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在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

余年寄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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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7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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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秘诀作文-幼儿园教师教育心得


论法律在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一)
2007-02-18 18:31
众所周知,阶级、国家是产生法律的原因,那么
有法律就有阶级,有阶 级就有差别,有所有权、分配权的差
别,这种经济上的差别必然会表现在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
法律上。所以说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形式上平
等、事实上的不平等。

法 律以政治为内容。政治指的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
具体地说,政治包括本阶级内部的组织关系、友好阶 级之间
的合作,以及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三个方面。这三方面法律
都能发挥作用,对于统治阶级 ,它保证实行民主、调整内部
矛盾,对于友好阶级它适当照顾这些同盟者的利益。对于敌
对阶级 是专政的工具。这是不同阶级的不同等对待。阶级与
对立的存在,证明与代表着经济不平等的现状与维护 ,也标
志着不同等人的不同等经济地位及政治地位。

我与许多司法人员及大学生探讨 法律问题,发现绝大多
数同志连法律的渊源都不知道。不知道法从哪儿来,要到哪
儿去,更不知 道它的不平等性。于是工作中屡屡出错,却不
知错在哪儿。法的渊源主要是说法的本质渊源,而不是形式
渊源这些表现形式。法来源于阶级斗争、来源于国家统治、
来源于经济、来源于历史、来源于法 学家的思想、来源于传
统、习惯甚至宗教。其中最主要的本质的来源于经济、国家、

阶级斗争。把握住它,就能把握住法的不平等性。也就能把
握住法的本质及在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br>
古代各国的奴隶制法律,大同小异地把奴隶当成是会说
话的工具,而不是人。所以它的 不平等性是最好理解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奴隶及下层人群权利要求、斗争的激
烈、 社会制度的演变,封建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社会制
度及法律虽有很大的进步,但在维护私有及因财产 占有的优
劣所产生的剥削制度上并没有本质的进步。维护地主阶级的
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地 主的依附关系,维护等级特权,
是封建制法律的本质特点及不平等的体现。

从奴隶社 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统
治阶级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断地、逐渐地通过国家立
法赋予人们尤其是被统治阶级更多的权利,借以维护自己的
统治地位。但在立法及执法过程中, 不平等比比皆是,等级
制度至今在法律上仍是时隐时现,特权在现实中几乎从未断
过。法律制度 的进步及逐渐取消更大的不平等,是由经济发
展速度及由此决定的全民法律意识的整体提高来决定的。< br>
古往今来,国家在对内实现统治的同时,也为了国家的
利益,不得不与外国达成各种协 议,也叫条约。而这些条约
的内容对不同的国家或不同标准的执行,结果也是极不平等

< br>的。更不用说国际霸权主义者在协议达成时所采取的武力或
武力相威胁等手段。许多条约达成了, 由双边上升到多边,
再上升到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等等,在执行的过程
中仍是由弱肉强 食的国际形势所左右,强大的国家即使是在
侵略战争中,只要是没有战败,从不会受到惩处与约束。在< br>这里平等只是个口号与愿望,是人们追求的目标!

至今美国在伊拉克仍未撤军,相反比 战争期间还增加了
驻军。对此美伊战争的原因,我在《美伊新战的原因》一文
中是这样描述的: “美国这个唯一的第一世界的超级大国的
国家政权掌握在具有远大侵略胸怀、高科技尖端技术、能够并希望垄断全球经济的金融巨头的代表和最忠实的捍卫者
手中,政府首脑是这一小撮“帝国阶级”的 代言人、代理人,
他将代理被代理阶级在对内实现剥削统治条件下,对外残酷
侵略、掠夺原材料 和控制全世界成品市场,从而将资产阶级
的文明以最新式借口挑起的最新式战争强行推向世界以达
发扬光大之目的。”这段战争原因的描写,揭示了国际上的
无法无天、弱肉强食的混乱形势,以及国际 法的虚伪性、难
以执行性、特欠平等性。

从国内法方面讲,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随案创 造法律成为
判例法,就从该判例生效前后来看,相同的案子也是不同的
法律与处理结果。再从立 法者本人分析,不同的法官对不同


的当事人及其律师的不同案件事实表述,所作出的反应 也是
不同的,所以所立之法必然相差甚远或对立。马克思曾用这
样一句话来进行批判:“资产阶 级法官用最宽广的资产阶级
良心来填补法律的空白。”

大陆法系国家的案件处理,首 先要看法律有无规定。相
同案件在新法律施行前后,也会有很大的差别,不平等随时
可见。
我国也有立法造成的不平等,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
六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 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 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
家利益的除外。”

