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圣经观点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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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圣经观点看罪
罪的定义
“任何违背、违抗神律法或旨意的思想、行为、言语或状态。” ( 多二
14)。
希腊文 (hamartia) 的意思是 :
“不中的”、“偏离公义的道路”。
不只具体的错误行为。这包括了过犯的罪行(sin of
commission) 与忽略
的罪行(sin of omission);不能行正确的事也是罪
( 罗十四 23)。
罪是人内在的一个律 :
罪不单是一种行为,罪也是住在人里面的一个
律。保罗提过,他与罪的律挣扎 ( 罗七14、17 至
25);所有人都有罪性 ( 加
三 22 )。
罪是向神及人所作错误的行为 :
罗马书一章18节提到“不虔不义的
人”。不虔代表不能顺服神,及不能遵守他所定的命令 ( 出二十
1 至 11 );
不义是指人对他的伙伴不公正 ( 出二十 12 至 17 )。
结语:圣经用很多言词描写罪,含意从“不中鹄或目标”到“破坏关
系”,
到“不敬虔”、“道德上的邪辟”、“无知”、“变态” 等等,无
论是对自己、对别人、对神,且无论
是哪一方面的罪,其主要特征是故意违
背神。(诗五一 4;罗八
7)。罪的根本是冒犯神,而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
自私,这是对罪的性质及其严重性错误的判断。
从神学用语看罪
罪行(actual sin)
神学用语,指人使用自由意志所犯的罪,有别于原罪。
原罪(original sin)
神学用语,指亚当堕落后而传给每一个人的罪性,
是人与生俱来的罪的
状态及景况(败坏的本质)
亚当的第一个罪行归在人的身上
罪所产生的后果
人对神的态度:人最初被造,是为与神同在、与神相交,但现在却害怕<
br>看见神,羞耻和恐惧成了他们最显著的情绪,显示出人与神之间的关系破坏。
(创三
7、8、10;二 25;)
神对人的态度:
罪引发神的不悦,因为罪与神的
本性相违,:罪引发神的不悦,因为罪
与神的本性相违,神不可能姑息罪,因为那等于叫神不再忠于他自
己,而神
是断不能背负他自己的,所以人被责备、咒诅、定罪、赶出伊甸园。
对人类:
罪的破坏能力延展到所有的人,及整个人的每个部分(罗一 18 至 三
20)
,如:智能(林后四 4 ); 良知(提前四 2);意志(罗一 28
);心
(弗四
18);在人的天然本质上,不能行神看为善的事。人有与生俱来的罪
性。
对受造万物也产生影响:“地必为你的缘故受咒诅”(创三 17;罗八 20)
死的出现:死亡是罪的具体刑罚之体现,是附属伊甸园的警告。(创二
17)
罪的归与
归与这个字的英文(imputation) ,是来自拉丁文 (imputare) ;意思就是“结帐”,归入某人的帐项。而且这个名词又关系到,罪是如何归到
每个人身上的问题。在新
约圣经罗马书五章12节提到罪是透过亚当进入世
界。这节经文确定人对罪的看法。
从神学家的观点来看罪
历史上有四个主要的观点: 伯拉纠观点、 亚米纽斯观点、立约
观点、
奥古斯丁观点,这些观点都是在说明罪是如何归与人类。而这些历史观点,
也直接影响了
