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4
描述自己的性格-优秀员工材料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章
Page 1 of 3
第四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Subjec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4-1 自然人 Natural
Person
4-1-1 自然人的国籍 Nationality
国籍的概念
Definition
国籍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 of Nationalities
我国有关自然人国籍的规定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对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予以规定,并确定了“一个国籍”原则,明确提出不承
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因此,对
我国法院而言,不存在中
国公民国籍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
者与其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是我国解
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第181条规定:“无国
籍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若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
地国法律。”这是我
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的规定。
4-1-2 自然人的住所 Domicile
住所的概念与种类Domicile v. residence
住所的冲突及其解决Conflict of domiciles
住所、居所、惯常居所
住所Domicile
居所Residence
惯常居所Habitual
Residence
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
从属住所Domicile of
Dependency
一个人以永久的居住的意思而长期居住的某一处所。(主观因素、客观因素)
一个人在一定时间内居住的处所。(客观因素)
一个人持续一段时间的经常的实际的居所。(客观因素)
住所的种类
自然人出生时依法取得的住所。
自然人出生后依据久住的意思和居住的事实而选择取得的住所。(怀南斯诉检察长案)
不具有
独立法律地位的人(16岁以下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已婚妇女)依法取得的附随于其监护
人的住所.
我国有关自然人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5条对自然人住所的含义作了界定:“公民以他
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
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对自然人的住所做了进一步
的明确:“公民的住所地是指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
方。但
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第183条中对住所的法律冲突作了规定:“当
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
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
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005司法资格考试试题
40.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
大有其原始住所。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
英国。甲在
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
br>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章
Page 2 of 3
相关案例:刘岳华、刘靖华等诉刘复华遗产继承案
案由:刘岳华、刘靖华、刘湘华、刘树华和刘复华系被继承人刘汉源的五个子女。刘汉源在
19
49
年去台湾,
1988
年后
五次回长沙的五子女处探亲。
1994
年
7
月
15
日,刘汉源第五次由台返长,
1995
年
1
月
23
日因肺癌在长沙住院治疗,
1995
年
2
月
28
日他病逝于长沙。他生前曾汇给刘复华处
17.031
万美
元,死时未留遗嘱。五子女因遗产分割诉至长沙市南区人民
法院。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
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1
、刘汉源的遗产由五子女继承;
2
、刘汉源的遗产折合
人
民币
135.67
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
26.734
万元,
刘复华生前尽义务较多分得
28.734
万元。
宣判后,刘复华不服,向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从未保管过其父亲的任何财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
件审理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
10
条、第
13
条第
1
款、
第
3
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
第(
3
)项的规定,
1996
年
9
月
18
日,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1
、维持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1995
)南
民初字第
1399
好民事判决的第
1
项;
2
、变更长沙市南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汉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
133.785
万元,由刘岳华等四人各继承
26.357
万元,由刘复华继承
28.357
万元。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为解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属人法规定上的分歧
,1955年由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持制定了《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
突的公约》。该公约第1条规定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国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其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
时,凡缔约
国均应适用住所地国的内国法。”
4-2 法人 Legal Person
4-2-1 法人的国籍 Nationality of a Legal Person
A.成员国籍主义 the Nationality of Members Doctrine
B.设立地主义 the Register Place Doctrine
C.住所地主义 the Domicile Doctrine
D.准据法主义 the
applicable Law Doctrine
E.实际控制主义 the Capital
Control Doctrine
F.复合标准说 the Mixed Standard
Doctrine
巴塞罗那电力公司案
巴塞罗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加拿大登记注册成立,
比利时人拥有85%的股份。1948年该公司因为违反西班牙法律被西
班牙法院宣告破产。比利时政府
认为西班牙在处理该公司的财产时采取了不公正的做法,损害了比利时股东利益,隧以为本
国公民提供外
交保护为理由,向国际法院起诉西班牙。
若你是国际法院的大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该案
在本
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对于公司的外交保护权,只能赋予该公司依据其法律成立并在其领土内有注册的事务所的国
家。
我国有关法人国籍的实践及规定
我国在解放初期,为了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特权
,曾采用实际控制主义,以法人资本实际控制在何国人手中来确定法人的
国籍。如
上海永安公司
案
上海永安公司是解放前我国最大的百货公司,由中国人控股,其成立时为了获得优惠登记为
美国公司。太平洋战争爆发
后为避免日本人的迫害,又变更为华商。抗战胜利后,又改回为美商。解放后
,我国实行没收帝国主义在华资本、官僚资本
政策,对民族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应当如何界定永安公司的性质?