告 诉的与不告诉的是两种结果,会告诉的与不会告诉的、
能告诉的与不能告诉的、有证据与没有证据的,相 同的事情
会发生多种法律后果。从该条的第二款规定中结合司法实践
不难看出,法律对不同的客 体保护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被
侮辱的是一般的老百姓,适用告诉才处理。如果被侮辱的是
国家 领导人,不适用告诉才处理,而适用国家干预原则。这
条法律规定体现了等级制度的延续、法律维护统治 秩序的目
的,以及不同等人的不同等法律待遇。

平等的观念从古就有,但古今不同。 亚里斯多德认为的


平等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两者处于同样的地位,谁都不
能 作对方的主宰。但是奴隶不是人,自然也就不享有平等的
权利。现在各国提出并写入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是中世
纪后期,由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如洛克、卢梭等提出的。这种
观念要求废除等级与身份 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
天赋等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却不予关注。按照马克思主义人权
理 论来说,这种平等只能称为形式上平等。

现阶段,我们的国家还比较贫穷,刚把封建主义、资 本主义
的剥削制度推翻不久,在经济上还是资产阶级统治时期经济的继
续,经济的落后和极不平 衡,决定了法律的不平等;宪法首先集
中表现了国家中各阶级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也说明了国家承认阶< br>级及差别。宪法还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其他
民主自由权利的规定,形式是和资 本主义法律相类似,同时都是
形式上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这表明它不仅是资本主义法律批判
的 继承延续,同时又是资本主义法律的发展,它虽有事实上的不
平等,却比资本主义法律更具有事实上的平 等。这是制度文明进
步的结果。

经济的落后和悬殊,决定了“平等权”永远不能超出 社会的
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私有制是产
生一切不平等的社会根源 ,现阶段我们废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
仍不能也不可能废除一切私有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三大差别,在分配领域中还存在资产阶级权利,资产


阶级法权只是部分地 取消,也就是在生产关系上取消;在分配产
品和分配劳动时,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 不
等量)劳动给予等到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这就使得社会主义
法律所规定的某些权利,还具 有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
的特征。平等权利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它同任何权利一样是以
不平等为前提的,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或不同标准)应用
在不同的人身上,应用于在事实各不相 同、各不同等的人身上,
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社会主义法律维护这种
不平等 ,是为了发展生产力,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又反过来缩
小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到一定时期,法律及其关 系将不复存在。

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列举法律的不平等表现:

一立法不平等

1、

立法主体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开会时,
农村代表比例偏低,并更不参与起草法律或拿出 更
多农民意见;

2、

立法侧重点或立法精神、立法目的不平等,比
如历史、传统一般认为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
《婚姻法》中只有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并没有保
护男子权益的规定,有时男到女家落户的男子 在离
婚时,土地耕种权、土地承包权竟没有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只保 护妇女性权利不受侵
犯,对男子性权利却不予保护,导致许多男子在受


到强行性 交、强制猥亵时无法可保、无法可依,看
似有优势的男子其实很弱小,在法律上很弱小。

3、

立法冲突导致的不平等

我国是立法最复杂、最混乱的国家,法律的表现形
式 非常多,有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自治条例、部门规章、地方
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等等,其中规定不乏冲突,最
为明显的冲突表现为期间冲突,有时真叫人难以取< br>舍。最为不好选择的是法律与司法解释谁先适用的
问题,这不仅会导致司法人员无所适从的现象, 亦
能造成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不同处理的混乱现象,
更能为徇私枉法者找到借口,从效力上讲法 律效力
高,从司法上讲司法解释针对性强且很具体。有一
个货运合同纠纷案,承运人的保证人出 具书面保证
合同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否则承担一切责任。
运输途中车翻货损,事发之后, 押车的货主与承运
的司机分别给保证人打电话告知事故,货车损坏修
理,货主另租车运输,承运 人将车修好后返回外地
老家拒不露面,货主随起诉保证人承担货损责任。
并依据《担保法》第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只列保证
人为被告。保证人作为被告认为应当适用《民诉意
见》第53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


人向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与并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
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
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
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只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 列被
保证人为被告。”这两个法律规定相比,担保法效
力高是上位法,且是后法应当优先适用, 但法院却
让原告两次撤诉。被告以此司法解释申请追加承运
人为被告实际上是为了承运人在外地 不来应诉,从
而以不知已赔多少,还应赔多少这事实查不清为由
而不承担责任。

论法律在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二)
2007-04-03 18:12
二、司法不平等

1、甲乙二人各盗窃价值相等的财物,甲案被破,甲被追究刑事
责任, 乙案未破,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说明经济落后,破案手段的落后产生了不平等。如果经济
发展到每个角落都有监视器,这种不平等便消灭了,然而这时是
否有人盗窃便让人怀疑了。
2、甲

