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票在中国目前的作用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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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在中国目前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邱唐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1期
摘 要 本文简要介绍弃权票在立法学领域内的定义,回顾其在人类民主制度进程中的演
进;从正反两个
方面客观评价弃权票存在的利弊,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和目前人大工作实际,探
讨弃权票在我国目前的作用
与意义。
关键词 立法学 弃权 弃权票 人大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0-02
一、什么是弃权票
所谓“弃权”,新版《现代汉语词典》
解释为“放弃权利(多用于选举、表决、比赛等)”。
具体到立法学层面,《人大工作辞典》则进一步明
确,弃权是“在投票选举中,选举人意志的
表达形式之一。在投票选举中,选举人可投赞成票,可投反对
票。既不投赞成票,又不投反对
票的,称为‘弃权票’。”据此,笔者认为,弃权票是有表决权的主体在
行使表决权时的一种意愿
的表示,表明与“赞成”、“反对”两者相并列的第三种意愿,表明表决者对于
该事项或个人持无
所谓态度或者对此难以作出赞成还是反对时的一种折衷选择,即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这是区
别于“赞成”与“反对”二者之外第三种声音、第三种意愿的明确表示。
弃权票是随着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进程而发展出来的,是民主政治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
物。根据恩格斯著
作的记载,原始社会易洛魁人氏族部落表决时,只规定了赞成的形式:举手
或欢呼;而到了德意志人的人
民会议上开始允许民众以怨声表示反对;而弃权,则是资产阶级
民主制度形成后才予以确认的:瑞典《议
会法》第五章第五条补充规定2:“以唱名法进行分
项表决时……回答的方式为‘同意’、‘不同意’或
‘弃权’”;日本《众议院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之二则规定“议长作出了时间的限制时,可将在其时间
内的不投票者看作是弃权者。”由此可
见,在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弃权的出现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酝
酿期,是人类民主进程的一
个里程碑,因为它确保了表决人既不同意也不反对,相对折中或者中立的第三
类意见能够和赞
成与反对两者一起自由、充分地表达出来。同时,毋庸讳言,“弃权票”的确立,也为人
民大众
和政治家更好地参与代议制的民主政治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政治手段。比如,对于多名候选人都不满意或者都不愿得罪,则可以投弃权票以明哲保身;对于某项法案不是自己的专业领域,不
好做出
明智的决断、对于某项议案以自己的能力无法明确判断是否应该赞成或者反对,弃权也
不失为一种负责任
的态度。
二、弃权票存在的消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