量“就是指10ppm左右,其数值就是根据使用经验得出的。
抗毒性检测元件主要就是抗硫化物,硅化物对检测元件的毒害。
抗毒性又分为:普通型、抗硫化氢、氯乙烯等不同系列。
我国的深圳安路公司、燕化公司仪表厂、无锡梅思安公司、格林公司等均生
产抗中毒型可燃气体检测器。
3 一般检测可燃气体的催化燃烧方式的检测器对氢气有引爆炸,对氢气的检
测应选用专用
的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器或采用有毒气体的检测方式(电化学或半
导体检测元件)。
5.2.2 根据被检测有毒气体的特性选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检测器。
目前国内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种类及主要生产厂家,见下表:
各种有毒气体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注:A—优先选用检测器型式,
O—其她可选检测器型式,
C—作为可燃气体检测时可选检测器型式。
使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时,由于温度过高过低都会引起
电解质的物理变化,应
注意使用温度不超过制造厂所规定的使用环境温度。当环境温度不适合时,应采<
br>取措施或改用其她型式的检测器。
常用的有毒气体检测器使用寿命如下:
电化学式:1~3年
半导体式:3~4年
红外线式:不小于2年。
对同一种原理的检测器,制造厂对检测不同的有毒气体采取了不同的样品处
理措施,用以消
除气体测量中的交叉反应,因此,在采购有毒气体检测器时应注明
要检测的气体及安装环境中存在的其她
气体。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综合考虑气体的物性、腐蚀性、检测器的
适应性、稳定性、可靠性、检测精度、环境的影响及使用寿命,并根据检测器安
装场所中的各种气体成
份的交叉反应与制造厂提供的仪表抗交叉影响的性能,选
择合适的检测器。
5.2.4
检测器的防爆类别组别必须符合现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
别、组别的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应按释放源级别与通风条件确定,分为三
个区域,即0区、1区、2区。
爆炸性气体混
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流比分级(Ⅰ、ⅡA、
ⅡB、ⅡC);按其引燃温度分级(T1
、T2、T3、T4、T5、T6)。
选用的检测器的级别与组别不应低于安装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
别与组别。
5.2.5 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条件及该点检测对生产与人体的危害程度选用
不同的采样方式。吸入式
检测器较之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增加了机械吸入装置,有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
br>更强的定向、定点采样能力,但覆盖面较小,除5、2、5条第2款所规定情况采
用吸入式检测器
外,大量使用的应该就是自然扩散式检测器。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要求具有的基本功能与设计配置的系统有关:
报警(系统)——具有报警与位号识别功能;
指示报警(系统)——具有指示、报警与位号识别功能;
信号设定器或报警控制器应就是专用仪表;指示器与报警器可以独立设置,
也可以与其她仪表系统公用;
指示报警系统可以就是盘装单元,也可以就是专用的以微计算机为基础的数
据采集系统。
有关测量范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12358-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23006-92与日本国通产省令51号《关
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与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
的有关基准》(昭与43年2
月7日制定,昭与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有关条文制定的。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有关性能指标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可
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97并结合目前国内外气体
检测报警仪表的发展情况制定的。
5.3.2 报警设定单元就是仪表本体上配置的单元之一,它可以设置在检测器
上;可以
设置在报警控制器与报警设定器上;也可以设置在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
上。
根据系统配置的要求,可以选用仅具有一级报警功能的仪表或具有一、二级
报警功能的仪表。
一级,二级报警设定值就是根据国内外多年的使用经验规定的。
报警设定值及有关
的测量范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
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85
-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工行业
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
6-92与日本国通产
省令51号《关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与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的有关基准》<
br>(昭与43年2月7日制定,昭与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的有关条文制定的。
5.3.3 指示与报警误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3358-90有关标准制定的,但由于目前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仪表的报警误差大都为30%,在
执行本条规定时,如果选择不到报警误差小
于25%的仪表时,报警误差可酌情放宽至30%。
5.3.4 检测报警滞后时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
检测报警
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制定,该标准中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仪在按该规范6、8与
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30s
以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按该规范6、8
条与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
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60s以内。
中华人民共与国
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23006-92中规定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仪的响应时间为:扩散式60s,泵吸式
30s以内。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时,推
荐的的检测器安装高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度应高出地坪(或楼板面)
0、3~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测器的
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气体易于积聚的
高度。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与城市煤气时),检测器高出释放源所在高度0、5~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 以内,可以尽快地检
测到可燃气体
。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检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
方1m的范围内,太远则由于氢气的迅
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气体(如一氧化
碳与氰化氢)
时,检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时,检
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检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检测