乙二人分别在不同时期盗窃相等财物 ,或同时盗
窃相等财物而破案时间不同,甲因“严打”被判4年有期徒刑,
乙因不“严打”被判 处3年有期徒刑。

这说明犯罪威胁着惩罚手段也产生不平等。

3、甲乙二人同时不同地盗窃相等财物,甲在甲地被处二年
徒刑,乙在乙地(贫困地)被处三年徒刑 。

这是经济的不平衡发展产生的不平等。

4、甲乙二人同时同地 盗窃相等财物,甲家行贿办案人员(或
有干部亲戚),未追究刑事责任或判缓刑,乙则相反。

这是执法任意产生不平等。

5、甲乙二人同时同地盗窃相同财物,甲由A法官判刑重,
乙由B法官判刑轻。

这是法官素质差别产生的不平等。

6、(1)、甲乙二人均为女人,甲是精神病人, 乙精神正常,
二人均被强奸,由于甲患精神病,不能控告,乙控告后被告被判
处刑罚。

这是因行为能力差别导致的不平等。

(2)、行为能力强的人,早已行使了权利或侵犯了他人
的权利,

而行为能 力弱的人,不仅因能力弱而濒临破产,且又因贫穷和能
力差而无法行使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

7、诉讼对方的各方面差别——行为能力、经济条件、法律素
质、社会地位、行贿能力 、赖账水平——都会导致相同案件不同
结果或执行程度的不同而使大量的或准确说是绝大多数案件的不平等处理。

8、甲乙二人分别为穷、富人,二人被同一行为侵害而需要


赔偿,甲无力支付诉讼费、律师费。乙有能力支付并得到赔偿。

这是贫富经济差别产生的不平等的一个缩影。

这就使得法律的规定在某方面或某种意义上只是对富人规
定的权利 ,而高昂的诉讼费及繁锁的 诉讼程序成为下层人物行
使权利的障碍,他们不得不在不得已时部分或全部放弃权利 。
虽然国务院已出台〈法律援助条例〉,但是具体的
执行过程还是五花八门,有的人不知道有这规定, 有
的地方没有这机构,有的机构还违法收费与违法办案,
有的领导控制援助数量,有的收取好处 费,有的只有
收贿才给批援助,有的给指派业务能力差的,有的给
指派业务素质高的律师给援助 ,由此又产生了许多不
平等,包括援助中心犯罪无人管,受贿能否查清等等
的不平等,还不算能 得到援助的当事人有的得不到法
院减、免、缓交诉讼费的批准,以及有些法院违反最
高院收费标 准规定加收一倍左右诉讼费给当事人造成
障碍及造成不平等。

9、各种法律制度都从 不同的角度、侧面反映出不
同的阶层、不同智商人的不平等,更不用说本身就不
平等的法律再经 过不同的司法人员的执行。

刑事追诉时效的规定,对所有的犯罪来说是平等
的,但对 被侵害的人来说,法律对他的保护则是不平
等的。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 定对所有的人来说是平等的,但
对未能举证证明自己主张过权利的原告来说则是不平
等的。
两审终审制对所有的人来说是平等的,但对只有经
过三至十或者更多审才能正确处理的案 件的当事人来
说则是不平等的。

司法不平等绝不只是以上所列。

三、经济不平等

人一生下来,你是工人、干部、商人还是农民家
庭就定下来了,生在 穷家过穷日子,生在富家过富日
子,所受教育就不同,就业机会也不同。日后挣钱的
能力与机会 更是不同。花钱的数量绝不可相提并论。
占有的财产可以乘方的倍数相区别,除非该财富被确
认 为非法,你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是抢来小偷的钱、
或是贪污受贿所得。经济社会里经济不平等并不可怕 ,
可怕的是因为经济不平等产生了许多经济以外的不平
等,最终导致法律不平等。

四、分配不平等

不同阶级的生产方式不同,所得亦不同 。相同阶
级里相同工作不同报酬可谓比比皆是,最让人难以接
受(还得接受)的是,干部里许多 不上班、请长假到
外打工的人工资照发的事,这比干部拿工资不干活、


没能耐、 走后门、靠行贿进入机关的还要可恶、可怕,
更可恶的是怕这些人监督机关政务与财务收支、想让
这些人离开机关自己放手去贪污、卖官的行政长官。
这些长官们手里有特权,想怎么花就怎么花,大多 数
这样的分配方式也是用相应的代价换来的。

五、监督不平等

最为有力的监督要数人大了,可人大常委会有几
个人?能管几件事? 人大的领导还是党政一把手给安
排的,多数是个退休前过渡阶段的角色,人大也受政
府领导,事 实上行政诉讼案中主要是政府及其部门在
违法,民事、刑事、执行案中最难办的也是党政司法
干 部违法及说情造成的障碍。人大领导也不愿意惹人
找不痛快。偶尔有些当事人说清了自己的冤曲,碰上< br>了上级人大领导监督才能事给办了。法律中所写的监
督太花而不实了。权力与制约、权力与均衡在 发达资
本主义国家里做得尚可,这与经济的要求是分不开的。