现今各宗派的罪观。
笔者列出以下: 伯拉纠观点、
亚米纽斯观点、奥古斯丁观点,等三项
观点,供参考:
奥古斯丁观点
(agustinian view )
“奥古斯丁在神学上强调人的堕落与神的恩典,对抗
伯拉纠认为人是可
以用自己的行动来讨神喜悦的思想,影响以后教会神学的发展。” 奥古斯丁
(354~430年),希波的主教,出生于北非,并在北非的迦太基受教育,此
地是一个非常拉丁化而
有多种族出入的地方。奥古斯丁是公认初代教会时期
最重要的神学家,有时被称为“希波的奥古斯丁”。
一方面,他总结了初代
教父神学而集其大成;另一方面,开创西方教会神学传统,下接中世纪并影
响宗教改革,“是西方神学治学方法之父”。 奥古斯的父亲是生活放荡的异
教徒,而母亲却是虔诚的
基督徒。“虽然长期跟随他的母亲学习基督真道,
但迟至387年才受洗。据他在《忏悔录》说的,是因
为他长期在宗教和哲学
寻求的结果。” 奥古斯丁其前半生可说是陷于情欲的泥沼而不能自拔。奥古斯丁在罪恶中一直寻找,曾一度相信摩尼教,但还是无法得释放,后来对摩
尼教非常失望。“但是当
他在384年出任米兰皇宫修辞学教师,受到安波罗
修主教和新柏拉图主义观念的影响,去除了他乖离正
统信仰的障碍。” 当他
悔改后,过去他放荡的经验反而成为他神学反省的来源。有些人在他以恶为人的本性,并拒绝自由意志的忧郁观念中,认为他深受摩尼教的影响,不过
也很可能刚好是他天生的
恶意识和灵性的枯槁,使他暂时求助于摩尼教,因
为他抗辩人性并非本来是邪恶的,并坚持人多少有点自
由,作为人类的责任
基础。 不过在他397年所完成的(Ad Simplicianum),书中已
经对当时的
基督徒提出一个观念;人类是“罪的结合”,人不能自拔,必须仰赖神的恩
典。
奥古斯丁观点,“这个观点是因为奥古斯丁而得名。它颇受加尔文、路
德、石威廉及施特郎等人支持”。
罪观
奥古斯丁认为罪的本质是一种强烈的欲望,是一种变态的自我
中心的爱,
与爱神的爱是敌对的;“是对自己的爱,取代了对神的爱”。 奥古斯丁在与
摩尼教
徒的辩论中提到,“罪并非努力追求邪恶的本性,而是离弃比较好的
本性,因为其行为本身是恶的而不是
犯罪者本性出了差错,因为错用良善乃
是邪恶。” 在整个与摩尼教辩论的结论中,奥古斯丁认为有一个
罪的奥秘是
无法彻底解释清楚的,“因为唯一真正邪恶的东西,乃是邪恶的意志,但意
志根本不
是东西,邪恶实际上是虚无的,而自由意志并不是邪恶,自由意志
犯罪的原因,也不是邪恶。唯有意志的
真正误用,使意志变为邪恶的意志才
是邪恶的。”
而误用意志的潜在因素是骄傲,就是想要脱离他原来的主人---
神,而自作主张。 在奥古斯丁早期的
神学中,奥古斯丁认为罪与邪恶绝对不
是神所预定的,而是人类自由意志运用错误的结果,后来与伯拉纠
主义者(以
及所谓的半伯拉纠主义)辩论时,他改变了,他认为人类的自由,在神的更
新恩典外
,只会犯罪与行恶。他高举神的自由与主权,认为若是让人自由发
挥,人类的作为永远都是邪恶的。
奥古斯丁认为因为罪的缘故,人的心智越来越黑暗及软弱,使人不能清
晰的思考,尤其是不能思
考更高深的属灵真理和观念。
原罪
“奥古斯丁是第一位将亚当视为人类实质之头的神学家”。
他对原罪的
观点是是根据创世记之外,还有诗五一,约伯记,弗二3, 不过最有力的是
‘根据
罗马书五章12节,“众人都犯了罪”这一句话为基础(奥古斯丁是根
据安波罗修注解误解罗马书五章1
2节解释而来---此注解非安波罗修所作),
说明全人类都有分与亚当的罪。’ 他认为人类受造之
初,原为良善,但当亚