器距释放源的水平距离
不超过1m为宜。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应遵照《爆炸
与火
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规定执行。
1 总则
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与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
体或有毒气
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与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
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
设计。
1.0.3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
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
限与下限之差
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
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
。
2.1.2 有毒气体toxic gas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
乙烷、氯乙烯。
2.1.3 最高容许浓度allowable maximum concentration
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
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
称上限量。
2.2 符号
2.2.1
LEL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
2.2.2
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
3 一般规定
3.0.1 生
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与液化
烃、甲B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
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
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
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
毒气体
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
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
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
警仪;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
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
3.0.2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
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
。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与二级
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
锁保护系统使用。
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
可燃
气体与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
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
作室。
3.0.5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
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
证与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
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
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3.0.6
凡使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
备与标准气体。
3.0.7 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
侧。
3.0.8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
为15m。在有效覆
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
3.0.9 按本规
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
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
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3.0.10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B类或成组布置的乙A类液体
泵与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
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与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与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B类液体
与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
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
阀门组。
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
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
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
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
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
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
距离不宜
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4.1.3 第4、1
、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
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
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
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
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
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
厂房内,
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
设置检测器。
4.2 储运设施
4.2.1 液化烃、甲B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
底接管法兰
、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B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
样口或底
(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4.2.2
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
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
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置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
应大于15m。当汽车装
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
