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温柔似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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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18日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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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年成语-高三决心书



摘要:对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设计,一般站在对个人收入形成的角度采用
多税种设计,而从对个人收入使用的角度设计则考虑甚少。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
配的调节,就是对个人收 入使用过程的调节。我国的商品税对个人收入分配使用
过程没有发挥其调节作用,主要同税收与价格的表 现形式、同我国现行的商品税
设计构成、同商品税设计目标等因素有直接关系。所以,改革我国商品税体 系结
构设计,站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讲,应把增值税作为普遍横向调节的主体税
种,在此 基础上把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其它商品税应在此框架下作为
补充税种。

关键词:商品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目前,在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对收入分配 起调节作用的税种,一般被认为是
个人所得税。因此,2005年9月全国人大举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 除标准”调整的
听证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2006年3月我国对消费税税目和税率的调整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心,只不过多数人关心的是自己购买的商品价格是
否受其影响,并且在 一定程度上也直观感觉到消费税对收入分配有一定影响。那
么,消费税作为主要的商品税是否具有对个人 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商品税税种
设计的调节机制应如何配套?本文在这里做一些基本的分析和探讨。

一、商品税设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所得税对收入分配具有直接的调 节作用。因为所得税的设计本身就是以个人
收入为纳税能力标准来体现的,人们可以直接感受和认识到。 但是,商品税对个人
收入是否也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这就需要站在个人收入的形成(或取得)和使用< br>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方面,从个人收入的形成(或取得)角度看,收入的多少体现纳税
能力的大小 ,因此,所得税以收入为基础或标准来进行课征,从而达到一定的调节
目的。同时,设计一定标准的起征 点或费用扣除,设计宽窄不同的级距和累进税率,
对不同收入者调节的深度和广度则会更加明显突出。另 一方面,从个人收入使用
的角度看,个人收入表现为对商品的购买能力或支付能力。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对



商品价格影响的情况下单独看商品税对商品价格的影响:对商品课 税会使商品价
格直接上升,使不变的收入所购买的商品数量减少,从而对个人收入的使用结果产
生相应的调节。如果将不同收入者购买不同类型商品的购买比重做相应分布分析,
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进行 有选择的课税或不课税、课重税或课轻税,则产生调节不
同收入者的效果会更加明显。
例如,我国今年4月1日实施的消费税改革中,对小汽车税率调整变动:从税率
调整情况看,越野车 税负增加最大。以税率调整前一台排量为4.5升、价格50万
元的越野车为例,按原税率计算:其税收 负担为50万×5%=2.5万元,按新税率计算:
其税收负担为50万×20%=10万元,如果不考 虑其他因素,税率调整则会使其价格
上升空间为7.5万元;相反,对一台排量为1.4升、价格8万元 的小汽车而言,则会
有价格下降为8万元×(5%-3%)=0.16万元的空间。由此可以看出,商品 税的调整设
计,在理论上存在着对不同收入者的收入使用结果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二、商品税的设计形式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效果

商品税按着与价格的关系分为价 内税和价外税。价内税是指商品税的税额属
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看到的是商品的价格, 看不到含在商品价
格之中的税收,所以,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是否支付了税收。价外税是指商品税的税额不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仅看到
商品的价格,同时也 看到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的税收是多少。

商品税设计形式表现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对个人 收入调节是不一样的。从
价内税的形式看,由于人们在购买商品时看不到税收,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差异 与
税收是否变化无法直接对应,对应的是商品价格的变化。所以,个人感觉不到税收
的存在和调 节,所感觉到的是商品价格的存在和调节。举例说明,假定商品价格是
100,其价格构成为:成本为6 0、税收为20、利润为20;如果排除供求和垄断等等外
在因素,仅从价格内在构成看,这三者都可以 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推动价格的升降。
具体情况分析为:(1)成本推动,成本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成 本为70或55,消费者购



买商品时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10= 70+20+20或95=55+20+20;(2)税收推动,税收
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税收调整为 25或15,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
105=60+25+20或95=60+15+20;(3 )利润目标推动,利润目标变动而其他因素不变,
利润目标调整为25或15,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 值为105=60+25+20或
95=60+15+20。所以,在这里必须明确,在价内税的形式下 ,商品价格的变化有税收
调整的因素,同时还有许多非税收因素。

