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试题
关于雪景的作文-红领巾提案
厂房租赁合同到期,员工不慎失火引火灾,损毁财产可否赔付?
1999年1月2日,
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
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
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
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
,期限
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
公司只好
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
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
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
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
0日前交还厂房,
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
是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
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
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
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
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
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
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
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
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
对厂房
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
,
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
形式。”本
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
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
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
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
将完好的厂房交还
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
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
顶烧塌修理费
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
1995年
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
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
,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
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
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
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
位
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
人员转移,其
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
制衣
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
衣厂需要转
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
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
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
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
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
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
司不应该予
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
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理赔结论】
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
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
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
程中所发生的费
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
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
次转移费用78000元
,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
1、制衣厂转移保险
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
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
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
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
新要
约。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
成了新的民
事法律关系。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
作书面约定。这时,应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
了共同的利益,并
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
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
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
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
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
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因此
,保
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相应的,经保险人
同意,被保
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
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
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责任
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
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
性滑坡、
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的直接
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
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
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
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
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
2月16日上午,
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
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
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
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
某清点家财时,
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
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
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
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
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
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
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
故意行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答:
1、不能
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
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
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
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
;
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
此规定的
,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
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
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
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
,有故意行为;
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
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
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
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
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
责任
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 赔还是不赔?
1999年12月10日
,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
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
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
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
不够好,长时间以
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
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
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
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
理部门办
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
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
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答:
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
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
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
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
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
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
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
,有权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
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
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
的词语一词多
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
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
未全部完成 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 或保
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
规定,也只 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
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 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
保险 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
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 的赔偿。
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
2007年5 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
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 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
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 。
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
司索赔,旅 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
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 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
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保险公司依合同对
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第三者保险合同,应当承
担对第三者所受 的损害的责任险责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属于搭乘人,
因此,江某不属于第三者
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公司已经为车辆投保了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
当对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邹某已经将车开到目的地,因此游
客下
车。江某下车后与其他车外游客不存在任何差别,即应当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
司就应当对
江某所受的损害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
【评析】
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
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
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
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
填
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
偿。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是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
只有旅游公司
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责任请求时,保险公司才对旅游公司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依照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
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的
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江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此种直接支付中的
第三人,即江某
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纯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规定,江某和保险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
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
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
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
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
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
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
车辆
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意外事故发生时,一切处于保险车辆下的人都是第三者呢? 在本案中,游客江某在搭乘该车前往旅游
景点的途中,是车辆
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江某一旦下了车,就不
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
然要搭乘该车,但江某下车后,其
游客身份就暂时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江某应当
在第三者
的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江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承运方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该不该作为共同海损赔偿?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
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
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
件,计850吨,保险金额
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
上,但B
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
风巨浪
,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
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
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
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
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
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
10
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
保险公司是
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根据通行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抛弃货物的规定:“抛
弃
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贸易习惯运送的以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
中,货物运单
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因此
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
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
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
权
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
性得出糖烟酒公
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
我国《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
受的损失
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
或者托
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
即只有托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
损失,托运人才负责赔偿,反之,则无须承担赔偿
责任。
本案中,虽然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
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但是,船方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
而且由于B
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
只得
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
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
本案中,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
条“保险标
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
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
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
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
赔偿。
结论: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
运人要求
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因疏忽忘盖井盖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某市政公司于1999
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
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
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
下大雨跑
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
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
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法院
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本案分析如下:
公
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
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
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
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
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
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
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
任。法院判决
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中大财经律<
br>师网公司法律顾问、石家庄法律顾问、石家庄律师认为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
赔偿,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雇员公务出差期间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负责?
2007年5月17日江苏徐州B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向中国A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
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
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单记载:保
险期限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
死亡赔偿限额为8万元。
2007年6月4
日,律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
某07年5月31日因公务出差其间,因工作
劳累,出现感染症状,于07年6月
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本起事故属
于雇主责任
险范围,请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申请金额为8万元。
因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
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原性
卒死,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杨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
任,予以拒赔处理。
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
赔,赔多少?为什么?