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
第4、
1、2条与第4、1、3条规定。、
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
,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
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
,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
体处设检测器。
4.2.6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
内,应设
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
范第3、0、9规定。
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与第4、1、
3条的规定设置。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
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
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
艺设备组、
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1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3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
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4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 使用或产
生液化烃与或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
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
面上。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2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5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系统的最基本的构成应包括检测器与报警器组成的
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报警仪,或由检测器与指示报警器组成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也可以就是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与检测器组成的检测报警系统。
5.1.2
系统的构成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选用mV信号、频率信号或4~20mA信号输出的检测器时
,指示报警器
宜为专用的报警控制器;也可选用信号设定器加闪光报警单元构成的报警器;至
联
锁保护系统及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宜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
2 选用触点输出的检
测器时,报警信号宜直接接至闪光报警系统或联锁保护
系统,至报警记录设备的信号可以闪光报警系统或
联锁保护系统输出。
3 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
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她信号采集单元或
设备内,避免混用
。
5.1.3 当选用信号设定器与报警控制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
设置报警记录设备,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报警打印及历史数据储存功能。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就是DCS或其她数据采集系统,也可选用专用的工业微
机或系统。
5.1.4 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
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
要求》GB12358的有关规定。
5.2 检测器的选用
5.2.1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检测器,也可选用其她类型的检测器;
2 当使用场所空气中含有少量能使催
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砷、
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检测器或半导体型
检测器;
3 氢气的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或导体型检测器。
5.2.2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型式,可根据被检测的有毒气体的具体特性确定:
1
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可选用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2
氯气可选用隔膜电极型、定电位电解型或半导体型;
3
氰化氢气体可选用凝胶化电解(电池式)型、隔膜电极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4
环氧乙烷、丙烯腈气体可选用半导体型或定电位电解型;
5
氯乙烯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或光子电离型。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考虑被检测的有毒气体与安装环境中可能
存在的其她气体的交叉影响。
5.2.4 检测器防爆类型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
2
根据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
别;
3
对催化燃烧型检验器,宜选用隔爆型;
4
对电化学型检测器与半导体型检测器,可选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防爆型;
5
对电动吸入式采样器应选用隔爆结构。
5.2.5
根据使用场所的不同,按以下规定选用检测器的采样方式:
1 宜采用扩散式检测器。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2
下列情况宜采用单点或多点吸入式检测器;
a 因少量泄漏有可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场所;
b 由于受安装条件与环境条件的限制,难于使用扩散式检测器的场所;
c
Ⅰ级(极度危害)有毒气体释放源;
d 有毒气体释放源较集中的地点。
3
采用吸入式有毒气体检测器检测可燃性有毒气体时,宜选用气动吸入式采
样系统。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
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她部件供电。
2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与
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她报警触发部件
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报警信号应能手
动消除,再次有报
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 检测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0~1
00%LEL;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
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
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
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按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
信号巡检仪、DCS或其她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
指示报警器(报警控制器)应具有为消防设备或联锁保护用的开关量输出
功能。
5
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
