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常识: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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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6日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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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识: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 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根 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可撤销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
诈、胁迫、乘人之危五种情 形。
1、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试
行)第68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
陷入 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其一,欺诈人有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 为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判断,或加深、
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此种行为既可以是 积极作为,如故意
制造虚假或歪典的事实,也可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但在不作为< br>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按照法律或习惯,负有告知义务而故意不告知时,才构成欺诈;
其次,欺 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故意是指欺诈人有使被欺诈人因受其欺诈
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 目的;
再次,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即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与被欺
诈人的 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的意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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