当犯罪时,因为全人类由亚当而出,所以全人类也是“潜在地存于”亚当里,有分于亚当的罪。而神以全人类都有罪,是因全人类确实都犯了罪。“教会
传统上用原罪解释人内心
倾向罪的事实,和亚当的罪怎样影响所有的人,奥
古斯丁本于诗篇五十一5,解释原罪为遗传的罪;他说
亚当的性情透过性交、
怀孕而传给下一代”。
所以“奥古斯丁认为原罪污染了人类,是由人成孕的
那一刻开始,因此人生来便有罪”。
可以说是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倾向,
罪是人性的一部份。
包括基督徒婚姻之性行为在内,这都是原罪传递的路径。
因着从亚当而来的原罪使人性生病了,使与生
俱来的每一样好东西,例如生
命、感受、理智这些来自与神的一切美好都成了无用及黑暗的,因此每一个
从亚当来的人都需要医生。也因着原罪的因素,使人受黑暗权势的挟制与掌
控。
亚米纽斯派的观点 (Arrninian view)
“在十七世纪初叶,加尔文主义的罪
与恩的教义在荷兰遭受到决定性的
反抗,那就是在教会史中最著名的亚米纽斯派的争论。” 亚米纽斯
(即阿民
念,1560~1609 年 ) 荷兰神学家和归正教会牧师,
“他曾对加尔文的预定
论提出修正”, 而自成“亚米纽斯派”。 亚米纽斯在荷兰出生,并且曾在马堡、莱顿、日内瓦和巴色等地读书。他曾在阿母斯特丹一间教会担任牧师
(1588~1603
年)。而在他生命中的最后六年,则在荷兰的莱顿大学任教授。
“他在莱顿大学的继承者
依 皮斯克皮乌,以及其他的从者如艾屯波加特 、
格鲁修 、
林宝等人,更离弃了教会所公认的教义。” 亚米纽斯起初是一个
严格的加尔文派信徒。他在日内瓦时,
曾受教于加尔文的女婿伯撒门下。当
他因为为了维护加尔文的思想,而受到对手古尼贺尔特 驳斥时,他
觉得对手
比他更能保卫自己的观点于是他摒弃了加尔文主义,转为反对加尔文关于预
定和定罪的
教义。他将加尔文的思想加以修订,令“神不致被人当作是罪的
创始者,人也不会成为神手中的一部机器
”。
罪观
“亚米纽斯派高举人的自由”。
他的观点与半伯拉纠主义
(semi-Pelagianism)相近,而这些观点也代表了一些
循道宗、卫斯理宗 、
五旬节宗看法。思想上,亚米纽斯与伯拉料主义相似,他的教义是,人并不因亚当的犯罪而被视为有罪。人有能力过义的生活,人犯罪是自发地及有目
的地去犯的,因为这样,
神才将罪归与他们,并且追讨他们的罪。人类虽然
因为亚当 犯罪,而在属灵中带出恶的影响,
且不能拥有原义 (一生下来就
是义人)
;但因为预设的恩典(基督的赎罪所带给普世人类的好处),使人
无分于亚当的罪咎; “从遗传而来的
只有污秽,而没有罪咎,污秽并不算是
罪,只不过是一种疾病而已,并不致叫人受咒诅或定罪,而只是削
弱他的本
性,以致他不能得到永生,或藉建立自己来讨神喜悦,或为自己找到一个得
救的方法。
” 但是“神从每个人有意识开始,就赐给人圣灵特殊的影响力,
使人有能力抗衡与生俱来的败坏,可以
顺服神;只要人的意志愿意合作。 亚
米纽斯承认亚当犯罪的影响,但并不认为这个影响会使人全然的败
坏,透过
神给予人能力,人仍能作义的选择,所以人必须以自由意志为自己的归宿负
责。 亚米
纽斯对罗马书五章12节的解释是,不是全人类都受到亚当犯罪及
死亡的影响,而是说,当人认同于亚当
的罪行,罪就归与那个人。“在近代,
亚米纽斯派与浸信会 和 时代论者和在一起,成为美国基要派
运动的一大力
量”。
亚米纽斯观点小结
罗马书五章12节:全人类认同亚当的罪──故此得了罪的归与。
亚当犯了罪,部分地影响人类。
