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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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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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
自己的意愿实
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4 民事权力的分类: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
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而必须为
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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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
随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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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物质对象,物是人的重要财产。
8物的特征:必须是权利客体,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能为人
所支配和控制。
9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意义
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由一方还是双方的意思表
示为标准,可分为单
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捐赠,放弃继承)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
同
赠与合同)
意义:区分单方与双方意义在于,让人们了解和掌握这两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要
件及其法律效力,对于确认民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均有意义。
2)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
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可分为有
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
)
意义: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及其范围
3)根据民事法律成立是否要交付实物未成
立要件分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买
卖,租凭)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意义:帮助人们识别民
事法律行为是否已经成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我
们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以及标的物上权利
之设定或转移的时间均
有重要意义。
4)以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和不
要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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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
法律从行为。(贷款合同就是
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总是为某个主合同进
行担保的合同)
意义:主法律行为
不成立,从法律行为既无从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将会直
接导致从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6)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划分为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
行为。
意义: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民事法律行为原因不
存在或原因有瑕疵行为本身
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
7)根据法律行为引起变化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财产民事法
律行为
(买卖,赠与)与身份民事法律行为。(婚姻,收养)
8)以财产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是否直接引起财产权的转移和消灭为标准,可
以分为财产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动产交付,转让或放弃债权
)与财产负担
民事法律行为(签订买卖合同)
意义:区分两者其实就是区分物权与债权
10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
部的行为
11意思表示瑕疵意可以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一种称为
单独虚伪意思表示(心中保留)比如彩民承诺朋友如
果中奖就送给对方十万元;一种称为通谋虚伪意思表
示比如为了达到少缴契税的
目的,购房合同双方故意少些合同金额。
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12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公序良俗)
17 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
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
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
行的、
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18 表见代理的效力
对本人的效力: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对相对人的效力:享有选择权即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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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一般情况下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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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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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行为能力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2)16周岁以上不满18<
br>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行为的精神病人,间歇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的精神病人,持久性
22 宣告失踪: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
满一定期限的自然
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没
有顺序限制)
23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
法定程序宣告下落不明
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生成条件
(1)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一般四年(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
请,顺序
为配偶 父母 子女 兄弟 姐妹 外祖父母(3)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定
程序宣告
效力:1)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丧失 2)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自然
终止
3)个人财产转化为遗产,继承开始
24 死亡宣告的撤销
财产关系方面: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婚姻关系方面
:是否再婚或自愿恢复,再离婚仍是单身也需登记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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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
分类(1)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
(2)非企业法人:除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 机关法人:从事国家管理或
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
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
家机关。
事业单位的人: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文教、卫生、新闻、体育等公益事业
社会团体法人:有成员自愿
组织成立的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文学艺术、学术研究、
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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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
民事权利。
特征:专属性,非财产性,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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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而必须具备的人身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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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力
29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具
体人格权。
31精神性人格权种类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
性自主权
32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
和侵害的权力
内容:姓名决定权 姓名使用权 姓名变更权
33名誉权:指民事主体就自己获得社会评价享有利益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力。
内容:名誉保有权 名誉利益支配权 名誉维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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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受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力
34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第
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
事主体,任何自然人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
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
誉的事实而定,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
人自其
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
出生便能
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
产生的一项权利。第三客体不同。
荣誉权是对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某个主体的荣
誉称号所享有的权利。而名誉权则是主体对其品行、能力等
方面的良好社会评价
所享有的权利。
35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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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
权。用益物权,担保权 37物权的特征: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通过对物的支配而享
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
力,物权具有排他性
38物权变动公示方法: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2)动产物权变动的
公示方法:交付
39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内容: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于物的实际管领或控制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
用
收益是指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处分是指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对财产的最终处置
40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和根据,民事主体根
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财
产所有权,从而在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形成所有权法律
关系
41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
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
br>42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
分份额地共同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43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力
特征 :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
要内容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
用益物权主要是不动产物权
种类:地上权,是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植物树木而使
用他人土地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方便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力
永佃权,是指通过交付佃租而获得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
的权力
典权 是指支付一定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并享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44 担保物权的概念:债权人
所享有的为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之上设定,就债务人的债不履行时或
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
。
特征
:以优先受偿权确保债务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
定的权力
具有从属性 具有物上代位性
种类: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债
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
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价值优
先受偿的
权利。
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
抵押权一
般建立在不动产上,是不动产物权,不转移物的实际占有,只需公示便
可成立。如向银行贷款,可以房产
做抵押,到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便可,逾期
未偿还贷款的,银行可向法院申请变卖抵押房产,就所得款
项优先受偿。
质权一般建立在动产上,需要转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饰做抵押
,
需要将该物交给质权人,契约才能成立。
留置权一般也建立在动产上,也转移物
的占有,但该占有不须双方当事人达成一
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车,将汽车留在维修站,事后去取但
没有带钱,则对
方可将该汽车留置,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45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要约人欲使其失去效力的意思表
示。
既撤销必须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且生效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
限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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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自己获得利益而是他人受到损失的一种法律事实。
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有受损失,受益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
益于受损均无合法根据
47 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但民事
责任的行为。
48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
而适用民法上的
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49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虽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该行为人<
br>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
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
事责任的行为。
50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准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
事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由与造
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的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