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变革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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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9日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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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变革及现状

作者:周丽华

来源:《消费导刊》2010年第04期

[摘 要]20世纪50年代,我国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经过50多年来的发展和变革,生育保险制
度 不断得到完善,为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女性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生育保险 产假 生育津贴

我国生育保险 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保
险制度得到不断发展和变 革,从最初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主的生育保险发展到社会化的
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变革
(一)生育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关于生育保 险规定,标
志着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1953年1月政务院又颁布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并分
别于1953年、1956年进行了修订。根据1952年6月27日《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 、党派、
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8月24日的《国家工作人< br>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和1955年4月26日《关于女工作人员生育假期的通知》的相关规
定,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由企业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
1.保障范围:由于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企业生育保险只在工人、职工100人以上的
国营、公 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及其附属单位实行。1952年相关政策颁布后,生育
保险从企业扩大 到了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女职工。2.基金来源:生育保险金是劳动保险金的一
部分,不独立管理和运 营。劳动保险金按月进行缴纳,比例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基金
存入劳动保险总基金和劳动保 险基金两个账户。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金是公费医疗的一
部分,由各级地方政府财政承担支付。3 .保险待遇:正常产假为56天,怀孕满3个月小产的为15
天,怀孕3-7个月小产的为30天,难产 或双胞胎增加14天,产假期间工资全额照发;女职工或男职
工的配偶生育时,生育补助费由劳动保险基 金支付,数额为5市尺红布,多生子女补助费加倍。女
性临时工、季节工以及试用工产假时间和医疗服务 等,与一般女职工待遇相同,但产假期间工资
是本人工资的60%。
(二)生育保险的停滞与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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