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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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7日 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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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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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医药仓库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药仓库是储存医药商品,物资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在保证
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储存多,进出快,保管好,费用省,损耗少,为促进医药生产
和流通的发展服务.
为加强仓库管理,保管养护好医药商品和物资,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药工商企业所属的各种仓库(以下简称仓库).
第三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必须加强对仓库的领导,健全仓库机
构,搞好仓库建设,加强仓库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关心职工生
活.
仓库要配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新招收的职工,必须
先培训后上岗.
第四条 仓库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执行国家政策和
法令.要依照客观经济规律,积极实行经营责任制.
第五条 仓库要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仓库主任对
本库的工作和财产负责;货区小组负责人对本区的工作和财产负责;保管员对所管
区域的商品,物资和财产负责;警卫,消防,验收,养护,堆码,分装等各个环节
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岗位责任对本职工作负责.
第六条 仓库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县(或相当县)以上仓库要开展
创四好仓库竞赛活动.
第七条 仓库要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组织并鼓励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
活动.逐步实现仓库管理现代化,养护科学化.仓库作业机械化,半机械化.
第八条 仓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思想,工作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
法,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章 商品,物资入库,出库
第九条 仓库必须根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商品,物资出入


库的验收复核制度,作业程序和工作质量标准.大,中型仓库要设置验收组,小型
仓库设专(兼)职验收员.要严格验收复核.假药,劣药或质量有严重问题的商品
,物资不得入库,出库,严防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厂,车间.
第十条 仓库要根据业务部门提报的月,季,年度商品,物资进出库计划,编
制储存计划.大宗商品,物资进出库.业务部门应事先通知仓库;有特殊保管要求
的新品种入库.应要求业务部门提供其性质和保管要求.进口商品,物资入库应要
求业务部门(或委托单位)将合同副本和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第十一条 商品,物资入库要把好验收关.仓库依据入库凭证对商品,物资的
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感观验收.具体项目,标准,比例,方法,时间等内容和
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
经过验收的商品,物资,验收人员要在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对拆
件验收的商品,物资要在外包装上加注验收标记.
仓库在验收中发现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外地到货,发现商品,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入库凭证不符,或
包装破损,雨淋水湿,以及被盗,破碎等问题,由运输人员做出记录,仓库暂行接
收,及时采取挽救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理.发现商品,物资质量有问题暂
不入库,会同质检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本地产品,发现数量与入库凭证不符,按实际数量在凭证上注明签收;如质量
,品名,规格,等级或包装等不符合规定.仓库有权拒绝收货.
第十二条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有正式凭证.仓库要认真审查出库凭证.在
有效期内发货.凭证如有问题,必须经原开票单位重开或更正盖章后方为有效.对
白条及手续不符的,仓库应拒绝发货.
对救灾,抢险,抢救危急病人等特殊情况,仓库应按企业规定的有关制度或应
急措施.及时发货,不得延误;事后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商品,物资出库要把好复核关.仓库必须按凭证所列项目,逐项复
核出库的商品,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牢固,标志清楚,并向提货
人或运输人员办清交接发货人必须注销提货凭证.并开具出门证.
商品,物资出库,必须严格按照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
原则办理;特殊商品,物资出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由仓库分装,改装,换装的商品,物资,以及零货拼箱,包装要整洁,箱外加


注标记,箱内放置装箱单;进口商品,物资出库,要加注中文标记.
仓库接到查询要及时答复,认真处理.
第三章 商品,物资储存
第十四条 商品,物资要实行分区,分类管理.特殊商品,物资如贵细,毒品
,危险品和麻醉药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储存,指定专人保管.严
禁将其相互混存或与一般货物混存;对于性质互相抵触.互相串味,以及养护,灭
火方法不同的商品,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效期商品,物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
第十五条 仓库要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要留有适当
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要爱护商品,物资,堆码,装卸要遵守操作规程,实行文明作业.
第十六条 仓库必须设保管帐(卡).正确记载商品,物资进,出,存动态.
坚持货位编号,层批标量,动碰复核,日记月清,月对季盘等方法.保证帐(卡)
,货相符.
帐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仓库要通过商品,物资进,出,存等活动,随时了解有无冷背积压
,不配套,近期失效,盲目进货,仓库存货而门市脱销等问题,积极向业务部门反
映情况,以利改进工作.
仓库要建立催调制度,对于存放期过长的商品,物资要催请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催调不动的,仓库应向企业领导反映.请求督促处理.已经报废的商品,物资,
仓库要将其分开存放并催请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不得长期占用仓库.
第十八条 仓库不得动用储存的商品,物资;不准个人动用包装物料和其他财
物;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
第四章 商品物资养护
第十九条 仓库要建立健全养护组织.配备必要的养护设备仪器,推广运用先
进的科学技术,努力改善仓储条件.
大中型仓库要设养护组,其他仓库要设专(兼)职养护员,负责本库商品,物
资养护工作,总结,推广养护经验,针对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不断提高养护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仓库要维护商品,物资的质量.根据商品,物资性质,仓储条件和


