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发放参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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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发放参战荣誉证书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军人在退伍之后,
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
列退伍军人保险政
策。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
忧,具有重要意义
。
退伍军人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
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帐户
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
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
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
(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
度计入个人帐户
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
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
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
br>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四、优待养老金。
养老金是对退伍军人晚年生活的经济保障,具有国家
政策支持。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
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年满60岁退伍军人补贴问题
县委组织部基层办曾有一个“
三老人员”补助的政策,
“三老人员”是指老模范、老干部、老党员,今年把老军人
也纳入了补
助范围,由“三老人员”变为“四老人员”,其
中老军人的补助条件是:
1、年满60周岁的;2、没有享受退休工资的;
3、没有享受国营农牧场养老统筹的;
4、没有享受民政部门优抚补助的;
5、农村籍军人并且现在仍在农村生活
的。凡是满足以
上条件,通过逐级上报审批,每月可享受210元的补助。民
政局统计这个就是
为“四老人员”资格审核服务的。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
障政策。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
可享受“视同缴费
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
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退伍军人跟
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60
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军龄)
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10
虽然没有缴纳养老
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
基
础上多算10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
费年限是指
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
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
工
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
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
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
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
单位正式职
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
乡
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
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
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
缴费年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
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
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
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
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
待遇,以供因年老或
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作为生活来源由失去劳动收入者定
期领取。根据国家
既定政策,退伍军人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养
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
周岁以上的人员)参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复员退伍军人享
受四部分养老金,而且其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当
地的统一标准发给。
在个人账
户养老金方面,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
的标准账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
br>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
(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账户化额度,
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
储存额。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
保人相同。
在缴费年限养老金方面,相关部门指出,复员退伍军
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此外,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
同时,还享有优待养老金。每人每月
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
金。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XX
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
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
年的按
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
后转为
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
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XX〕18号文规
定:“《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6号)第一
条、《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XX〕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XX〕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
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
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
个体经营行为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
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
业
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
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
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
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
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
条件的
,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
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
于其他
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
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
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
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
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
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
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
《天津
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
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
,经批准
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
应当保留其学籍;退出现役
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
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妥
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
“退役士兵在校
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
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规定办理。复学的<
br>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
年11月1日以后入伍、
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的农
村籍退役士兵,自XX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
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
不满一
年的按一年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
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
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
工养老
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XX〕18号文规
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XX〕26号)第一条、《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
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XX〕93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XX〕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
部、城镇退
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
下的
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
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
)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
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
按照新
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
条规定:“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
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
学习
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
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
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
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
市以上
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征兵工
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
日制高等学
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
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
其复学。”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应规定,如
《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正在全日制高
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 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
可以服现役。学生依照前款规定应征服现役的,原就读学校
应当保 留其学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可以酌情减免学
费;本人申请调整专业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照顾,
妥善解决。”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退役士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
学。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第14条的 规定办理。复学的
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