区分与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6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
续报警,只有
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7 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浓度报警信号
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a
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b 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c
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8 报警记录设备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能记录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报警时间,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超过30s;
b
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c 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d
能追索显示以前至少1周内的报警部位并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5.3.2
报警设定值应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
根据本规范第3、0、2条规定,选用一级或一、二级报警;
2
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LEL;
3
可燃气休的二级报警(高限)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LEL;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设定值宜小
于或等于1TLV,当试验用标准气调制困难时,
报警设定值可为2TLV以下。
5.3.3 指示误差与报警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的指示误差:指示范围为0~100%LEL时,±5%LEL。
2 有毒气体的指示
误差:指示范围为0~3TLV时,±10%指示值:指示范围
高于3TLV时,±10%量程值。
3 可燃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4
有毒气体的报警误差:±25%设定值以内。
5
电源电压的变化小于或等于10%时,指示与报警精度不得降低。
5.3.4
检测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30s;
吸入式小于20s。
2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扩散式小于60s;
吸入式小于30s。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
(或楼地板)0、3~0、6m。
注:气体密度大于0、97kgm3(标准状态下)即认为比空气重;气体密度小
于0、9
7kgm3(标准状态下)的即认为比空气轻。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器,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
放源0、5~2m。
6.1.3
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且周围留
有不小于0、3m的净空。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
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6.2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
6.2.1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有中心控制室时,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安装
在中心控制室内。
6.2.2 当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设有中心控制室以外的其她控制室或操作室
时,其操作管辖区内设置
的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宜安装
在该控制室或操作室内;需要时,其报警信号再转
送至中心控制室。
6.2.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
器的分布图。
6.2.4 一般报警用的报警系统,可使用普通仪表电源供电。
6.2.5
下列情况的检测报警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1
与自动保护系统相连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检测;
2
人员常去场所的可能泄漏Ⅰ级(极度危害)与Ⅱ级(高度危害)有毒气体的
检测。
附录A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表A 可燃气体、蒸汽特性
注:①本表数值来源基本
上以《化学易燃品参考资料》(北京消防研究所译自
美国防火手册)为主,并与《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
性危险与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HGJ43-91、《石油化工工艺计算图表》、《可燃气体报警器》JJ
G693-90进
行了对照,仅调整了个别栏目的数值;②“蒸气密度”一栏就是在原“蒸气比重”数<
/p>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值上乘以1、293,其密度为标准状态下的。
表B 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表
注:
①本表中,第1~7项数值来源基本以上《常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手册》
为主,并与《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TJ36-79及《有毒化学品卫生与安全实用手册》
进行了对照,第8项数值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设
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第9
项数值来自《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85。
②环氧乙烷危害程度分级中的Ⅱ来自《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
范》SH3047-93。
用词说明
对本规范条文中要求执行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CSH3063—1999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泄漏
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
计,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原有工艺装置与储运设施不进行任何改动
仅增设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1.0.3 与本规范有关的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JJG69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
2 术语、符号
2.1.1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规定:甲类气体就是
指可燃气体与
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就是
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
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
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
类液体就是指除甲A以外,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闪点小于28℃的可
燃液体;乙A类液体就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
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
易燃液体。
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
