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在中国不应该合法化
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运动员代表发言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强调两性、配偶身
份及“婚
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追溯到原始时代,就有了所谓的婚姻,这是一
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
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
生息。人类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结合方式,受人类社会环境
的影响。不同时代和
地区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多样的婚姻模式,以及结合方式。科学的意义上看,如果没有婚姻,很多血统就会出现混乱,不利于人们的优良繁衍。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
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
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
,并能在婚姻法学体
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
前性行为、纳妾、姘
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
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在当下中国,
人工代孕系统并不完善,且这些人工代孕的代孕妈妈的权益也没有
立法保护,一但在当下中国通过并使同
性婚姻合法化,其所设计的众多法律法规
将要进行改动。虽说代孕和领养机制的不完善并不可以推断出同
性婚姻在当今中
国不应该合法化,但其机制的不完善会给合法后的同性婚姻带来更多的困扰。
而在当下中国,司法资源并不充裕,“案多人少”已成为困扰我国相当多法院的
一个突出问题。故在今后
相当长一个时期,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都将是
人民法院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一旦使同性婚姻
合法化,势必会加重司法负担,
影响正常的司法进程,给当今司法系统施加压力。这不利于当下中国以经
济发展
为中心的发展模式的发展。综合衡量利弊,考虑到合法化后带来的这一部分可预
见的问题
,在当今中国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
中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与中国大众的普遍价值认知不相符。在中国
的传统观念看
来,婚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繁衍子嗣传宗接代。这也是长久以来同性婚姻难以被
社
会大众接受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即便是在科技发达的现代社会,同性伴侣能够
通过领养或者人工受孕等手
段获得子女,也无法保证只有单一性别家长的家庭能
和一般家庭一样给孩子提供完整健康的生活环境。而
且在同性恋未取得普遍认可
的中国社会,不仅同性婚姻双方会在社会中承担巨大的舆论压力,整个家庭,
甚
至孩子,也会承受很大的精神负担。
第一,婚姻并不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它是有限制范围
的,比如年龄,近亲不可
以结婚,患有某些疾病也不可以结婚,同时同性结婚合法化超出了个人自由的范
畴。法律赋予每个人自由,但这个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正如卢梭所说:人生而
自由却无往不在
枷锁之中,那么这个限度是什么呢,这个限度就是你行使的自由
是在不影响他人自由的情况下,而据我方
查阅的资料显示,目前世界上有30%的
人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60%的人表示无法接受同性婚姻合法
化,在这样的社会
背景下,我们如果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化,那么就侵害了那60%的人即大部分人的的权益,所以不应该合法化
第二,同性结婚合法化不具备立法环境,同时也违背了立法的原
则。众所周知,
法律具有滞后性和保守性,它要建立在大部分人认可的基础上,当其成为大多数
人诉求的情况下,才有立法的可能性,而立法的原则有1、立法主体的广泛性,
据统计,同性恋目前只是
在全球70亿人口中的小部分的人群2、内容具有人民
性,应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
宗旨,而不应该以少数人的意
愿为依归 3、立法具有民主性,立法应贯彻群众的意愿,而正如我刚刚所
给出的
数据,同性结婚是背离大部分群众意愿的申诉和请求,他不符合立法应具有的民
<
br>主性。所以,同性结婚根本接不具备立法环境也违背了立法原则,不应该合法化
第三,法
律的意义不仅仅只是规范社会中人的行为,还在于其对价值的导向性。
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个问题上,政
府并没有责任去用法律承认同性婚姻来鼓励同
性恋行为,引导社会认为这种行为是对的,是向善的,因为
同性结婚还隐藏着很
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因素。他可能会导致社会失范,导致女生之间勾勾小手,男生哥俩好之间的举动都被视为同性恋,多么美好的友谊就这么多了一层猜忌,同
时,它还可能导致更
