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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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7日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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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语翻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其完善

作者:杨雅婷 刘佳慧 刘文娟 欧凯钰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0期

摘 要 手语翻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程度对于维护聋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
要的作用,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手语 翻译制度在立法上少且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端致使手
语翻译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手语翻译人员的地 位不明确、聘请程序不规范、缺乏制约和监督
机制、水平参差不齐。加之传统观念的束缚,手语翻译人员 的薪酬、职业化进程等问题也愈加
凸显。本文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细致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对成 熟的制度及理念,在各
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手语翻译 聋哑人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杨雅婷,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刘佳慧,华 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
刘文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欧凯钰,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09-0592.2016.10.306
手语翻译制度是指在涉及 聋哑人的司法程序中聘请具备一定资质的手语翻译人员为其提供
翻译服务,弥补聋哑人与司法机关工作人 员之间沟通交流存在的障碍,为司法机关顺利履行职
责与保障聋哑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的制 度。完善的手语翻译制度对司法机关查明
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起到至关重要的 作用。但在目前的社会实践
中,手语翻译制度由于立法、司法、社会观念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手语翻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存
在很多问题。为维护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针对手语翻译制度的缺陷 及完
善的进一步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手语翻译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手语翻译人员的水平和资格问题
参与法庭诉讼对手 语翻译员水平的要求颇高,然,在诉讼实践中手语翻译人员的水平层次
不齐,虽部分翻译人员专业知识丰 富,素质较高,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沟通能力较差、水平一
般的手语翻译员。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讯问 聋哑犯罪嫌疑人要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但并未对“通晓”标准并未进一步规定。多数手语翻译员 对法律术语的概念模糊不清,无法准确
表达;有的手语翻译员不能正确表达聋哑人的意思,不利于案件调 查的准确性,增大了冤假错
案的可能性,损害公平正义。
其次,由于多数手 语翻译员学习的是文法手语,即类手语翻译中的“普通话”,而多数聋人
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不高、没有 系统地学习文法手语,更多的是使用自然手语,即自然习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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