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就是,该气体易于空气
中冷凝,所以扩散距
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
可燃气体的爆炸浓度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时作为
甲类气体对待,系根
据API及欧州等国家标准(对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的规定,但就是我国
在制定GB50160-92时,只考虑下限值,不考虑上限的差值,所以该物质的火灾
危险性
分类定为乙类。本规范从防爆检测与报警角度考虑,认为按甲类对待为宜。
2.1.2 根据国
际TJ36-79规定,氨属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所以就是有毒
气体,但国标GB5044-83中
规定,氨属轻度危害,因此本规范不规定检测。按日
本有关标准规定,氨也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按我国的GBJ16-87与GB50160-92规定,一氧化碳为乙类气体。由于其
爆
炸下限与上限之差大于20%,危险性较大。按国外规定属于甲类气体。又因一
氧化碳气体无色、无味不
引起人们警惕、吸入较高浓度引起急性脑缺氧性疾病,
损害人体的中枢神经。按国标TJ36-79规定
,一氧化碳属车间空气有害物质。按
国标GB5044-83规定,一氧化碳属Ⅱ级毒物危害程度。因此
本规范将一氧化碳
作为有毒气体进行检测。
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就是根据国标GB50
44-83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的极
度、高度的危害气体,并根据目前有检测仪表而确定的。也参照日本
标准规定的
10种有毒气体。
2.1.3 最高允许浓度定义引自TJ36-79第三
章表4中注①。根据国外有关
资料介绍,最高允许浓度系指一般人在有害气体的环境中,以中等强度每天
连续
工作八小时,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有毒气体浓度的界限。
2.2.1
LEL为Low Explosion Limit缩写。
TLV为Threshold
Limit Value缩写。
3 一般规定
3.0.1 本条可燃气体规定
就是符合GB50160-92第4、6、11条“在使用
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装置内,
宜按区域控制与重点控制相结合的
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与第5、1、4条“在可能泄漏液化
烃场所内,宜设
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
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
见《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第2、2、5、第2、3、3、第2
、3、4、第2、3、7、第2、3、
8、第2、3、9条。
3.0.3 在正常运行
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可能有几台检测器就是一级
或二级报警,仅甲类气体与有毒气体(属Ⅰ或Ⅱ级
)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
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与留作档案资料
。
3.0.4 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就是操作人员常驻与能够采
取
措施的场所。但就是,不就是所有情况都如此。例如某厂装卸栈台的可燃气体
检测报警仪的报警器集中安
装在远离栈台的控制室里,而在栈台上操作室的操作
人员既瞧不见也听不到报警信号,更谈不上采取措施
了,因此,做了本条规定。
3.0.7 本条规定主要就是使一旦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除
自身扩散外
又可被风吹到检测器,其机率在全年来说最多。
3.0.8 本条规定的根
据就是:(1)洛阳石化工程公司与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仪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表厂合作进行的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经验;(2)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
LPG安全规
则》。
根据液化石油气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
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
时间3
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气体及毒性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
置》。
室内布
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于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在这些设
备群的周围以10m一个以上的比例
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
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它构筑物,在
坑槽等易于滞留气
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一个以上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
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通过试验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测器
与泄
放点的最灵敏区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就是20m。
本条规定,可燃气体泄漏30~60
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
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
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
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距离就是根据对四个石化企
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
般检测器距释放源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
、
6m设置,其它装高度比空气轻的不大于1、5m,比空气重的距地面约0、4~0、
6m。
3.0.9 本条所说“不具备安装固定式的”:系指该处无法安装检测器:环境湿
度过高
;环境温度过低;没有非爆炸危险区安装指示报警器等其中任何一条均认
为不具备安装固定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3.0.10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就是为防止爆炸与保障人身
安全而
设置的,其可靠性应受到高度重视,检测报警系统相对独立就是保证其可靠性的
有效措施
之一。所谓相对独立,即该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
不受其它仪表或仪表系统故障的影
响。
4 检测点的确定
4.1 工艺装置
4.1.1
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
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
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释放
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
度与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
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多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
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与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
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
计规范