总结:人不是全然的败坏,人从亚当得到败坏的天性,但不是定罪或罪
债。
现代支持者:循道宗、卫斯理宗、五旬节宗、 圣洁派团体。
奥古斯丁观点小结
罗马书五章12节:因亚当的罪,罪就归与人。
人类因亚当都犯了罪。
总结:奥古斯丁认为人生下来就有犯罪的倾向,这是人性的一部份。
现代支持者:宗教改革者后期的加尔文派。
伯拉纠观点(agian view)
五世纪流行于西方教会的苦修运动中,伯拉纠可以说是领袖之一,他是
以提倡自由意志起家的
。伯拉纠(约 370~418 年)原是英国一位平信徒,
约为主后400年为罗马接
纳,成为苦修主义的教师。“基本上他是一位基督
教道德主义者,也就是在教会内提倡强烈道德态度与行
为的人。”,“所以
当伯拉纠看到对人性悲观的论调时,他大吃一惊,因为他认为这是有损道德
的说法。对他而言,如果人不能不犯罪,那是污辱其创造主。” 他接受奥古
斯丁所提倡的婴儿洗礼,但
他否认它具有洗净遗传之罪的效力。并且他否认
奥古斯丁所提倡的原罪观(不过当时大多数的东方基督徒
也都否认,所以他
并不孤单 )。他于主后
409年,在罗马提倡他的奇异教义,现代神体一位
派(Unitar- ians)就是以他的教义系
统为基础的。431年在以弗所大会中
将伯拉纠订为异端。伯拉纠派常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如半伯拉纠派
,而这异
端又改头换面成为亚米纽斯派。伯拉纠常说的一句话:“如果我应该做,我
就能做”。
罪观
伯拉纠说,神直接且个别的创造每一个灵魂,灵魂既不遗传,因此
每个
灵魂都是无罪的,不受污染的,因此根本没有原罪的存在。 “他认为如果接
受了灵魂被亚
当所传下来的原罪所污染,那就像是灵魂传殖说,主张灵魂和
身体一样,是由父母所生,这等于是摩尼教
。”况且若原罪的遗传是真的,
那是不是只要是受了洗的父母,就可以使他们的后代免除了亚当的罪,并
且
承受他们的圣洁呢?
伯拉纠认为受造的灵魂,没有一个与亚当的罪有任何直接的关连。亚
当
的罪对人类唯一的影响,只是作了一个坏榜样。因此,伯拉纠认为罗马书五
章 l2 节的意
思,不是说罪影响到全人类。亚当的罪没有归到人类,临到人
的只是自己所犯的那些罪,因为人类犯罪是
因为自由意志的问题,因为他选
择了学习坏榜样,是明知故犯。
所以人要为自己的选择所带来的结果负责,
因为根本没有原罪的存在。 此外,人死并不是因为犯了罪,
而是因为自然律。
就算亚当没有犯罪,人也是会死的。伯拉纠认为人没有一个倾向犯罪的本质,
所以罪是可以避免的。“以形上学的语言来说,罪是一种社会疾病,并非基
因的遗传病。”
伯拉纠及他的教义,在主后 418 年的迦太基会议(Council
of Carthage)中
被否定了。如果伯拉斜的推论都是合理的话,每个人的出生
都没有受到亚当犯罪的影响了,那就是说,每
个人都会“堕落”一次,不然
世上就会出现某些完全人了。
伯拉纠观点小结
罗马书五章12节:人以亚当的榜样犯罪,就招致死亡。
罪单单影响亚当。 <
br>总结:伯拉纠认为人出世时还未发展完全,已经有了行善行恶潜能,但
与生俱来是无罪的,人有自
我完善的能力,有可能实践向上帝、向邻舍当尽
的义务;
因为人在按自己意志行事以前,人所有的都是神放在他里面的。
贡献
伯拉纠的理论虽然未能认清人的软弱,但非常注重人的伟大,以及神赐
给人奇妙的特权极高超的地位,以
及道德律及基督的榜样。 现代支持者:神
体一位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