产生犯罪的根源是人剥 削人的旧观念,产生对相同
犯罪处以不同刑罚或同类行政、民事、执行案件不同
处理结果的原因 (也就是事实上不平等的原因)有客
观和主观两种。客观原因是经济的不发达,是暂时无
法克服 的;主观原因有三种:一是收受贿赂和利害关
系(积极的)原因;二是迫于神圣人物压力而产生的


执法任意(消极的)原因;三是法官自由裁量(中性
的)原因。这三种原因是可以消除 和克服的,这三种
原因具体表现如下:

一、

主观积极导致不公平

许多不同的地方,以相同的方式——互相利用和收受贿赂
——让法庭把行政当局、行政机构、被告生命、国家思想、罪行
处罚、个案输赢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 为手段的水平,不管工人、
农民、小干部,若不行贿,什么事情都办不到,这些东西在法律
上一 点也没有提到,而贿赂罪对此又格格不入,何况执行法律更
任意,这不能说法是为讨好受贿者而定的,但 显然使人民从属于
自已的仆人,颠倒主仆关系,无论你官司是输是赢,都得行贿。
依法办事成为 偶然现象,它成为欺骗异已阶级更文明的文明手段
之一,有时也是执法者本人的利益所致。因此很自然就 把法庭的
判决只看作是一种手段,而把判决的法律效力看作是一种多余的
形式。如果认为在执法 者偏私的情况下,可能有公正的法律,那
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

主观消极导致不公平

法的利益只有当它是利 益的法时才能说话,一旦法的利益和
这位神圣的高尚人物发生抵触,它就得闭上嘴巴,这时审判程序仍是法律的生命形式,而形式已不是内容的形式,所以它就没有
任何价值了。

三、

主观素质导致不公平


法官也 是人,并且也是特定环境下的人,他受各种
各样的条件,比如:社会周围环境、家庭影响、民族、
学历、经历、财产状况、认识水平、利害关系、思想
倾向等等条件的影响,对相同的事物处在不同立场 上,
受不同利益关系的制约,必然做出截然不同甚至完全
相反的结论,产生法律在事实上不平等 。

主观原因导致法律不平等屡见不鲜,而关键问题是
司法人员被资产阶级所腐化,产 生资本主义思想而贪
赃枉法,我们必须和这种腐败思想、腐败行为作斗争,
防止任何法令都有办 法躲避不执行,或者甚至阳奉阴
违,很可能完全变成儿戏,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结果的
现象发生。

另外领导干预案件处理屡屡发生,甚至还理所当然,这就使
得本来就够不平等的法律 、法官、法院、当事人更加雪上加霜;
主观原因导致的不平等解决的办法有两种,或立执法之法或学习< br>纯资本主义国家的高度发达经济下的“三权分立”制度。这种有
效的监督方式不仅是制度文明的表 现,而且也是民主进步的必
然,甚至还是经济的要求。

到这里我写本文的目的就清楚 了,一是要大家认清法律的不
平等特征;二是要反对由主观原因导致的不平等。可是现在仍有
许 许多多的人仍然认为法律是平等的,产生这种错误认识的原
因,除了愚昧、无知外,还应该说它有几个根 源:


(一)

历史根源:

法律产生以后,历代统治者愈来愈把法律、法院披上公正、
平等的外衣。

(二)

社会根源:

资产阶级思想的 经济基础基本消灭了,社会上还存在着资产
阶级的影响和旧社会的习惯势力,存在着大部分小生产者自发 的
资本主义倾向,他们一面讲形式上的平等,同时又主张经济及社
会的不平等,这是资本主义的 一个基本特点,是资产阶级拥护者
和自由主义者常常用谎话来掩盖的和小资产阶级民主派根本不
了解的一个特点。

(三)

思想根源:

那些曾经受50、60、70年代政策影响的人,思想保守在、
停留在原来时代,认为法律就像自己的父母一样公正。殊不知父
母也会随时将公平标准变化或明示不公平 。

小资产阶级的思想,现在还相当严重,他们只顾自己眼前、
局部的利益不和、不敢 和、舍不得和(怕经济损或怕可能损失)、
不会、不善于会和腐败分子作斗争,只把法律条文(形式)当 作
幻想的根据、当作佛脚来抱,这是由小资产阶级的妥协性、无知
性、短浅性决定的。

只有认真,全面地做到有法(特别是执法之法)可依、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监 督,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性,连续性和平等性,维护法制的权威,充分发挥它在现


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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