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就是偶尔短时释
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
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与阀门的密封外;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与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就是属于第
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
条各款的规定就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
4.1.2 所谓露天布置就是指设备布置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半露天布
置就是指设备布置在室
外,但在设备上方有顶棚。
可燃气体检测器的位置就是按本规范第3、0、7条规定,15m距
离就是符
合本规范第3、0、8条,有效覆盖半径的规定。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
风向
的下风侧即检测点常年处于释放源的逆风向时,其距离取扩散距离的下限值
5m。
4.1.3 封闭厂房就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封闭式厂房就
是指无门无窗、有顶棚
或有花格墙、半截墙的厂房,通常多为通风不良场所。布
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就是属于室内布置,
布置在半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也
视为室内布置。因此,检测点的间距符合本规范的第3、0、8条的规定
。
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
厂房的第
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
条规定设置检测器。二层以下(
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
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范的4、3
、4条的设置检测器。有释放
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测器。
4.1.4 在封闭或
半封闭的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仅在本
规范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7、5m范围内设
检测器,不就是释放源的场所不设检
测器。按《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
建筑物内部,一般以室为单位划定范围(特殊条件除外),即当同一个室内布
置有甲类气体
及甲类、乙A类液体的设备时,不管室内还有丙类或其它类液体的
设备,全室都划为2区(除非有符合不
划区的条件),但就是本规范规定主要就是检
测释放源。所以在非释放源的场所不进行检测。当有符合本
规范第4、3、4条,
尚宜设检测器。
4.1.5 本条规定就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
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
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与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测器。当释
放源处封闭
或半封闭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或半露天,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
安
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
本规范第6、1、2条
)设检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测器主要目的就是检
测泄漏出可燃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
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
警。
4.2 储运设施
4.2.1
由于液化烃罐多为球罐,在防火堤内即或有隔堤,其高度均低于防火
堤。因此仅在防火堤内设检测点。
4.2.4 灌装口与检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间距离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半露天,为有效拦截或发现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
布置检测器。如
周边长度不长可限下限,每间隔15m设一台。当四周边长之与小
于15m的,至少设一台。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封闭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1、3条规定,使检测器有
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
4.3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4.3.1 这就是为拦截可燃气
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检测器设
置的位置就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
0160-92的规定。
4.3.2 控制室、配电室内设检测器,就是属“第二道防线”拦截
可燃气体或有
毒气体的进入。日本与台湾的标准以及一些引进装置都安装检测器。本规范则区
别
对待。一般控制室、变配电室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m(或22、5m)并高出
地坪0、6m,就是属
2区以外。高小于0、6m,距工艺设备区域储罐15~30m
之间距离就是属附加2区的范围。在此范
围内的控制室,当门窗朝向设备组或储
运设施,则认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可能进入。而可燃气体或有毒
气体在全年内
被吹入室内的机率较多的控制室与配电室都宜设检测器,否则可不设。
4.3.3 本条规定,只要设在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在线分析仪表时,
其仪表间均应设置
检测器。一则可检测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二则可检测
2区可燃气体,对其进入仪表间,起拦截作
用。
按GB50160-92第4、2、8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在线分析一
次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
防线”的检测器
“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
角,所以检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
4.3.4
“死角”系指通风不良的墙角或窝风的地方。
5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及技术性能
5.1.1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的
检测,除了极个别的对象有特殊
的要求以外,大量的应该就是报警系统。
报警器与指示报警器可以就是仪表盘安装的单元仪表,也可以就是专用的数
据采集系统。
报警器应包括信号设定器与闪光报警两个基本单元。
指示报警器至少应具有信号设定、信号指示
、闪光报警三个基本功能,也可
以就是由指示器与报警器两部分构成。
5.1.2 为
保证检测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报警控制器或信号民设定器应与检测
器一对一相对独立设置,闪光报警单元
可与其她仪表系统共用,但对重要的报警
与自动保护有关的报警,应独立设置。至记录设备(或DCS)
与联锁系统的信号宜
从报警控制器或信号设定器输出。当检测器或指示报警器能同时送出模拟信号与报警触点信号时,宜将报警触点信号接至报警及联锁系统,模似信号接至DCS指
示记录,至报警及
联锁系统的信号不可从DCS接出。
数据采集系统也可以就是DCS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
主要用以可燃气
体与(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该单元应包括数据采集部件与操作显示设备。
5.1.3 报警记录设备可以与其她仪表系统公用。
5.2 检测器的选用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5.2.1 检测器应该根据现场爆炸危险
