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长征观后感-竞争与合作的作文
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诸城市农业局 农产品加工指导科 点击数:1756 更新时间:2008-8-25
根据农业部、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外经部、税务总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农经发[2000]8号文件《关于扶持农
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精神,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
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
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
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
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
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
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为了解决以粮食、棉花等大宗
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
头企业与基地农民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
贷支持。对资信好的
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民签定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工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
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和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
,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
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
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
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
形式,使农户与
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
,出现风险
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
高度重
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
能
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比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49号)规定,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
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
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改造国有资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
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
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
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
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
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
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
付金保函。
对于符
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
号文
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
出口公司
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
农产品进入国
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
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
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
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
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
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
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
立以重点龙头企
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要
点)
(
发布时间:2010-7-9 来源: 阅读人气:1993 )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给予
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金融政策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重点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
需要。
2、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主要内容有:
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
对重点龙头企业,
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
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
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
行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较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
,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权原则,
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
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
的农产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
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
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
较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
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财政政策
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
基地和农户的产
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
财
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
过
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
险基金,确保按
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
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使农民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
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
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
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
,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
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税收政策
这次制定的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重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归纳起来主要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内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对重
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比照1997年
5月下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7]49号
)文件规定。
主要内容: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
收
企业所得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企业技
术开发费的扣除,可适用1996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
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
理费用。二是企业研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
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
扣应税所得额。三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
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
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等等。
另
外,在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加速企业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和商品化,以及推
进企业机器设备
的更新等方面也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1999年12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
号)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
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
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前比前一年新增
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等等。
4、关于引进农产品加工设备问题
对于符合
国家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务
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
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二)关于外资企业
1、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内容: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
业和设在经济
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减征
15%至30%的企业所得
税,等等。
2、关于技术开发费扣除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的
扣除,可适用1999年9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文件
的规定。
主要内容:企业进行技
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
(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
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
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
3、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关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可适用200
0年1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2000]49号)以及2000年5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主要内容:
一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在符合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
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
免。
二是上述企业为了提高效益、产品质量以及
加强综合利用、三废治理等目的,采用先进
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
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
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
置当年比前一年新
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三是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仍可按设
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等等。
除上述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以适用现行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外经贸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
扩大农产品出口的
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
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
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
照国际通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
出口创汇的支持。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
国发
[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
br>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
当降低重点龙头企
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利用其销
售网
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五、投融资
鼓
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
参股、兼并、租赁
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
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
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
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
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
基金。
我国将完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3月8日报道:(记者董峻
)中国政府网8日发布消息,国务院日前发出关于支持农
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加强标准化
生产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创新流通方式,不
断拓展产
业链条,推动龙头企业集群集聚,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
全面提高
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集成利用资本、技
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现
代农业产业体系的
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
度、加快转变农业
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意见确
定,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户
发展设施农业
和规模养殖,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龙头企业要
大力推进标准
化生产,建立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
和可追溯制度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意见提出,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
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
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
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
加值;支持龙头企业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和开展农林废弃物资源化
利用、节能、节水等项目建
设,积极发展循环经济。
意见还提出,鼓励龙头企业加大科技投入
,建立研发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培育
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科技型龙头企业。鼓励龙头
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
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享政策扶持
2012年03月18日10:11 | 我来说两句(3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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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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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主要目标就是要培育
壮大龙头企业,打
造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加工水平高、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大型龙头企业。
《意见》共
27条,明确指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集成利用资
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
带动农户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是构建
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
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意见》确定,切实加大资
金投入,强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设施农业和
规模养殖,推进标准化生产,提
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农产品加工方面,鼓励龙头企业
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合理发展农产
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
《意见》提出,龙头企业要完善法人治
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龙头企业通过
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并
且,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积极有效利用外资,
对外资并购境内龙头企业做好安全审查。
《意见》表示
,要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要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强化企业与农
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
定。鼓励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龙头企
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
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意见》强
调,各级财政要多渠道整合和统筹支农资金,在现有基础上增加扶持农业产
业化发展的相关资金,切实加
大对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
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龙头企业
倾斜。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
强信贷结构调整,在各自业务范围
内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
支持力度。全面清理
取消涉及龙头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意见》还提出,强化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业产业化工作职能,明确负责农业产业化工作<
br>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
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保障龙头企业开展农产品加工的合理用地需求。
一直以来,中央和各地
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和龙头企业做
大做强。2010年,农业部、国家发改
委等八大部委共同制定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对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
壮大龙头企业。近年来,我市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工作紧紧抓住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条
主线,着力培育十大产业链,做大农产品加工规模,成效明著。2011年,全
市市级以上龙
头企业23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6家、省级36家,万福生科和盈成油脂晋升为国家
级
龙头企业。全市乡镇企业完成增加值419亿元,同比增长18%;预计农产品加工业实现销
售收入393亿元,同比增长35%,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增加值104亿元,同比增长33%,实
现利润
17.8亿元,同比增长28%,上交税金5.6亿元,同比增长25%。相信此次《意见》
的出台,将
会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迎来新的春天。(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