另一方面,从价 外税的形式看,因为税收是依附在商品价格之外,消费者在购
买商品时既要为价格支付货币价值、又要为 税收支付货币价值。当商品的价格不
变而税收调整变化时,那么,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就要为税收的变化多 支付,直接感
受到税收对个人收入使用结果的调节。例如,假定商品的价格为100,税率为10%,< br>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0+100×10%=110;如果商品价格不变,税
率调整为20%或8%时,则消费者所支付的货币价值为100+100×20%=120或
100+1 00×8%=108。在价外税的形式下,影响商品价格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都会使
商品价格在一定程 度和范围上发生不同的变动,作为生产经营者从成本与利润的
关系角度,既要考虑影响商品价格的各种因 素,又要考虑税收因素;作为消费者从
货币价值支付多少的角度,则考虑的是商品价格升降与税收调整变 化,即是支付商
品价格部分的货币价值多呢还是支付税收部分的货币价值多呢?

三、价外税的形式的商品税的设计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如果一个国家开征的商品 税都表现是价外税的形式,那么又如何更加明确的
调节个人收入呢?这就是在税制方面如何设计选择性税 目和差别性税率的问题。

从税收横向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纳税范围越广泛、纳税人越普遍, 税收公平性
就越突出明显,即税目设计的越多、税收所能调节的空白和遗漏就越少。但是,征
税 对象普遍,只能解决横向公平问题,不能解决纵向公平问题。而对个人收入分配
调节,即对收入差距调节 ,则更多地是体现在纵向公平方面。所以,对商品税而言,



应是对 课税对象(或税目)进行区别对待,即选择性地确定税目,方能体现对个人收
入使用结果的纵向调节。

如何选择性地设计税目,对商品税的课税环节而言,首先应体现在零售消费环
节课税 ;其次,对不同的商品有选择地纳入课税范围。例如,对生活必需品、尤其是
大众性食品不以课税,可以 设置专门的免税商场或专门的免税专柜;反之,设置课
税商场和课税专柜,尤其是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 课税,其标准可以不定期调整。
从恩格尔系数的角度讲,系数高的都是低收入者或家庭,他们对食品等最 基本生活
必需品的购买占收入绝大部分,基本上不涉足高档商品和奢侈品;相反,恩格尔系
数低 的基本都是高收入者或家庭,他们对基本必需品的购买占收入的比重很小,对
高档品和奢侈品的购买占收 入的比重相对大。当然,这里不否定在目前的必需品
中也分出低、中、高的价格差异,这仍然改变不了高 收入者对两类商品购买的基
本比重情况。所以,对商品区分必需品和非必需品进行选择性课税,对不同收 入者
的收入使用结果产生纵向调节作用。

不同商品设计差别性税率课税对个人收入 分配的使用结果纵向调节。在区别
必需品和非必需品的基础上,对非必需品进行差别税率课税设计,即将 非必需品进
行分类分档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课税。例如,对非必需品划分为趋近必需品的和
远离 必需品的,与此对应设计低税率和高税率;对同一类非必需品划分为由低到高
的不同档次类别,设计相对 应的低到高的不同税率。这样,即使对非必需品课税,
也会对不同收入者形成纵向调节的对应目的。当然 ,在价外税的形式下,对不同商
品设计高低不同税率进行课征,其操作上有一定难度,同时,还会增加征 税成本。但
是,对不同收入者进行纵向调节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

四、关于我国商品税对个人分配调节问题

目前,我国的商品税体系基本设计是,对 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经济行为普遍开征
增值税,对各种服务的经济行为普遍开征营业税,在征增值税的范围 基础上有选择
地开征消费税。从税收转嫁机理看,商品税的负担通过商品价格变动可以传递给



最终消费者,即商品税的负担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从公众对商品税的一般认识 角
度看,商品税与自己利益直接相关的税种是消费税,而消费税是否调节个人收入的
使用结果, 并没有直接的认识和感觉。站在对个人收入分配调节的角度,不能不引
发对我国商品税设计调整与改革的 一些思考。

1.为什么我国的商品税设计是价内税的形式

长期以来, 我国的商品税基本上是采取价内税的设计形式。1994年实行的增
值税,虽然是以价外税的形式设计为 主,但是进入零售环节后依然是价内税的表现
形式。为何如此?经济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设计所体现的 目标尽管多元化,其财政
目标仍然是第一位的。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中国家,商品税是我国的主体税
种,其财政地位举足轻重。所以,在设计商品税的表现形式方面,在考虑征收机关的
可行性操作 基础上,非常注重纳税人对税收的接受程度和可能接受的形式。因此,
我国的商品税一直采用价内税的设 计形式。