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让人无限的去扩大婚姻的内涵,认
为单人婚姻、多边婚姻和人兽婚姻也都应该合
法化。 综上所述,同性结婚合法
化的意义到底何在,我们社会是不是需要为了着小部分人的利益,去冒
阻碍社会
发展,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这么大的险,结论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的理由,我方
坚持,同性婚姻不应该合法化。谢谢
“结婚是当事人的事,只要不妨碍
别人,人们可以自由地做任何事情。”这是我
们最常见的同性可以结婚的理由。然而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
人的事,如果仅仅是
当事人自愿便可结婚,那么,父女、兄妹、母子自愿结婚可不可以?三个人结婚可不可以?三男两女呢?人和动物结婚呢?人和板凳结婚呢?婚姻是人类社会
的基石之一,如果婚姻
的定义被改变,无疑将带来社会生活的巨变。最直接的,
爸爸妈妈以及亲属的概念都变了,由此而带来的
对家庭和社会的冲击绝对不容小
视。如果什么样的自愿结合都可以成为“婚姻”的话,相信婚姻制度很可
能随之
瓦解。
置大众的利益于不顾,就算是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这样的做法弊大于利。
(1)
中国作为一个传统文化底蕴较强的国家,强制要求大众去改变他们的认知观念,
同性恋者
呼吁维权,那广大群众就不会也拿起权利维权吗?和大众传统价值观相
违背的政策颁布对大众可能没有影
响吗?习惯的改变、心里的惆怅、对错的迷茫,
甚至去怀疑法律权威性和为大众的服务性,这难道还是利
大于弊吗?我们姑且认
为没有影响?出于保护目的就合法化是利大于弊的吗?那我想买把枪,是出于保<
br>护我自己不被人伤害的目的,法律规定买枪合法化,就利大于弊了吗? (2)
公开立法后会
激起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者的愤怒,还会使一些平常不关注同性恋
者的人们通过这个法律而把目光过多的
放在同性恋婚姻上去,把同性恋者推到舆
论的风口浪尖,这难道不是对同性恋者的更大伤害吗,这样同性
婚姻合法后,他
们也不会幸福,立法也没有真正保护他们,因为他们真正需要的社会公众对他们
的理解与尊重。 (3)法律的确认会形成一种价值导向,仿佛告诉我们,同性
恋婚姻是非常正常的事
情,大家都可以去尝试,我方尊重现有的同性恋人群,但
不希望更多的人走向同性恋的道路。我们之所以
没有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维护他们
所谓的权益,并不是因为我们歧视他们,正如我们惯用右手的人不会歧视
左撇子
一样,而是为了防止同性恋的蔓延,我们给予现有同性恋人群理解,但对于很多
目前对自
己性取向不明确的人们,他们受到同性结婚合法化的片面引导,走向同
性恋的道路,长此以往,同性恋人
群庞大,这不利于我们的社会的稳定与持久健
康发展。更何况,对方对中国同性恋的需求并不明确,对希
望结婚的同性恋比例
也未知,同性恋结婚合法化是否满足他们的需求也仍待商榷。
第一 从立
法根本属性而论,当今中国不符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标准。首
先从社会接纳程度上说,同性婚姻不
被大众所认可。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婚姻是
男女两性的结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根深蒂固。
而同性婚姻的出现,
挑战了传统婚姻一男一女的制度且在婚姻后,不会拥有与自己血缘相关的子女。其次从立法条件上说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
初级
阶段。正是因为国情的现状,中国司法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并不完善。对于
同性婚姻,我们也很关切,只
不过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先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急
功近利反而会适得其反。 第二,从概念上解释,“恋
”是自由,婚姻是“法”.
同性恋与在法律的范畴内讨论的同性婚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同性恋是
指
同性别的两人相爱,是私人权利范围内的事,而涉及立法允许的同性婚姻,则是
要求一种法律
允许的“民事结合”是有限制的,婚姻本身充满各种价值观,婚姻
的定义和性质的权威性一旦受到质疑,
将对社会生活造成巨大冲击,甚至会造成
父母、亲属定位的动摇和改变。我们不能过于简单的看待问题
第三,从社会
影响上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利于社会稳定。法律具有引导公众价值观的作
用
,在当今中国,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群体集中于思维方式相对新潮的年轻人,
他们更多的源于一种非主
流的猎奇心理和对固有传统盲目抵制的从众心理,而此
时我国立法鼓舞,可能会使愈多性取向自身相对模
糊者、抑或双性恋者更积极地
加入同性婚姻的行列,并且会逗引更多的未成年人借由猎奇心理作祟而自发
地尝
试同性婚姻。 第四,解决同性恋认可度问题 立法不是最有效途径,中国最主要
的矛盾是
同性恋得不到社会大众认可,这也是李银河的《同性婚姻提案》得不到
通过的根本原因。我们这些理性的
年轻人,应该做的,是对大众进行宣传教育;
应该做的,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恋爱”是自由,婚姻是
“法律”。不能只凭一
颗打抱不平的心而失去了理性。任何一项立法远远没有想象中的简单,解决不了<
br>中国大众心理上对同性恋群体的曲解,立一万条法律也不会让一个同性恋者得到
真正的幸福,解决
同性恋受歧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