目前我国在国际交往中,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
登记注册地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4条规定:“外
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
国法律。”
4-2-2 法人的住所 the Domicile
A.管理中心所在地说the Headquarter B.营业中心所在地说the
Business Center C.章程规定说 the Regulation of
Incorporation
4-2-3 外国法人的认可Recognition and
Permission of Foreign legal Persons
(1)国际立法认可
通过制定国际条约的方式: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6年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的公约》Convention
of 1 June 1956 concerning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foreign companies,
associations and institutions
欧共体1968年的《关于相互承认公司和法人团体的公约》
(2)国内立法认可方式
A.一般认可制 General Recognition System
B.相互认可制
Mutual Recognition System
C.特别认可制 Special
Recognition System
我国有关法人住所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在《
意见》第185条对住所冲突的解决作了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
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我国有关外国法人认可的规定
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临时性经贸活动,我国采用一般认可制;
对于外国法人来华开展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特别认可制;
外国法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去
分支机构外均为中国法人或企业。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开设分
支机构作了具体规定。
4-3 国家和国际组织
4-3-1 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章
名义平等地位国库财产豁免权
Page 3 of 3
4-3-2 国家豁免的根据
1234年罗马教皇格列高里九世教谕:“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4-3-2国家豁免问题
A.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
“比利时议会号案”
B.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1976年《美国主权豁免法》“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
C.废除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olishing Immunity
D.平等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Equal Immunity
我国的立场 China’s
Arguments
我国有关立法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39条对享
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
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只对外交
豁免作了规定,而无有关国家豁免的规定。
我国的有关实践
我国法院尚未审理过涉及外国国
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但中国曾在外国法院被诉。在这些案件中,中国政府表明了自
己的立场。
贝克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Beckman v. Chinese People’s
Republic)、司考特案、海后一号案、湖广铁路债权案等
4-4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Several Systems of Civil Legal Status for
Foreigners
4-4-1 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4-4-2 最惠国待遇 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4-4-3优惠待遇 Preferential Treatment
4-4-4
普遍优惠待遇 Treatment of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4-4-5不歧视待遇 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Domicile
First, it is a settled
principle that nobody shall be without a domicile,
and in order to make the effective the law assigns
what is
called a domicile of origin to every
person at his birth, namely, to a legitimate child
the domicile of the father, to an illegitimate
child
the domicile of the mother, and to a
foundling the place where he is found.
Second,
a person cannot have two domiciles.
Third, the
fact that domicile signifies connection with a
single system of territorial law does not
necessarily connote a system that
prescribes
identical rules for all classes of persons.
Fourth, there is a presumption in favor of the
continuance of an existing domicile.
Fifth,
subject to certain statutory exception, the
domicile of a person is to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English and not the
foreign concept of
domicile.
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 Immunity
One of the oldest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octrine of sovereign immunity. Under
this doctrine, countries are granted
immunity
from suits in courts in others countries.
Originally, the United States granted absolute
immunity to foreign governments
from suits in
U.S. courts. In 1952, the United States switched
to the principle of qualified or restricted
immunity, which was eventually
codified in 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 of 1976. This act
provides that a foreign country is not immune from
lawsuits in U. S.
courts in the following two
situations:
foreign country has waived its
immunity, either explicitly or by implication.
2. the action is based upon a commercial
activity carried on in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foreign country or carried on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but causing a direct effect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空难家属在美向中国民航总局索赔案
1985
年
1
月
9
日,两位美国人通过泛美航空公司购买了中国航空公司从南
京到北京的机票,但没有按原来购票的时间飞
往美国,改乘同天
5
点第
510
9
航班。不幸的是,该航班在济南上空发生空难,乘客全部遇难。家属在美起诉中国民航总局,
要求赔偿
300
万美圆。
中国民航于
1980
年获得美国
民用航空局的许可,从事美中间定期载客航班飞行,但有一个条件:中国民航根据本许可从
事活动产生的
索赔,中国民航放弃以主权豁免来辩护。
1986
年
10
月
18
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空难家属上诉,认为美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国民航上诉要
求适
用纽约州的法律选择规则。
问题(1)美国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
(2)应适用什么冲突规则?
(3)美中的协议规定:双方同意遵守航空器所在地的法律和规则;《芝
加哥公约》规定缔约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
完全的
和排他的主权。如果美法院适用美国冲突规则是否违反这些条约?
(4)是适用《华沙公约》的赔偿限额还是中国法律的限额?
(5)如何确定“国际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