当事人争议
律师事务所认为:杨律师与律师所存
在聘用合同关系,系该所所聘雇员,
该律师在履行律师事务所分派的任务过程中,意外卒死, 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
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律师07年6月2日身感
不适,并首次就诊,
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根
据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另律
师事务所认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
款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根
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则则认为: 死者系非职业疾病死亡, 律师
事务所对死者并不
负任何法律赔偿责任,该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另保险条款免责部
分也明确对因疾病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该免责条款涵义清晰明
确,律师
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强于一般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对保险
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从宽
掌握。
法院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
实意
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项条件,首
先, 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过
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
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
性疾病,所致伤残或
死亡,其次是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等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约定: 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
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
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
围之内。对此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所雇员工杨律
师死亡是因为在出差期间因旅途
疲累受感染而产生疾病所致,不是遭受意外也不是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
疾病。
该情形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是否应当对
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
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被告的答
辩意见予以支持,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一) 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
义务的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
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
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
保险单
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
职业性疾病
,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
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
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
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被保险人
对雇员的死亡或伤
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
本案原告实际是对死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在本案
诉讼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这
个说法无法成立,根据保险原理及
法律规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实。所谓外来的即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车祸致死致
伤,而
本案死者是身体的内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义自不必解释。
其次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根据沛县
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
明书注明的死者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根据<关于职业病范围和职
业病患者
处理办法的规定>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事实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属并未在
诉讼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过索赔要
求,原告也未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
因此,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死者
因疾病死亡,原告对死者依法无须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
险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
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
责任
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
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
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
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责任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
保险人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
式来确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
的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约定被保险
人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
少,所以,在成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原告索赔8万,但未提供证据说明8万元的组成及其依据 , 本案
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
提出索赔及自己已作出赔偿的任何证明材料,其
自身利益并无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是保险人履
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
。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
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
(三):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
保
险责任条款是具体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承保范围。保险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损失时
,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的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共存于
同一份保险合同中是保险行业的
通例,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一,责任免除
条款将
保险责任条款已承保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车损险中,碰撞责任属
于车损险
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但因酒后或无证驾驶导致的碰撞在责任免除部分
予以剔除。二,某些危险本就不属
于保险责任条款界定的承保范围,但容易与保
险责任混淆,为避免误会及歧义,在责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
明确排除。
在本案所涉及的条款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形所述的情况,该条款第一条
即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明确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
在受雇过程中
,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
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
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
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
出的诉讼费用,
本公司负责赔偿。该责任条款显然不承保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损失,疾病本
也不属于意外事故。 但为防止投保人误认为疾病属于承保范围,雇主责任险第
三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
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
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
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
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由此可见,这种责任
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风险,本来就未约定在保险责任
条款中,即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是
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
机动车辆赔款计算题:
1.有甲乙
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
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使一名
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
人(丁)遭受损失。
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
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
br>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
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
;
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2万元,精神
损害抚慰金2万元;
路产损失5000元。
甲乙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其财产损失、医疗费
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
别为2000元、10000元、11万元。
请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款
(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I.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二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 =10
000 + 5 0002
=12 500元>2000元
所以甲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二2000元其中乙车辆得到的赔偿二10
000 (10
000 + 2 500) x 2 000 =1 6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二2 500
(10000+2500) x2000二400元
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
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
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 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
的赔偿
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20 000 +30 0002二35
000 > 8 000元所以甲车交
强险医疗费用蜡偿金额二8 000元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
20 000 (20 000 +
15 000) x 8 000 = 4 571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15 000 (20 000 + 15 000) x 8 000 =
3 429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所以其中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50
000+120 0002二110 000 >50 000
甲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二5000()元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二50000
(50000+60000) x50000二22 727元骑自行车
人得到的赔偿二60 000
(50 000 + 60 000) x 50 000 = 27
273元总计甲车交强险总
赔偿金额=2 000 +8 000 +50 000 =60
00()元
2.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
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 000元;
乙车车辆损失4 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 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免赔率为15%),承担70%的经济损失,
乙车负次要责
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免赔率为5%)。
试计算:
(1)甲乙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2)(假设甲乙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承保甲乙车的
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
3.甲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身险,保额10万元,乙车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身
险,保
额20万元,此时新车购置价为3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车辆全损失,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
车辆实际价值8
万元。乙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
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
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
v
4.甲车投保三者险保额10万元,乙车投保三者险保额2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
万元,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
值8万元。乙车车辆全损,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
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
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
(1)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适用人保条款)
(2)考虑交强险,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适用人保条款)
工程部维修工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班安排,除完成日常维修任务外,有计划地承担其它工作任务;
2、 努力学习技术,熟练掌握现有电气设备的
原理及实际操作与维修; 3、
积极协调配电工的工作,出现事故时无条件地迅速返回机房,听从领班的指挥; 4、
招待执行所管辖设备的检修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并填好记录表格; 5、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做好日夜班的交接班工作; 6、
交班时发生故障,上一班必须协同下一班排队故障后才能下班,配电设备发生事故时不得离岗; 7、
请假、补休需在一天前报告领班,
并由领班安排合适的替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