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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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1、人身权: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
,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
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第二章 人格权概述
1、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
3、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
然人享有的以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为内容的
权利。
4、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体人格
权。
5、姓名权: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和
侵害
的权利。
6、肖像权: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再现、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8、信用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与信赖不受侵害的权利。
9、荣誉权: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10、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
人知悉或披露的权
利。
第四章 物权总论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
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
权的权利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主张权利。
2、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
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得请
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不能用其他物替代的物。
4、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而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5、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形态、内容、效力、公示方法以及取得方法等
事项均有法律所规
定。
6、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决定原则是指物权人绝对行使其支配原则,即物权作为直接支配特
定物的权利,仅凭权利人意思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的权利属性。
7、公信原则: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的公示要求,即取得可信赖的公信力。
第五章 所有权
1、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独占性支配
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一栋建筑物的共同所有人对其独有部分享有
独有
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
3、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
4、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同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
5、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
共有。
6、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即便从无权处分的占有人处受让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仍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7、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
第六章 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定
限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国家所有的土地
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3、宅基地使用权:宅基
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及少数城镇居民为建造自己的住房而依法
对集体所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权。
4、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
第七章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
的财产上设定的
具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他物权。
2、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
,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折价或拍
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
享有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
受偿权的权利。
4、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
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
务人的动产予以留置,并就该动产折价或
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八章 占有
1、占有: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支配力的一种事实状态。
第九章
债法总论
1、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
务的债。
3、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
债。
4、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积极或消
极的
不当减少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5、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代位权是指债务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
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
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6、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积极危害债权的行为,
可请求法院
予以撤销的权利。
7、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
将其债
权转让给第三人。
8、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是指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
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
债务人承担。
第十章 合同总论
1、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是缔约人为达
成某种合同关系相
互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3、要约: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4、要约
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订约前的准备行为,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
产生法律约束力。
5、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未
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
或过失违反先合
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违约
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
等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
1、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无因管
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
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
法律事实。
第十四章 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
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
法继承人的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
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其因继承的遗产
份额对的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制度。
第十五章 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
葬的义务,遗赠人将其财产在其
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
第十八章 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是否有
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有因果关系,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