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委托合同范本
建军节几月几日-学生会申请书范文
附件
合同编号:
一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刑事)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律师协会
监制
法律事务委托合同
(刑事)
合同编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
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的规
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
订立下列
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在下列第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1.刑事侦查;
2.审查起诉;
3.一审;
4.二审;
5.再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与甲方之间系关系。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刑事法律事务的有
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
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
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
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
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
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
庆市律师服务质
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
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就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
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差
旅费。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侦查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时,应向侦查机关了
解犯罪嫌疑
人涉嫌的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为犯
罪嫌
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其提出申诉和控告。
2.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
护人时,应查阅、摘
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辩护意见,出庭为被告人辩护。
3.在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刑事申
诉案件
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时,应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提出法律意见和建
议,出庭参加诉讼。
4.乙方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调查取证。
5.乙方应依法忠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
中所知悉的甲方和
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甲方或当事
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以下内
容除外:(1)甲方或者当事人准备
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
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
同
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7.乙方不得对本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
8.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9.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
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
、
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10.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
服务过程中不负责
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
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
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
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
2.差旅费
乙方按照下列第项方式收取差旅费:
(1)乙方与甲方约定包干差旅费的,乙方按不超过律师
服务费的10%收取
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预收差旅费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
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预
收差旅费人民币(大写)元,乙方凭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与甲方据实结算
。
3.律师服务费、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
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
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条中另行注明。
4.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
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
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
5.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
师不履行或未及
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其中:
1.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法律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时止。
2.律师在审查
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人的,委托事项于检察机关
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止。
3.律师在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委托事项于审判机关作出判决或
终结审理的裁 定时止。
4.律师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或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的
辩护人 、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于案外和解、不起诉、撤诉、调解结案、判决、终
结审理的裁定、驳回申诉时止。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
合同。
第 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 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
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 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 取下列第项
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 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
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乙方: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