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停复牌公告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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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9日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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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复牌公告一览表


【篇一:两市停复牌一览】

【篇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
指引】


附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

停复牌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等相 关行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 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依照
《重组办法》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 组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
相关行为,应当遵守《重组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指引等规定。

上市公司依照《重组办法》筹划、实施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吸收合
并等其他资产交易行为的信息披露、停复牌及其他相关行为,参照
本指引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 上市公司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应当及时、
公平 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回应市场或媒体重大质疑,并
按照本指引的规定申请停复牌,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1-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中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停牌时间应当严格控制、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出现长期停牌 ,不得滥用停牌措施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筹划、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长期无
法复牌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解 释说明停牌原因。


第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交易各方应 当及时主动
向上市公司通报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
牌工作。

第六条 上市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交易各方,以及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过程
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制作
或确认交易进程备忘录。

第七条 本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形式审核;对 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停复牌申请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章 重组传闻及澄清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公共媒体或市场出现的涉及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的消息传闻(以下简称“重 组传闻”),如其可能或者已经
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向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函确认目前及未来-2-

3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控股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予以函复。

控股股东回函上市公司前,应当向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涉及上
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第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第八条规定,
确认已经开始筹划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
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及时披露重组筹划进展,并就传闻不 实部
分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第 八条规定,
确认目前尚未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但有重
组意向且不能确认 未来3个月内是否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停牌,发布 澄清公告,
并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披露投资者说
明会召开情况和澄 清公告后复牌。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根据本指引

第八条规定,确认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不会开始筹划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上市 公司应当披露澄清公告,并承诺未来3
个月内不会筹划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前款规定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不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二)不以任何形式讨论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3-

(三)不与潜在重组方接触和谈判;

(四)不接受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调研;

(五)不筹划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发
布澄清公告后,重组传闻仍无法平息 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解释澄清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就是否存在涉及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应当按照本 指引第八条至第十
一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重组筹划及停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但无法确定是否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或者 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预计筹划信息难以
保密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并
承诺在停牌期满5个交易日内披露进展情况、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
否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

上市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时,应当按 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确定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应当及时向本所
申请停牌,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格式见附件1);

(二)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的停牌申请;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2)。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出现下列-4-

任一进展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一)上市公司与聘请的财务顾问签订重组服务协议;

(二)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 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
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

(三)上市公司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臵审批意见等。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除及时 披露上述事项外,还应当至少每5个交
易日发布一次重组进展情况公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1个月内披露重
组预案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日1周前向本所申请 继续停牌,继续停
牌的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上市公司应当在继续停 牌公告(格式见附件3)中披露重组框架、
重组工作进展情况、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日期 等事
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后2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但拟继续推进的,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继续停牌议案,并
在议案通过之后、原定复牌日1周 前,向本所申请继续停牌,继续
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继续 停牌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见附件
4)中披露重组工作进展、无法按期复牌的具体原因、预计复牌 日期
等事项。

第十八条 除本指引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应当在进入重组停牌程序
后3个月内披露重组预案,并向本所申请复牌。

-5-

【篇三:深市有关股票停复牌规定的摘录】


深市有关股票停复牌规定的摘录

第十二章 停牌和复牌

12.1上市公司发生本章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
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12.2. 上市公司应当 披露的重大信息如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
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公司应当第一 时间向
本所申请停牌,直至按规定披露。

12.3 上市公司在本所交易时间召 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应当自股东大会召开当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
市时复牌。

公司在本所非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且在此后的首个交易日或之
前未公告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应当自该首个交
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当日上午开市时复牌。

12.4 公共媒体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 告的当日
复牌。


公司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
牌。

12.5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
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
首个交 易日开市时复牌。

12.6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该意见 所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自
公司公布相关定期报告起, 本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直至公司按规定作出纠正后复牌。

12.7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未在本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公布季度报告 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
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定< br>期报告披露当日开市时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首
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
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还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情形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规定停牌
与复牌。

12.8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中国
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但未在规定 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限期改正期满
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改正< br>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当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后
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上述停牌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
风险提示公告。

12.9 上市公司在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和通知
等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本所视情况决
定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时间。

12.10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 临时报告披露不符合本规则或本所其他
相关规定,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更正、解释或补充披露的,本所可以
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公告的当
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 ,则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12.11 上市公司严重违反本规则或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且在规定期限
内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并 视情况决定其复牌时间。

12.12 上市公司因某种原因使本所失去关于公司的有效信 息来源时,
本所可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上述情况消除
后复牌。

12.13 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具备
上市条件的,本所 将于上述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可以在停牌后一个月内,向本 所提出解
决股权分布问题的具体方案及书面申请,经本所同意后,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以复 牌,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十个 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
件时,及时对外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12.14 上市公司 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收购人以终止上市
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满 至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
购上市公司股 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
于要约结果公告日开市时复牌;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 条件,且收购
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
于要约结果公告 日继续停牌,直至本所终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
市;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
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可以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解决
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 并参照12.13条规定处

理。

12.15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
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和相关
事件进展情况。

12.16 上市公司出现异常状况,本所对其股票交易 实行特别处理的,
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停牌和复牌。

12.17 上市公司出现14.1.1、14.1.13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或者发生
重 大事件而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资格的,该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的有关规定 停牌和复牌。

12.19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中国证监会的要< br>求,决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

第十三章 特别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13.1.1 上市公司出 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
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 可能受到
损害的,本所有权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13.1.2 本章 所称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特别处理。< br>
13.1.3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13.1.4 其他特别处理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二) 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恢复上市首日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不受前款有关5%的限制。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
退市风险警示:

(一) 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
净利润为依据);

(二)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
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
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三)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
停牌两个月;

(五) 因出现12.13条规定的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
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 案,经本所同意其实施;

(六)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七) 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 本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13.2.2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
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
日;


(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主要原因;

(三)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暂停或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3.2.3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 (一)、(二)项情形的,应当自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或者财务报告更正公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 并提
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财务报
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 。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下一交易
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 br>示。

13.2.4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三)、(四)项情形的,本所 自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两个月期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 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

13.2.5 上市公司 出现13.2.1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同意其提出
的解决股权分布问题的方案后,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复牌。自复
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恢复交易当日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
示公告。

13.2.6 上市公司出现13.2.1条第(六)项情形的,应当在收到法院
受理公司重 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于次一交易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于公告之日起
停牌。

本所自公司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 的次一
交易日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同时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
风险警示。

公司在其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除应按照本规则第十一章
第十节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外,还应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
次公司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提示退市风险。 13.2.7 上市公司因出
现13.2.1条第(六)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本
所将自其 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起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
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br>
公司可以在法院作出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终止重整、
和解程序的裁定 时向本所提出复牌申请。


本所可视情况调整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和复牌时间。

13.2.8 上市公司 出现13.2.1条第(七)项情形的,应当于知悉当日
立即向本所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 知悉该情形之日起
停牌,直至公司披露可能被解散及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的次一交
易日开市时 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
险警示。

在其股票被实行退 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解
散事宜的进展情况,提示解散风险。

13.2.9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13.2.1条第(一)、
(二)项情形已消 除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
市风险警示。

13.2.16 本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
求在撤销

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

公告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
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特别处理

13.3.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在其股票 交易被实行其他特别
处理之前一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参照13.2.2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该
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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