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者险什么意思?

玛丽莲梦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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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5日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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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怎么理赔?

顾名 思义,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损失承担责任的保险。目前我
国针对三者险分为商业三者险和强 制三者险,其保障的范围有所不同。
交强险属于国家强制购买保险,条款规定了针对第三方人的损伤、 死亡赔付
以及财产损失的赔付份额,其中财产损失额一般都比较小,主要侧重于在事故中
对人的 保障。
商业三者险属于交强险外的补充保障,通常保障额度、范围都较交强险大,
保障额度可 自主选择,费率水平也因地区差异有所不同,一般规律是保险行业发
展较发达的地区、经济水平较高的地 区,费率水平相应较低,反之亦然。一般商
业三者险有几个额度选择10w-50w都有,针对摩托车有 5w的保额。
三者险具体怎么理解?打个比方,保险公司和你签的保险合同,那保险公司
也就 是保险人算第一者,你买的车辆保险,你的车算第二者(当然包括车里的司
机和乘客),剩下的都是第三 者,比如对方的车、对方车里的人、路面损失等等。
第三者责任险保的就是上面说的第三者的财产和人 身损失。如果在路面上发
生了第三方的损失,通常在赔付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
定书的责任比例来赔付,例如:某A车撞了第三方C车,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为
A:C 为70 :30,那么在不考虑其他绝对免赔或者特约条款的前提下,A车的保险
限公司会赔付B车损失的70% ,相应的C车保险公司会赔付A车损失的30%,这
里就有个疑问了,那双方在发生事故后,是否只能得 到部分而非全部损失呢?这
个问题涉及到车损险的赔付,下次再做解释.
附三者险的保险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 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 法应由被保险人
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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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
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
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 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
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 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
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 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
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
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 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 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
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
或者 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
他情况下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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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
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 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
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 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 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
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 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
保险合同时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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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
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
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
提供 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
同的 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 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
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
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 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
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 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
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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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
免赔率:

在交 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
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 %;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
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
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
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 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
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 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 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
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 率。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
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
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 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
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
须会同保险人检 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
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 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 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 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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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被保险人应 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 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 后的残余部分,由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 赔
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
偿金额之和, 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 第三者责任
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 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
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 额与其他保险
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 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
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受理报 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
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
偿责任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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