气候变化,安排适宜的储存场所.堆码要有利于养护.要加强温湿度管理,正确采
用通风,密封,吸潮,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医药商品,物资的疗效和
使用价值.
仓库要搞好库房,货场和环境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药品,原料和精密医疗器械等.不得露天存放,其他商品,物资也要尽量减少
露天存放现象.
第二十一条 仓库要监督商品,物资的质量.对经过验收入库的商品,物资,
要配合质检部门定期进行循环质量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
施.
有效期的商品,物资,要建立登记和催调制度,认真实施.
第二十二条 仓库要建立商品,物资养护档案.配合质检部门做好质量信息反
馈,协助业务部门把好进货关.
第五章 仓库核算和定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要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实行独立核算.半独立核算和简易核
算.并配备相应的财会核算人员.核算的项目,内容,方法按财会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四条 仓库必须加强财产管理.仓库的建筑物,机具,苫垫和包装物料
等各项财产.要设置帐册,设立使用和维修责任制度,定期保养,及时维修.
第二十五条 仓库要实行定额管理.大中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
一,单位面积储存量(吨平方米).
二,收发货差错率(万分).
三,帐货相符率(%).
四,平均保管损失(元万元).
五,平均保管费用(元吨).
六,人均工作量(吨人).
小型仓库定额的主要项目为上述的一至五项.
第二十六条 各项定额指标,要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按照先进合理
的原则进行制订.经企业领导批准后,落实到班组和岗位.
六项定额计算方法,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医药商业四好仓库竞赛活动实施办法
》办理.


第六章 仓库安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仓库必须有领导干部主管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列入议事
日程.要建立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
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商品物资和设
备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仓库要制订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生产作业的操作规程
.经常开展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使职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政治责任心
.严格照章办事,杜绝违章作业.掌握各种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仓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
理规则》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仓库的防火工作要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按区,按级指定的防火负
责人,防火负责人对本责任区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仓库的存货区要和办公室,生活区,汽车库,油库等严格分开.不得紧靠库房
,货场收购和销售商品,规模很小的基层仓库也要根据具体条件尽量分开,以保安
全.
新建,扩建,改建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办理,面积过大
的库房要设防火墙.
第三十条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
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存货区;存货区禁止吸烟,用火,临时性特殊用火
必须经企业领导批准,并备好消防器材,派人现场监护.机动车辆进入存货区要加
戴防火安全帽
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老旧电线要及时更新,库房照明线和路
灯线须分别设置.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货场的电源切断.
仓库的消防用水要经常备足,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仓库必须根据建筑规模和储存商品,物资的性质,配置消防设备
,做到数量充足,合理摆布,专人管理,经常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大中型仓库和
雷区仓库要安装避雷设备.仓库消防通道要保持经常畅通.
第三十二条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后要对
本人负责区检查一次;货区负责人,仓库主任,企业领导要定期检查.遇有灾害性
天气或有特殊情况,仓库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加强防范.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领导,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
前都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
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单位或人员限期解决;自身无法
解决的问题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处理
.不得拖延.
第三十三条 仓库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必须按照规定迅速上报.企业和仓库
领导要抓紧对事故的清查处理.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和仓库对正确执行政策,认真贯彻本规则,积极促进医药生
产和流通,做出显著成绩的仓库,班组或个人.应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则.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要查明原因,分清
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应报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和工商企业要督促,检查所属仓库执行本规则
,并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下达之日起实行.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仓库管理办法
(试行)》同时废止.
备 注
1.第九,十九,二十五条中的大中型仓库是指建筑面积在3000平
方米以上的仓库,不足此数的为小型仓库.
2.第三十三条损失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商品物资被盗事故或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种事故,在向当地主管部门汇报的同时,必
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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