区域的划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
与组别,环境条件及气体介质对检测元件的毒害程度等选用。
1 催化燃烧法使用的检测元件就是载体催化活性元件。
2
根据检测器安装场所,大气中有害组分对可燃气体检测器的影响选用普通
型或抗毒性检测器。
卤化物(氟、氯、溴、碘)、硫化物、硅烷及含硅化合物、四乙基铅等物质能
使元件中毒。
毒性物质含量过高、会使检测器无法工作;含有毒性物质,会降低检
测器的使用寿命。
毒性物质的含量与检测元件的使用寿命(直至无法使用)之间无严格的定量
数据,条文中|少量“就是指
10ppm左右,其数值就是根据使用经验得出的。
抗毒性检测元件主要就是抗硫化物,硅化物对检测元件的毒害。
抗毒性又分为:普通型、抗硫化氢、氯乙烯等不同系列。
我国的深圳安路公司、燕化公司仪表厂、无锡梅思安公司、格林公司等均生
产抗中毒型可燃气体检测器。
3 一般检测可燃气体的催化燃烧方式的检测器对氢气有引爆炸,对氢气的检
测应选用专用
的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器或采用有毒气体的检测方式(电化学或半
导体检测元件)。
5.2.2 根据被检测有毒气体的特性选用不同工作原理的检测器。
目前国内气体检测报警仪表的种类及主要生产厂家,见下表:
各种有毒气体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见下表:
注:A—优先选用检测器型式,
O—其她可选检测器型式,
C—作为可燃气体检测时可选检测器型式。
使用电化学型检测器时,由于温度过高过低都会引起
电解质的物理变化,应
注意使用温度不超过制造厂所规定的使用环境温度。当环境温度不适合时,应采<
br>取措施或改用其她型式的检测器。
常用的有毒气体检测器使用寿命如下:
电化学式:1~3年
半导体式:3~4年
红外线式:不小于2年。
对同一种原理的检测器,制造厂对检测不同的有毒气体采取了不同的样品处
理措施,用以消
除气体测量中的交叉反应,因此,在采购有毒气体检测器时应注明
要检测的气体及安装环境中存在的其她
气体。
5.2.3 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用,应综合考虑气体的物性、腐蚀性、检测器的
适应性、稳定性、可靠性、检测精度、环境的影响及使用寿命,并根据检测器安
装场所中的各种气体成
份的交叉反应与制造厂提供的仪表抗交叉影响的性能,选
择合适的检测器。
5.2.4
检测器的防爆类别组别必须符合现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类别、级
别、组别的要求。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应按释放源级别与通风条件确定,分为三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个区域,即0区、1区、2区。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与最小点燃电
流比分级(Ⅰ、ⅡA、
ⅡB、ⅡC);按其引燃温度分级(T1、T2、T3、T4、T5、T6)。
选用的检测器的级别与组别不应低于安装环境中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
别与组别。
5.2.5 根据安装现场的环境条件及该点检测对生产与人体的危害程度选用
不同的采样
方式。吸入式检测器较之自然扩散式检测器增加了机械吸入装置,有
更强的定向、定点采样能力,但覆盖
面较小,除5、2、5条第2款所规定情况采
用吸入式检测器外,大量使用的应该就是自然扩散式检测器
。
5.3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选用
5.3.1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要求具有的基本功能与设计配置的系统有关:
报警(系统)——具有报警与位号识别功能;
指示报警(系统)——具有指示、报警与位号识别功能;
信号设定器或报警控制器应就是专用仪表;指示器与报警器可以独立设置,
也可以与其她仪表系统公用;
指示报警系统可以就是盘装单元,也可以就是专用的以微计算机为基础的数
据采集系统。
有关测量范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
GB12358-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
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23006-92与日本国通产省令51号《关
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与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
的有关基准》(昭与43年2
月7日制定,昭与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有关条文制定的。
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有关性能指标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可
燃气体报警控制
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97并结合目前国内外气体
检测报警仪表的发展情况制定的。
5.3.2 报警设定单元就是仪表本体上配置的单元之一,它可以设置在检测器
上;可以
设置在报警控制器与报警设定器上;也可以设置在专用的数据采集系统
上。
根据系统配置的要求,可以选用仅具有一级报警功能的仪表或具有一、二级
报警功能的仪表。
一级,二级报警设定值就是根据国内外多年的使用经验规定的。
报警设定值及有关
的测量范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
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85
-90,并参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工行业
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HG2300
6-92与日本国通产
省令51号《关于确保液化石油气安全与正当交易的法律实施规则的有关基准》<
br>(昭与43年2月7日制定,昭与57年10月1日最终修订)的有关条文制定的。
5.3.3 指示与报警误差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检测
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3358-90有关标准制定的,但由于目前有毒气体检测
报警仪表的报警误差大都为30%,在
执行本条规定时,如果选择不到报警误差小
于25%的仪表时,报警误差可酌情放宽至30%。
5.3.4 检测报警滞后时间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标准《作业环境气体
检测报警
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90制定,该标准中规定:可燃气体检测报
警仪在按该规范6、8与
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30s
以内,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按该规范6、8
条与6、9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检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设计规范
测及报警时间必须在60s以内。
中华人民共与国化工行业标准《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技术条件及检验方法》
HG23006-92中规定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响应时间为:扩散式60s,
泵吸式
30s以内。
6 检测报警仪表的安装
6.1 检测器的安装
6.1.1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与或有毒气体时,推荐的的检测器安装高
度应高出地
坪(或楼板面)0、3~0、6m。过低易造成因雨水淋、溅对检测器的
损害;过高则超出了比空气重的
气体易于积聚的高度。
6.1.2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如甲烷与城市煤气时),检测器
高出释放源
所在高度0、5~2m,且与释放源的水平距离适当减小至5m 以内,可以尽快地检
测到可燃气体。当检测指定部位的氢气泄漏时,检测器宜安装于释放源周围及上
方1m的范围内,太远
则由于氢气的迅速扩散上升,起不到检测效果。
检测与空气分子量接近且极易与空气混合的有毒
气体(如一氧化碳与氰化氢)
时,检测器应安装于距释放源上下1m的高度范围内;有毒气体比空气稍轻
时,检
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上方,有毒气体比空气稍重时,检测器安装于释放源下方;检测
器距释
放源的水平距离不超过1m为宜。
6.1.4 检测器的安装与接线除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以外
,应遵照《爆炸与火
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