以价内税的形式所体现的商品税,从税负转嫁的传递结果看,也会对不同收入者产生收入使用效果的调节作用。正如前面曾分析到的那样,价内税对个人收入
的调节会出现两种逆 向结果:第一,纳税人感受不到税收的调节;第二,非税收因素
掩盖税收作用。从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和 感觉到是税收调节的角度看,我国的商
品税应从价内税的形式转换为价外税的形式。

2.我国的消费税虽然是选择性税目,为什么没有明显的调节效果

我国这次消费税 调整,由原来的11个税目调整为现在的14个税目,对资源性
产品和高档奢侈品增加了税目,体现国家 对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调节收入分
配的政策。虽然,国家对有些高档奢侈品纳入到征税范围,如对于 高档手表、高尔
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护肤品等涉税商品来说,消费税具体如何征收、“高档”
商品究竟如何界定等政策细则,对许多人都是不明确的。同时,这些商品的消费群
体对价格的敏感度比 较低,市场抑制作用也不十分明显。从另一方面看,这些高档



消费 品的价格上扬后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也并非认为是税收调整的结果。其主
要原因,一是,消费者看到的 是商品价格变化,不是税收的变化,即价内税的表现形
式结果;二是,我国的消费税基本上是在产制环节 课征,即对生产者课征,不是在零
售环节直接对消费者课征。

3.是否可以从产制环节课征转换为消费零售环节课征

从对纳税人收入使用的调节 效果看,商品税应在零售消费环节课征,同时,与
其配套价外税的设计表现形式。但是,这里要涉及到征 管技术与水平、征管成本、
人们的观念与接受程度等几个方面问题。首先从征管技术和水平看,在产制环 节
课征,征收机关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在零售消费环节课税需要征收机关对零售环
节资料进行 比较全面准确地掌握,这就要求征收机关的征管技术和水平要有比较
大的提高。其次从征管成本看,在产 制环节课征比在零售消费环节课征简单易行,
所以,在产制环节课征成本比在零售消费环节课征成本低。 再次,从人们的观念和
接受程度看,在产制环节征税是对生产者课征,如果生产者通过提高商品价格的方
法可以将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样的结果是,消费者接受的是商品价格变化,
而不是接受税 收的变化。由于在产制环节课税使消费者无感觉,这对纳税意识比
较差、对税收逆反心理比较强的社会下 ,是适宜的。

4.是否到了人们接受从价内税转换到价外税的时候

从 2006年3月消费税调整所引起的各界关注以及效应看,这次消费税调整引
起社会各界比较广泛的关注 和关心,除了税收变动会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发
生改变的经济作用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方面的作 用显示: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
看,越来越多企业关注和关心国家经济政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变动。这 种情况
说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越来越规范,企业赢利的渠道、方法和表现形式也
日益规 范化。所以,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尤其是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
已经成为影响企业经济行为的 重要和直接因素,各个企业现在已经充分地认识到
这一点。另一方面,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越来越多地关 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与自己



利益变化之间的对应关系。2005年 9月全国人大举行个人所得税听证会,引起全
国各阶层的普遍关注。从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调整变 化的关注情况看,我
们认为,我国的商品税表现形式转换已经到了比较可行的阶段。

5.我国商品税体系是否要重新设计

目前我国的四大商品税,即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商品
生产和销售进行课征,当然,也有部分是对劳务课征,即加工、修理和修 配,在此处与
营业税的课征范围形成交叉;同时,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进行课
征,也形成与增值税课征范围的交叉。消费税是在增值税普遍课征范围基础上选
择部分税目进行再次课征 ,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政策性。营业税是对劳务普遍课
征。

从我国的商品税设计体 系来看,存在着一个巨大的制度设计缺陷,即增值税和
营业税课征范围交叉问题。如果从理论角度讲,实 际上有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即对
劳务的主体劳动力是否属于商品。从价值形成、递延或扩展的角度,或者 说从商
品价值的生产和传递角度看,对商品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其价值生产和递延
或扩展 ,都应用一个税种普遍课征。对我国来讲,就是用增值税普遍课征,取消营业
税。在普遍课征增值税的基 础上,对部分范围进行有选择地课征消费税。

站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讲,通过商品税 设计来调节收入分配,应把增值
税作为普遍横向调节的主体税种,在此基础上把消费税作为纵向调节的主 体税种,
其它商品税应在此框架下作为补充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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