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读音近似未引起混淆与误认不构成侵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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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驰名商标读音近似 未引起混淆
与误认不构成侵权 -
【案情】
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是一家法国知名企业,在我国,其字
号 米其林 、 MICHELIN 均作为
注册商标被核准使用在轮胎等
相关商品上,且为驰名商标。被告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成立
于
2007年,主要生产及销售轮胎。原告以被告使用 森麒麟
侵
犯了其在先驰名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变更
企业名称。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同类商品上,因原告 米其林 等商标的在
先和驰名,且 森麒麟
与之近似,这种使用容易引起混淆,故被
告侵犯了原告的在先驰名商标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的 森麒麟
以独特民族文化符号为主
要特征,在中国市场不足以构成与原告商标的混淆性近似,因此,
被告
森麒麟 的市场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对在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应适度。虽然商标法赋予商标权
以近乎垄断的地位,并对
在先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较之一般商
标权更加宽泛,但这种保护范围并非漫无边际,同样需要以适度<
br>的 底线 进行必要限制。如果权利人任意扩张自己的权利范围,
过度寻求法律与司法保护,以求
禁止他人相关商业标识的使用,
并不必然得到支持。本案中,虽然被告 森麒麟 的市场使用在商
品类别、空间范围和时间因素三个方面,完全落入原告在先驰名
商标权的权利范围,但原告就此主张被
告侵权并禁止被告 森麒
麟 标识的继续使用,还必须证明: 森麒麟
符合标识近似性标
准,被告的行为符合主观标准。
2.被告的
森麒麟 并不符合标识近似性标准。系争商业标识与
引证商标符合一定的标识近似性标准,是所有认定使
用近似商业
标识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基础性要件;而标识近似性标准以可能产
生市场混淆为底线。
这一判定标准同样适用本案。被告的 森麒
麟 与原告的 米其林 、 MICHELIN ,除部分读
音近似外,整
体认知区别性明显,远没有构成混淆性近似,不足以使相关公众
产生误认,不符合标识近似性标准。
3.被告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符合主观标准。首先被告一
直没有突出使用 森麒麟
,而是与自有商标一并使用或突出使用
自有商标。其次, 森麒麟 以独特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符号和标
志作为主体与区别性部分,在华语区域,相关公众很难将之与米
其林公司联系起来,其权利人避
免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意图
非常明显。
综上所述,因
森麒麟 不符合标识近似性底线标准,被告的
行为也不满足主观标准,被告使用 森麒麟
并不具足所有侵权要
件,故法院判决驳回了米其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